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以后,其办事机构逐步健全和完善,职能
作用得到较好发挥。在其任期内,主要通过定期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履行各项职权,依法
制定地方性法规,决定本省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省人民政府、
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执法情况进行监督。除常委会议之外,还由常务委
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注意加强对市、县人大工作的指导,先后召开全省市、县人大常委会
工作经验交流会和部分市、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交流人大工作经验,对新形势下做好
人大工作提出要求。省人大常委会经常组织省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进行视察和调查研究,
为全省的改革和建设事业出谋划策。
一、常委会组成人员
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79年12月26日由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选
举产生。本届省人大常委会共有67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0人,委员56人。在全部
成员中,工人2名,占3%;农民3名,占4.5%;知识分子18名,占27.3%;干部36名,占54.6%;
解放军2名,占3%;爱国人士5名,占7.6%。少数民族10名,占15.2%。妇女8名,占12.1%。
非共产党员18名,占27.3%。中、青年18名,占27.3%。省五届人大常委会成员名单如下:
主任:赵德尊
副主任:倪伟 张瑞麟 刘潜 刘恢先 王丕年 王肇治 吴诚 孙子源杜国平 柏青(女)
委员:
王 玉 省政府财贸办公室顾问 中共党员
王 杰 女,省艺术学校退休教师
白文达 回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副区长 民建成员
邓先诚 省民革秘书长,省木材工业研究所副总工程师 民革成员
刘兴富 省军区边防三团副团长 中共党员
刘思聪 中共嫩江地委书记、行署专员 中共党员
刘惠之 省图书馆副馆长 中共党员
关沫南 满族,省文联副主席、作家 中共党员
孙茂松 哈尔滨制氧机厂工人工程师 中共党员
孙浩亮 克山县黎明公社北联大队党支部书记 中共党员
许振英 东北农学院教授,省民盟副主任委员 民盟成员
齐莉莉 女,蒙古族,大庆石油管理局物资公司电子室办事员 中共党员
萧 杰 中共黑龙江省委工交政治部副主任、省经委副主任 中共党员
李 敏 女,朝鲜族,省总工会副主席、党组副书记 中共党员
李友林 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 中共党员
李承文 省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中共党员
李昌燮 朝鲜族,省速滑队国家级速滑教练员 中共党员
李富元 省储备局副局长 中共党员
邢予洪 省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中共党员
何经伦 蒙古族,中共杜蒙自治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中共党员
杨若震 省建设委员会顾问、省低温建筑研究所工程师 无党派人士
季 青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中共党员
林 钗 女,鸡西矿务局财务处会计
林孟舒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共党员
周 瑛 女,哈尔滨师范学院生物系教授 民盟成员
周培尧 省电力局副局长 中共党员
金千庾 朝鲜族,勃力县朝鲜族中学特级教师 中共党员
张 厘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中共党员
张志超 省林业总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中共党员
延泽民 省文化局局长 中共党员
房定辰 省农场总局副局长 中共党员
孟德寿 鄂伦春族,黑河行署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 中共党员
洪 晶 女,哈尔滨工业大学副校长、教授 民盟成员
洪宝源 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内科主任、教授 九三学社成员
贺子明 省邮电局顾问 中共党员
封仲斌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中共党员
赵振华 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中共党员
赵清显 省公安局顾问 中共党员
徐 达 女,哈尔滨兽医研究所顾问 中共党员
高 明 省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中共党员
高仲山 省中医学院副院长、教授 民盟成员
高崇辉 克山农场副场长 中共党员
晁 楣 省美术馆馆长 中共党员
倪汉章 省地质局顾问 中共党员
栗振镛 省农业科学院作物育种研究所副研究员 民盟成员
郭 颂 省歌舞团艺术室主任、独唱演员 中共党员
黄宇宙 省文史馆副馆长
戚佑烈 哈尔滨师范学院历史系教授 民盟成员
麻新泉 省民建副主任委员、省工商联副主任委员 民建成员
符碧桂 省民政厅副厅长 中共党员
萨义尔 达斡尔族,东北林学院党委副书记 中共党员
傅世英 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副院长 民盟成员
傅景贤 赫哲族,同江县革委会副主任、八岔公社党委书记 中共党员
葛明裕 东北林学院教授 民盟成员
董殿福 肇东县尚家公社红光大队党支部书记 中共党员
蔺庭祥 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中共党员
1981年3月5日,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接受杜国平辞去省五届
人大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同时,根据林孟舒、赵清显、蔺庭祥、杨若震的申请,
接受他们辞去省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鉴于刘思聪、萨义尔已调离黑龙江省,免去他们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
1982年2月25日,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补选鲁光为省五届人大常
委会副主任;鉴于延泽民、林钗因工作需要调离黑龙江省,决定免去他们省五届人大常委会
委员职务。至此,省五届人大常委会成员尚有59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0人,委员48人。
二、常委会办事机构
(一)机构设置及职掌
《地方组织法》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
办事机构。1979年8月、9月,中共黑龙江省委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中关于县以上
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规定,分别召开省委第60次和74次常委会议,
提出了成立省人大常委会和设立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抽调工作人员及确定办公地点等工
作意见。同年12月21日,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了省五届人大常委会,并开始筹
建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办公地点设在省展览馆。
1980年3月15日,省编委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批准省人大
常委会的办公机构设:办公厅、法制办公室、人事办公室、经济办公室、科技文教办公室。
办公厅下设:秘书处、综合处、行政管理处。暂定编制50人。同年9月18日,经省编委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综合处并入秘书处,同时增设政工处、信访处。1981年5月5日,经省编
委批准,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增设综合处。至1983年4月换届前,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没
有变动。具体设置情况见图3—1:
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各工作部门的主要职掌如下:
办公厅:主要任务是,参与政务,管理事务,为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工作服务,为机关工
作服务,为职工生活服务。所设各处室的具体任务是:
秘书处:负责文件、电报、公函的登记、分送、传阅、收缴,审核以省人大党组、省人
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名义发出的文件,文秘档案的立卷、保管、借阅;负责省人
大常委会副主任以上领导的政务活动安排及政务接待;负责各种会议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贯
彻落实的催办工作;做好省人代会、省人大常委例会、省人大主任办公会议、省人大党组会、
党组办公会、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座谈会及其它以省人大名义召开的各种会议的会务工作;安
排代表视察、检查及委员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催办;编印人大常委会《会刊》;负责省人大常
委会印信管理等。
综合处:负责省人大常委会文件的起草;审查处理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
民检察院和各地、各部门报来的有关文件;搞好调查研究,编印《人大工作简报》及完成领
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管理处:围绕省人大常委会的中心工作,安排机关行政、后勤和事务工作。负责办
公设备的购置、管理,机关经费管理,机关保卫、外来人员接待,招待所的管理,机关干部
职工的医疗保健,机关办公用房的安排、管理等。
政工处:负责机关干部考核、任免、奖惩、调配、工资晋升的建议,办理呈报手续,负
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管理,对厅、局以下后备干部的选拨提出建议,人事档案管理,接
收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复员军人、工人及各类统计报表。
信访处:负责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答复、立案及催办,办理领导和全国人大交办
的信访案件,及时安排领导接待人民群众的来访工作,负责编写《信访动态》。
法制办公室:为省人大常委会在制定政法、民族、侨务、外事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依法
对“政府和法、检两院”工作和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方面当好参谋和助手;直接或组织有关部
门草拟政法、民族、外事、侨务方面的法规草案和说明;拟定同省公安厅、安全厅、司法厅、
监察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工会、省妇联、团省委等部门工作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拟定全省行政方面的立法规划,承办省人大机关其它行政立法事项;
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交办征求意见的法规草案,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讨论,然后将意见汇
总上报;依法对司法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承办省人大主任会议和领导交办的其它
事项。
经济办公室:为省人大常委会在财政经济、工业、农业、林业、牧业、乡镇企业及城市
建设、交通、人防、测绘等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执行检查监督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和做好立法准备工作;依法监督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和执法中的协调工作;做好相关的国
家法律草案的征求意见和修改工作;为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有关立法和法
律依据和参考资料;做好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科技文教办公室:负责组织和草拟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计划
生育、体育诸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说明,对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以上几个方面
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相关法律草案的征
求意见工作,并汇总整理上报;依法对上述各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和监督;为省人大常委会审
议、决定有关上述部门的重大事项做好具体工作;做好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人事办公室:为省人大常委会在依法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代表联络方面做好具
体工作;负责对省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提请任免人员的初审工作,并向省人大常委会
主任会议提供审议的有关材料;做好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组织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做
好省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建立联系制度;做好全国人大代表的议案搜集工作;在省人代会
会议期间,协助做好代表议案的审查、立案、催办工作;做好省人大常委会授予荣誉称号工
作;办好《代表反映》,总结和传播市、县人大开展代表联系工作的经验;做好全省乡、镇
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指导工作和业务指导工作;做好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
其它事项。
(二)各工作部门领导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在主任、副主任之下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办公厅和各办公
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和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均由省
人大常委任命。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各办公室主任、
副主任具体任职情况如下:
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赵振华(1979.12~1983.4)。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封仲斌(1979.12~1983.4)、张厘(1979.12
~1983.4)、季青(1980.4~1983.4)。
办公厅主任:(未任);副主任:白政(1980.4~1983.4)、梁玉北(1980.4
~1983.4)。
法制办公室主任:王丕年(1980.9~1983.4,兼);副主任:高晓坡(1980.9~1983.5)。
经济办公室主任:刘潜(1980.9~1983.4,兼);副主任:吕涛(1980
.4~1983.4)。
人事办公室主任:柏青(1980.9~1983.4,兼);副主任:刘国桢(1980
.4~1983.4)、刘福春(1981.8~1983.4)。
科技文教办公室主任:倪伟(1980.9~1983.4,兼);副主任:赵宇衡(1981.2~1983.4)。
三、常委会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履行职权,主要是通过常务委员会会议集体行使。常务委员
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1次。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
员的过半数通过。在省五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共召开20次常委会议,先后听取和审议省人民
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的工作报
告35次,就有关全省的重大事宜作出决定或决议35项;制定地方性法规13件;决定和任免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1 940人。
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时,一般都邀请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以
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审议意见,回答委员询问;会议还邀请市、县人大
常委会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
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1979年12月27日在哈尔滨召开。
新当选的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部分委员出席会议。
赵德尊主任主持会议,并就省人大常委会的性质、任务、作用发挥,以及机构编制问题
讲了话。关于省人大常委会的当前工作,赵德尊讲了4个方面:一是抓好这次省人民代表大
会各项决议的贯彻工作;二是抓好全省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三是抓好立法和执法监督
工作;四是抓好人事任免和代表联络工作。
会议决定任命:赵振华为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封仲斌、张厘为省人大常委会副
秘书长;于湘浦、唐兰亭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孟舒、娄廷波、敬毓嵩、纪秉文为省
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
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80年2月26日至28日在哈尔
滨召开。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部分副主任和委员出席会议。副省长卫之民、省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赵云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兴昌列席会议。赵德尊主任主持会议。
省民政局局长贾成文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在会上作《关于县级直接选举试点和全省选举
工作安排部署的意见》的汇报。经过审议,会议通过《关于全省进行县级直接选举问题的决
定》,要求1980年上半年要继续做好选举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其他准备工作,各行署和直辖市
应选择1~2个县进行选举试点,进一步取得经验;下半年在全省分批展开,争取在年底以前
完成全省各县(市)的选举任务,并开完县(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确定了省选举委员会的组
成人员。
会议先后听取贾成文受省政府委托作的《关于拥军优属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汇报》和
省军区政治部副主任焦颖作的《关于拥政爱民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汇报》。经审议,会议
通过《关于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的决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
学校、企业、街道、人民公社都要讨论制定拥军优属公约,落实优抚政策,搞好拥军优属,
积极支持驻军完成各项任务;军队要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积极参加地方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支持和协助地方整顿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发展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势,
为巩固国防、繁荣边疆,做出更大的贡献。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倪伟在会上汇报了省人大常委会成立两个月来的工作情况。会议通
过《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0年工作要点》。
会议任命和批准任命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部分市(地)、县(区)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分院)法职人员。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
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80年4月25日至28日在哈尔
滨召开。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部分副主任和委员出席会议。省政府副省长王路明,省政协副
主席王明贵、王维之、唐连弟、孙西岐,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赵云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昌兴,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及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赵德尊主
任主持会议。
会议听取了省计委副主任王国珍受省政府委托作的《关于我省1979年国民经济计划执行
情况及1980年国民经济安排及第一季度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说,1979年全省认真贯彻中
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和全国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坚持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
国民经济有了新的发展。全省工农业总产值完成270.4亿元,比上年增长5.1%。报告提出了
1980年国民经济计划的主要指标和当前要着重抓好的几项工作。强调要继续搞好调整,加强
综合平衡,大力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工作,搞好体制改革。
会议听取了省财政局局长张洛甫受省政府委托作的《关于1979年财政决算、1980年财政
预算和第一季度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说,1979年我省财政总收入完成53.9亿元,财政
总支出完成28.29亿元。1980年财政总收入指标为56.59亿元,比上年增长5%;财政总支出
安排17.31亿元,比上年减少10.98亿元。1980年要着重抓好的工作:一是狠抓财政、财务
体制的改革;二是促进增产节约运动的开展;三是支持农业和轻纺工业大上;四是协助企业
改善经营管理;五是严肃财经纪律。
会议经过审议,同意省人民政府的上述两个报告。
会议听取了省整顿社会治安办公室主任翁宝厚作的《关于我省整顿社会治安工作情况》
的汇报。经审议,会议作出《关于继续整顿好社会治安的决议》。决议提出,要大张旗鼓地
宣传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表彰向坏人坏事作斗争的先进人物,进一步肃清林彪、“四人帮”
的流毒和影响;要坚决打击杀人犯、抢劫犯、放火犯和其它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现行刑事犯
罪分子;要认真搞好综合治理;要加强对青少年的理想、前途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教育,
进一步安置好待业人员。会议号召全省人民和公安司法干警要学习侯培生同志向坏人坏事作
斗争的英勇精神,积极投入到整顿社会治安的工作中来,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作坚决斗争,
树立遵纪守法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四化建设做出更大
的贡献。
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兴昌代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作的《关于
建议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的说明》,经过审议,通过了《关于
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鉴于当前我省刑事案件较多,办案人员不足,有
些案件不能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期限审结的实际情况,特
决定在1980年内,根据不同情况延长办案期限:(1)对于侦查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经
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已延长1个月仍不能审结的复杂案件,可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延
长1个月;(2)对于起诉、一审、二审案件,案情复杂,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期限不能终结的,
可分别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批准延长1个月;(3)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
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二审案件,不能按期终结的,分别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或
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批准延长1个月;(4)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凡由县(
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报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或免予起诉的,
两级审查期限可延长1个半月;(5)按上述规定延长后仍不能审结的个别重大、复杂的案件,
要经省人民检察院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长办案期限。
会议讨论制定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委员和人民代表的联系制度(试
行稿)》。该制度共3条14款,对省人大常委会如何加强委员和代表的联系,驻会主任和委员、
机关负责人如何联系代表,以及代表如何联系选民,代表反映的问题如何处理等,均作出具
体规定。
会议任命季青为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白政、梁玉北为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
刘国桢为省人大人事办公室副主任,吕涛为省人大经济办公室副主任;免去林孟舒省人民检
察院副检察长职务;会议还任命了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并任命或批准任命部分市、
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职人员。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倪伟在会议结束时讲了话。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
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80年7月1日至5日在哈尔滨召
开。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部分委员出席会议。省政府副省长王路明、侯捷、王金陵,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赵云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兴昌以及省人大、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
和19个市、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会议。倪伟副主任主持会议并在会议结束时讲了话。
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选举委员会副主任柏青作的《关于全省县级直接选举
试点工作情况和下半年全面铺开的安排意见》的汇报。汇报说,进行县级直接选举试点工作的
14个市、县和3个市辖区,从今年2月初开始到6月上旬,人民代表全部选出。目前,除呼兰、
北安、呼玛3县外,都先后召开县(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县(区)人大常委会和县(区)
人民政府,并结合完成公社和镇人民代表的选举和召开人民代表会议工作,产生公社管理委
员会和镇人民政府。下半年的选举工作,除大兴安岭地区因行政建制尚未确定和个别县条件
不具备的可以放在秋后进行外,伊春、鹤岗、双鸭山3市要在6月份进行,其他市、县在挂锄
期间要全面铺开,争取在秋收大忙开始前开完市、县人民代表大会。
会议听取了省民政局局长贾成文作的《关于〈黑龙江省县、社两级选举工作试行细则〉(
草案)的说明》。经过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县、社两级选举工作试行细则》。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公安局副局长张友恒作的《关于全省整顿社会治安工作情况的第二
次汇报》。会议对这次汇报表示满意。同时指出,目前我省社会治安的问题仍然不少,特别
是重大恶性案件不断发生,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情况仍然不很满意。因此,希望各级政
法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使全省治安形势有个好转。
会议听取了省物价局局长王靖远受省政府委托作的《关于一年多来我省物价工作情况和
今年物价工作任务的汇报》。汇报说,一年多来物价工作主要情况如下:(1)为了解决农副
产品收购价格偏低的问题,1979年我省先后提高粮食、油料、生猪、甜菜、亚麻、蔬菜等18
类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提高幅度为19.8%,加上超购加价和议购部分,提高幅度为29.2%;
(2)为扭转购销价格倒挂,提高8种副食品及其有关制品的销售价格;(3)在全省进行了4次物
价大检查。今后要做好的几项工作是:加强物价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继续开展物价大检
查,切实加强物价管理;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为加强物价管理,保持市场物价稳定,促
进工农业生产发展,安定人民生活,会议原则批准省政府提出的《黑龙江省物价管理暂行条
例》(草案),并由省政府颁布施行。
会议还听取省营林局副局长李应林受省政府委托作的《关于加速西部防护林建设问题》
的汇报。汇报说,1978年国家将黑龙江省西部21个市县列入“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规划。
1978年至1985年第一期工程,我省承担造林任务为40.7万公顷,现已完成14万公顷。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加速西部防护林建设的决议》。决议指出,搞好我省西部防护林建设是建
设“绿色万里长城”的重要部分,有益于当代,荫及后代。决议要求,必须坚决贯彻依靠社
队集体造林为主,积极发展国营造林,鼓励社员个人植树的方针;必须坚持科学造林,实现
速生、丰产、优质、高效;各级政府必须把林业放在与农业同等重要地位,当成一件大事来
抓,进一步加强领导,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会议任命和批准任命部分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职人员。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80年9月24日至27日在哈尔
滨召开。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部分委员出席会议。省政府副省长侯捷、鲁光、王金
陵,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省人大、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34个市、县人大
常委会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倪伟副主任主持。
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德尊关于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精神的传
达。
会议听取了省经委副主任陶竟华受省政府委托作的《关于全省轻纺工业生产情况》的汇
报。汇报说,今年以来,我省轻纺工业发展较快。到8月末累计完成产值46.4亿元,比上年
同期增长16.7%。其主要特点是,增长速度继续超过重工业,重点短线产品有较大幅度增长,
产品质量提高,花色品种增多,盈利增加,亏损减少。许多产品被列为全国名牌产品或优质
产品,有些产品荣获国家银质奖章。轻纺工业存在的技术和管理落后、产品质次价高、竞争
力不强等问题,需要认真加以解决。会议对省经委的汇报表示满意。
会议还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张文林受省政府委托作的《关于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
代表提案办理情况》的汇报。会议对省人民政府办理代表提案情况基本满意,但对个别单位
对代表提案处理不严肃认真、不及时和“踢皮球”现象提出了批评,并要求改正。
会议任命王丕年兼任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主任,柏青兼任人事办公室主任,刘潜兼
任经济办公室主任,倪伟兼任科技文教办公室主任,高晓坡为法制办公室副主任;任命和批
准任命了部分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职人员。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
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80年11月4日至7日在哈尔滨
召开。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47人出席会议。省政府副省长陈剑飞,省政协副
主席孙西岐、唐连第,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兴昌,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哈尔滨市政府以及30
个市、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环保专家、教授列席会议。赵德尊主任主持会议并在会议结束
时讲了话。
会议听取了省建委副主任、省环保局局长王星甫受省政府委托作的《关于我省环境保护
工作情况》的汇报。汇报说,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一定成绩。地市和县成立了环保机构,
建立了一批环保监测站,对主要江河、城市污染状况进行普查,对新、改、扩建企业执行“
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情况进行了审查把关,对重点污染的老企业
作出限期治理的规定。全省较大河流有1 741条,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全省每年排
空粉尘27.5万立方米,二氧化硫75万立方米、二氧化碳225万立方米,严重污染了大气。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环境保护法》,切实把治理污染工作抓紧抓
好。副省长陈剑飞就环保工作发了言,并回答了委员们提出的问题。会议一致通过省人大常
委会《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议》。决议指出,为在5年左右时间基本控制污染,各级政府
和各生产单位的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环保工作重要性、迫切性的认识,把环保作为考核企业
的标准之一;各级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计划和长远计划时,要把环保列为重要内容;工业部
门要把改善企业管理摆上重要日程,下大力气抓好;建立健全环保工作机构,充实环保工作
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依法治理。
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关于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实行收费和惩罚的
暂行规定》。规定提出,企业、事业单位所排放的有毒有害污染物,凡超过国家和省颁布的
有关标准的,均按照本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进行惩罚。后来鉴于国务院颁布了《征收排污费暂
行办法》,经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决定,从1982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本规定。
会议批准任命省政府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厅长、局长等53名省政府组成人员;任命了
部分地、市、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职人员。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
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81年2月15日至17日在哈尔
滨召开。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部分副主任和委员共47人出席会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赵云
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兴昌以及省人大、省政协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赵德尊主
任主持会议,并在会议结束时讲了话。
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赵振华作的《关于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筹备
工作情况的汇报和说明》。经审议,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的决定》。会议还通过了《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1981年工作要点》。
会议接受李力安辞去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请求,补选王路明为第五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任命赵宇衡为省人大常委会科技文教办公室副主任;任命和批准任命了部
分市、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职人员。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
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81年4月8日至10日在哈尔滨
召开。省人大常委会部分副主任和委员共40人出席会议。省政府副省长王路明,省法院、省
检察院及省人大、省政府有关部门和14个市、县人大常委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刘潜
副主任主持。
会议听取了省营林局局长赵树森受省政府委托作的《关于西部防护林建设情况和大力开
展植树造林意见》的汇报。汇报说,1980年全省更新、造林共完成32.2万公顷,为年计划
的106.7%。社队集体造林,特别是农田防护林建设步伐加快;迹地更新、国营造林质量有
了提高;营造薪炭林和社员个人植树有了较大发展;社队育苗和林业专业队建设有很大加强。
但有些地方对发展林业重视不够,政策落实不好,森林资源破坏严重,植树造林质量差等。
副省长王路明就保护森林、发展林业问题发了言。会议经审议,通过了《关于动员全省人民
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的决议》。决议强调,要贯彻林业政策,扭转采育失调局面,农区、牧区
要摆正农、林、牧的关系,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造林计划要实事求是,积极稳
妥;要从实际出发,到1985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要由现在的36%提高到38%;要落实林业政策,
确定林权,调动群众造林、育林和护林的积极性;要抓好育苗、造林、管护三个环节,保证
植树成林;各级政府要教育广大群众树立人人植树造林、自觉爱林护林的新风尚。会议号召
全省人民发扬愚公移山精神,植树造林,绿化城乡,为建设富饶美丽的黑龙江而努力奋斗。
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公安厅副厅长张友恒受省政府委托作的《关于1980年以来整顿社会
治安简要情况和今年整顿治安意见》的汇报。会议认为,经过贯彻省人大《关于继续整顿好
社会治安的决议》以来,公安、司法机关做了大量工作,社会治安形势有明显好转;但当前
社会治安情况还不稳固,刑事犯罪活动又有回升,公安、司法机关要再接再励,迅速把发案
率降下来。
会议任命了部分省政府组成人员;任命刘承业、蒋九辅、谷振寰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
长,石凤翔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任免和批准任免了部分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法职人员。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
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81年6月9日至12日在哈尔滨
召开。省人大常委会部分副主任和委员共39人出席会议。省政府副省长王操犁、李瑞,省政
协副主席郭守昌,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妇联以及省人大、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倪伟副主任主持会议,并在会议结束时讲了话。
会议听取了省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吴邦兰受省政府委托作的《关于黑龙江省计划生育
工作的汇报》。汇报说,1980年我省计划生育工作取得很大成绩,节育率、领取独生子女证
率、晚婚率都比上年同期有所提高,人口自然增长率由上年的10.14‰下降到8.64‰,创
我省历史最好水平,跨进全国先进行列。突出抓了3项工作:一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
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做好“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
的发展和巩固工作;二是抓了计划外怀孕的补救措施;三是抓了大县和后进市县。汇报提出,
1981年我省人口自然增长率要稳定在9‰,力争降到8‰,任务很艰巨。必须以《公开信》为
指导,把计划生育工作重点放在农村,坚持预防为主、避孕为主、教育为主的方针,切实抓
好计划生育工作。
会议听取了省畜牧局副局长张彦芝受省政府委托作的《关于我省畜牧业生产情况和今后
发展意见》的汇报。汇报说,1980年我省猪、黄牛、奶牛、羊等各类牲畜头数达1 278.5
万头,比1949年410万头增加2.2倍。还培育出哈尔滨白猪、黑花猪、东北细毛羊、黑白
花奶牛、黑龙江挽马等优良品种,加快了畜禽的改良。肉牛、鲜奶、羊毛、肉羊等畜产品的
商品量增加,繁荣了市场,改善了人民生活。今后发展牧业的措施是:充分发挥自然优势,
因地制宜发展畜牧业;巩固和发展集体养畜,鼓励扶持社员养畜;认真落实各项政策,调动
群众养畜的积极性;抓好饲料生产,搞好草原建设;加速品种改良,提高经济效益;搞好畜
牧业现代化和牧工商联合企业的试点工作。
会议经过对上述汇报进行认真审议,对我省计划生育工作和牧业生产表示满意,同意汇
报所提出的今后工作意见。
会议任命了部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任命和批准任命了部分市、县(区)人民检察
院的检察人员。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
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于1981年8月29日至9月2日在哈
尔滨召开。省人大常委会部分副主任和委员共40人出席会议。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侯捷,省法
院、省检察院和省人大、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19个市、县人大常委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副
主任倪伟主持会议,并在会议结束时讲了话。
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计委副主任刘振荣受省政府委托作的《关于我省国民经济调整情况
和今后工作安排的汇报》。汇报说,经过两年多的努力,我省调整国民经济的各项工作有了
显著进展:(1)农业、轻工业、重工业的比例关系正在朝着协调的方向发展,国民经济持续
增长;(2)在经济调整的同时,开始进行经济管理体制的某些改革,整个经济比较活跃;(3)
发展多种经济成份和多种经营方式,使社会主义的市场繁荣,待业人员得到了合理安置;
(4)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在调整中有新的发展和提高。会议经过审议,同意刘
振荣的汇报。
会议提出,由于长期以来在“左”的思想指导下,造成的国民经济比例失调、经济结构
不合理和遗留下来的大量问题的解决需要一个过程。因此,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
精神,落实省委四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动员全省人民切实抓紧做好今年后几个月的
工作,争取完成和超额完成今年各项生产建设计划。
会议听取了省农业局局长刘祖裕受省政府委托作的《关于〈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
(草案)的说明》。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全省土地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按行政辖区统一管理。城乡一切土地所有、使用单位必须向土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手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土地证》,作为地权的合法凭证。条例对国有土
地和集体土地的区分、禁止出租、买卖土地和擅自转移土地以及土地纠纷的裁决等都作出明
确规定。它的发布,标志着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工作进入了以法整治的新阶段。
会议任免了省政府部分组成人员;任命于健为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经省五届人大
四次会议选举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刘福春为省人大常委会人事办公室副主任;任
免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任命和批准任命了部分市、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法职人员。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
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于1981年10月28日至30日在哈尔
滨召开。省人大常委会部分副主任和委员共42人出席会议。省政府副省长鲁光,省法院、省
检察院及省人大、省政府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中小学特级教师代表列席会议。副主任倪伟
主持会议,并在会议结束时讲了话。
会议听取了省教育厅厅长梁志超受省政府委托作的《关于我省中小学教育的基本情况和
今后意见的汇报》。汇报指出,建国32年来,我省中小学教育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取得了显
著成绩。但是,由于我们工作上的问题,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破坏,我省教育事业还存
在许多问题,主要是教育质量偏低,小学教育尚未普及,办学物质条件差。汇报提出改进措
施。经审议,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办好中小学教育的决议》。为改变中小学教育与社会
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需要不相适应的状况,决议如下:(1)提高对中小学教育重要性的认识;
(2)全面提高教育质量;(3)积极改善中小学办学的物质条件;(4)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
善教师的物质待遇;(5)积极做好小学教育工作;(6)逐步改革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教育;
(7)加强对中小学教育工作的领导,重视和加强少数民族的教育工作。应邀列席会议的海伦县
副县长赵锋介绍了海伦县改善中小学办学物质条件的情况;省教育学会副理事长、哈尔滨师
范大学教育系主任王雁冰作了关于中小学教育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发言。
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纪秉文代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作的《关
于对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意见的说明》,审议了省检察院、省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延长办
案期限意见的请示报告》,通过了《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决定对在1981年
至1983年内受理的少数案情重大、复杂或者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案件延
长办案期限;并对审批权限、延长时间等作出具体规定。
会议还通过了省政府、省法院、省检察院提请任免的干部名单。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
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于1981年12月24日至27日在哈尔
滨召开。省人大常委会部分副主任和委员共33人出席会议。省政府、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
人大、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副主任倪伟主持会议,并在会议结束时讲了话。
会议传达了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精神,讨论通过了《关于召开黑龙江省
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政府副秘书长张文林受省政府委托作的《关于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
代表提案办理情况的汇报》。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并责成省政府办理的提案共1 356
件。到12月18日,已全部办结。会议对汇报表示满意,要求省政府和“两院”,对提案办
理情况再做一次认真复查,把没有落实好的问题落实好,真正做到件件有着落。
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民政厅厅长贾成文受省政府委托作的《关于全省贯彻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决议〉情况和今后工作意见的汇报》。汇报说,全省各级
人民政府认真贯彻省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广泛开展拥军优属活动,较好地解决了在“文化大
革命”期间军政、军民关系上的遗留问题,进一步落实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政策,推动了拥军
优属工作朝着群众化、经常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增强了军政、军民团结。1982年要重点
抓好以下几项工作:继续广泛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教育;继续抓好拥军优属普及提高工作;进
一步落实优抚、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政策,做好农村烈军属的优待工作;认真解决好影响
军政、军民团结的历史遗留问题;搞好新年、春节期间的拥军优属和慰问活动。会议同意这
一汇报。
会议决定任命王光伟为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任免和批准任免部分市、县、区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法职人员。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
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于1982年2月18日至20日在哈尔
滨召开。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43人出席会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赵云鹏、
省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于健和省政府、省人大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赵德尊主任主持会
议,并在会议结束时讲了话。
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张厘作的《关于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筹备情况的汇
报》,审议通过了关于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召开日期的决定。会议还通过了《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1982年工作要点》。
会议听取了省选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贾成文关于全省本届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任期起始
时间的决定的说明和关于全省县、社两级直接选举全部完成情况的汇报,审议通过了《关于
全省本届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任期起始时间的决定》,决定本届任期统一从1981年算起,下
一届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于1983年春耕前完成。
会议决定免去鲁光的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同时,任免了省政府其他部分组成人员。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
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于1982年4月22日至28日在哈尔
滨召开。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部分委员共37人出席会议。省政府副省长解云清、李
瑞,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赵云鹏,省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于健及省人大、省政府有关部门,
部分市、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会议。赵德尊主任主持会议,并在会议结束时讲了话。
会议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公布〈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决议》,审议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认真组织讨论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决议》。决议要求,全省要在1982年5月到8月期间,根据自己的工作和
生产情况,妥善安排必要的时间,组织各族人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进行讨
论,并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人士进行深入、细致地学习讨论,提出修改意见,以便
8月底汇总上报国家宪法修改委员会。
会议认真学习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
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听取了省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于健作
的《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问题的汇报》。汇报说,今年以来,各有关部门密切
配合,协同作战,集中力量,从严从速查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至3月末,省里掌握的案件
共1 800起。受到党的政策的感召和慑于国家法律的威力,已有331名有经济犯罪活动的
人主动坦白自首,交代脏款金额57.7万多元,已退缴赃款31.7万多元,并揭发检举了同案
人的罪行,受到从宽处理。总的说,斗争正在逐步深入,发展是健康的。会议经过审议,通
过了《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的决议》。
为了坚定不移地把这场斗争进行到底,决议如下:(1)深入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
领会《决定》精神,认清当前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斗争的重大意义,把斗争不断引向深入,夺
取胜利;(2)要认识斗争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查处大要案,态度要坚决,重点要明确,步骤
要稳妥,工作要做细,情况要查实,打击要有力。要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严格按
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行事;(3)要继续向干部群众反复宣传《决定》,做到家喻户晓,
人人皆知,要警告犯罪分子走坦白从宽的道路;(4)在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中,
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要尽到各自所负的庄严职责。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使每一个案件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李瑞作的《关于我省开展全民文明礼貌月活动情况
和下步意见的汇报》。汇报说,我省全民文明礼貌月活动的主要收获是:通过治“脏”,城
镇的环境卫生面貌有明显改观;通过治“乱”,公共秩序有不同程度的好转;通过治“差”,
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有一定进步;人民群众的道德水平不断提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进一步
向好的方面转化;党风、社会风气和社会治安开始有了明显好转。主要经验概括为:提高认
识,加强领导,是搞好全民文明礼貌月活动的根本保证;抓好政治思想教育是开展文明礼貌
月活动的中心环节;扎扎实实,狠抓落实,是“五讲四美”(即: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
讲秩序、讲道德;心灵美、语言美、行为美、环境美)活动不断深入发展的关键;建立必要
的法规和制度,是抓好“五讲四美”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条件。下一步要抓
好的几项工作是:善始善终把全民文明礼貌月活动坚持到底;进一步开展共产主义思想和道
德教育;整顿社会治安,坚决抵制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建立和健全必要的法规和制度。会
议同意副省长李瑞所作汇报。
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解云清作的《关于〈黑龙江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草
案)的说明》;听取了水产科研方面专家的发言;讨论通过了《黑龙江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
条例》。《条例》明确了渔业水域、水产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对保护对象和采捕标准、
禁渔期和禁渔区、渔业行政管理、水域环境维护等作出具体规定。
会议任免和批准任免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免的法职人员。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
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于1982年5月18日至22日在哈尔
滨召开。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委员共38人出席会议。省政府副省长卫之民、王光伟,省法
院、省检察院及省人大、省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部分市、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会
议。省人大常会委主任赵德尊主持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彭真副委员长《关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及有关材料。中共黑龙江省委书记、省讨论宪法修改草
案领导小组组长李剑白,就在全省范围内认真组织好宣讲和讨论《宪法修改草案》工作讲了
话;倪伟副主任传达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精神。与会人员对宪法修改草案逐章逐条
地进行讨论,一致认为,这部宪法修改草案适应了新的历史时期的要求,体现了党和人民的
意志。同时,提出49条修改意见,拟同全省人民讨论修改的意见一起,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
会议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订出组织群众讨论宪法修改草案的具体工作方案,把讨论宪法修
改草案的组织领导机构迅速建立起来。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带头宣讲,组
织全省人民学习讨论好宪法修改草案。5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德尊发表电视讲话,
动员全民讨论宪法修改草案。
会议任免了省人民政府部分组成人员。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
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于1982年7月28日至31日在哈尔
滨开。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41人出席会议。省政府副省长解云清、省高级人
民法院院长赵云鹏,省人民检察院及部分市、县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人列席会议。赵德尊主任主持会议。
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讨论宪法修改草案领导小组副组长鲁光作的《关于
全省〈宪法修改草案〉讨论进展情况》的汇报。汇报说,全省《宪法修改草案》的讨论活动,
从今年4月底到7月中旬,主要抓了以下工作:一是抓班子;二是抓部署;三是抓培训;四是
抓试点;五是抓宣传。通过大讨论,提高了全民对《宪法修改草案》重大意义的认识;明确
了《宪法修改草案》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内容;增强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观念;推动了党的
各项经济政策的落实;激发了群众的社会主义劳动积极性,促进了工农业生产和各项工作。
会议听取了省计委副主任刘振荣受省政府委托作的《关于上半年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
的汇报》。汇报说,1982年上半年计划执行的主要特点是:农业靠政策、靠科学,实行计划
指导,战胜各种灾害取得新的成效;轻工业生产持续增长,在创优质名牌、增产适销对路产
品方面有了新的突破;重工业生产明显回升;社队工业发展加快,经济效益明显提高;拓宽
了商品流通渠道。
会议对全省宪法修改草案讨论进展情况和全省上半年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表示满意,
对下一步工作安排表示赞同。
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经济办公室副主任吕涛关于《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补
充规定的说明,讨论通过《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补充规定》;会议还根据省人民政府
的提请,讨论通过了《关于停止执行〈黑龙江省关于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实
行收费和惩罚的暂行规定〉的决议》。
会议通过任免和批准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部分地、市、县(区)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的法职人员。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
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于1982年9月27日至29日在哈尔
滨召开。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40人出席会议。省政府副省长卫之民、省高级
人民法院院长赵云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纪秉文及省人大、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会议。赵德尊主任主持会议并在会议结束时讲了话。
会议邀请中共十二大代表、省委书记李剑白传达了中共十二大会议精神,并进行了认真
学习和讨论,一致表示要把中共十二大精神学习好、宣传好、落实好,并贯彻到省人大常委
会的各项工作中去。
会议听取了省经委主任宫本言受省政府委托作的《关于全省工业企业整顿情况的汇报》。
汇报说,8个月来,全省工业企业的整顿工作进展比较顺利,效果比较明显。突出的有6点:
一是统一了思想,提高了对搞好全面整顿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二是查处了一批经济案件,
打击了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上半年全省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已揭露出各种经济犯罪
案件6 501起,已结案1 114起,缴获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637万元;三是财经纪律
大检查有了新的进展,进一步加强了财务管理。上半年,全省工业企业共查出违反财经犯律
金额3.26亿元,应上缴财政9 300万元,已上缴5 400万元;四是通过整顿,促进
了党风、厂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五是在建设性整顿方面有所突破,趟出了路子,在全省162
户试点企业中,目前已有92户企业按干部“四化”(即: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标准调整了领导班子,有45户企业整顿完了劳动组织,并实行了全民、集体分开;六是促进
了工业生产的发展,经济效益明显提高。与去年同期相比,工业总产值增长7.4%,预算内
工业企业实现利润增长18.9%,上缴利润增长36.1%。会议对全省8个月来工业企业整顿工
作进展情况和下步安排意见表示满意。认为,全省工业企业整顿工作进展比较顺利,收到明
显效果。指出,继续全面进行工业企业整顿工作,是实现党的十二大提出的20年发展宏伟目
标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必须进一步加强领导,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善始善终地完成好。
会议听取了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赵云鹏代表省法院、省检察院所作关于在我省林区、农
垦区建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说明,经过审议,作出《关于在林区、农垦区建立人民法
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和黑龙江省实际情
况,决定设立3个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和3个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30个林区基层人民法院和
30个林区人民检察院;1个农垦区中级人民法院和1个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8个农垦基
层人民法院和8个农垦人民检察院。
会议根据省长陈雷的提请,任免了部分省政府组成人员。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
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于1982年12月9日至22日在哈尔
滨召开。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43人出席会议。省政府副省长王军、省高级人
民法院院长赵云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于健及省人大、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部分市、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列席会议。赵德尊主任主持会议,并在会议结束时讲了话。
会议听取了赵德尊主任传达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精神,通过了《关于认真学习宣传执
行维护宪法的决议》。决议要求:(1)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
要在向群众传达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精神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学习宪法和彭真关于宪法修
改草案的报告;(2)要做好经常性的宪法宣传教育工作,使人民群众养成遵守和维护宪法的
习惯;(3)严格遵守宪法,坚决维护宪法;(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发
挥地方权力机关的作用,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
和实施。行政、审判、检察等国家机关,要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真正依法办事,做到有法
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会议听取了省公安厅厅长杜殿武受省政府委托作的《关于全省整顿社会治安工作情况的
汇报》。汇报说,今年以来,我省整顿社会治安主要抓了6项工作:一是在工作部署上,一
个时期突出抓好一两个重点,扎扎实实地解决问题。如上半年,在全省范围内搞了两次打击
流窜犯的工作;二是把预防工作的重点放在群众反映强烈、危害大的案件上。城市主要是“
两拦一撬”(拦路强奸、拦路抢劫、撬门压锁)案件、农村主要是“一杀二盗”(杀人、盗窃
大牲畜、盗窃粮食)案件;三是加强教育改造工作,减少重新犯罪;四是加强治安管理工作,
贯彻治安管理从严方针;五是基层基础工作得到了大面积的落实。经过努力,整顿社会治安
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1)刑事案件有了比较大的下降。1~11月全省发生刑事案件比去年
同期下降22.3%;重、特大刑事案件,分别下降12.9%和14.8%;(2)治安秩序比较良好,
表现在聚众斗殴的少了、持火药枪伤人的少了、“两拦一撬”案件少了;(3)犯罪分子的嚣
张气焰有所收敛;(4)群众的安全感有了进一步增强。存在的问题是:整顿社会治安工作发
展不平衡,少数市、县社会治安秩序不够好;放火、强奸、爆炸、撬盗保险柜案件上升;
少数地方寻衅闹事、聚众斗殴、动刀伤人等扰乱社会秩序的治安案件又有发生;灾区治安出
现了拿摸、哄抢粮食、盗伐山林等苗头性问题。汇报提出,下一步整顿社会治安工作要狠抓
重点和薄弱面;坚决打击刑事犯罪分子和反革命分子的现行破坏活动,要侦破一批案件,收
审一批流窜犯,追捕一些逃犯;认真整顿社会秩序;开展安全大检查,整顿好内部秩序;认
真抓好基层基础建设;大力表彰好人好事和先进单位,提高广大公安干警的责任感和光荣感。
经过审议,会议对全省社会治安工作基本好转予以充分肯定。同时,对进一步搞好社会治安、
加强警民团结、密切警民关系等提出了要求。
会议还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张文林受省政府委托作的《关于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
代表提案办理情况的汇报》。委员们对提案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鲁光作的《关于我省出席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及省第六届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等有关问题的说明》,经过讨论,一致通过了《关于全省第
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等有关问题的决议》。决定:(1)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名额为950人;(2)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
量的人民代表;(3)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定于1983年4月召开;(4)宪法规定,设区的市人民
代表大会任期由3年改为5年,为了便于今后设区的市和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一致,省内9
个设区的市都要在1983年3月底以前换届;(5)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除解放军代表单独
选举外,均在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
会议任命3个林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3个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检察长,并任命和批准
任命了部分市、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其他法职人员。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
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于1983年2月22日至26日在哈尔滨
召开。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44人出席会议。省政府副省长卫之民、省高级人
民法院院长赵云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于健,省人大、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部分市、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列席会议。赵德尊主任主持会议,并在会议结束时讲了话。
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农业办公室主任王玉生受省政府委托作的《关于全省农业生产责
任制落实情况的汇报》。汇报说,4年来,我省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制,经历了从不联产到联
产,再到包干到户这样一个发展过程。1981年以来,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有了较大发
展,出现了机耕队(组)专业承包、联产计酬,统一经营、包干分配,统一经营、联产到劳(
组)以及包干到户等多种责任制形式。到今年初,全省落实各种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生产队已
占总队数的95%以上。我省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起步晚了些,但对包干到户需要注意
掌握的几个主要问题都解决得比较好:(1)坚持了以“包”字为核心,有统有分、统分结合;
(2)大中型农业机械的管理和使用采取了3种形式:一是在机械化程度较高的麦豆产区,普遍
实行农机队或联合机组单独承包耕地;二是机务人员和农户联产奖惩;三是实行机队统一管
理,车组包干经营,农户择优使用、代耕收费;(3)搞好多种经营的分工分业、专业承包;
(4)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在保证国家和集体利益的前提下,努力减轻农民
负担,把增产增收的实惠留给社员;(5)保护好集体财产;(6)做好扶贫和优抚工作。汇报指
出,由于农业的历史性变革,对上层建筑领域和有关部门的改革提出一系列新的要求,需要
在实践中探索出与联产承包责任制相适应的一系列办法。
会议听取了省科委主任梁成义受省政府委托作的《关于1982年科技成果推广情况和1983
年建议推广项目的汇报》。汇报说,1979年至1982年,全省完成的重要科技成果1472项,
其中受到省人民政府奖励的优秀科技成果428项。1982年,省政府提出在全省推广81项科技
成果计划,据初步统计,已推广和基本上推广70项,占建议推广计划的86.5%,创造产值3
亿元,占计划创造产值总额的61%,增加效益1.7亿元。1983年全省重点推广项目93项。为
保证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省政府决定:加强领导,成立省科技领导小组;筹集科技成果推
广应用资金;建立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责任制;成立科学技术开发交流中心。
会议还听取了省计划生育办公室副主任孙耀明受省政府委托作的《关于全省计划生育工
作情况的汇报》。汇报说,1970年至1980年的11年间,全省累计少生348万多人。在控制人
口上主要抓了4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认真传达贯彻中共中央指示,明确了政策任务;二是狠
抓宣传教育;三是大搞调查研究,狠抓措施落实;四是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计划生育工作
会议,交流经验,讨论我省起草的计划生育若干规定。存在的问题是:(1)我省已进入生育
高峰期,人口自然增长率有回升的势头;(2)“重男轻女”、“多子多福”等旧的传统生育
观念在群众中仍很强;(3)农村一些地方孤寡老人的照顾、农民的养老、独生子女保健等实
际问题解决的不好;(4)全省正在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农民要求多生孩子、生男孩子的思
想抬头;(5)有些干部对计划生育认识不足,对政策不托底,不敢抓;(6)技术力量不足,药
具供应不及时。汇报提出了今后计划生育工作的任务和措施。
委员们对上述汇报进行了认真审议,对这几项工作的进展表示满意。委员们认为,在过
去的几年里,全省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各项农村政策的推行,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使农
村经济结构发生了全面深刻的变化。委员们指出,在四化建设中,科学技术起着关键作用,
要十分重视科技成果的推广,不断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关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认为,
在1~2年间我省将进入生育高峰期,要抓住农村这个大头,保证实现我省1983年控制人口的
计划指标。
会议还听取了省建委副主任周淑萍受省政府委托就《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安置暂行办
法》(草案)所作的说明。经过审议,原则批准该《暂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
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于1983年4月6日至9日在哈尔滨
召开。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部分委员共36人出席会议。省政府副省长解云清、省高
级人民法院院长赵云鹏,省人大、省政府、省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赵德尊
主任主持会议,并在会议结束时讲了话。
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赵振华作的《关于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筹
备情况的汇报和有关7项草案的说明》,经过审议,通过了《关于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日期的决定》。通过了黑龙江省六届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听
取和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鲁光作的《关于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和《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告说,所选出的947名省六届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都符合法律规定,确认当选代表资格全部有效。
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省绿化委员会副主任张文林受省政府和省绿化委员会
委托作的《关于1982年全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情况的汇报》。汇报说,一年来,全省人
民认真贯彻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精神,有1 211
万人参加了义务植树运动,栽树6 880万株,按应参加人数计算,人均3.6种植
绿篱28万延长米,建花坛、花池10万多个,铺草坪34万平方米。营造三八林、红领巾林、民
兵林、军民团结林等各种纪念林1万公顷。汇报提出1983年至2000年全民义务植树和绿化的
初步规划设想。经过审议,会议同意张文林所作汇报,要求抓住植树造林的大好季节,大力
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会议听取了副省长解云清作的《关于我省食品卫生工作的汇报》。汇报指出,我省食品
卫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1)相继成立了省、市、县的食品卫生领导小组,加强了对食品
卫生工作的领导;在卫生防疫站的基础上又增设了33处食品卫生监测站;在全省范围内建立
了县属以上的食品加工企业卫生档案;实行了开业前检查验收,发放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
健康证制度,加强了食品卫生监督、监测力量。(2)深入贯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
管理条例》和《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各类食品卫生合格率有所上升。(3)食物中毒逐年下
降,食物中毒发病率从1979年的十万分之十九点七三,下降1981年的十万分之十点五二。
(4)食品卫生在科学管理,卫生化、制度化、标准化的要求下,有了很大改革,涌现出一批
先进典型。存在的问题是:工业废水对食品的污染、化学农药对食品原料的污染、无烟煤烘
粮食污染、畜禽疫病对食品的污染严重,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过程均受到不同程
度的污染等。汇报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委员们审议认为,食品卫生关系到每
个人的身体健康,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抓好《食品卫生法》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在“七·一”前,组织一次食品卫生的大检查,把全省食品卫生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会议通过了《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管理
的决议》。强调加强食品卫生的管理和监督、监测工作,努力提高食品生产经营的科学技术
水平,保证人民身体健康。
四、指导市、县人大工作
(一)指导市、县选举
《选举法》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
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
实行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是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项重大措施。省人大
常委会建立以前的县、乡选举,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省人大及其各级人大常委会建立
后,遵照《选举法》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指示、决定,由省人大常委会进行
指导。
1980年2月28日,在黑龙江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听取了《关于县级直接
选举试点和全省选举工作安排部署的意见》的汇报,并决定成立以赵德尊为主任的省选举委
员会,在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检查指导选举的具体工作。会议
作出《关于全省进行县级直接选举问题的决定》。会后,各地、市安排在14个市、县和3个
市辖区进行了直接选举工作试点,试点工作到6月底结束。同年7月1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四次会议,听取了省选举委员会《关于全省县级直接选举试点工作情况和下半年全面辅开
的安排意见》的汇报,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县、社两级选举工作试行细则》。根据上述决
定,各市、县相继开展县、社(镇)两级选举工作,广泛宣传选举工作意义,开展选民登记和
选举。至年底,除大兴安岭地区和七台河市外,全省各地都按时完成了选举工作,并召开了
县、社(镇)和市、市辖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市、县、市辖区人大常委会,选出
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和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产生公社管委会和镇
人民政府领导人员。
这次县级直接选举较以前有两项重大改革,一是不向选区下达代表阶层比例,由选民自
下而上提名;二是实行差额选举。各地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及省选举委员会的要求,广泛深入
地开展以《选举法》、《地方组织法》、《黑龙江省县、社两级选举工作试行细则》为主要
内容的宣传教育工作;坚持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推荐代表候选人不超过10%和不向选区下达
代表阶层比例的规定;坚持按法定程序办事,由选民自下而上提名推荐和民主协商代表候选
人;坚持差额选举和违法必纠的原则。通过选举,充分发扬民主,普及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
教育,密切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责任感,进一步健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地方国家政权机关。
(二)总结交流人大工作经验
为总结交流市、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经验,省人大常委会从1980年到1983年间,共召开
5次全省市、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
1980年,省人大常委会3次邀请部分市、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进行座谈,学习有关文件,交流工作经验,探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通过学习座谈,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要把市、县人大常委会建成名符其实的地方权力机关和工作机关,必须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1)讨论、决定本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族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必须抓住人民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重要问题和政府提请讨论的问题,作出切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决议或决定,并监督其实施;(2)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必须围绕他们正确执行宪法和各项法律、法令、政策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3)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的干部,必须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正确行使任免权;(4)加强同委员、代表和选民的联系,必须适时组织委员、代表进行视察、调查和检查活动,妥善办理好代表提案,发挥人民代表管理国家的作用;(5)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要完成《地方组织
法》赋予的职责,必须建立一个精干的办事机构,配备较强的工作人员。
在1981年10月召开的第二次市、县人大常委会工作经验交流会上,有15个市、县人大常
委会介绍了17项典型经验。会议经过认真讨论研究,拟定了《关于进一步搞好市、县人大常
委会工作的意见》。《意见》重申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并对正确履行《
地方组织法》所赋予的各项职权,加强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改进工作方法,以及依靠和加
强党的领导等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典型经验的介绍和推广,对加强市、县
人大常委会的思想和组织建设,改进和提高人大常委会工作,促进依法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机
关的职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五、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
(一)组织代表视察、调查
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和人民代表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联
系人民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和要求,了解情况,正确决策,依法对政府、法院、检察院工作
实行有效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履行管理国家事务职权的一个
重要途径。
黑龙江省人大代表的视察活动是从1955年开始的。1955年8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决定,由各省人民委员会和省政协组织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每年视
察工作两次。视察时间一般在春种和秋收以后进行。根据此精神,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会同
省政协于1955年至1957年上半年共组织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进行了6次视察。视察的内容
主要是农业合作化、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及工农业生产、文教卫生工作等。视察中代表、委
员提出的问题和批评建议,都由省人民委员会责成有关部门作妥善处理,不仅加强了人大代
表、政协委员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而且推动了各级政府的工作。1957年下半年以后,由于
连续开展政治运动,加之后来发生国民经济严重困难,人民代表的视察活动逐步减少进而完
全中断。
1979年12月黑龙江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建立后,人民代表的视察活动逐步得以恢复。为
了搞好视察活动,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省人民代表视察的暂行办法》。《办法》规定
省人大代表视察的主要内容是:了解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经济、科技、教育体制改革和各条战线的工作情况;听取群众的
意见和要求。视察形式是:较大规模的代表视察一般安排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民代表
大会召开之前,由省人大常委会或委托各市、地人大部门组织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
进行集体视察;由几位代表组成代表组视察,也可以个人持证视察;可以进行脱产视察,也
可以进行不脱产的经常性分散视察。视察范围是:一般在代表的选举单位或工作、居住的地、
市、县就地视察,直接同群众联系。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填写“代表
视察意见专用单”,或形成调查材料,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所提出的建议、批评或意
见,属于应由市、县解决的,交当地人大常委会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属于应由省有关部门
解决的,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省有关部门研究办理。代表在视察中不直接处理问题。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视察活动,一般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围绕下一次常
委会的议题,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大人事办公室或各办公室组织进行;也可以个人
单独进行视察。在视察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有关市、县能够解决的,由市、县人大
常委会和人民政府研究解决;需要由省级有关部门解决的,向主任会议汇报,根据主任会议
的决定处理。
为了保证代表视察、调查和工作检查的有序进行,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人事办公室分别设
立代表联络和提案处理机构。
1.代表视察
1979年省五届人大常委会成立后,省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了《黑龙江省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委员和人民代表的联系制度》。按照《联系制度》的规定,省人大
常委会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对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若干重要问题,组织人民代表进行视
察。1981年2月1日,为了迎接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的召开,省人大发出关于人民代表就地就
近开展视察的通知。1982年1月30日,在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召开前,再次发出省人民代表就
地视察的通知。视察内容主要是了解前次人代会各项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听取选民的意见
和要求。在省直机关和地(市)直机关工作的委员和代表,也下到自己选区与选民见面,听取
选民意见。许多代表都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参加视察活动,为开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做好充
分准备。
2.常委会组成人员视察
1980年11月17日至28日,省人大常委会组织药品视察团,对中西药品生产情况进行视察。
视察团一行12人,在省人大常委傅世英、高仲山的带领下,深入哈尔滨市、五常县等8个中西
药厂视察工作,写出了《关于加强药品生产卫生管理的视察报告》。
1981年3月30日至6月30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组织3个调查组共30余人,分别由副主任刘
潜、王丕年、柏青等带队,到安达、牡丹江、绥化、齐齐哈尔等22个市、县,就土地利用管
理和西部防护林建设、法院判决裁定、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和联系代表等问题开展视察。省人
大还组织了环境污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等专项调查组,深入基
层开展专项调查。
1982年6月5日至28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倪伟率领视察团去拜泉、克山等8县,视察
和调查执法、教育、土地管理、植树造林和西部防护林建设情况。在各县同干部、群众、省
人大代表举行座谈,并向机关、学校和群众宣讲宪法修改草案。
1982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和部分常委、人大代表共106人,组成10个代表视察小
组,深入到84个市县基层单位开展工作视察和专项工作调查,通过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
实地考察、同群众交谈等形式了解情况,并就发现的问题同当地政府和单位负责人交换意见。
通过视察,发现和解决了一些有关全省建设、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的突出问题。1980年4
月1日至6月19日,根据群众来信建议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委托,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倪伟在哈
尔滨市环保局负责人的陪同下,对哈尔滨市环境污染问题,特别是松花江污染问题进行了两
个多月的视察和调查,写出视察报告,为制定地方性环保法规作了准备工作。根据视察提供
的依据,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1980年11月7日通过《黑龙江省关于对超过国家
标准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实行收费和惩罚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发布以后,驻黑龙江省
的国家电力部门拒绝执行这一规定。为此,省人大常委员会于1981年5月23日向全国人大常
委会作出专门报告。报告指出,国家电力工业部〔81〕电财字38号文件“关于缴纳排污费用
问题,可待国务院及有关部门作出统一规定后,再遵照执行”的要求,影响了电力部门对《
黑龙江省关于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实行收费和惩罚的暂行规定》的贯彻执行。
这项报告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6月26日电力工业部电话通
知黑龙江电力工业部门,撤销本部〔81〕电财字38号文件,要求他们按地方法规规定及时缴
纳超标准排污费,并抓好治理污染建设工程。同年10月4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发挥
人民代表作用,为群众多办好事——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倪伟深入基层帮助一些工厂
企业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文章,对黑龙江省开展代表视察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二)信访工作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开始于1980年。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中关于
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
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的规定,从1981年开始,省人大常委会建立了每星期一、四下午接待群众来访制度。从1980
年初至1983年底,省人大常委会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11 230件。其中,来信8 372
件,来访2 858人次。期间,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上访案情共立案282件,占信访总量的
2.5%。其中结案148件,占立案总数的52.5%。在已办结的上访案件中,给152人解决了问
题。
1980年9月,省人民代表董海泉来信,标题是《宁××等人为何把住宅建在学校操场上
》。信中反映:北安县教育局局长宁××不顾北安县第二中学师生的反对,擅自占用校园操
场为自己和教育局干部盖住宅,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省人大常委会接到此信后,立即进
行调查核实。《黑龙江日报》在头版头条位置刊登了省人大代表、北安县第二中学校长董海
泉给省人大常委会的信,还配发评论《应尊重人民代表的意见》。报纸同时发表记者采写的
消息,标题是《人民代表董海泉认真履行义务,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实行监督》。在省、县人
大常委会监督下,宁××等人很快从北安二中校园搬出。同年9月,《光明日报》报道记者
来信,题为《为什么欺负一个工程师》,介绍了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倪伟亲自处理群
众来信,帮助黑龙江省冶金研究所工程师吴荷生解决新房长期被占问题。通过及时妥善地解
决人民群众信访问题,改善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提高了人民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在
群众中的威信。
(三)外事活动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成立以后,逐步开展了同外国议会间的友好往来,为黑龙江省扩大
对外开放和加强同世界各国的经济、技术、文化等方面的合作,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1981年4月,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德尊为团长的黑龙江省人大代表团一行8人,应南斯
拉夫联邦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的邀请,赴南进行友好访问。这是省人大常委会成立后,
首次组团出国访问。通过访问促进了互相了解,增进了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与该国议会的友
谊与合作。
1981年4月14日,日本奈川县议员联盟访华团来黑龙江省访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
潜、王丕年和秘书长赵振华等会见访华团全体成员,并就省人大常委会建设及经济发展问题
与客人进行了座谈。
(四)刊物
《会刊》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刊物,1980年4月9日创刊。该刊由省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编辑,不定期出版,内部发行。主要内容是发布每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所
审议的事项,做出的决议、决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及干部任免名单等。
《人大工作简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刊物,1980年3月15日创刊。
该刊为内部刊物,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编辑、出版。主要内容是反映省人大常委会和各地
人大工作动态,传播信息,沟通情况,交流经验。
《人大工作通讯》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刊物,1982年5月4日创刊。
该刊为内部刊物,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编辑,不定期出版。主要刊载有关人大工作方面的
重要文件、领导讲话,重要研究文章;各地人大常委会工作动态、经验体会等。通过该刊的
发行,加强对人大工作的研究,沟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的联系,推动人大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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