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所辖各级人民政府
一、省以下地方建制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时,松江、黑龙江两省省以下地方行政建制,均沿袭建国前夕所
设,两省共设有5市,72县、旗。市、县、旗均设人民政府,为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的行使政
权的机关。其中: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下设1市、39县、2旗,即:齐齐哈尔市,海伦县、绥化县、肇东县、
望奎县、安达县、青冈县、兰西县、肇州县、庆安县、明水县、绥棱县、铁骊县、拜泉县、
龙江县、讷河县、克山县、泰安县(1952年5月更名为依安县)、泰来县、甘南县、富裕县、
克东县、林甸县、嫩江县、北安县、德都县、景星县、通北县、镇赉县、洮安县(1950年10月
更名为白城县)、洮南县、安广县、大赉县、开通县、瞻榆县、瑷珲县、孙吴县、逊克县、
呼玛县、佛山县(今嘉荫县,1949年12月至1952年12月期间曾划属松江省),杜尔伯特旗、郭
尔罗斯后旗。除瑷珲、孙吴、逊克、呼玛、佛山5县人民政府由黑河行政督察专员公署领导
外,其余市、县、旗人民政府均由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
松江省人民政府下设4市、31县,即:哈尔滨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鹤岗市(1949年
11月由兴山市改称),五常县、巴彦县、双城县、宾县、呼兰县、阿城县、木兰县、通河县、
拉林县、尚志县、延寿县、方正县、宁安县、密山县、林口县、穆棱县、东宁县、海林县、
虎林县、鸡西县、富锦县、宝清县、依兰县、汤原县、集贤县、勃利县、萝北县、抚远县、
桦川县、桦南县、饶河县。上述35个市、县人民政府均由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
自新中国成立至1954年7月松、黑两省合并前的近5年期间,省以下行政建制处于基本稳
定的状态,其中黑龙江省未有变动。松江省只有个别变动,即:1952年9月29日,东北人民政
府民政部转示中央内务部批准,将原由汤原县所辖的伊春林区划出,设置伊春县;1953年8月
1日,哈尔滨市由松江省省辖市改为中央直辖市;1954年5月,经政务院批准,将原由集贤县
所辖的双鸭山矿区划出,设置其地位相当于县的双鸭山矿区,7月1日矿区人民政府正式成立。
伊春县和双鸭山矿区均直属于松江省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改为中央直辖市之初,设有9个市辖区,即:道里区、东傅家区、西傅家区、南
岗区、太平区、新阳区、香坊区、松浦区、顾乡区。1953年11月23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决
定,将9个市辖区调整为道里、南岗、太平、东傅家、西傅家、香坊、平房、王岗、松浦、顾
乡、天恒、朝阳等12个市辖区。各区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
二、市人民政府
1950年1月7日政务院公布的《市人民政府组织通则》规定,市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为市
人民代表大会(或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下同)和市人民政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市人民政府即为市的行使政权的机关。市人民政府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市长1人(必
要时得设副市长)及委员若干人组成之,并提请上级人民政府转请政务院或由政务院转请中
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任命。任期为1年,连选得连任。省辖市的市人民政府委员会在省人
民政府委员会直接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1)执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议和命令;(2)实施市人
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决议案;(3)拟定与市政有关的暂行法令,报告上级
人民政府批准施行;(4)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任免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提请上级人
民政府任免或批准任免主要行政人员,并在市的职权范围以内任免上述人员以外的行政人员;
(5)在国家概算或预算规定范围内,编制概算或预算和决算,提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
后,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核准;(6)统一领导和检查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黑龙江省所属齐齐哈尔,松江省所属哈尔滨(1953年7月改为
中央直辖市之前)、佳木斯、牡丹江、鹤岗等5市的人民政府,其工作机构及员额编制,基本
上均沿袭建国前夕之所设。
《市人民政府组织通则》规定,市人民政府委员会应根据市区之大小及工作需要,设立
各部门工作机构,原则是:(1)设民政、公安、财政、建设、文教、卫生、劳动等局、处、
科,并得设财经委员会;(2)设市人民监察委员会;(3)设市人民法院;(4)设市人民检察署。
《通则》还规定:市人民政府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承市长之命,主持日常事务,必要时得
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在秘书长领导下设秘书厅或处。根据上述原则规定,
1950年5月18日,东北人民政府对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作了具体规定,其中较大的城市(哈尔
滨、齐齐哈尔),一般设办公厅(秘书处)、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税务局、建设局、文
教局、计划局、卫生局、农业局、劳动局、工业局、商业局、房产管理局(处)、人民监察委
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署等机构。较小的城市(佳木斯、牡丹江、鹤岗),一般设秘书科、
民政科、公安局、财政科、税务科、建设科、工商管理科、文教科、计划科、卫生科、房产
管理科、农业科、劳动科、人民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署等机构。
此后,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工作任务的变化,各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机构不断充实和加强。
主要是普遍增强了一些经济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到1954年合省前,各市人民政府(不含哈
尔滨市)工作机构一般设有15个左右。其中: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设有办公室、人事科、人民监察委员会、经济计划委员会、劳动
科、财政科、税务局、粮食局、工商管理科、国营企业科、建设局、房地产管理科、农业科、
教育局、卫生科、民政局、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署等机构。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设有秘书科、人事科、人民监察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基本建
设委员会、建设科、计统科、劳动科、房地产管理科、农林科、财政科、税务局、工商管理
科、文教科、卫生科、民政科、防空科、战勤科、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署等机构。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设有人事科、劳动科、财政科、税务局、工商管理科、教育科、卫
生科、体育运动委员会、民政科、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署等机构。
鹤岗市人民政府 设有办公室、人民监察委员会、经济计划委员会、劳动科、建设科、
房产管理科、农林科、财政科、税务科、工商管理科、教育科、卫生科、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署等机构。
松、黑两省所辖各市之下一般分设若干区。区始设区人民政府。1949年底,根据东北人
民委员会的指示,为加强市的集中统一领导,减少层次,将区人民政府改为区公所,为市人
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1950年11月,政务院颁布《大城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通则》,规定:区人民行使政权的机
关为区人民代表大会(或代其职权的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下同)和区人民政府,在区人民代
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民政府即为区的行使政权的机关。区人民政府委员会为区一级的地方
政权机关,受市人民政府委员会的领导。1951年4月,政务院颁布《大城市区人民代表会议
组织通则》和《关于1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召开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指示》,要求“10万人
口以上的城市,应按照组织通则,于今年内普遍召开区的人民代表会议,并成立区级人民政
府。”根据上述规定和要求,齐齐哈尔、哈尔滨、牡丹江、佳木斯4市先后建立了区人民政
府。其中齐齐哈尔设7个(1952年增至8个)区人民政府,哈尔滨设9个(1953年增至12个)区人民
政府,牡丹江和佳木斯各设4个区人民政府。县级鹤岗市未设区政府,只在市政府之下设立6
个区公所。
根据《大城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通则》规定,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由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区长、副区长及委员若干人,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任命组成之。任期为1年,连选得连任。区
人民政府委员会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1)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议和命令;(2)
实施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决议案;(3)统一领导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的
工作;(4)根据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局、处的业务指示,监督与协助或指导各局、处在本区内
各分支机关的工作;(5)向市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兴革意见。区人民政
府的工作机构,一般设秘书室及民政、文教、卫生、工商等科(股)。1953年普选之后,松、
黑两省所辖各市(除鹤岗外)普遍召开了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了区人民政府委员会,一
般按照需要设立了民政、公安、劳动、文教、卫生、建设、工商、税务等科(股)。
三、县(旗)人民政府
1950年1月7日政务院公布的《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对县人民政府的性质、地位、隶
属关系、职权范围、工作机构设置以及会议制度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通则》规定,县
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为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下同)和县人民政府。在县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政府即为县的行使政权的机关。县人民政府委员会由县人民
代表大会选举县长1人(必要时得设副县长)及委员若干人组成之,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呈报中
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任命。任期为1年,连选得连任。县人民政府委员会在省人民政府委
员会领导之下行使下列职权:(1)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及各上级人民政府的决议和命令;(2)实
施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决议案;(3)拟定与县政有关的单行法规送请
省人民政府批准和备案;(4)除遵照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
规定外,分别提请省人民政府任免或批准任免,或自行任免或批准任免县的及所辖区、乡(
行政村)的行政人员;(5)废除或修改所辖区、乡(行政村)人民代表大会的与上级人民政府决
议命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6)在国家概算或预算规定的范围内,编制各该县的概算或预
算和决算,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核并呈报中央核准,并监督审核区、乡(行政村)财政收支;各
县的概算或预算和决算应提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或追认;(7)统一领导和检查县人民
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工作并领导和检查所辖各区、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松、黑两省所辖各县(旗)人民政府一般设有6至8个工作部门,
其中有:秘书室、民政科、财政科、粮食科(中等以下的县与财政科合设财粮科)、教育科(
小县与民政科合并设民教科)、建设科、公安局、人民法院。编制员额25~35人。《县人民
政府组织通则》规定,县人民政府委员会应根据县区之大小及工作需要设立各部门工作机构,
原则是:(1)设民政、财政、教育、公安等科或局;(2)设县人民监察委员会;(3)设县人民
法院;(4)设县人民检察署。《通则》还规定,县人民政府委员会设秘书,承县长之命主持
日常事务。
1950年6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群众
团体员额暂行编制(草案)》。该暂行编制草案规定,依据各县人口多少,在编制上划分为特
等、甲等、乙等、丙等、丁等5类。当时黑龙江省、松江省所属的县(旗)只有乙、丙、丁3等。
10月14日,东北人民政府为贯彻政务院颁发的编制草案,向所属各省市人民政府发出指示,
对东北地区县人民政府的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作出具体规定:县人民政府一般设秘书室、民
政科、公安局、财粮科、文教科、工商科(工商业少的县可以不设)、卫生院(非疫区不设)、
统计科、农业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署、人民监察委员会。乙等县编制153人,丙等县编制
133人,丁等县编制118人。其中林政机构人员由林业费开支,编制不包括在内。
根据《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和上述有关规定,以及此后中央人民政府和东北人民政府
关于整编的指示,松、黑两省所属各县(旗)人民政府的工作机构和编制不断进行了调整,总
的趋势是加强和增加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机构和编制,使之与大规模的有计划的经济建设相
适应。到1954年合省前,各县(旗)人民政府一般设有以下工作机构:秘书室、人事科(有的
县未设)、人民监察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的县不设财经委而设计划统计科)、计划科(
有的县未设)、交通科(有的县未设)、农业科、林业科(有的县合设农林科)、工商科(有的县
分设工业科、商业科)、财政科、粮食科(有的县合设财粮科)、教育科(有的县称文教科)、
卫生科、民政科、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署等。
四、区镇村街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松、黑两省在县之下一般实行区、村两级制,区设区人民政
府,村设村人民政府。各县辖区数量不等,一般设10余区;各区所辖行政村,少的设3个,
多的设20余个。此外,在人口比较集中的集镇设镇人民政府,其中较大的镇为区级,由县人
民政府直属;较小的镇为村级,由区人民政府所属。同时,在城关区和区级镇之下设若干街
人民政府,其地位与村人民政府相当。此后,街人民政府先后改设为街公所和街道办事处,
作为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松、黑两省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关于《东北解放区县、区、
村人民代表选举条例(草案)》及有关建政工作的指示精神,完成了建政工作。到1949年底,
两省共建675个区人民政府,8182个行政村人民政府。区、村两级人民政府的主要任务是:
组织和领导发展农业生产和互助合作运动,动员人力物力支援战争,开展拥军优属,搞好爱
国卫生、护林防火,维护社会治安等。
1949年11月16日,东北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建立县区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及村
人民代表大会的指示》。《指示》规定,区人民政府设主席、副主席各1人,区人民政府委
员会由委员9人至13人组成;村人民政府设主席、副主席各1人,村人民政府委员会由委员7
人至11人组成。
1950年12月30日,政务院公布的《区人民政府及区公所组织通则》规定:凡需作为一级
政权的区,得由县人民政府呈请省人民政府批准设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委员会为区一级
的地方政权机关,受县人民政府领导。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由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区长1人、
副区长及委员若干人组成之,并由县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任命。任期为1年,连选
得连任。区人民政府委员会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1)执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
议和命令;(2)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决议事项;(3)领导、检查
区人民政府的各部门及所辖各乡(黑龙江地区为行政村,下同)的工作;(4)提请县人民政府
任免所辖各乡人民政府的乡长、副乡长及委员;(5)废除修改或提请县人民政府废除、修改
所辖各乡人民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与上级人民政府政策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区人民政府设秘
书1人及助理员若干人,分工办理各项工作;因工作需要,得设各种经常的及临时的委员会。
政务院同时公布的《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对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的性质、
地位、隶属关系、职权范围、机构设置及会议制度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上述两个《通则》规定精神,松、黑两省从1951年开始,普遍召开区、村人民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了区、村人民政府委员会,进一步健全和稳定了区、村两级人民政府机构。
到1954年7月合省前,两省共设618个区(镇)人民政府,7 480个村(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