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 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
黑龙江地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始创于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抗日战争胜利后,
中共中央为建立巩固的东北根据地,派遗大批干部和军队到达黑龙江地区,和原抗联将士一
起,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同国民党反动派和日伪残余势力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斗争,全面开展创
建革命根据地的工作。1945年11月至1946年4月期间,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紧紧依靠广
大人民群众,团结一切进步力量,通过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或临时参议会的形式,先后成
立了黑龙江、嫩江、合江、松江、绥宁5省和哈尔滨市民主政府,选举产生了各省市政府组
成人员。各市、县也相继建立了民主政权。从此,黑龙江地区开始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新时代。
黑龙江地区各省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和临时参议会的召开,为建立和巩固地方民主政权,
动员和组织广大人民群众,稳定政治局势,粉碎国民党反动派的猖狂进攻,打击日伪残余势
力和武装土匪的破坏活动,建立和巩固北满根据地,恢复和发展工农业生产,支援全国解放
战争,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以后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搞好人民民主政权建设积累了经
验,奠定了基础。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
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明确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和各级人民政府。”又规定:“在普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
会议逐步地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同年12
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发布《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规定: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
表中的区域代表由县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或市协商委员会推选;省人民政府的代表由省主席、
副主席、秘书长、各厅厅长、法院院长等充任;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省级专区级各机
关及驻在该省的部队代表,由各党派、团体、机关及部队自行推选;其它方面的代表,经省
人民政府与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共同商定,由省人民政府邀请。省各界人民代表
会议代表的任期为2年,连选得连任。《组织通则》还对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职权作出具体
规定。同时,中央人民政府还颁布了《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和《县各界人民代表
会议组织通则》。省、市、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的颁布实施,为各级各界人民
代表会议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时,黑龙江地区分设为黑龙江、松江两省。根据《省各界人民代
表会议组织通则》规定,黑龙江、松江两省经过4个月的紧张筹备,于1950年3月分别召开省
首届各届人民代表会议。遵照《组织通则》所赋予的职能,两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分别听取
并审议了两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批准了省政府的施政方针、措施和决算预算,选举产生了
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和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此前后,两省所辖各市、县也都先后
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了市、县人民政府委员会。同时,省境内各区、村均召开
人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了区、村政府领导人员。
黑龙江、松江两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在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4年多时间里,较好地行
使了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力。这对于团结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加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抗
美援朝三大运动和“三反”、“五反”斗争,恢复和发展生产,开展文化教育和卫生防疫等
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显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强大力量和人民民主制度的优越性,并为后
来正式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创造了良好条件。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1953年召开由人民普选产生的乡、县、市、省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然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同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又讨论通
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
法》),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条件、选举程序等作
出明确规定。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同年6月,中共黑龙江省委、松江省委分别发出关于
切实做好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之后,省、市、县、市辖区分别成立了选举工作委员会,
在人口普查的基础上,全面开展了普选工作。松、黑两省所辖各市、县经过人口普查和选
民登记,确定有选举权的选民总数为6 254 222人,无选举权的人占符合选民年龄总人
数的2.3%,其中被依法剥夺选举权的人占2.18%。直接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5 447 627
人,参选率达到87.1%。两省8 183个城乡基层政权单位,共选出县级人大代表和区、镇
人大代表151 692人,其中妇女代表占16%。
1954年8月1日,黑龙江、松江两省合并,成立新的黑龙江省。同时,哈尔滨市由中央直
辖市改为黑龙江省省辖市。8月13日至16日,黑龙江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哈
尔滨召开。志着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式确立。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它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它第一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正式
确立了在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翌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对地方
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职权等作出具体规定。《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颁布实施,
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
黑龙江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为4年。在其任期内,按照每年召开两次人民代表会
议的规定,共举行6次会议。各次会议除听取省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选举或补选省人民委
员会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外,还审议了《黑龙江省发
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纲要》,讨论并通过《1956年至1967年黑龙江省农业发展纲要》
等。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市、县、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为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民
主政权建设,保证国家法律、法令和政策在全省的贯彻执行,促进经济、文教、科技、卫生
等建设事业的发展,发扬人民民主,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一
阶段黑龙江省及所辖市、县、乡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工作还处于探索之中。在1957年的反右
派斗争期间召开的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上,一些省人民代表的率直发言被视为右派言论,受
到批判,有的代表还被取消了代表资格打成右派分子,致使人民代表大会的民主气氛受到严
重影响。
1958年8月28日至9月3日,黑龙江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哈尔滨召开。在
其任期内,共举行4次会议。在各次会议上,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有的
会议还听取并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作出了相应的决议;同时,选举产生了第
二届省人民委员会,选举了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出席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等。
但在第一次、第二次会议期间,时值“大跃进”和“反右倾”运动,受“左”的思想影响,
会议提出了一些不符合实际的口号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给省内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造成
了不良影响。此后,由于国民经济处于严重困难时期,致使1960年至1961年连续两年未能按
时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1961年1月,中共八届九中全会决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
针后,国民经济开始恢复并有所发展,全省政治、经济形势出现好转。在这种情况下,于1962
年8月31日至9月8日召开了黑龙江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这次会议上,省长
李范五在所作《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中,全面回顾了1958年至1961年的工作,初
步总结了“大跃进”的经验教训,开诚布公地检查了几年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号召全省人民
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调整的“八字方针”,迅速克服暂时的严重困难。会后,黑龙
江省政治经济形势进一步好转。1963年2月按时举行了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
1964年9月23日至30日,黑龙江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哈尔滨召开。会议
听取了省人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省财政预决算报告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经审议,
会议批准了上述报告,并通过相应的决议。会议选举产生第三届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选举
了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选出了出席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这次会议,对于动员全省人民进一步搞好本省国民经济调整,加快社会主义建设,发挥了重
要作用。
1965年12月,在黑龙江省的国民经济经过几年调整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全省人民正以
饱满的热情迎接第三个五年计划的时候,黑龙江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了第二次会议。
会议号召全省人民为实现第三个五年计划创造一个良好的开端而奋斗。但是,由于“左”的
错误愈演愈烈,在这次会议不久即发生了“文化大革命”。因此,本应于1968年届满的黑龙
江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却被迫停止了活动。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爆发后,国家《宪法》和法律遭到践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受到严重破坏。1967年1月以后,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各级人民委员会
被陆续夺权,由“造反派”成立的各级革命委员会所取代。“文化大革命”期间,《宪法》
和法律实际上失去了对国家政治生活的约束力,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力被剥夺,大批由人
民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和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被罢官、打倒,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不复存在。
在“文化大革命”中期,国家准备召开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却受到林彪、江青反革命
集团的疯狂破坏和捣乱,致使会议召开的日期一拖再拖,出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也没有按
法定的民主渠道由省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当时,龙江省出席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的代表是由省革命委员会全体会议“协商”确定的。
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但是,直到“文化大革命”结束,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也未能召开。以后,按照中共中央决定精神,“文化大革命”时期的省革命委员
会,被作为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时期即被算作黑龙江省第四届人民代表
大会。
1976年10月,江青反革命集团被粉碎。根据《宪法》规定和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的决定,1977年12月23日至28日,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哈尔
滨召开,标志着在黑龙江省被迫停止12年之久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以恢复。由于当时省以
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尚未恢复,因此,出席这次会议的代表未经公民普选而是由各级革命委
员会协商和推荐产生的。在这次会议上,出席会议代表听取并审议了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工
作报告;选举产生了新的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组成人员。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认真总结了“文化大革命”的沉痛
教训,作出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确立了发展
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重申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和作用。1979年12
月21日至26日,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哈尔滨召开。会议根据第五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决定建立黑龙
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将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改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会议选举
产生了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选举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院
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次会议是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之始。省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成立,即将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与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分设,是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标志。
根据《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关于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改由选民直接选
举,乡级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团,各级人民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及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人员实行差额选举,基层选举由无记名投票和举手表决并用改为一律
实行无记名投票的规定,省革命委员会于1979年下半年,在哈尔滨、鸡西、绥化、尚志4个
市县进行了选举工作试点。从1980年8月开始,全省选举工作全面铺开。到1981年2月底止,全
省143个市、县级政权机关,1 179个乡、镇,除大兴安岭地区所辖3县4区和七台河市外,其
余全部完成了选举工作,并分别召开市、县(区)、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9个省辖市、65
个县(市)、61个市辖区分别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市、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建立,改变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实行的“议行合一”的政权组织形式,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真正成
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即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保证各级政府的工作始终置于各级人大及
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人民当家做主、民主管理国家的权力得到较充分地行使。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权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1981年2月27日至3月5日和1982年2月23日至28日,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先后召
开第三、第四次会议。会议讨论决议了全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一系列重大
问题,有效地推进了全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1983年4月13日至22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哈尔滨召开。会议
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及省财政预决算报告;
听取并审议了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会议批准了黑龙江省第六个五年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上述各项工作报告;选举产生了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
人民政府长、副省长,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
从本次会议到1985年底,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共召开3次会议。会议除听取和
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外,还讨论决议了黑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等重
大问题。会议依法补选了部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政府省长、副省长以及省高级人民
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市、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1979
年12月相继成立以来,积极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能,各项工作逐步展开,并取得显著成效。
第一,加强了组织建设,完善了办事机构。全省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成立之初,工作人员多
是兼职,机构也不健全。1983年换届后,加强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自身建设,各级人大常委
会主任、副主任由兼职变为专职,委员中也减少了兼职,配备熟悉各方面工作、并具有一定
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常务委员会委员。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参政议政能力不断加强。各市、县、
市辖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批准的大县50人、中县40人、小县30人的编制,强化
了常委会工作机构,设置相应的科、室。省人大常委会由1979年成立时的8大员办事机构,
到1985年增加到9个厅级办公室、86名工作人员。第二,加强了制度建设,工作逐步走向程
序化、制度化、规范化。坚持了会议制度,省、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都能够按时每年至
少举行1次代表会议;省、市每5年,县(市、区)每3年按时依法进行换届。省人大常委会及
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依法每两个月举行1次常委例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内重大事宜。
同时,不定期召开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第三,充分行使了法
律所赋予的职权。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6年中,
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和批准制定颁布28项地方性法规,为全省行政机关施政和司法机关执法提
供了法律依据。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
的工作报告和工作汇报151项,做出决议、决定63项。这些决议、决定基本反映了全省人民
的意愿,体现了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履行监督权方面,除采取听取工
作和执法情况汇报外,还定期不定期地组织代表就政府各部门、司法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工
作和执法情况进行视察、检查和专项调查;同时,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的干部目标责任制
和工作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议。各级人大常委会十分注意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
意见的催办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地方组织法》规定,选举和任免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以及选举和撤换出席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6年中,仅省人大常委会,就任免或
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618人。第四,省人大常委会加强了同市、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
联系及对他们工作的指导。省人大常委会每年都召开市、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和全省人
大干部理论培训班,交流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85年的36年间,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黑龙江省人民
代表大会制度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和逐步完善的过程。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
着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逐步推进,全省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
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各级人大代表的政治、文化素质和议政水平不断提高,各
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构不断健全和完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空前
发展,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繁荣、富强、民主、文明的黑龙江,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
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