伪满洲国成立之初,哈尔滨地区行政机关林立,除东省特别区长官公署之市政管理局外,
还有哈尔滨特别市市政局、滨江市政筹备处、松浦市政局等。为强化对这一地区的统一管理,
伪满政府决定建立大哈尔滨市。1932年4月8日,伪满“执政”任命伪哈尔滨特别市市
长鲍观澄兼任大哈尔滨市市政筹备所所长;5月,市政筹备所正式成立。7月11日,伪满
又以62号教令公布了哈尔滨市政筹备所官制,规定:该筹备所直隶于伪民政部,掌管东省
特别区市政管理局(除分局之管辖区域外)、哈尔滨特别市市政局、滨江市政筹备处、松浦
市政局所辖各市的行政,筹划合并统一事务。但当时适逢哈尔滨地区松花江洪水泛滥,合并
事宜暂时搁置。1933年6月19日,伪满国务院会议研究决定设立哈尔滨特别市。6月
21日,伪满以51号教令公布哈尔滨特别市官制,同时废止哈尔滨市政筹备所官制。19
33年7月1日,哈尔滨特别市制正式实行。
根据特别市官制规定,伪满将原东省特别区哈尔滨特别市市政局、东省特别区市政管理
局(除分局外)、吉林省所辖滨江市政筹备处、黑龙江省松浦市政局等4市辖区合一,并将
吉林省滨江县全部、阿城县31屯,及黑龙江省呼兰县10屯划入,成立哈尔滨特别市。全
市面积为930平方公里,人口约50余万人。
1937年7月1日,伪满实行第二次地方行政机构改革,废止特别市制,将哈尔滨特
别市改为普通市,置于滨江省管辖之下。
一、机构及职掌
根据1933年8月17日公布的《特别市官制》及1934年12月1日改正的《哈
尔滨特别市公署分科规程》规定,特别市为法人,直接受“国家”监督,不入省之行政范围。
行政机关为伪特别市公署,议决机关为特别市自治委员会。伪市长统辖特别市的行政事务,
代表特别市。伪特别市公署下设总务、行政、财务、工务4处,及都市建设、交通2局。各
处、局内部机构具体设置情况及职掌如下:
总务处 是日本侵略者控制伪特别市政权机关的枢纽。置处长1人(日本人),简任。
下置理事官8人(日本人3)、事务官13人(日本人3),均为荐任;属官51人(部分
为日本人),委任。内设秘书、庶务、人事、会计、主计5科,各置科长1人;附设第二、
第三办事处,各置处长1人,下又分别设第一、第二两科;办事处处长及各科科长分别由理
事官和事务官充任。主要职掌关于机密、仪式、涉外、官印保管、法规、诉讼、自治委员会,
公文审查、收发及保管、统计资料翻译及刊物公告,人事任免、奖惩,预算及预算监查等事
项。
行政处 置处长1人,荐任。下置理事官1人、技正1人(日本人)、事务官4人(日
本人1)、技佐3人(日本人2),均为荐任;属官28人(部分为日本人)、技士5人(
日本人),均为委任。内设社会、教育、实业、卫生4科,科长分别由理事官、技正、事务
官充任。主要职掌关于公用事业、赈灾救恤、消防、社会教育、工商贸易,以及卫生防疫等
事项。
财务处 置处长1人,荐任。下置理事官1人、事务官8人(日本人1),均为荐任;
属官28人(部分为日本人),委任。内设监理、捐务、征收、管财4科,科长分别由理事
官、事务官充任。主要职掌关于税外收入及税种、税率的查定,都市计划事业及市有财产的
管理、处分,市税、市税外诸收入的征收及审查,以及其他财产的监督事项。
工务处 置处长1人(日本人)简任。下置理事官1人(日本人)、技正3人(日本人
2)、事务官1人、技佐4人(日本人3),均为荐任;属官12人(多为日本人)、技士
19人(多为日本人),均为委任。内设庶务、道路、营缮、河港4科,科长分别由理事官、
技正、技佐充任。主要职掌关于工程、工程契约,物品收入、出纳、保管,道路、桥梁、公
园及排水、都市建筑计划,市房屋修缮,河川、码头等事项。
都市建设局 置局长1人,下置理事官1人(日本人)、技正4人(日本人2)、技佐
3人(日本人),均为委任;属官10人(多为日本人)、技士13人(多为日本人),均
为委任。内设总务、都市计划、土木、建筑、水道、土地6科,科长分别由理事官、技正、
技佐充任(其中2人为工务处科长兼)。主要职掌都市建设事业、都市建设之预算决算,都
市计划的确立、土地区域的管理,建筑业的许可及取缔,建筑物的设计及施工、都市上下水
道设计及施工,都市建设的土地收买、管理、处分等事项。
交通局 置局长1人,下置理事官2人(日本人)、事务官3人(日本人1)、技佐1
人(日本人),均为荐任;属官8人(日本人4)、技士3人(日本人2),均为委任。内
设庶务、运输、工务3科,科长分别由理事官和技佐充任。主要职掌关于都市交通运输,票
证印刷及管理,电车、机动车事故处理、电线路及轨道建设的改良、车辆及器具的制造、修
理等事项。
伪特别市自治委员会由21名委员组成,委员得伪民政部大臣之许可而由伪市长选任之;
外国人亦得为委员,其选任关于备有特别市制新定之资格者、由领事团推荐候补者。所任21
名委员中,中国人13名、日本人3名、俄国人3名、美国人及波兰人各1名。伪特别市自
治委员会议决事项如下:(1)特别市条例的制定及改废;(2)除依据法令者外,以特别
市费办理之事业的管理及经营;(3)特别市预算及决算;(4)特别市税及使用费手续费
之赋课;(5)特别市债的募集或其条件之变更;(6)特别市基本财产的设置及其管理、
处分;(7)不动产的购入及处分;(8)其他由伪市长所认为必要事项等。
1937年改为普通市之前,伪哈尔滨特别市公署机构设置情况见图4—3:
二、伪市长
根据1934年6月修正的《特别市制》规定,伪特别市市长由伪中央简任。其职权是:
统辖特别市之行政事务,代表特别市;指挥监督部下官吏,关于其进退及赏罚呈请伪民政部
大臣核办,其委任官以下专行之。伪市长有事故时,由所属的处长一人承命代理其职务。哈
尔滨在实行特别市制期间,先后担任伪特别市市长的共有2人,他们是:
吕荣寰, 1933年7月1日任伪北满特别区公署长官兼哈尔滨特别市市长,1934
年12月1日兼伪滨江省省长,1935年5月21日调任伪民政部大臣。
施履本,1935年5月25日任,1937年7月1日改任伪滨江省省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