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 述
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长期的革命斗争,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
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的统治,建立了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在首都北京宣告成
立。从此,黑龙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成为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之初,在今黑龙江省境内设有松江、黑龙江两省。根据1949年9月
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0
年1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14次政务会议通过的《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规定,松江、
黑龙江两省人民政府,作为本省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均受东北人民政府直接领导。1953年
1月23日,东北人民政府改为东北行政委员会,由原来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改变为代表中
央人民政府在本地区领导与监督地方政府的机关。松江、黑龙江两省人民政府均受其领导和
监督。
1953年8月1日,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电令,松江省所辖的哈尔滨市改为中央直辖市,
由东北行政委员会代管。自此,在今黑龙江省境内设有两省、一直辖市。至1954年7月,松江
省人民政府领导3市(其中1个县级市)、32县和1矿区(县级)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领导
1市、39县、2旗人民政府。
黑龙江地区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在中国共产党正确路线的指引下,在中央人民政府和东
北人民政府(东北行政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和率领本地区各族人民,坚决贯彻党在过渡时
期的总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迅速完成了恢复国民经济的任务,并在此基础上开始实施国
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工业、农业生产和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等都获得很
大发展。同时,积极进行政权建设,加强政法工作,胜利地开展了“三反”(即:反贪污、
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五反”(即: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骗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
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运动,使社会更加安定,人民民主专政更加巩固和发展。省、市人民政
府还广泛动员全体人民支援抗美援朝战争,大力开展战勤工作,保证了前线人员和物资的需
要。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逐步得到改善,思想觉悟不断提高。
二
1954年8月1日,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
市建制的决定》,松江省建制撤销,与黑龙江省合并为黑龙江省;同时,哈尔滨市并入黑龙
江省建制。新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成为黑龙江地区统一的行政领导机关。同年8月15日,东
北行政委员会撤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改由中央人民政府直接领导。是时,黑龙江省人民政
府领导5市(其中1个县级市)、64县、2旗和1矿区人民政府。
1955年1月31日,黑龙江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根据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选举产生了第一届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省人民委员
会,即省人民政府,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受国务院的
统一领导。至“文化大革命”开始,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共历三届。1967年1月,任期未满
的第三届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被“造反派”夺权,遂停止行使职权。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被
夺权之前,领导7市、3牧区、64县、1自治县、1县级牧区人民委员会。
自1954年8月合省以后的10多年时间里,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含初期的省人民政府),
在中共黑龙江省委的直接领导下,组织和领导全省人民积极稳妥地进行了对农业、手工业和
资本主义工商业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全省范围内顺利地完成了由新民主主义
向社会主义的过渡。继续有计划地开展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一大批国家重点基本建设
工程项目相继建成投产,完成和超额完成了第一个和第二个五年计划规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的各项任务指标。团结全省人民战胜三年严重困难,完成了国民经济调整任务,使黑龙
江省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主义其他事业都得到长足发展。同时,全省各级人民委员会的自身
建设也得到进一步加强。但是,在此期间,省人民委员会的工作也同全国一样,曾受到“左”
的错误思想的干扰,以致发生许多失误。建设中的急于求成,特别是在1958年“大跃进”和
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出现了高指标、浮夸风和“共产风”等严重问题,加之连续不断的
政治运动,给全省国民经济、科学文化和其他事业都造成一些重大损失。
三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机关受到冲击,工作逐步陷
于瘫痪状态。1967年1月31日,“黑龙江省红色造反者革命委员会”宣告成立;3月23日,改
称“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自此,省革命委员会取代了中共黑龙江省委和省人民委员会的
职权,成为实行党政“一元化”领导的全省最高“临时权力机构”。1973年6月1日,中共黑
龙江省委机关分出单设,省革命委员会成为单一的地方政权机关。根据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省革命委员会是省人民
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省人民政府。
1977年12月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恢复之前,省革命委员会是“文化大革命”期间由“
造反派”自行成立的,并得到了中共中央的批准;1977年12月以后的省革命委员会,是由省
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选举产生的。至1977年底,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共领导8地区、1
盟、8地级市、4县级市、63县、1自治县、9旗、3自治旗革命委员会。1978年11月以后,各地
区(除伊春、大兴安岭地区外)革命委员会陆续改为行政公署,成为省革命委员会的派出机关。
1979年7月,呼伦贝尔盟重新划归内蒙古自治区管辖。到1979年12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尚
领导2地区、8地级市、2县级市、63县、1自治县革命委员会。
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是“文化大革命”的产物,它成立之后,机构设置混乱,人事更迭
频繁,施政基本上围绕着“阶级斗争”进行,因而给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主义各项事业
都造成了巨大损失。随着一批老干部逐步参加省革命委员会的领导工作,特别是广大人民群
众对实现安定团结和发展国民经济愿望的不断增强,省革命委员会的混乱状况有了一定程度
的改变,在施政工作中也逐步履行了作为省人民政府应有的职能,使黑龙江省经济建设取得
了进展。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特别是在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
后,随着党的马克思主义路线的重新确立,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逐渐摆脱“左”的错误思想
的羁绊,开始全面进行拨乱反正,以主要精力组织领导全省人民进行经济、文化和民主法制
建设,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四
1979年12月26日,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和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
今年设立人大常委会和将革委会改为人民政府的决议》,决定将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改为黑
龙江省人民政府,并选举产生了省人民政府领导成员。翌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开始正式对
外办公。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省人民政府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国家
行政机关,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至1985年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共领导10地级市、6县级
市、62县、1自治县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成立以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
会关于把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
的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从本省实际出发,
充分行使组织和领导经济建设的基本职能,带领全省各级政府和各族人民,对农业、工业布
局和内部结构以及积累与消费的关系等进行调整,改变了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的状况;坚
持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积极实行对外开放,使黑龙江省国民经济走上了持续、稳定、协调发
展的轨道,经济实力逐步增强,人民物质文化生活不断改善。同时,省人民政府重视科技、
教育事业的发展,积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搞好政府机关自身建设,人民民主专政
的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