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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市、县、市辖区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黑龙江省的行政建置,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调整、变 化,到1985年,全省共设有4个地区、10个地级市,6个县级市、62个县、64个市辖区、4个 地区辖区,1 179个乡、镇。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市、市辖区、 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大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