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施政概要
一、政治压迫
伪满洲国的政治体制实行高度集权制,军、政大权完全集中于日本关东军及其直接控制
和操纵下的伪中央政府。伪地方政府没有军权、财权和人事任免权,只是一切听命于其主子
的御用机构。黑龙江地区地处中苏边境,抗日联军部队主要活动于这一地区。因此,日本侵
略者及其傀儡政权对这一地区人民的政治压迫尤深,控制更严,镇压最残酷。
(一)日本官吏执掌实权
日本殖民主义者为了控制中国人民,首先派遣大批官吏担任伪满各级政权机关的要职。“
九·一八”事变不久,它就拟定了使我国东北与内地脱离、建立所谓“独立国家”的计划,
并决定由日本人官吏执掌实权。1931年10月初出笼的《本庄关东军司令官和内田满铁
总裁谈话纪要》中,提出了关于建立“新政权”的三条根本原则,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
表面上由中国人统治,但实质上要掌握在我方手中。”“新政权在实质上最终要置于我国的
保护之下。至少要掌握军事、外交和交通的实权。”(转引自《满洲事变》中译本)伪满洲
国成立不久,日本内阁于1932年3月12日作出《满蒙问题处理方针要纲》和《满蒙新
国家成立后对外关系处理要纲》两项决议,规定:在伪满洲国“要使日本人成为领导骨干”,
“在外交上和内政上掌握实权。”但“最初应尽可能使之采用少数日本人作为官吏或顾问,
并逐步地加以充实。”(转引自《满洲事变》日文版)。
根据日本政府的上述既定方针,在伪满洲国成立以后,从中央到地方的伪政权中,都由
日本人官吏掌握施政之实权;而中国人官吏只不过是傀儡而已。最初,伪地方政权中的日本
人官吏尚少,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日本人在伪政权中担任要职的愈来愈多。1940年,伪
滨江省公署共有荐任以上官吏72人,其中日本人即有49人,占近70%。而在边境省份
牡丹江省,1942年伪省公署共有荐任以上官吏50人,其中日本人即有42人,占84
%;在其他一般官吏中,大部分亦为日本人。而在为数不多的中国人中,也大都是死心塌地
为日本人卖力的汉奸.所以,伪满政权的施政过程,也就是日本帝国主义对我国东北人民实
行殖民主义统治的过程。
(二)军警宪特武力镇压
日本侵略者对中国人民的政治压迫,是以武力镇压为后盾的。它为了加强对黑龙江地区
的控制,首先把关东军的大部分兵力部署在这一地区,特别是国境线一带;并在各大中城市
设立关东军宪兵队机关和特务机关。与此同时,设置了由日本关东军控制的伪国军和伪宪兵
队,以及遍布城乡的地方警察组织。此外,还在各省、县相继成立了以伪省、县长为委员长
的“地方清乡委员会”(后改设为“治安维持会”),拼凑了汉奸武装“自卫团”。这些日
伪军队、警察、宪兵、特务等,不断进行武装“讨伐”,打击抗日武装力量,迫害和镇压反
满抗日团体和进步人士,甚至施暴于普通群众。
1934年3月8日,依兰县土龙山地区(今桦南县境内)的农民不甘忍受日本人的欺凌
而发生暴动。日军立即进行残酷镇压。它先后血洗了12个村屯,杀戮我爱国志士和无辜同
胞1100余人,许多村屯群众被杀光。同时,放火把这些村屯烧光,烧毁房屋1000余
间、烧毁粮食35万多公斤,烧死烧伤牲畜290余头。
1937年4月15日,日伪军警在哈尔滨及滨绥、滨北各铁路沿线开始进行大搜捕,
使中共哈尔滨特委等许多党组织遭到破坏。至8月底,中共党员、团员及爱国群众745人
被捕,其中198人被杀害。这就是骇人听闻的“4·15”事件。
1938年3月15日,在日本关东军的指挥下,日伪军、警、特务千余人,对佳木斯及汤
原、依兰、富锦、桦川、勃利等县城乡进行大搜捕,中共党员及群众387人被捕,其中,
8人被杀害,104人被判处徒刑。松花江下游地区中共党组织遭到严重破坏。是为反动的“
3·15”事件。
1940年11月11日至1941年3月15日期间,日伪军警制造了“三肇惨案”。
日伪对肇东、肇州、肇源地区的中共地下党组织、抗联支队、抗日救国会及群众进行大搜捕,
逮捕192人,其中73人惨遭杀害,103人被判处无期徒刑。未经审讯而被杀害的群众数以千
计,其中有的是被日伪军用铁丝穿在一起,投入松花江冰窟里淹死的,其残忍程度令人发指。
1943年春,日伪制造了“巴木东惨案”。日伪军警组成“特殊搜查班”,伪滨江省
警务厅调集500余名警察、特务、警备队密切配合,对巴彦、木兰、东兴(今木兰县境内)
三县大搞白色恐怖,先后逮捕爱国人士和抗日群众千余人,其中多数被杀害或被判刑,被判
刑者也多死于毒刑之下。
与日伪军队、宪兵、警察的公开武装镇压相配合,日本侵略者还在黑龙江地区遍设特务
机关——地方保安局及其秘密据点和秘密监狱。其中,伪滨江省保安局,设有10余个特别
侦察班(特谍班),共有谍报地下要员50余人。以哈尔滨道里中央大街的伊伯利亚饭店、
高士街的游览船组合、宝石商店等为其活动据点,并在中央大街设有秘密监狱,名为“松花
塾”。伪龙江省地方保安局,以“北满资源调查局”之名为掩护,设有7个特别侦察班(特
谍班),共有谍报地下要员30余人。以齐齐哈尔南大街的村田商店、经济吃茶店、龙江饭
店等为其活动据点,并在伪齐齐哈尔市公署内设有秘密监狱。这些特务机关及其特务人员,
重点是搜集以中国共产党为首的民族抗日力量及苏联的情报,发现可疑之人,即进行秘密逮
捕、毒刑审讯,甚至秘密处死。
1943年日本帝国主义在太平洋战场上转入被动以后,更加紧了对我国东北的控制。
是年9月,伪满公布了《保安矫正法》和《思想矫正法》等多项法令,规定,凡“认为有犯
罪危险的人”和“可能”犯有“政治罪”者,一律捕送“矫正辅导院”或施以“预防拘禁”
和“保护监禁”,使其从事苦役。广大人民群众已毫无人身自由可言。
(三)保甲连坐与集团部落
保甲制度,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统治者为维护其封建专制统治而建立的一种基层政治制
度。伪满政权建立以后,日本殖民主义者则把这种制度作为控制中国人民、实行法西斯统治
的手段之一。1932年12月,伪满公布《暂行保甲法》;翌年12月,伪满公布新的《
暂行保甲法》;1934年1月,伪满又公布《暂行保甲法实行规则》。根据上述反动法令,
日伪政权强行在全东北实施保甲制度。按照规定,将城乡居民编入牌、甲、保之中,实行“
十家连坐”,即:居民每10户编为一牌,村或相当区域之牌合为一甲,一个警察区域内之
甲合为一保。保设保长,副保长、甲设甲长、副甲长,牌设牌长。保甲各户互相连保,并立
有证书,如果出现所谓“扰乱治安”之“罪犯”,各户负有连带责任,课以“连坐金”。保
与甲还要组织汉奸武装“自卫团”,凡年满18至40岁的男子,除公务员和残废者外,均
有充当“自卫团”团员的义务,受日伪统治者所驱使。
黑龙江地区是推行保甲制度较早、较快的地区,并且不断强化。根据伪黑龙江省公署督
察处1933年10月调查,全省共设保289个,甲5 632个,牌60 247
个;建立“自卫团”247个,有团员116 059人。
与此同时,日伪统治者还大搞归屯并户,建立“集团部落”,制造无人区,以分离抗日
武装力量与人民群众的联系。1934年12月,伪满民政部发布《集团部落建设》文告,
决定在全东北建设“永恒性防卫设备”——集团部落。所谓“集团部落”,就是强迫人民群
众离开世代居住的家园,迁到指定的部落之内,而将原来的村庄则一律烧光、抢光。所建部
落一般为一二百米见方,四周砌有高3米左右、厚1米左右的围墙,只有一面或两面设有大
门,围墙内设木栅,外挖壕沟并围以铁丝网,四角设有炮楼。各部落之间的距离以徒步2小
时内能够到达为限。每个部落容纳群众三五十户,多者百余户。一般在部落中央都设有军警
派出所和村公所,不仅视百姓的一言一行,而且还对其百般勒索和刁难。老百姓出入要挂号,
种地也不能离部落太远。
集团部落的建立过程,就是中国人民遭受灾难的过程。日伪派出所谓“治安工作班”,
强迫农民迁往指定的“集团部落”,拒绝搬迁者尽皆杀害。1937年至1938年2月间,
日伪在桦南地区归村并屯,建立“集团部落”170多个,烧毁村屯120多个,烧毁或拆
除民房24万多间,杀害或因无房居住冻饿而死的群众达13万多人,杀死牲畜4 800
多头(匹),撂荒耕地2 100多公顷。据1937年10月统计,仅滨江省即建
有“集团部落”2 885个。在这些部落的建立过程中,被杀百姓,被宰杀牲畜,被
毁村屯、民房,以及荒芜耕地的数量更是不计其数。
随着中国人民的日益反抗,日伪当局为了巩固其反动统治,于1937年12月决定废
除《保甲法》,改行《市、街、村自卫法》。规定:市施行区、街制,设 区、街公所;县
施行街、村制,设街(城镇)、村(农村)公所。仍实行“连坐”制度,市、街、村居民中
有“犯罪者”,由警察署(厅)长对牌内之各家长课以“连坐金”。同时,仍在市、街、村
组织“自卫团”,作为镇压群众反抗的武装力量。
(四)伪政府与协和会“一体化”
协和会,是日本帝国主义在我国东北地区炮制的反动的法西斯政治组织,于1932年
7月25日成立。1936年7月改称“满洲帝国协和会”。协和会成立之初,在今黑龙江
地区设有哈尔滨和齐齐哈尔两个地方事务局,后增设依兰地方事务局。地方局之下设办事处。
1936年改组以后,在黑龙江地区设立三个省(即滨江、龙江、三江)本部,各县设县本
部,其下又设支部和分会。按照1937年8月公布的新《会员规则》规定,凡年满20岁
以上、身心健康的“满洲”人,均为会员。因此,会员人数不断增加。1938年11月末,
黑龙江地区共有会员187万人;到1943年1月,增加到67万余人。为了加强对广大
人民群众的控制与奴役,日伪于1934年9月即开始在伪中央部门实行政府与协和会的“
二位一体制”,1940年以后,在全东北彻底实行伪政府与协和会“一体化”,各地伪省
长、省次长,伪县长、副县长,分别兼任协和会省本部和县本部的部长、副部长,甚至在基
层的伪村长也都兼任协和会分会长。从此,伪满反动政权与法西斯政治组织实行政、党合一,
使之成为控制与奴役人民群众的两种反动政治力量。伪政府的施政决策,许多都是由协和会
首先提出来的;同样,伪政府颁布的施政纲领,协和会也都极力予以推行。
伪政权通过协和会向中国人民灌输反动的“建国精神”,协和会又为实现其“建国精神”
充当伪政权实施反动统治的别动队。1932年4~5月间,日本关东军对松花江下游抗日
武装力量进行围剿,协和会即在这一地区派驻十几个“宣抚班”与之配合,进行反革命活动。
1937年10月开始,日伪军警宪特在黑龙江东南部实施“治安肃正”,协和会则与日伪
军警组成统一的特务机构,不仅进行反动的思想宣传,而且从事策反招降、搜集情报等政治
阴谋活动。
二、经济掠夺
日本帝国主义侵占我国东北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对这一地区进行殖民主义经济掠夺。
伪满洲国建立以后,它凭借反动的“国家”机器作为后盾,强制推行殖民主义经济政策,控
制经济命脉,千方百计掠夺东北地区的自然资源和其他财富,使东北地区的经济遭到严重破
坏,给广大人民带来深重灾难。而各级伪政权机关正是推行日本反动经济政策的御用工具。
(一)武装移民与农业统制
为了掠夺东北地区的农业资源,日本侵略者从本国大批向我国东北进行武装移民,抢占
农民耕地。从1932年到1936年,日本当局先后向黑龙江地区进行5次试验性和准备
性移民,其中有3次为武装移民,每次都配备枪支、重型武器,并派有大批军警保护移民。
主要移向佳木斯、桦川、绥棱、饶河、密山等地。5年共移民2 900户,7 296
人,强占民田12万公顷。
1935年5月,日本拓务省制定了《关于满洲农业移民的根本方案》,决定从193
7年开始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预计移民10万户。1936年8月,日本又炮制了一份20
年内向东北移民百万户、500万人的计划。到1940年1月,实际移民85 086
户,其中80%移至黑龙江地区。
在移民过程中,日本帝国主义通过武力抢夺、低价“收买”、“农地造成”等方式,侵
占了黑龙江地区农民大量土地。据统计,截至日本投降,共掠夺东北土地390万公顷,其中
大部分在黑龙江地区。除开拓团所占土地主要由日本人自己耕种外,其他所占土地主要出租
给中国农民或雇用中国长工为其耕种。
日伪政权还以“整理地籍”为名,确立封建土地占有制度,并征收高额租税。1936
年3月伪满国务院设立地籍整理局,开始实施为期8年的地籍整理计划。 黑龙江地区的各
省、市、县也都设立了相应的机构。通过地籍“整理”,使土地更加集中于地主手中。据1
940年统计,北满地区无地农民竟占农村人口的652%,而仅占农村人口6%的地主却
占有666%的土地。
日本帝国主义为了加紧对东北农业资源的掠夺,极力推行农业“统制”政策。首先是调
整和加强统制农业的机构。伪满洲国建立之初,各伪省公署在“实业厅”之下设立“农事合
作社辅导委员会事务所”,后改称“兴农合作社省支部”,作为对全省农业进行“统制”的
机构;并从省到县普遍建立了以掠夺农产品为重点的各种公司、商会。同时,日伪当局还颁
发各种法令、规章,对农业的生产和经营都强行予以“统制”。农民种什么作物,要根据日
本殖民者的需要,听从统制机关的指令;农产品的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也都由日本控制的
公司管理。由此,造成农业比例失调,生态平衡遭到破坏,农村经济受到严重摧残。据统计,
滨江省的粮食总产量,1945年比1938年减少20万吨,即使是被伪满认为“丰产”
的1943年,全省粮食总产量也只有1938年的862%。
日本帝国主义掠夺黑龙江地区农业资源的另一个反动措施,是推行“粮谷出荷”政策。
所谓“粮谷出荷”,就是打着“出价收买”的幌子,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强行夺取农民的粮食,
禁止农民自行销售。特别是在太平洋战争爆发以后,日本帝国主义为了解决军需,更是疯狂
地强夺黑龙江地区的粮食、大豆和其他农产品。1943年3月,伪滨江省公署制定了《增
产并搜荷要纲》,要求扩大种植粮食和“特用作物”,增加产量,提高“出荷效率”。为了
确保本省粮食“出荷”量,要求各级官吏亲自“指导督励”,各级警察机关积极配合。《要
纲》还规定,各村、屯都要成立“增产出荷报国委员会”,召开“出荷报国大会”,并以屯
为单位、以屯长为对象签订“出荷割当契约”,完不成“出荷”任务,屯长要承担责任,屯
民也要互相负连带责任。各省还普遍设立“出荷督励班”,分赴各地搜查粮食,翻箱倒柜,
甚至焚烧民房,殴打农民,草菅人命。即使受灾歉收,出荷粮也不得少交。农民生产的粮食
几乎半数被强迫“出荷”,剩下的还要交纳租税,以及用于种子、饲料,真正能够作为农民
口粮的已为数不多,农民和市民不得不以糠菜、草根、豆腐渣等充饥。不少人因无粮糊口而
自杀。据龙江省统计,1944年全省农民共交纳“出荷粮”721 939吨,占全
省粮食总产量的52%,平均每公顷耕地交纳422公斤,人均负担出荷粮445公斤,为
人均占有粮的494%。这些粮食都被日本掠走。
1944年6月,伪黑河省公署甚至向各县发出“军需肉出荷”的命令,以民需必须服
从军需为由,向人民强征肉食,规定全年必须交纳200吨畜肉,以供应日本侵略军。
(二)产业统制
1933年3月1日,伪满政府颁布《满洲国经济建设纲要》,决定对重要经济部门加
以“国家统制”。规定:“凡有国防或公共、公益性质的重要事业,原则上实行公营或由特
殊公司经营”。1937年5月1日,伪满政府公布《重要产业统制法》,使其对产业的统
制有了法律依据。同时发布敕令,规定了重要产业的范围,包括武器、飞机、汽车、液体燃
料和水泥、肥料、纸浆、火柴制造业,金属冶炼、煤矿开采,以及纺织、制粉、酿酒、制糖、
制烟、制碱、油房等产业,均必须经伪主管部大臣许可,方可经营。随着日本发动侵略战争
的扩大,产业统制日益加强,统制的范围和种类日趋扩大。1942年10月,伪满政府用《
产业统制法》代替了《重要产业统制法》,规定,不仅重要产业,而且一般产业也要实行“
统制”。及至伪满末期,日伪统治者所进行的“统制”,已经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
面。
在产业统制政策下,黑龙江地区的工矿企业都被日本垄断资本家和敌伪政权机关所掌握,
为日本关东军控制的“满洲铁道株式会社”(简称“满铁”)和日本垄断财团操纵的“满洲
重工业公司”(简称“满业”)所支配,使社会经济逐步变成地道的殖民地经济。
黑龙江是黄金、煤炭的重要产地。因此,黄金、煤炭则成了日本帝国主义“统制”和掠
夺的重点。日伪当局先后在黑河、佳木斯、牡丹江等地金矿区内,建立了各种军、警、宪、
特组织,成立伪满采金社,遍挖船坞,修造采金船,并在桦南地区修建两处机场,将所采黄
金空运新京(长春),然后转运日本。仅1936年日本就从桦南掠走黄金10万两。在日伪
统治的14年中,日本帝国主义从黑龙江地区掠走黄金共达60余万两。
黑龙江地区煤矿也逐渐为伪满煤炭株式会社所垄断。鹤岗煤矿公司沦入日本侵略者手中
之后,以开发新矿和增加机械设备等手段,进行掠夺性开采,煤炭产量不断增加。到1940
年产量已达116万吨,1944年又达到267万吨,创伪满洲国时期最高水平。这些煤
炭基本上都运往日本。由于进行掠夺性开采,致使黑龙江地区的黄金、煤炭等矿藏遭到严重
破坏。
黑龙江地区的电力工业,在“九·一八”事变之前已有了一定基础。日伪政权建立以后,
强行将中国人开办的电厂与日本帝国主义经营的电气株式会社合并,于1934年组建了“
满洲电业株式会社”。黑龙江地区的电力工业全部为其所控制。同时,日寇又根据其侵略和
掠夺的需要,在黑龙江地区建立了一系列的电厂和高压输电线路。民族电力工业被日本侵略
者所扼杀。
黑龙江地区的轻工业也被日本侵略者所统制和扼杀。制粉、制油、酿酒、纺织、造纸等
民用工业,都为伪满的“公司”、“会社”所垄断和控制,使之日趋衰落和萧条。哈尔滨的
油坊,1927年有39家,到1935年只剩下17家。1937年,仅双城县的磨坊就
有315家关闭停业。到日本投降时,黑龙江地区的轻工企业已所剩无几。
(三)商业统制
日本侵略者为了实现经济垄断与独占市场,首先对金融进行了控制。日军侵占黑龙江地
区以后,即接管了黑龙江官银号和设在哈尔滨的各银行,并建立了隶属于伪满洲国中央银行
的分支机构。在今黑龙江省地区的一些市县镇共设支行、办事处37个。接着,伪满政府公
布了货币整理法,统一币制。1932年7月1日,伪中央银行发行伪币,并将民国时期流
行的货币全部收回。在兑换过程中使老百姓受到严重伤害。
其次,日本殖民者加紧了对黑龙江地区市场的控制。它通过在这一地区原有的日本商团
组织垄断进出口贸易,对关内和西欧产品,提高关税率,迫使民族商户不得不经销日货。哈
尔滨、齐齐哈尔等大中城市成了倾销日货的市场。同时,民族商户日益减少,日本商户迅速
增加。1933年至1936年,哈尔滨市的民族商户由7 604个下降到4 754
个,资本仅有1 000万元(伪币,下同);而日本商户则由347个增加到800个,
资本高达近12亿元,为民族商户资本的12倍。
日伪政权对商业“统制”逐渐强化。伪满初期,对于一般工商业,伪政府主要是从计
量、特许权、商标权、输出入检查等方面进行管理。1937年“七·七”事变以后,随着
日本帝国主义军需物资需要量大增,日货进口削减,市场商品短缺,引起物价飞涨。日伪政
权为了继续推行其掠夺政策,从1937年下半年开始,逐步实行了物资动员、节制消费和
配给统制、资本统制、贸易统制、价格统制和劳动统制等全面经济统制政策。
1939年,伪满设立“满洲生活必需品配给会社”,在全东北实行商品配给制。配给
的范围十分广泛,从生产资料到生活资料,都由伪政府按标准配售。这不仅使经济流通渠道
完全殖民化和法西斯专制化,阻碍了经济的发展;而且使人民生活困苦不堪。齐齐哈尔市每
人每月只配给10公斤粮食,而且经常发霉或掺沙子。太平洋战争爆发以后,粮食的配给量
更加减少。大米只准日本人享用,如果在中国老百姓家里发现一粒大米,就要被打成“经济
犯”或“国事犯”。
对商业“统制”的另一个措施,是对某些商品实行专卖制度。1932年1月,伪满成
立了专卖公署(1935年4月改为专卖总署),统理全东北专卖事宜。各省和一些市、县
也都设立了专卖机构。不仅对鸦片、硝磺、石油等实行专卖,而且对人民生活必需的食盐、
火柴、面粉、灯油等也实行专卖,使人民群众连最低的生活消费都得不到保证。
(四)劳动统制
伪满洲国建立以后,日本帝国主义为了推行殖民主义劳务政策,即在伪政权机关中建立
了劳动管理机构,并于1933年成立了关东军特务部劳动统制委员会。1938年2月,
伪满公布《国家总动员法》,并在伪国务院规划委员会之下设立劳动委员会,由日本人任委
员长,作为伪满最高的劳务政策制定与审议机关。同年7月1日,伪满国务院总务厅根据关
东军的要求,制定《劳动统制要纲》;12月1日,伪满又公布《劳动统制法》。为了“确
保国防、国家建设及战时体制的整备所不可缺少的劳动力”,决定运用强力来确立以“国民
皆劳”为核心的“劳动新体制”。为了推行这种“新体制”,各伪省、市、县公署相继设立
了动员科,作为掌理劳务动员和劳务“统制”的专门机构。
伪满推行的“劳动新体制”,主要包括三种募集劳动力的方法:一是“勤劳奉公”制度。
就是从各市县征召壮丁,凡年龄20岁至23岁(1945年改为30岁)的男子均为壮丁,
不被征为“国兵”者,均得参加“奉公队”服劳役。服役时间一般为12个月,必要时还要
延长。劳役包括:修筑军事工程、铁路、公路,开矿挖煤,从事其他重要生产等。二是“勤
劳奉仕”制度。这是同“勤劳奉公”制度相类似的一种奴役人民的办法,只是所奴役的阶层
更加广泛而已,其中包括机关团体的职员,以及中小学校的学生,都有“勤劳奉仕”义务。
所从事的劳役也更加广泛,包括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三是“行政供出”和“紧急就劳”制
度。就是以强力的手段,摊派劳工和抓捕劳工。
日伪政权采取了最野蛮、最残酷的手段,对劳工进行奴役和盘剥。劳工劳动强度大,工
作时间长,危险性高,收入低微,生活环境极其恶劣,众多的人在服劳役期间死于非命。在
黑龙江省的一些煤矿区,到处都有中国劳工的累累白骨。现存的许多“万人坑”遗址,就是
日伪法西斯统治的历史见证。在鸡西各煤矿,日伪统治者公然提出“少吃饭,多出炭”和“
少用木头换煤炭”的口号,在矿工的安全得 不到任何保障的情况下,逼迫他们挖煤,致使
事故层出不穷,死亡人数成倍增长。日伪当局为了处理大批矿工及其家属的尸体,先后在矿
区修建了十几座死人仓库,挖掘了7个万人坑。每天用马车或汽车从死人仓库、病号房里,
向万人坑运送尸体。为了销尸灭迹,又在各矿设置了烧人场、炼人炉,不到8年时间,就烧
掉了近5万具尸体。有的矿工还没断气,就被扔进死人仓库、万人坑,或投入炼人炉,将其
活活烧死。
对于修筑军事机密工程的中国劳工,在工程结束以后,日本强盗便将他们全部处死。
1942年至1945年8月期间,日本关东军在富锦县境内的五顶山修筑秘密军事工程,
有数万名中国劳工在此服苦役,其中,有两万多人被杀害。
三、思想毒化
日本帝国主义为了长期霸占我国东北,进而占领全中国和征服亚洲,以实现其建立“大
东亚共荣圈”的梦想,不仅始终依靠法西斯的暴力手段镇压和控制东北地区广大人民。而且
通过推行殖民主义的文化和教育等思想毒化措施,妄图在精神上摧残中国人民的民族意识。
(一)文化专制
伪满洲国建立以后,在东北逐步推行了一套殖民主义的文化专制政策,极力摧残中国民
族文化,毒化民众思想。
首先,建立思想文化统治的专制机构。1932年,伪满政府设立资政局弘法处;翌年,
改设为情报处;1937年,又将情报处扩大为弘报处。其主要任务是控制全东北的舆论宣
传工具和文化艺术活动,掌管情报,向中国人民灌输所谓“建国精神”等反动思想。凡是带
有民族意识、革命、抗日和其他民主思想内容的书籍、报刊、电影、戏剧、歌曲等,一律禁
止出版、发行、放映、演出。1936年6月,伪满公布《电影取缔规则》,对电影实行检
查,禁止关内和苏联影片输入。同时,查禁了36种报刊,其中包括18种外文报刊。此后
查禁书刊种类年年增加,极为严格。
其次,通过召开各种会议、组织各种活动,强行向人民群众灌输殖民主义思想。1936
年8月,伪滨江省公署“为肃正国民思想,以奠王道邦基永固”,召集各县科、局长在哈尔
滨举行所谓“国民思想宣传会”,竭力鼓吹殖民主义的反动思想。各伪县公署亦如法炮制。
对于有爱国之心和抗日思想的中国人,日伪则以“思想犯”,“政治犯”的罪名,予以逮捕、
监禁,甚至残酷杀害。
再次,大肆宣扬“满洲非中国论”,千方百计扼杀中国人的民族意识。日本帝国主义不
惜用篡改历史的卑劣手段,把中国东北说成自古以来就不是中国的领土,污称中国中央政府
对东北的管辖是对“满蒙”的“侵略”。同时,宣扬所谓“日满一家”的思想。1932年,
伪满执政溥仪一上台,就立即发出“通令”,强令全东北不得悬挂中国地图,不得使用“中
华”字样,妄图彻底泯灭中国人民的民族意识。
(二)奴化教育
日本帝国主义极力推行反动的愚民政策和奴化教育,使黑龙江地区的教育事业受到严重
的摧残,并且完全殖民化。
黑龙江地区沦陷以后,各学校的广大爱国师生参加了反抗日本侵略者的斗争行列。对此,
日寇进行了残酷镇压,逮捕和屠杀了大批爱国师生,使教师和学生骤减,许多学校被迫停办。
另一方面,日本侵略者因害怕学校培养出来的人对其实行殖民主义统治不利,下令查封了一
些学校,特别是高等学校几乎全被封闭。后来,日伪为了进行奴化教育,传授殖民主义思想,
培养御用知识分子,虽然又恢复和建立了一些学校,但直到伪满后期,黑龙江地区的教育仍
处于衰败不堪的局面。1940年,滨江省适龄儿童的就学率仅为30%左右,而失学者则
高达60%以上。
为了有效地推行奴化教育的政策,各级伪政权的教育行政机关和各类学校都由日本人控
制。各省、市、县的教育厅、局,都由日本人副厅长、副局长掌握着实权。在各类学校,也
都配有一名日本人副校长,由其对所在学校负责处理全权。学校教师中也有许多日本人。而
在学校任职任事的中国人,则随时受到日本人的严密监视,时常要被日本军警宪特机关传讯、
搜查,有的甚至遭到逮捕关押,或无故“失踪”。1939年12月,伪满公布《关于学校
配属武官》的文件,开始向学校派遣伪军官,对学生进行军事训练,对学校的控制更加严厉。
日本帝国主义进行奴化教育的重点是废除中国原有教学秩序、内容和教材,代之以日伪
的课程设置和教材。到1935年,伪满新出版的教科书即达22种、39册,其内容充斥
着殖民主义思想。历史教材,其内容一是经过篡改的所谓满蒙史,二是日本史,根本不提中
原历史,使中国青少年不再知道自己是炎黄子孙。在课程设置上,以日语代替汉语,日语被
列为大、中、小学的必修课,学习不好者要受到责罚。1942年以后,中小学开设“爱国
精神”课,所讲内容均为“日、满亲善”、“五族协和”、“大东亚共荣圈”一类的东西。
教育学生都必须“虔心诚意”地崇拜日本天皇和伪皇帝,稍有不敬,即遭到严厉责罚。
与此同时,日伪政权还极力压制进步教育。伪滨江省公署曾向各县通令,规定本地人不
得去关内学习;而在关内毕业的本地学生回来以后,各单位一律禁止录用。对于外国人在黑
龙江地区办的学校,凡是日伪当局认为有传播进步思想的,也都予以查封。1938年5月,
伪民生部曾以“进行赤化教育”为由,下令封闭了哈尔滨苏侨子弟学校。是年11月,又以“
违反满洲国教育方针”的罪名,关闭了哈尔滨英国中学及大英专门学校。
(三)利用封建礼教和宗教
伪满建立以后,大力颂扬、提倡孔孟之道和封建礼教,以此毒化中国人民的思想意识。
1932年3月,伪国务院通令伪民政部转达各中心小学校“暂用四书、孝经讲授,以崇礼
教”,向青少年灌输以孔孟为代表的封建伦理道德。同时,日本侵略者又把它提出的“王道
乐土”的口号,解释为来之孔丘的“先王之道”,并把一年两次的祀孔列为国家法定祭日,
在“振兴孔教”、“祀孔参政”的旗帜下,笼络汉奸为其卖命,奴化人民任其驱使。
日本侵略者还把提倡和表彰“孝子节妇”等封建礼教作为从精神上奴役中国人民的一种
手段。1933年2月,伪满文教部公布《表彰孝子节妇暂行规程》;1940年6月,伪
满民生部又公布《孝子、节妇、社会教化有功人员表彰规程》,鼓吹“孝子节妇”是“王道
之源”,“国民道德的根基”,把卑躬屈膝于日本统治者的人作为“有功”人员予以表彰,
号召人们效法。在倡导“节妇”的同时,又遍设妓院,仅1936年北满地区领有执照的妓院即
达550家。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
1934年,伪满恢复帝制后,规定在一切公共场合的特定位置,设立类似神龛的盒子,
安放伪“皇帝”溥仪及其“皇妃”的照片(称为“御真影”),要求任何人都要对其顶礼膜
拜。1940年,又把日本“天照大神”供到“建国神庙”里,并把对“神庙”的祭祀列为
伪国家“建国”的大典祀日。甚至在伪“保安法”中规定,对“建国神庙”犯有“不敬罪”
者,要判处1~7年徒刑。
日本殖民主义者还通过控制各种宗教来控制和麻痹中国人民。许多披着宗教外衣的殖民
主义分子,通过传教、布道,传播殖民主义的反动理论,腐蚀中国人民的意志,破坏中国的
抗日斗争。
此外,日本殖民主义者还在东北尤其是黑龙江地区大力提倡种植鸦片,并在“禁烟”的
幌子下放纵吸食鸦片。这不仅有其经济掠夺的目的,而且也是它毒化中国人民的一种措施。
仅哈尔滨市,1936年就有大烟馆56所,鸦片发售所194所。又据伪滨江省公署19
38年12月统计,全省吸食鸦片者,竟达16万人之多。同时,日本侵略者又大量输入黄
色书报,以此来腐蚀中国人民和污染中国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