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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

  1954年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作出决定,将松江省与黑龙江省合并为黑龙江省; 同时,将原由中央直辖的哈尔滨市并入黑龙江省建制。8月1日,新的黑龙江省成立大会在省 会哈尔滨市举行。即日起,新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及所属各委、厅、局、院、署等行政机构 开始办公。
    1954年9月20日和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先后通过第一部《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 (简称《地方组织法》)。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即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均称人民委员会。1955年1月召开的黑龙江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 举产生了第一届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即行撤销。自此,黑龙江省人民委 员会共历3届。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爆发后,第三届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逐步陷于瘫痪; 1967年1月31日,正式被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