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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1954年8月1日,黑龙江、松江两省合并为黑龙江省。是时,黑龙江省除管辖专区和市之 外,共管辖64个县、2个旗,并且在哈尔滨、齐齐哈尔两市设有22个市辖区。1956年,郭尔 罗斯后旗和杜尔伯特旗先后撤销,分别设立肇源县和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此后,部分县 改设为市,部分县撤销、合并,并增设了部分县;同时,在地级市陆续设立了市辖区。到1985 年底,全省共辖有62个县、1个自治县和64个市辖区、4个地区(大兴安岭)辖区。
    根据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县、市辖区设立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 关。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 直接选举。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由县、区人民委员 会召集,每年举行两次。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与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相同。1979年 和1982年修正颁布的《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任职 等作了修正,规定: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均由选民直接选举;任期为每届3年。 同时规定: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黑龙江省各县、市辖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是1953年底至1954年相继召开的。1953年3 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 举法》以后,中共黑龙江省委、松江省委分别下达了关于做好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要求在 进行人口普查和选民登记的基础上,进行人民代表的选举,为召开县、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准 备。根据《选举法》规定,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人口在20万以下者,选代表100~ 200人;人口超过20万者,选代表200~350人。人口和乡数特少的县,代表名额得少于 100人,但最少不得少于30人;人口和乡数特多的县,代表名额得多于350人,但最多不得超 过450人。到当年12月,各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基本结束。
    从1953年12月开始,黑龙江、松江两省各县(旗)、市辖区陆续召开了第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其中大部分县人代会是1954年3月前后召开的。各县、区首届人民代表大会,都认真学习 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听取和审议了本 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财政决算预算报告;讨论决定了本县、区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及经 济、文化建设等重大事宜;选举产生了本级人民政府委员会或人民委员会。各县人民代表大 会的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新的政治制度已经在黑龙江地区普遍建立。
    根据1954年《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各县(旗)、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一般都 坚持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并且从此之后,坚持了每两年换届1次。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 发生之前,各县、区普通召开了6届人民代表大会。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都认真履行了法 律所赋予的职权,在促进本地区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巩固人民民主政权,改善人 民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这一时期,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都选举了本级人民委员会即人民政府。各县、区人 民委员会不仅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而且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人 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人民代表大会的部分职权,其职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据法律、 法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 命令,并审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实施情况;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会议,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 工作;停止下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的执行;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 的命令和指示及下级人民委员会的决议和命令;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 行经济计划,执行预算;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力等。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爆发,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被迫停止活动。1967年1月黑 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成立以后,至1968年5月,全省各县、区均成立了革命委员会。自此,县、 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县、区人民委员会的职权一律被县、区革命委员会所取代。根据1977年中 共中央有关决定精神,“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县、区革命委员会被视为一届县、区人民代表 大会,正式列入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届次序列。
    1979年6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年12月,第五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再次修正了《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根据新的《宪 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 委员若干人组成;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11~19人, 人口特多的不得超过29人。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任期为每届3年。常委会 每两个月至少举行1次会议。县、市辖区人大常委会的职权,除没有立法权外,其他均与省 人大常委会基本相同;但杜尔伯蒙古族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具有拟订本县地方 性法规草案的权力。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从1979年底至1980年底,黑龙江省各县(自治 县)、市辖区陆续召开了第八届(设置较晚的县、区届次少于八届)人民代表大会。本届县、 区人民代表大会,除听取和审议本级革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人民法院 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外,普遍选举产生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将本级革 命委员会改为本级人民政府,并选举产生了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的领导人。从此,黑龙江省各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这次 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之后,又分别于1983年召开了新一届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各县、区这 两届人民代表大会都依法坚持了每年举行1次会议。
    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律的规定,县、区每两个月举行1次常委会 会议,听取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或汇报,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内 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重大事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常务委员会还组织上级和本 级人民代表进行视察、检查,听取人民群众呼声,随时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和执法情况进 行监督等。通过这些活动,县、区人大常委会较好地行使了法律所赋予的职权,从而促进了 本行政区内的民主和法制建设,推动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了社会的安定 团结,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一般县、区人大 常委会均设有常委会办公室、法制办公室、经济办公室,科教文办公室和人事办公室等,编 制在20人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