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市、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松江、黑龙江两省辖有4个专区级市、1个县级市和70个县、
2个旗,共77个县以上行政建置单位。1952年9月,增设伊春县。根据中央人民政府1949年12
月颁布的《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和《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规定,这些
市、县、旗均先后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根据市、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规定,市、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由市、县人
民政府召开之。代表名额是:20万人口以上的市200~500人,3万人口以上的市100~200人;50万人口以上的县300~500人,20万至50万人口的县200~300人,20万人口以
下的县100~200人。市、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市、县人民政府的代表由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等充任之;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驻在该市、县的各机关及部队的代表,由各党派、各团体、各机关及部队选派之;其他方面
的代表,由市、县人民政府邀请之。代表的任期,市、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未代行市、县人
民代表大会职权之前,可每次推选,但连选得连任;从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时起,每届人
民代表会议的任期为1年,连选得连任。
根据《组织通则》规定精神,各市、县都首先成立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筹备委员会,为
会议的正式召开进行各项准备工作。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及鹤岗等市各界人
民代表会议召开的较早,其中有的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就召开了第一届各界人民代
表会议。到1954年7月合省前,哈尔滨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共召开3届16次会议,齐齐哈尔市
共召开3届11次会议,牡丹江市共召开4届16次会议,佳木斯市共召开3届11次会议;县级鹤岗
市召开了1届7次会议。
为了开好县、旗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松江、黑龙江两省人民政府分别于1949年12月底和
1950年1月下发了文件,并在部分县进行了试点。通过试点,取得了经验,然后普遍推开。
到1951年1月,松、黑两省所属72个县、旗,除黑河专区所辖4县及林甸县外,其余67个县、
旗全部召开了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并开始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各市、县在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时候,都设立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
提案审查委员会等。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年召开3~4次;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一般
每年召开2~3次。此外,哈尔滨市和齐齐哈尔市的市辖区还分别于1951年和1952年开始,
召开了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到1953年底,哈尔滨市各区均召开了3届共6次会议;齐齐哈尔
市各区均召开了2届共5次会议。
依照《组织通则》规定,市、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主要职权是:(1)听取和讨论市、
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批评和建议;(2)向市、县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3)审查和通过市、县人民政府的预决算;(4)建议与决议有关市政、县政的兴革事宜;(5)
向人民传达并解释市、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案,并协助人民政府动员人民推行之;(6)
选举本级人民政府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本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或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主要议题是围绕国家当时的中心工作,听
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批评和建议。1952年以前的一段时间里,一些市的各界人民代
表会议主要是讨论签订劳资集体合同、制定劳资争议处理程序、解决房产、房租、税收和支
援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水电等市政建设问题。县各界人民代
表会议主要是讨论农业生产、城乡物资交流、建立合作社和公粮、财政负担、处理土地、房
屋、贯彻《婚姻法》以及肃清匪特等问题。有的议题在会议期间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
如呼兰县在召开一届二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时,把解决城区副业生产列为会议的中心议题,
但在会议进行中,代表们最关心的则是解决房权问题,认为副业生产和销路问题已基本得到
了解决。根据广大代表的意见,大会主席团及时调整了会议审议重点。市、县各界人民代表
会议,由大会主席团领导和主持。大会听取报告后,根据代表人数、方面划分若干小组进行
讨论。主席团成员分别到各小组参加讨论,倾听代表意见。小组讨论情况,由小组推选中心
发言人进行大会发言。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各项决议后,由政府的主要领导人根据讨
论情况总结,归纳会议收获,对代表提出的批评建议表明态度,对代表提案中暂时办不到的
事情加以解释,提出贯彻会议精神的意见和要求。
根据《组织通则》规定,在市、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市设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协商委员会,县设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由本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主席1人,
副主席若干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市协商委员会一般由11人至17人最多不超过25人组成;县
常务委员会一般由11人至17人组成。其组成人员从代表中选举产生,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协商委员会和县常务委员会是本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常设机关,其职权主要是协助本级
人民政府实行本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推行各项工作,负责本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
准备工作、联系人民代表,并负责民主统一战线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