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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组织机构及职掌

  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一)省人民政府委员会
    省人民政府实行委员制。《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规定,省人民政府委员会为省一级的 地方政权机关,受主管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直接领导。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由省人民代 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由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提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转请中央人民政府 委员会批准任命之。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由省人民政府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及委员若干人 组成。任期为2年,连选得连任。
    省人民政府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执行并对所辖各县、市转发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和主管大行政区人民政府的决议和命令,并在其职权范围内颁发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 (2)实施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或主管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决 议案;(3)拟定与省政有关的暂行法令条例,报告主管大行政区人民政府转请中央人民政府 政务院批准或备案;(4)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规定,分别 提请上级人民政府任免或批准任免,或由省人民政府委员会自行任免或批准任免省的与所属 县的重要行政人员;(5)废除或修改所辖县、市人民政府或县、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县、市各 界人民代表会议)与上级人民政府决议命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6)在国家概算或预算规定 的范围内,编制各该省的概算或预算和决算报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审核转报中央核准, 并审核所辖县、市的概算或预算和决算转报大行政区转请中央核准;省的概算或预算和决算 应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或追认;(7)统一领导和检查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工作, 并领导和检查所辖各专员公署及各县、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对上下级的工作关系是:(1)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对于主管范围内的重 要工作,应于处理后报告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并转报政务院;对于有全区及至全国性影响的工 作,应事先向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经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向政务院请示,事后报告;(2)中央 和大行政区的通令、公告及对某一县、市的指示均由省转发;县、市的报告、请示或请求亦 由省转报;(3)关于某一特殊问题的询问与答复,大行政区与县、市间亦得直接令、报,但 须同时抄送省人民政府委员会;(4)中央和大行政区各委、部、会、院、署等机构得根据已 定政策、方针,就业务与技术指导范围内行文致省人民政府委员会或其所辖各委、厅、会、 局、处等机构;省人民政府委员会或其所辖委、厅、会、局、处等机构亦得就同样范围内向 大行政区的或经大行政区转中央的各有关部门请示、请求,但这种有关部门之间的上下行文, 如涉及全般性者,均应抄送省人民政府委员会。
    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由省人民政府主席领导。省人民政府全体委员会每月举行1次, 由主席召集之。主席根据需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的提议,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全体 委员会议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始得开会,须有出席委员过半数的同意,始得通过决议。省 人民政府行政会议每周举行1次,由主席召集之,副主席、秘书长和各委、厅、会、局、处 等构的首长出席,其他必要人员列席。省人民法院院长及省人民检察署检察长均得出席。
    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主要内容是:(1)讨论如何贯彻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及政务 院和东北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决议等;(2)讨论通过有关省政府政策性原则性的 决定、命令和指示及与省政府有关的暂行法令、条例等;(3)讨论检查有关省政重大设 施及 各项中心工作,或一定专署、县、市和省政府所属部门有关全局的重要工作;(4)遵照有关 法令、规定,讨论决定组织机构变动、人事任免事项;(5)讨论编制本省的概算或预算和决 算;(6)讨论解决主席、委员、本府各部门、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及省协商委员会的提案和 建议。
    省人民政府行政会议的主要内容是:(1)传达并讨论上级重要指示、法令和上级召开的 各项重要会议的决议及省政府全体委员会议的决议,讨论决定贯彻执行上述指示、法令、决 议的具体措施、办法;(2)听取省政府各部门一定时期的工作汇报及各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 情况的汇报,讨论批准省政府各部门一定时期的工作计划及各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的决议; (3)讨论确定开展省政府中心工作的具体措施;(4)研究解决省政府各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提 出的重大问题;(5)讨论拟定有关法规、政策及方针、原则的文件,提请省政府全体委员会 议审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委员会,是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49年12月2日通过的《关于省 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的规定,由1950年3月25日至31日召开的黑龙江省首届人民代 表会议选举产生,并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1950年9月5日批准任命的。初由省人民政府主 席1人、副主席2人,委员28人,共31人组成。此后直至合省之前未经改选。其间由于人员变 化,进行过多次调整,到1954年合省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组成人员共有28人,其中 省人民政府主席1人、副主席1人,委员26人。
    (二)工作部门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时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是解放战争时期所建立 的省人民政府的延续,并因袭原有工作部门。其时,计有14个直属部门,即:秘书处、调查 研究室、人民经济计划委员会、民政厅、财政厅、工业厅、商业厅、农业厅、教育厅、公安 厅、粮食局、劳动局、人民法院和合作总社,另设工薪委员会和合作社指导委员会两个临时 机构。据1949年10月4日东北人民政府秘书厅通知,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均冠以人民政府字 样,如“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民政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劳动局”等,而人民法院不冠人 民政府字样,称“黑龙江省人民法院”。
    1950年1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对省人民政府委 员会各 部门工作机构的设置作了原则规定:(1)政法方面,应设民政厅、公安厅,在民族事 务较多之地区,得设民族事务委员会(或在民政厅下设民族事务委员会);(2)财经方面,得 设财政、工商、交通、农林、劳动等厅、局、处,必要时得设财经委员会指导之;(3)文教 方面,得设文教、卫生、新闻出版等厅、处;(4)在华侨事务较多之省,得设华侨事务委员 会(或在民政厅下设华侨事务委员会);(5)省设省人民监察委员会;(6)省设省人民法院;(7) 省设省人民检察署。《通则》还规定:在省人民政府秘书长领导下设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各 工作机构的编制以精简为原则,其编制人数由省人民政府委员会按实际需要拟定,报请大行 政区人民政府核转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核准之,其机构之增减合并时同。
    根据《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的规定和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从1950年开始,黑龙江 省人民政府的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不断进行了调整变动,总的趋势是机构增加,编制扩大。
    1950年4月,经政务院核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设立如下工作部门:办公厅、民政厅、 荣管处(隶于民政厅)、交通厅(11月14日由工业厅所属公路管理局正式改设)、卫生厅(11月14 日由民政厅所属卫生处正式改设)、财政厅、税务局(隶于财政厅)、粮食局(隶于财政厅)、工 业厅、农林厅、水利局(隶于农林厅)、水产局(隶于农林厅)、林政局(隶于农林厅)、商业厅、 文教厅(4月5日由教育厅改设)、公安厅、劳动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署、人民监察委员会、 人民经济计划委员会、新闻出版社等。编制1 250人。
    1950年5月4日,经省行政会议通过,成立省编制委员会,作为审核全省各级地方机构人 员编制的常设机关,办公地址设在省人民政府民政厅内(翌年9月改设在人事厅)。9月1日, 为做好复员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省复员委员会(临时机构)。12月1日, 省人民政府发出启用省府及直属各厅、会、署、处、局、室公章的通知,其中省政府直属的 厅、会、局、院、署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民政厅,省人民政府交通厅,省人 民政府工业厅,省人民政府农林厅,省人民政府文教厅,省人民政府财政厅,省人民政府税 务局,省人民政府商业厅,省人民政府卫生厅,省人民政府公安厅,省人民政府劳动局,省 人民政府人民经济计划委员会,省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署等。
    1951年4月30日,省人民政府为贯彻东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编的指示,发布关于执 行《省党、政、群、公安机关人员编制》的命令。《编制》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设置下 列工作部门:办公厅、人民经济计划委员会、民政厅、人事局(6月21日改为人事厅)、公安 厅、财政厅、工业厅、商业厅、交通厅(7月13日改为公路管理局)、农林厅、劳动局、文教 厅、卫生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署、人民监察委员会、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等。 总编制1 404人,其中干部1 210人,勤杂人员194人。
    同年8月15日,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省宗教事务处,设在省文教厅内。9月1日,省人 民政府决定,省农林厅所属林政处改为林业局。9月11日,省人民政府通知,将原办公厅管 理局由办公厅分出改称机关事务管理局,直接受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领导。11月15日, 经东北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省人民政府政治法律委员会。12月25日,根据中央人民政府人民 革命军事委员会、政务院的决定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撤销省复员委员会,成立省转业建 设委员会。
    1952年4月5日,省人民政府通知,奉东北人民政府令,省农林厅改为省农业厅;原省农 林厅林业局机构撤销,另外设立省林业厅。4月23日,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关于调整机构紧缩编制的决定草案》和东北人民政府的有关决定,制定了本省《省、县、区 党政、群团五二年编制草案》,颁发试行。据此,省人民政府从5月起设置如下工作部门: 办公厅、政治法律委员会、人民经济计划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1953年2月3日正式成立)、 人民监察委员会、民政厅、公安厅、人事厅、财政厅、商业厅、公路管理局(1953年3月改为 交通厅)、工业厅、农业厅、林业厅、劳动局、文教厅、卫生厅、人民检察署、人民法院。 总编制1 294人(含勤杂人员135人)。9月10日,成立省劳动就业委员会。10月16日,省 人民政府发布命令,成立省人民政府建筑工程局,由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11月1日,省人 民政府发布命令,决定将原财政厅粮食局与省粮食公司合并,成立省人民政府粮食厅,直属 于省政府。
    1953年4月14日,经东北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发布命令,决定成立省统计局(编制 50人);省文教厅改为教育厅,原省文教厅之文化处分出,单独建立文化事业管理局(编制23 人),直隶于省人民政府。同时,将省人民经济计划委员会改称省财政经济委员会。5月30日, 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省体育运动委员会。12月25日,成立省民族事务委员会(1954年2月3 日,政务院正式批准成立)。
    1954年3月20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央组织工作会议关于“精简机构,整顿编制” 的决定精神和中共中央东北局关于精简行政编制的指示,发出《关于精简行政机构整顿编制 工作的指示》,决定撤销省劳动就业委员会和省转业建设委员会。精简后的黑龙江省人民政 府共设26个工作部门(不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署),另设机关党委。总编制1476人(不含公 安、税务机关)。具体设置情况及人员编制见图1—1: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主要行政职掌如下:
    办公厅 协助省政府首长办理日常政务,包括文电撰拟、保管、收发,会议布置、记录, 机关刊物编纂,印信管理,档案资料保管,调查研究;处理机关事务,包括对外联络、接待、 总务、会计、生产、卫生、机关警卫及不属于其他部门之工作。
    政治法律委员会 负责指导与联系民政、公安、人民检察署、人民法院、人民监察委员 会、民族事务委员会等部门的工作;协助省政府首长主管政法各部门业务工作方针政策和工 作计划的研究、拟议与贯彻执行,统一协调政法部门工作中的相互关系。
    财政经济委员会 负责指导与联系财政、粮食、工业、交通、商业、农业、林业、建筑 工程、统计、劳动等厅、局及人民银行省分行的工作;协助省政府首长主管财经业务工作方 针和工作计划的研究、拟议与贯彻执行,审查财经预算及特别开支,统一协调财经部门之工 作中的相互关系。
    文化教育委员会 负责指导与联系文化、教育、扫盲、卫生、体育等部门的工作;具体 负责科学、宗教事务、新闻出版、干部文化教育等项工作;讨论研究省内文教方面的方针政 策及重大问题,统一协调文教部门工作中的相互关系。
    人民监察委员会 负责掌握省内各级政府机关、企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 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损害人民及国家利益之行为并对违犯者予以惩戒或纠正;接受及处理人 民和群众团体对政府机关、企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指导所属县、市人 民政府监察机关的监察工作。
    民族事务委员会 为省人民政府管理民族事务的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检查督促中央关于 民族政策和民族事务的各项法令、决定的执行;协助发展少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 接受和处理各民族人民对民族事务的意见,办理关于加强民族团结事宜;培养民族干部;指 导下级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的工作。
    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 为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休会期间所设的常务机关,委 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均由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其职权是:协助省政府实行 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对地方重要事务进行协商,对省政府工作提出建议;协助省政 府动员人民参加革命和建设工作;负责进行下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准备工作;负责本省统 一战线工作。委员会推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下设办公室,为其办事机构。
    体育运动委员会 负责组织开展全省群众性体育活动,指导机关、学校、工厂、农村体 育活动;选拔与培养体育人才,组织全省性的体育竞赛活动。
    统计局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统计制度、办法,完成国家统计局、东北人民政府统 计局的定期报表任务和统计数字,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供依据。
    民政厅 掌管全省政权建设及行政区划,户籍、人口调查登记;地政管理,移民安置; 选举工作;战勤工作,部队复员、转业人员和荣退军人安置,革命烈士褒扬,烈军属优待、 抚恤;社会福利、救济及孤、老、残、幼等人员的收容、安置;婚姻登记、风俗改良及其他 有关民政事宜。
    公安厅 掌管全省社会治安工作,维持革命秩序,清查户口;调查、登记、取缔反动党 团、会道门组织,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改造罪犯;保卫机关及经济 组织内部安全;管理市镇交通、消防;开展查禁烟毒、娼妓运动,及其他有关公安工作事宜。
    人事厅 掌管政府工作人员的考核、调配、任免、奖惩、教育学习和培养训练;办理就 业学生的分配及失业学者向政府请求工作或学习,招聘政府工作人员;掌管干部福利,协助 有关部门制定与审核干部工薪待遇;协助有关部门掌握与审核政府部门机构与编制定员等事 宜。
    财政厅 掌管全省财政预算决算,审核预算内收支情况;行政事业部门的经费使用、管 理,确定编制定员定额标准;管理地方国营基本建设投资和省属工厂、农场财务;掌管全省 税务工作;监督检查国营企事业、政府机关、人民团体、财经部门、合作组织等遵守财经纪 律、制度、法令的情况。
    粮食厅 掌管全省粮食征收、收购、储存、加工、调拨、销售;管理粮食市场,贯彻粮 油统购统销政策;保证军队、党政机关和城镇居民粮油供给,供应非农业牲畜及军用马匹饲 料、饲草等事宜。
    商业厅 掌管全省城乡市场,平抑物价,稳定市场,供应民需;领导省营商业,指导国 营商业、合作商业,管理私人商业;进行工商业登记、商标注册等行政工作,协调地区间商 业部门的相互关系等事宜。
    工业厅 掌管恢复和发展全省工业生产,管理省营工矿企业及全省资源调查与开发,组 织建设新的地方工业企业,组织领导合作工业与私营工业,管理生产组织、原材料采购及产 品销售等事宜。
    农业厅 掌管全省农业生产,组织开展互助合作;管理畜牧业生产,推广新式农具和先 进农业技术;组织荒原垦殖,国营农场兴办、管理;组织兴修、管理、养护各项水利工程, 防洪、抗旱及防治病虫害等事宜。
    林业厅 掌管全省林业生产建设,管理、开发森林资源,监督、检查森林工业企业的合 理采伐;组织开展造林、育林、护林和森林防火等事宜。
    交通厅 掌管全省公路、内河航路公私运输;领导管理公营运输业,登记、调查、指导 和扶助私营运输业;组织整修、养护公路和内河航务工程,管理交通安全及其他交通行政事 宜。
    教育厅 掌管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在职干部教育、工农业余教育、扫除文盲和少数 民族教育;管理、培训学校教师;编审教材;审核、分配教育经费及学校房产;及其他有关 教育事宜。
    卫生厅 掌管全省各级卫生机关的设置及其业务技术督导,公私医疗机构的管理、指导; 中西医务人员的登记、审查、教育、训练;药商、药品、医疗器具的管理、改进;城乡卫生 工作的检查、指导,卫生防疫工作的开展;及其他卫生行政事宜。
    文化事业管理局 掌管全省文化艺术事业,各类文化机关、文艺团体的管理、指导;各 类文艺人才的培训、管理,组织开展群众文化艺术活动;收集和保护文物等事宜。
    建筑工程局 掌管全省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各市、专区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和建筑企业; 承办国家、地方委托之基本建设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调配地方建筑材料、劳动力等事宜。
    劳动局 掌管全省劳力调配、工资订定、劳动保护、职工福利,职工就业、失业之调查 统计;失业人员的安置;劳动争议之调解仲裁以及劳动纪律之监督等事宜。
    省人民法院 负责全省司法行政与审判工作的领导及监督事项;审判刑事案件,惩罚危 害国家、破坏社会秩序、侵害国家、团体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罪犯;审判民事案件,解决机关、 企业、团体、个人等相互间的权益纠纷;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对干部、群众进行关于遵守国 家法纪的宣传教育等事宜。
    省人民检察署 负责检察全省各级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共同纲领》、 人民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对反革命及其他刑事案件,实行检察,提起公诉;对各级审 判机关之违法或不当裁判提起抗诉;检察监所及犯人劳动改造机构之违法措施;处理人民不 服下级检察署不起诉处分之声请覆议案件;代表国家公益参与有关社会和劳动人民利益的重 要民事案件及行政诉讼等。
    (三)派出机关
    《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规定:“各省得根据需要划为若干专员区,各设专员1人,并 得设副专员1至2人。专员公署为省人民政府委员会之派出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委员会设有1个派出机关,即黑河督察专 员公署,简称黑河专署。黑河专署始设于解放战争时期,专署机关驻瑷珲县黑河镇,内部机 构设有:秘书室、民政科、财粮科、农业科、工业科、商业科、教育科、税务科、公安分局、 林务分局、人民法院等。代表省人民政府管辖瑷珲、孙吴、逊克、呼玛、佛山(1949年12月 19日划归松江省)等5县。
    1950年1月1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规定,发布命令,决定 将黑河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改为黑龙江省黑河专员公署。专署机关仍驻黑河镇。随着建设事业 的发展和需要,黑河专员公署机关工作机构曾进行过多次调整,至1954年7月松江、黑龙江 两省合并之前,专署机关设有:秘书室、计划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民政科、人事科、 卫生科、财政科、粮食局、商业科、税务科、工矿管理局、农业科、劳动科、教育科、公路 科、武装科、供销社联合社、公安处、省人民检察署黑河分署、省人民法院黑河分庭等机构。 仍管辖瑷珲、孙吴、逊克、呼玛、佛山(1952年12月31日复从松江省划回)等5县。
    二、松江省人民政府
    (一)省人民政府委员会
    1950年3月25日至29日,松江省首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根据《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 通则》的规定,选举省人民政府主席1人、副主席2人,委员34人,候补委员4人,组成了松 江省人民政府委员会。
    松江省人民政府委员会选出以后,在上报审批时,东北人民政府以委员中中共党员与 非中共党员的比例不当为由,未转呈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任命,加之所选委员工作调动变化 较大的情况,便于1951年3月20日至25日召开的松江省首届二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上对省人 民政府委员重新进行了选举。同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正式批准任命松江省人民政 府委员会。新的松江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由主席1人、副主席2人,委员37人组成。
    自此至松江、黑龙江两省合并之前,由于工作需要,对本届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组成人 员曾进行过多次调整。到1954年7月松江省建制撤销时,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尚有30名成员, 其中主席1人、副主席3人,委员26人。
    松江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职权、对上下级的工作关系以及会议制度等,均按《省人民政 府组织通则》执行,与黑龙江省相同。
    (二)工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松江省人民政府的工作机构仍沿袭建国前夕之所设,计有秘 书处、调查研究室、财政经济委员会、民政厅、财政厅、工业厅、商业厅、农业厅(1949年12 月1日改为农林厅)、教育厅、公安厅、人民法院等。
    1949年10月13日,松江省人民政府为统一政令而发布命令,明确规定:省财政经济委员 会是省政府组织的一部分,不是与省政府平行或独立机关,行文不能以财委会发布,其他各 厅、局、处亦然。
    根据《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的有关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工作任务等情况的变化,从1950 年开始,松江省人民政府的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员额不断进行了变动。
    1950年3月1日,经东北人民政府批准,撤销松江省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省人 民政府经济计划局。同月,成立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其办事机构设在省人民政 府。4月5日,东北人民政府批准,将省人民政府教育厅改为文教厅。同月,成立省人民政府 劳动局。6月8日,正式成立省人民检察署。
    1950年10月9日,松江省人民政府发出为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各级人民政府 党派群团员额暂行编制》的规定和东北人民政府《关于进行整编的指示》,决定,省人民政 府总编制为1 274人(不含勤杂人员142人),设办公厅(8月14日正式成立,编制65人)、 人民经济计划委员会(47人)、人民监察委员会(20人)、民政厅(169人)、公安厅(90人)、财 政厅(83人,另设税务局65人、粮食局50人)、工业厅(40人)、商业厅(50人)、交通厅(11月 正式成立,35人)、农林厅(130人)、劳动局(20人)、文教厅(75人)、卫生处(25人)、人民法 院(75人)、人民检察署(20人)、新华分社、广播电台、新闻、出版、报社(160人)。9月1日, 经东北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省人民政府复员委员会(1952年1月1日改为转业建设委员会)。10 月1日,省人民政府工业厅所属内河航务局改由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11月,省人民政府工 业厅所属公路局改设为省人民政府交通厅。
    1951年1月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命令:撤销省人民政府民政厅之卫生处,成立省人民政 府卫生厅。2月14日,东北人民政府转发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令,将松江省人民政府税务 局改为松江省人民政府财政厅税务局。3月8日,省人民政府决定,撤销省人民政府经济计划 局,成立省人民经济计划委员会。3月19日,省人民政府发出通知,成立省基本建设委员会, 办公地址暂设在省人民经济计划委员会内。4月1日,省人民政府通知,在省民政厅干部处的 基础上成立省人民政府人事局(6月1日改为人事厅)。5月22日,省人民政府通知,成立省人 民防空委员会。6月6日,正式成立省人民监察委员会。9月1日,根据东北人民政府指示,将 省人民政府交通厅改为公路管理局。9月7日,根据政务院指示,成立省人民政府外事处,负 责全省及哈尔滨市的外事和涉外工作,受省、市双重领导,业务重点在哈尔滨市并由市管理。 10月16日,经东北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处,由省文化教育委员会直接领 导。
    1952年6月23日,为贯彻中央整编会议精神及东北人民政府紧缩编制、调整机构的指示, 省人民政府下达关于执行《松江省各级政府、党委、群众团体整编试行方案》的命令。方案 规定,省人民政府设办公厅(编制75人)、政治法律委员会(3人)、文化教育委员会(3人)、经 济计划委员会(76人)、人民监察委员会(15人)、民政厅(61人)、公安厅(205人)、人民检察署 (5人)、人事厅(36人)、工业厅(94人)、农业厅(119人)、林业厅(56人)、财政厅(91人)、商 业厅(89人)、文教厅(63人)、卫生厅(44人)、人民法院(51人)、公路管理局(36人)、劳动局( 10人),加上省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总编制为1 137人。方案还规定,检 察署与公安厅合署办公;人事厅与省委组织部合署办公;劳动局与省总工会合署办公;省协 商委员会与民政厅合署办公;人民监察委员会与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政法委员会( 1953年3月22日正式成立)与办公厅合署办公;文教委员会(1952年11月24日正式成立)与文教 厅合署办公。除办公厅之秘书处,公安厅各处,计委会之统计处、计划处,民政厅之优抚处 等处保留外,其他各处一律撤销,只设厅(直属局)、科两级。
    1952年7月17日,在原农林厅林政处的基础上,成立省人民政府林业厅;9月10日,成立 省劳动就业委员会。10月16日,经东北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省人民政府建筑工程局。10月19 日,经东北人民政府批准,原省人民政府财政厅所属粮食局与省粮食公司合并,正式成立省 人民政府粮食厅。12月4日,成立省扫除文盲工作委员会。
    1953年4月10日,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通知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将省人民政府文教 厅改称教育厅,另成立省人民政府文化事业管理局。同月,成立省人民政府统计局(编制55 人)。7月,根据中央指示,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省人民政府体育运动委员会。12月4日, 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省编制委员会。
    1954年4月22日,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央关于“整顿编制、精简机构”的指示精神,颁布 试行《松江省调整机构、紧缩编制方案》的命令,要求从7月1日开始执行。方案规定,省人 民检察署与省公安厅合署办公,检察长、副检察长由公安厅之正副厅长兼任,另于检察署编 制内设副检察长1人;省转业建设委员会与松江省军区转业建设科合署办公,受省民政厅、 松江省军区共同领导;撤销民政厅之民族科,成立民族事务委员会,受省人民政府领导,与 省委统战部合署办公;撤销省劳动就业委员会,其工作交由省劳动局办理;撤销省防空委员 会办公室,保留省防空委员会名义,设3名防空干部于省公安厅内做日常工作;撤销省公路 管理局,成立省交通厅(实际未成立)。除省府办公厅秘书处,民政厅优抚处,财经委员会综 合计划处,财政厅监察室,农业厅水利局、国营农场管理局,人民法院各庭(室),人民监察 委员会各处,检察署办公室,以及政法、文教委员会办公室(处)保留外,并根据工作需要在 工业、农业、商业、财政、林业、粮食等厅和财委、建筑工程局内设办公室,办公厅设行政 处,财经委员会贸易合作科改设为贸易合作处,文化教育委员会设干部文化教育处外,其他 省府各处室一律撤销,原则上执行省府厅(直属局、院)的科上不成立处,各委处以下不设科 的机构。方案规定,松江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共设28个委、厅、局、处,总编制1 427 人(公安、税务机关仍执行原编制,不计在内),另设转业、防空、战勤等3个临时机构。这次 调整后的省人民政府工作机构设置情况见图1—2。   
    松江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行政职掌,与黑龙江省基本相同。
    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一)市人民政府委员会
    1953年8月至1954年7月期间,哈尔滨市为中央直辖市,由东北行政委员会代管。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委员会,系由1951年9月10日至14日召开的哈尔滨市第三届各界人民代 表会议选举产生,并由政务院第154次政务会议于1952年10月10日通过任命的。当时由市长1 人、副市长2人,委员30人组成。此后未经改选,只是对少数成员作了调整。到1953年8月改 为中央直辖市时,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委员会共由27人组成,其中市长1人、副市长3人,委员 23人。在中央直辖期间,除有1名副市长调离外,余者均未变动。至1954年7月改为黑龙江省 省辖市之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委员会成员共有26人。
    (二)工作部门
    哈尔滨市改为中央直辖市后,市人民政府仍保留原有工作机构,即设有:办公厅、计划 委员会、城市建设委员会、政治法律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体育运动 委员会、外事处、地方工业局、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建筑工程局、商业局、工商管理局、 财政局、税务局、供销合作社总社、教育局、文化局、卫生局、统计局、人事局、民政局、 劳动局、公安局、人民检察署、人民法院等27个直属工作部门。1954年1月,市计划委员会 改为财政经济委员会;3月,成立市民族事务委员会;4月,成立市粮食局;6月,市建筑工 程局改称建筑工程管理局。至1954年7月改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领导之前,哈尔滨市人民政 府工作部门共有29个,具体设置情况见图1—3: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职掌范围与省人民政府各相应工作部门基本类似。市政 府独有的工作部门的行政职掌如下:
    城市建设委员会 领导本市城市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监督、检查本市一切建设工作; 指导建设、建筑工程管理、房地产管理等局的工作,并审查其执行。
    建设局 主管市政建设的规划实施,道路、桥梁、公园、广场的建设、保养和管理;公 私房屋建筑的登记、管理,及其他有关市政建设和公用事业事项。
    房地产管理局 主管本市公共房地产的管理、调配,及其他有关房地产管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