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黑龙江地区农村基层国家政权机关是区、村各界人民代表大
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委员会。1953年《选举法》和1954年《地方组织法》相继公
布之后,黑龙江地区农村基层国家政权机关逐步改设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
根据《选举法》和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基层选举实施计划纲要》规定精神,黑龙江地
区在1953年进行人口普查和选民登记的基础上,全面开展了普选和并村建乡工作。到1954年
4月,松江、黑龙江两省1 209个乡、镇全部完成了第一次普选,然后召开乡、镇人民代
表大会,正式确立了基层行政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
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人口在2 000以下者,为15~20人;人口超
过2 000者,为20~35人。人口特少的乡、镇,代表名额最少不得少于7人;人口特多
的乡、镇,代表名额最多不得超过50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与县人民代表大会一样
均为两年。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3个月举行1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
列职权:(1)保证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2)在职权范围内通过
和发布决议;(3)批准农业、手工业的生产计划,决定互助合作事业和其他经济工作的具体
计划;(4)规划公共事业;(5)决定文化、教育、卫生、优抚和救济工作的实施计划;(6)审
查财政收支;(7)选举本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8)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9)
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10)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和
命令;(11)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12)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1956年下半年,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1956年选举工作的指示》,黑龙江省各乡、
镇普遍进行了换届选举和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乡、镇人民委员会。
为了加强国营农场辖区的基层政权工作,省人民委员会于1958年2月作出决定,以国营农场
为单位建立基层政权组织,召开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人民委员会。
1958年下半年,全省农村实现人民公社化,将原来的1 186个乡、镇、1万多个高级
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为718个人民公社。农村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的体制,既是基层政
权组织,又是经济组织。人民公社社员代表大会就是乡人民代表大会,公社管理委员会就是
乡人民委员会。由于当时并未对人民公社社员大会的职权等作出法律规定,实际上混淆了基
层政权机关与生产管理组织之间的界限,使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政治制度受到了削弱。根据公
社管理范围比原来的乡、镇扩大的情况,省人民委员会对公社社员代表大会(乡、镇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的名额重新规定为100~200人,任期仍为每届两年。
“文化大革命”中,人民公社社员代表大会和公社管理委员会被公社革命委员会所取代,
换届选举工作中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废止。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了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扩大基层民主,
国家决定恢复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选举法》和
《地方组织法》,对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职权重新作了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和全
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黑龙江省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于1980年下半年,县、社两级人
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全面铺开。全省1 098个公社(镇),共选出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123 307人。普遍召开了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公社管理委员会和镇人民
政府。其时,人民公社仍实行政社合一体制,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未从根本上得到加强。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修
正案,根据政治、经济形势的新变化,决定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分开,设立乡、镇人民代表大
会和乡、镇人民政府,使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权建设得到加强和完善。乡、民族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其职权是:(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国家宪法、法律、政策、
法令、政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3)
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4)决定本行政区域
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5)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6)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
的工作报告;(7)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8)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
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
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9)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10)
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11)保障妇女同男子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同工同酬和其他
权利。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
族特点的具体措施。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召集;
每年至少举行1次。
根据修正后的《地方组织法》规定,黑龙江省逐步开展了政社分开,设立乡、镇人民代
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的工作。到1984年4月,该项工作基本结束。全省共设1 209个乡、民
族乡、镇,共选举产生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48 649人。其中已有1 003个建立了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恢复建立,对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促进农村基层社会
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推动农村改革和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1985年之前,由
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恢复时间不长,组织机构尚不健全,特别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团及其常务主席还未设立,因此,法律赋予它的职权还没有得到充分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