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伪司法审判与检察机关
伪满洲国建立之初,仍援用中华民国时期施行的法令。审判机关实行三级制,即在伪满
中央设立伪最高法院,在地方设立伪高等法院和伪地方法院。检察机关则由中华民国时期作
为法院附属机构的检察处,改设为与法院对置、平行的检察厅。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均独立
于行政机关。
随着伪满行政制度的不断“改革”,其司法制度亦仿照日本国的制度进行了修订。19
36年1月4日,伪满政府公布《法院组织法》之后,逐步建立了自上而下的、完全由日本
人控制的四级三审终审制的司法体系。所谓四级,即在伪满中央设立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厅;
在地方分别设立高等法院、高等检察厅,地方法院、地方检察厅和区法院、区检察厅。所谓
三审,即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和诉讼标的大小,有的以区法院为第一审,地方法院为第二
审,高等法院为终审;有的以地方法院为第一审,高等法院为第二审,最高法院为终审。
案件审理的级别管辖是:区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为诉讼标的2000元(伪币)以下
的案件,基于建筑物赁贷案件,占有权案件,非诉讼案件;受理的刑事案件为不属于他法院
管辖的案件。地方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为不属于区法院管辖的诉讼案件及破产案件,刑事
案件为重罪案件及轻罪中情节繁杂而合乎禁锢以上之刑的案件;受理的二审案件,为不服区
法院判决、裁判之控告案件。高等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为政治性案件(即所谓内乱罪、背叛
国家罪等);受理的二审案件为不服地方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受理的终审案件为不服区法
院判决和地方法院第二审判决的上诉案件。最高法院受理所谓“大逆罪”之刑事案件;对于
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第一审、第二审的判决不服而上诉的案件。最高法院受理的所有案件均
为终审案件。
太平洋战争爆发以后,日本帝国主义为了加紧对中国人民反抗的镇压,以维持其在我国
东北行将崩溃的殖民统治,于1944年5月1日以伪满司法部的名义公布《法院组织法时
局特别条例》,决定简化诉讼手续,改三审终审制为二审终审制,即:区案件以区法院为第
一审,高等法院审理的上诉第二审即为终审;地方案件以地方法院为第一审,高等法院审理
的上诉第二审即为终审。
法院审判组织形式是:不论区案件或地方案件,第一审均由单独审判官审理;第二审以
上案件均以审判官3人或5人实行合议制。
伪满的检察厅为检察权行使主体的独立官厅,与行使审判权的法院采取对置关系。各级
检察厅于属于对置法院管辖事件之范围内有职务权限。检察制度的最大特点是搜查权的强化,
与不采取预审制度,将公判前的调问,统一于搜查权。
对于刑事司法则由司法部、检察厅及法院三机关共同实施。司法部掌司法行政事务;检
察厅司犯罪之搜查,决定起诉、不起诉及指挥刑的执行;法院则担当起案件的审判。所以刑
事司法活动,先自检察厅搜查开始,搜查时司法警察官辅佐检察官,检察官于最高检察长之
统辖指挥下行使检察权。
各级审判、检察机关的伪院长、伪厅长, 一般由中国汉奸充任(边境地区由日本人担
任),而次长则完全由日本人担任并掌握该机关的实权;其他审判官和检察官均有部分日本
人充任。加之它所推行的一整套法西斯性质的法律、法令,以及特务、警察、宪兵的疯狂肆
虐,使中国人民遭受了最野蛮、最残酷的镇压。
一、伪审判机关
1932年黑龙江地区沦陷以后,日伪在该地区设立了伪黑龙江高等法院和伪东省特别
区高等法院。1936年1月1日,北满特别区(东省特别区改称)撤销,其所辖地区划入
临近各市、县,特别区高等法院亦随之撤销。同年5月21日,伪满公布《法院组织法施行法》
和《关于法院之设立及管辖区域并检察厅设立之件》。据此,伪黑龙江高等法院于同年6月
撤销,分别成立伪哈尔滨高等法院和伪齐齐哈尔高等法院。1939年6月,增设伪牡丹江
高等法院。自此至伪满洲国覆亡,黑龙江地区一直设有3个伪高等法院。
(一)伪黑龙江高等法院
1932年3月,伪黑龙江高等法院于齐齐哈尔正式成立。直辖龙江、拜泉2个地方法
院和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其中:
龙江地方法院(驻龙江),辖安达、泰来、景星、雅鲁、林甸、呼伦、讷河、青冈、胪
滨、大赉、嫩江、瑷珲、呼玛、漠河、奇乾、室韦、鸥浦、富裕、泰康、甘南、布西、索伦
等22个兼理司法县公署。
拜泉地方法院(驻拜泉),辖依安、明水、克山、龙镇、兰西、肇东、肇州、克东、德
都等9个兼理司法县公署。
黑龙江高等法院第一分院(驻绥化),附设一个地方庭,直辖呼兰、海伦2个地方法院。
其中:
附设地方庭(驻绥化),辖庆城、望奎、铁骊、东兴、凤山等5个兼理司法县公署。
呼兰地方法院(驻呼兰),辖巴彦、木兰、通河、汤原、绥滨等5个兼理司法县公署。
海伦地方法院(驻海伦),辖绥棱、通北、萝北、奇克、佛山、乌云、逊河等7个兼理
司法县公署。
伪黑龙江高等法院在伪院长、首席庭长之下设民事第一庭、民事第二庭,刑事第一庭、
刑事第二庭,书记室。书记室又分设文牍、民事、刑事、监狱、会计、统计6科。
1936年6月,根据伪满《法院组织法施行法》规定,伪黑龙江高等法院撤销。
伪黑龙江高等法院院长为李树滋。
(二)伪东省(北满)特别区高等法院
1932年3月,伪东省特别区高等法院在哈尔滨正式成立。1933年7月,改称北
满特别区高等法院。伪特别区高等法院直辖特别区地方法院和特别区地方法院第一、第二、
第三分庭。其中:
北满特别区地方法院(驻哈尔滨),管辖哈尔滨特别市及东至一面坡、西至富拉尔基、
南至宽城子之北满铁路附属地域内。
北满特别区地方法院第一分庭(驻横道河子),管辖由一面坡车站东方车站标志起,东
至绥芬河国境止之北满铁路附属地域内。
北满特别区地方法院第二分庭(驻海拉尔),管辖由富拉尔基车站西方车站标志起,至
海拉尔车站西方车站标志止之北满铁路附属地域内。
北满特别区地方法院第三庭(驻满洲里),管辖由海拉尔车站西方车站标志起,至满洲
里国境止,并满洲里铁路附属地域内。
特别区高等法院系依据《东省特别区法院编制条例》而设置的,其组织权限等与其他高
等法院略同。特别区域内之事物管辖,为审理北满铁路附属地内俄国人之诉讼案件、俄国人
与中国人之间涉外案件及中国人之共产党事件等。
伪特别区高等法院在伪院长之下,设有民事庭、刑事庭和书记室。书记室又设刑事、民
事、会计、统计、文牍5科和翻译、问事2处。
1936年1月1日,北满特别区正式撤销,伪北满特别区高等法院亦随之撤销。
历任伪北满(东省)特别区高等法院院长是:陈克正(1932年6月1日至9月21
日)、程崇(1932年9月21日署,后实任,至1935年12月底免)。
(三)伪哈尔滨高等法院
1936年6月,伪哈尔滨高等法院在哈尔滨特别市正式设立。初辖哈尔滨、呼兰、绥
化、海伦、依兰等5个地方法院及哈尔滨高等法院依兰分庭。后改辖哈尔滨、绥化、牡丹江、
佳木斯等4个地方法院,及哈尔滨高等法院牡丹江分庭、佳木斯分庭。1939年6月伪牡
丹江高等法院设立以后伪哈尔滨高等法院改辖哈尔滨、绥化、克山、黑河等4个地方法院和
哈尔滨高等法院克山分庭。其中:
哈尔滨地方法院(驻哈尔滨特别市),辖哈尔滨、双城、阿城、呼兰、肇东、西、肇州、
肇源、 青冈、宾州、五常、巴彦、木兰、 一面坡、延寿等15个区法院。
绥化地方法院(驻绥化),辖绥化、海伦、望奎、庆城等4个区法院。
克山地方法院(驻克山),辖克山、北安、拜泉、明水等4个区法院。
黑河地方法院(驻黑河),辖黑河、奇克等2个区法院,乌云、呼玛、鸥浦、河等4个
兼理司法县公署。
哈尔滨高等法院在伪院长、次长之下设民事、刑事2庭和书记室。
1945年8月,伪满洲国垮台,伪哈尔滨高等法院随之解散。
历任伪哈尔滨高等法院院长是:程崇(1936年7月4日任)、杨继楷(1938年
任)、舒柱石(1941年夏任)。
(四)伪齐齐哈尔高等法院
1936年6月,伪齐齐哈尔高等法院在齐齐哈尔市正式成立。初辖齐齐哈尔、拜泉、
洮南等3个地方法院。1938年,撤销拜泉地方法院,增设克山、扎兰屯、拉尔、黑河等
4个地方法院和齐齐哈尔高等法院扎兰分庭、海拉尔分庭。到192年,尚直辖齐齐哈尔、
洮南、扎兰屯、海拉尔等4个地方法院和齐齐哈尔高等院扎兰屯分庭、海拉尔分庭。其中:
齐齐哈尔地方法院(驻齐齐哈尔市),辖齐齐哈尔、景星、林甸、泰康、泰来、河等6
个区法院。
洮南地方法院(驻洮南,今属吉林省),辖洮南、白城子、醴泉、开通、大赉等5个区
法院。
扎兰屯地方法院(驻扎兰屯),辖扎兰屯区法院和阿荣旗、莫力达瓦旗、巴彦旗等3个
审判署。
海拉尔地方法院(驻海拉尔乡),辖海拉尔、满洲里等2个区法院,新巴尔虎左翼旗、额
尔克纳左翼旗、额尔克纳右翼旗等3个审判署。
伪齐齐哈尔高等法院在伪院长、次长之下设民事、刑事2庭和书记室。
1945年8月,伪满洲国垮台,伪齐齐哈尔高等法院随之解散。
历任伪齐齐哈尔高等法院院长是:杨继楷(1937年7月1日任)、鲁同恩(1938
年9月任)。
(五)伪牡丹江高等法院
1939年6月1日,伪牡丹江高等法院在牡丹江市正式成立。直辖牡丹江、延吉、佳
木斯等3个地方法院及牡丹江高等法院延吉分庭、佳木斯分庭。其中:
牡丹江地方法院(驻牡丹江市),辖牡丹江、穆棱、东宁、密山、勃利、宝清等6个区
法院和饶河兼理司法县公署。
延吉地方法院(驻延吉,今属吉林省),辖延吉、汪清、和龙、珲春等4个区法院和安
图兼理司法县公署。
佳木斯地方法院(驻佳木斯市),辖佳木斯、依兰、富锦、通河等4个区法院抚远、佛
山等2个兼理司法县公署。
伪牡丹江高等法院在院长(未设次长)之下设民事、刑事2庭和书记室。
1945年8月,伪满洲国垮台,伪牡丹江高等法院随之解散。
历任伪牡丹江高等法院院长是:山口民治(1939年6月1日任)、二阶堂喜一郎(
1941年8月1日任)、礐参正(1942年11月1日任)。以上均为日本人。
二、伪检察机关
伪满洲国建立之初,设在各级伪法院内的检察处为专司司法检察事务的机关。1932
年3月29日,伪满司法部发布第1号训令,决定将检察机构从法院中分出,成立各级检察
厅,使之成为与各级法院平行的机关。同年4月,伪黑龙江高等检察处改为伪黑龙江高等检
察厅;伪东省特别区高等法院检察处改为伪东省特别区高等检察厅。1936年6月,根据
伪满《关于法院之设立及管辖区域并检察厅设立之件》的规定,伪黑龙江高等检察厅和伪北
满特别区高等检察厅(由伪东省特别区高等检察厅改称)撤销,分别成立伪哈尔滨高等检察
厅和伪齐齐哈尔高等检察厅。1939年6月,增设伪牡丹江高等检察厅。自此直至伪满洲
国覆亡,黑龙江地区一直设有3个伪高等检察厅。
(一)伪黑龙江高等检察厅
伪黑龙江高等法院成立以后,内设检察处,专司辖区内的检察事务。检察处内置首席检
察官及检察官、主任书记官、书记官等。1932年4月1日,根据伪司法部的训令,伪黑
龙江高等法院检察处改设为伪黑龙江高等检察厅,驻齐齐哈尔。1936年6月,伪黑龙江高等
检察厅撤销。
伪黑龙江高等检察厅所属地方检察机构与伪黑龙江高等法院所属地方审判机构对置,设
有龙江、拜泉、呼兰、海伦等4个地方检察厅和黑龙江高等检察厅第一分院及其附属地方庭,
各县(旗)兼理司法公署同时承担基层检察事务。
伪黑龙江高等检察厅的区域管辖与伪黑龙江高等法院相同。
历任伪黑龙江高等检察厅厅长是:陈克正(1932年5月24日任)、刘炳藻(19
35年12月1日任)。
(二)伪东省(北满)特别区高等检察厅
伪东省特别区高等法院成立后,内设检察处,专司辖区内的检察事务。检察处的组织设
有:首席检察官和书记室(内置文牍、记录、统计3科及翻译室)。1932年4月1日,
伪东省特别区高等法院检察处改设为伪东省特别区高等检察厅,驻哈尔滨市。1933年7
月,改称伪北满特别区高等检察厅,其所属地方检察机构设有北满特别区地方检察厅和3个
分庭。1936年1月1日,伪北满特别区高等检察厅撤销。
伪北满特别区高等检察厅的区域管辖,与伪北满特别区高等法院相同。
历任伪北满特别区高等检察厅厅长是:徐良儒(1932年6月1日任)、王肇勋(1
932年11月29日任)。
(三)伪哈尔滨高等检察厅
1936年6月,伪哈尔滨高等检察厅于哈尔滨特别市正式成立。内置厅长、次长(日
本人)和检察官、书记官、翻译官(均有部分日本人)等。下属地方检察机构与伪哈尔滨高
等法院所属审判机构对置,初设哈尔滨、呼兰、绥化、海伦、依兰等5个地方检察厅及哈尔
滨高等检察厅依兰分处。后改辖哈尔滨、绥化、牡丹江、佳木斯等4个地方检察厅,及哈尔
滨高等检察厅牡丹江分处、佳木斯分处。1939年6月伪牡丹江高等检察厅设立以后,伪
哈尔滨高等检察厅改辖哈尔滨、绥化、克山、黑河等4个地方检察厅,及哈尔滨高等检察厅
克山分处,地方检察厅和高等检察厅分处所属区检察厅亦与区法院对置。
1945年8月,伪满洲国垮台,伪哈尔滨高等检察厅随之解散。
历任伪哈尔滨高等检察厅厅长是:王肇勋(1936年7月4日任)、陈国翰(1939
年4月1日任)、张会辰(1942年11月1日任)。
(四)伪齐齐哈尔高等检察厅
1936年6月,伪齐齐哈尔高等检察厅在齐齐哈尔市正式成立。内置厅长、次长(日
本人)和检察官、书记官、翻译官(均有部分日本人)等。下属地方检察机构与伪齐齐哈尔
高等法院所属审判机构对置,初辖齐齐哈尔、拜泉、洮南等3个地方检察厅。1938年撤
销拜泉地方检察厅,增设克山、扎兰屯、海拉尔、黑河等4个地方检察厅和齐齐哈尔高等检
察厅扎兰屯分处、海拉尔分处。到1942年,尚辖齐齐哈尔、洮南、扎兰屯、海拉尔等4
个地方检察厅和齐齐哈尔高等检察厅扎兰屯分处、海拉尔分处。地方检察厅和高等检察厅分
处所属区检察厅亦与区法院对置。
伪齐齐哈尔高等检察厅的区域管辖,与伪齐齐哈尔高等法院相同。
1945年8月,伪满洲国垮台,伪齐齐哈尔高等检察厅随之解散。
历任伪齐齐哈尔高等检察厅厅长是:臧尔寿(1937年7月1日任)、刘毅(193
8年任)、陈桂临(1939年4月1日任)、周鸿钧(1940年4月1日任)、高儒林(
1942年11月1日任)。
(五)伪牡丹江高等检察厅
1939年6月1日,伪牡丹江高等检察厅在牡丹江市正式成立。内置厅长(日本人)
和检察官、书记官、翻译官(均多为日本人)等。所属地方检察厅、区检厅与地方法院、区
法院对置,直属牡丹江、延吉、佳木斯等3个地方检察厅和牡江高等检察厅延吉分处、佳木
斯分处,其下分辖各区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分处。
伪牡丹江高等检察厅的区域管辖,与伪牡丹江高等法院相同。
1945年8月,伪满洲国垮台,伪牡丹江高等检察厅随之解散。
历任伪牡丹江高等检察厅厅长是:村上则忠(1939年6月1日任)、白石八郎(1
941年8月1日任)。此二人均为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