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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组织机构及职掌

  一、省人民委员会
    1954年8月新的黑龙江省成立之时,正值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夕,《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尚未正式通过颁布,因此,省的行政机关仍称省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颁布不久,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即于1955年1 月31日正式成立;同时,撤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 民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 政机关。省人民委员会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省人民委员会由省人民 代表大会选举省长1人,副省长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名额为25人至55人。组成人员因故 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省人民代表大会补选。省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
    省人民委员会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1)根据法律、 法令,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国务院的决议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并 审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实施情况;(2)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3)召集省人民代表 大会会议,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4)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5)停止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的执行;(6)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 当的命令和指示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7)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8)执行经济计划,执行预算;(9)管理市场,管理地方国营工商业,领导资本 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0)领导农业、手工业生产和互助合作事业;(11)管理税收工 作;(12)管理交通和公共事业;(13)管理文化、教育、卫生、优抚、救济和社会福利工作; (14)管理兵役工作;(15)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16)保障少数民族 的平等权利,帮助本省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 和文化的建设事业;(17)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人民委员会贯彻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了各种会议制度。根据地方 组织法规定,每月举行1次省人民委员会会议,必要时还可以临时举行会议。省人民委员会 会议由省长主持。省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省人民委 员会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有:(1)传达研究国务院的重要决议、命令和指示;(2)研究省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会议的召开,和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 决议的贯彻;(3)讨论全省重大的行政措施,通过省人民委员会发布的重要决议、命令和指 示;(4)听取和审查省长、副省长或各有关部门的重要工作报告;(5)讨论全省的财政预算和 决算;(6)讨论全省行政区划和组织机构的变动;(7)通过提请任免和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8)其他重大省政事项。
    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省长为处理日常工作,可以召开行政会议。会议不定期举行,由 省长主持,副省长、秘书长出席,副秘书长及省人民委员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的 主要内容是:(1)传达国务院及中央各部委有关重要决议、命令和指示,研究贯彻的措施; (2)讨论制定省人民委员会的工作计划;(3)听取所属各工作部门的汇报;(4)对全省行政工 作进行阶段性的检查、总结等。
    为了加强集体领导,省人民委员会建立了省长、副省长集体办公制度。省长办公会议一 般每周举行1次,由省长主持,副省长、秘书长参加,有关的副秘书长和部门负责人列席。 会议内容主要是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安排省人民委员会短期内的工作,以及审 核处理重要文电等事宜。
    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是由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1955年1月29日至31日召 开的黑龙江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第一届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本 届省人委由省长1人,副省长5人,委员29人,共35人组成。1956年5月,省长因工作调动提 出辞职,省人民代表大会同意免除其省长职务,并将1名委员补选为省长。同年12月,省人 代会又将3名委员增补为副省长,并新补选了3名委员。至此,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由37人组 成,其中省长1人,副省长8人,委员28人。
    1958年8月28日至9月3日召开的黑龙江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 第二届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本届省人委由省长1人,副省长8人,委员32人,共41人组成。
    1964年9月23日至30日召开的黑龙江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第三 届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本届省人委由省长1人,副省长8人,委员34人,共43人组成。1965 年12月,省人民代表大会增选副省长1人。1966年5月,中共中央决定任命1名副省长(因发生 “文化大革命”而未能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进行正式选举)。至此,第三届黑龙江省人民委 员会的组成人员共达45人,其中省长1人,副省长10人,委员34人。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爆发后,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开始受到“造反派”的冲击, 省长、副省长遭到点名批判。1967年1月16日,哈尔滨的一些“红色造反者”组织发表《接 管公告》,宣布夺取省、市党政财文领导大权。1月31日,“黑龙江省红色造反者革命委员 会”成立,正式取代了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任期未满的第三届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的省长、 副省长、委员均被夺权,停止履行职务。
    二、工作部门
    (一)省人民政府时期
    1954年8月1日,合省后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设有民政、公安、人事、财政、粮食、商业、 工业、农业、林业、交通、文化、教育、卫生等13个厅,统计、劳动、建筑工程等3个局,财 政经济、政治法律、文化教育、人民监察、扫盲工作、体育运动、协商等7个委员会,以及办 公厅、人民检察署、人民法院、外事处等工作部门。各部门职权不变。
    1954年8月25日,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央和东北局关于精简行政机构,提 高工作效率的指示精神,颁发《黑龙江省省级机关机构编制方案》,并对执行中的若干问题 作出决定,要求从9月1日正式起执行。据此方案,省人民政府增设计划委员会、司法厅和对 外贸易局;将建筑工程局改设为建设厅。新增设和改设机构的行政职掌是:
    计划委员会 负责审查省人民政府所属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计划草案,检查地 方国民经济计划的执行情况,编制物资平衡和分配草案,审查财政预算,研究经济情况报告 等。
    司法厅 掌管全省司法制度建设,人民法院的设置与废止,司法干部的管理与教育,公 证、律师的管理,司法统计及司法业务经费管理,开展司法宣传等工作。
    对外贸易局 负责执行国家下达本省的出口供货计划,扶持出口商品的生产。建设厅, 除主管全省建筑工程外,还负责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公有房地产管理等业务指 导工作。
    上述《方案》还规定,省政府机关单位的内部机构以减少层次为原则,基本采取厅、科 两层组织形式,各委、厅、局、院一般可设办公室为处级机构,并于计委、财委内设置若干 必要的处级机构,工业、财政、粮食、商业等4厅之监察室为处级机构。同时规定,省外事 处、交际处分别与哈尔滨市外事处、交际处合署办公;省转业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与黑龙江省 军区干部部合署办公,受省政府民政厅和省军区干部部共同领导。精简整编后,省人民政府 机构行政编制(不含公安厅)为2 231人(不包括勤杂人员)。是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 作部门和办公机构设置及编制员额具体情况见图2—1:   
    1954年9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来函精神,将省财委所属 气象科改为气象局,列为省人民政府建制,编制为34人(其中勤杂4人),暂列事业费开支。
    (二)第一届省人民委员会时期
    《地方组织法》规定,省人民委员会按照需要可以设立民政、公安、司法、监察、计划、 财政、粮食、工业、商业、交通、农林、水利、劳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运动等厅、 局、处或者委员会,并可以设立办公厅。民族事务较多的省按照需要可以设立民族事务委员 会。华侨事务较多的省按照需要可以设立管理华侨事务的机构。省人民委员会按照需要可以 设立若干办公机构,协助省长分别掌管省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的工作。省人民委员会 的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省人民委员会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组织法》还规定,省人民委员会的各工作部门受省人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并且 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领导。省人民委员会各工作部门在本部门的业务范围内,根据法律和法 令,省人民委员会的决议和命令,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主管部门的命令和指示,可以向下级 人民委员会主管部门发布命令和指示。省人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 己管理的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进行工作,并且监督他们遵守和执行法律、法 令和政策,但无权干涉他们的业务。
    1954年12月15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省人民委员会设置工作部门和办公机构的决 定》。为了便于各省人民委员会产生后,迅速组成人民委员会的工作部门和办公机构,国务 院决定:(1)原来省人民政府设有的民政、公安、财政、粮食、商业、工业、交通、农业、 林业、水利、教育、卫生等厅,对外贸易、建筑工程、邮电管理、劳动、统计、手工业管理、 气象、机要交通等局,计划、体育运动、民族事务等委员会,以及办公厅、参事室、宗教事 务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新华通讯社分社等机构,今后省人民委员会都要继续保留。但是 各部门的机构、编制和名称,必须按照各个省的具体情况和每一部门的实际工作需要,本着 精简节约的原则,进行调整,该分设的才分设,不该分设的就合并,该称厅的称厅,不该称 厅的可称局或处。组织的层次决不可重叠,人员编制决不准扩大。原来省人民政府的人民监 察委员会应改为监察厅。人事厅改为人事局(办理干部调配、任免、工资、福利及行政编制 等事宜)。文化事业管理局改称文化局。扫盲工作不必专设机构,其业务由教育厅掌管。畜 牧工作、华侨事务和外事工作较多的省,按照需要可设管理各该事务的机构。(2)原来省人 民政府设的政法、财经、文教委员会都应撤销。今后省人民委员会为了加强对各工作部门的 具体指导,密切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可依照地方组织法第38条的规定设置若干办事机构( 即办公室)。办公室是协助省长办事的机构,各省应根据需要和干部条件具体决定,人员应 精干,分口不宜多,机构不可大。大体以5个至多不超过7个办公室为宜。设立5个办公室可 分为:①政法办公室,负责掌管民政、公安、司法、监察工作;②文教办公室,负责掌管文 化、教育、卫生等工作;③工业办公室,负责掌管工业、手工业、劳动等工作;④财、粮、 贸办公室,负责掌管财政、粮食、商业、对外贸易和银行等工作;⑤农、林、水办公室,负 责掌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工作。交通邮电工作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 造的工作,可划归某一个或分别划归某几个办公室掌管,或由省长、副省长分工掌管。人口 多事务繁的省,亦可将交通邮电和国家资本主义单另分设办公室。人口少事务简单的省,办 公机构也可以少于5个。(3)省人民委员会设立的工作部门,应依据地方组织法第36条规定报 请国务院批准。(4)各省今后如因工作需要或中央主管部门决定增设其他工作部门时,都应 专案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在中央各部门在各省的行政事业机构,亦应报请国务院备案。(5) 省人民委员会的厅、局、处和委员会一律称:××省××厅(局、处、委员会)。
    1955年1月31日第一届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选举产生以后,其工作部门和办公机构仍沿 用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之所设,但原属省人民政府序列的省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署(已改 称省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不再属于省人民委员会的机构编制序列。 同年2月11日,省人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设立 工作部门和办事机构的方案》。2月21日,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厅发出通知,决定从即日起, 省人民委员会政法、文教、工业、基建、农林水、财粮贸、国家资本主义等7个办公室正式 开始办公。2月22日,省人民委员会又就内部机构设置问题报告国务院审定。6月4日,国务 院批复,同意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设立民政、公安、司法、监察、财政、粮食、工业、商业、 交通、农业、林业、教育、卫生等13个厅,劳动、文化、统计、人事、气象、机要交通(划 归省人委办公厅领导)、建筑工程、对外贸易、土地勘测(划归省农业厅领导)、手工业管理 等10个局,计划、民族事务、体育运动等3个委员会和办公厅、宗教事务处、外事处(称黑龙 江省人民委员会外事处),及政法、文教、工业、农林水、财粮贸、国家资本主义等6个办公 室。国务院批复指出,物资供应局是事业机构,可以设立,应划归计划委员会领导;基本建 设办公室,其他各省都未设立,黑龙江省最好不另设(此时实际已设立),如考虑确属需要时, 可另报国务院核定。国务院的批复还指出,邮电部黑龙江省邮电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黑龙 江省分行、新华通讯社黑龙江分社、物资储备局是中央有关部门设立在黑龙江省的分支机构, 不应列入省人民委员会的组成部门,但省人民委员会应根据各该机构的工作情况给以领导, 并且可以按照工作需要,将其分别划归有关办公室或厅联系指导。物资储备局可以由计划委 员会联系指导。
    根据国务院的上述批复,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各工作部门的编制设置,除所设的机构根 据工作需要在省的现行编制中进行适当调整外,其余部门仍按原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执行,不 予增加。是时,省人民委员会的工作部门和办事机构设置情况见图2—2。
    省人民委员会各工作部门的行政职掌与省人民政府时的同类工作部门的职掌基本相同。 新设立的各办公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政法办公室 负责掌管民政、公安、司法、监察、民族事务等工作。
    文教办公室 负责掌管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宗教事务等工作,并指导新华通讯社 黑龙江分社和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的工作。
    基建办公室 负责掌管基本建设工作,提供全省基本建设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并组织地方人力与物力等,以协助国家建设顺利的完成。
    工业办公室 负责掌管工业、手工业、交通运输、劳动工资等工作,并监督与协助中央 国营工业和铁路运输、邮电部门的工作及其在省内组织工业生产的协助工作。
    农林水办公室 负责掌管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气象、荒地测量开垦等工作。
    财粮贸办公室 负责掌管财政、税务、商业、外贸、粮食等工作,并负责指导省人民银 行和供销社的工作。
    国家资本主义办公室 负责掌管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综合情况, 研究政策,督促检查,联系各方,保证改造工作顺利完成,同时做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管理 方面的领导工作。
    各办公室均为内部工作机构,不单独对外,上下“条条”只是工作关系,不存在领导关 系。它们直接对省人民委员会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
    其后,省人民委员会对所设工作部门和办事机构又作了个别调整。
    1955年4月20日,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正式成立。8月13日,国务院批准,将省建 筑工程局改为省城市建设局。主要负责省内城市勘察测量、城市规划、民用建筑的设计与施 工,公用事业的设计、建筑和管理工作。9月24日,国务院批准,将农业部东北国营农场管 理局(驻哈尔滨)与省农业厅所属国营农场管理局合并,成立省国营农场管理厅。10月28日, 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决定将省物资储备局改称省储备物资管理局,暂作为省 人民委员会的组成部分,采取双重领导体制,行政上(包括政治工作和干部管理)受省人民委 员会领导,具体工作归省计划委员会负责,业务上受国家物资储备局领导,并受省计划委员 会指导监督。
    省人民委员会成立以后,其内部机构编制逐步增加。1955年春,根据国务院有关指示进 行了精简整编,但未达到应有效果。为了提高国家机关工作效率,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社 会主义改造的需要,1956年1月31日,省人民委员会召开第11次会议,遵照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做好国家机关精简工作的指示,结合本省具体情况,讨论通过了《关于黑龙江省各级地方 国家机关精简工作的计划》,并于3月27日下发执行。计划确定:省人民委员会除保留现有 的办公厅、国家资本主义办公室和3个委员会、14个厅、2个直属处外,根据“全面规划、加 强领导”的要求,其他机构作如下变动:(1)根据国务院关于撤销内地省、市对外贸易局的 指示,撤销省对外贸易局另设对外贸易部特派员办事处,受对外贸易部和省人民委员会双重 领导(2月4日省人民委员会有专门通知);(2)为了适应发展农业生产和巨大的移民垦荒任务 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水利工作的领导,将省农业厅所属之水利局改为省水利厅,直接受省 人民委员会领导;(3)根据国务院指示,为了加强对农产品采购工作的领导,并且逐步把统 一掌握国家农产品采购计划和主要农产品价格的任务负担起来,成立省农产品采购局,受省 人民委员会领导(1月27日省人民委员会有专门通知);(4)省人民委员会各办公室,除保留国 家资本主义办公室并适当紧缩外,其他各办予以撤销,增设若干副秘书长,并加强省人民委 员会办公厅的工作。各厅(局)原则上实行两级制,厅局之下一般只设科,某些部门因工作确 实需要,可设处或设个别的处(局),但处之下一般不设科(组)。省人民委员会所设37个单位 的编制,除个别新建单位因工作需要稍有增加、少数单位维持现状外,一般单位应贯彻执行 国务院指示中关于大力精简的精神进行紧缩。省人民委员会所属单位平均约紧缩原编制的20% 左右。精简的重点是:坚决裁并重叠的、性质相近的、可有可无的机构,划清业务范围,将 市、县能管的业务尽量下放;将机关行政事务人员和服务人员(勤杂人员)减少到最低限度; 坚决减少层次,切实改进工作方法、手续制度,减少公文、会议、表报等。这次精简整编到 本年7月底基本结束。省人民委员会直属机关共精简674人,占编制总数的158%,未达到精 简20%的预期目标。
    1956年4月13日,国务院正式批准,省人民委员会原设的7个办公室除保留国家资本主义 办公室外,其他6个办公室全部撤销;同时将农业厅所属的水利局改设为省水利厅。4月19日, 国务院批准,设立省和哈尔滨市合署办公的专家工作处,掌管省、市有关专家工作的全部事 宜,受国务院专家工作局和省人民委员会双重领导。6月14日,省人民委员会通知,经国务 院批准,原省土地勘测局改为省土地勘测管理局,负责管理全省荒地资源的勘测、利用和分 配。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省人民委员会作为地方政府的职能已经转变为主要是组 织领导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为了适应这一形势,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省人民委员会的 工作机构,于1957年初又一次进行精简整编。
    1957年1月16日,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省商业组织经营分工和调整机构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提出的有关原则,本着有利于支持生产,便利消费,便利商品采购和供应,减少 环节,和精简节约的精神,规定:除原有省商业厅、省供销社外,另设省服务厅,撤销省农 产品采购局,并将商业厅水产局改为省人民委员会直属局。商业厅,主管日用工业品和一部 分生产资料的收购和供应;服务厅,主管副食品的收购和供应,并对饮食业、服务业(旅馆、 理发、澡堂、照相、洗染)和城市房产工作进行领导和管理;省供销合作社(不属省人民委员 会序列),主管农副产品(粮食、油料除外)和农业生产资料、部分日用杂品陶瓷土纸的采购 和供应,以及废品的收购;水产局,主管水产行政和领导国营水产生产,组织群众生产及水 产供销业务。
    同年3月5日,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批准各部门机构、编制试行方案的通知》。根据 这一方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设有如下工作机构:办公厅、计划委员会、统计局、劳动局、 储备物资管理局、民政厅、公安厅、司法厅、人事局、监察厅、财政厅、粮食厅、商业厅、 服务厅、水产局、工业厅、手工业管理局(与手工业生产联合社筹备委员会合署办公)、交通 厅、城市建设局、农业厅、国营农场管理厅、水利厅、气象局、土地利用管理局、林业厅、 教育厅、卫生厅、体育运动委员会、文化局。行政编制共2 255人。
    同年3月28日,国务院批准,外贸部驻黑龙江省特派员办事处改为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局。 5月10日,省人民委员会决定,成立省节育工作委员会,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7月9日, 国务院批准,将省广播管理处与人民广播电台合并,设立省广播事业管理局(对外保留电台 名义),由省人民委员会直接领导。负责制定全省广播事业的长远和年度计划,审批各地、 市、县广播台的新建、扩建或撤销,以及管理人、财、物等工作。5月14日,省长办公会议 决定,撤销省人民委员会政法、文教办公室机构后,将其原主管的工作并入办公厅,在办公 厅内成立政法处和文教处。7月27日,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省人民委员会决定,成立省人 民委员会计量管理处,负责领导全省计量工作并兼负哈尔滨市的计量检查工作。9月27日, 根据中央统战部的要求,省人民委员会决定,成立省人民委员会参事室(1958年1月10日正式 成立),为安排民主人士的机构。行政领导由省人民委员会秘书长负责;干部管理由中共黑 龙江省委统战部负责,省人民委员会人事部门协助。其任务主要是有计划地组织社会上的旧 军政人员和旧知识分子等积极参加国家需要而又为他们力所能及的各项工作,研究政策、法 令,编辑资料,或配合人民代表、政协委员或其他有关部门视察、检查工作,反映情况,提 出建议等。
    1958年,中央决定对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将一部分原属中央的人、财、 物管理权下放给地方,并将许多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下放给地方管理,扩大地方经济管 理权限。为适应这种情况,省人民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作了部分调整。
    同年1月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下放工业体制的决定精神,省林业厅与东北林业总局哈尔 滨森林工业管理局、东北制材工业管理局正式合并,成立新的省林业厅。主要负责全省森林 采伐、木材加工,森林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营林造林等事宜。2月17日,经请示国务院批 准,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将工业、财粮贸、农林水3个办公室撤销(1956年曾决定撤销实际未 撤销),合并成立省经济委员会。该委员会是省人民委员会领导下的一个主管全省经济工作 的综合管理部门,它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国家的计划、政策法令,研究处理各种有关经济部 门之间或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工作的平衡衔接与协作问题,组织研究制定全省经济生活中重要 问题的规定、措施、方案,提供省人委采择实行,并组织和督促检查有关地区和单位贯彻执 行;根据有关政策、法令统一管理全省市场的物价工作;研究处理基本建设和城市建设中的 一些重要的经济事务及组织对基本建设的支援工作;以及凡过去由3个办公室及国家资本主义 办公室担负的各项工作任务,除能够交由办公厅办理的行文等业务和属于各厅局能够办理的 尽量交厅局办理外,均由省经委办理。
    同年3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省司法厅与省高级人民法院合署办公,对外仍保留司法 厅名义。4月1日,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科学委员会会议精神,决定成立省科学工作委员 会,主要负责制定全省科学技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并监督实施,编制全省科技发展规划等。 4月17日,经请示国务院批准,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将省储备物资管理局与物资供应局合并, 改称省物资局。该局主要负责全省物资收购、管理、供应、调拨和调剂工作,管理国家储备 物资和省的地方储备物资等。5月28日,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对地质部的批复精神,决 定将原中央地质部驻黑龙江省办事处改称黑龙江省地质局。该局主要负责省内地质测量及普 查找矿任务,由省人民委员会和地质部实行双重领导,其中有关地质计划、业务工作由地质 部领导,经济工作和政治工作主要由省人民委员会领导。6月21日,国务院批准,省服务厅、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水产局与商业厅合并,称省商业厅,对外仍保留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 名义;省气象局与省水利厅合并,称省水利厅;省土地利用管理局与农业厅合并,称省农业 厅;省城市建设局与原中央建筑工程部直属东北第三工程公司合并,称省建设厅。上述机构 于7月15日正式合并。同月,邮电部黑龙江省邮电管理局改称省邮电管理局,实行以省领导 为主的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体制。
    同年8月20日,国务院批准,撤销省工业厅和手工业管理局,成立省冶金工业厅、机械 工业厅、化工轻工业厅和手工业厅;以煤炭工业部哈尔滨煤矿管理局为基础,成立省燃料工 业厅;将水利电力部黑龙江省电业局(1958年1月1日正式成立)改为省电业局;省经济委员会 与计划委员会合并为省计划委员会;将国营农场管理厅并入省农业厅;增设省水利工程局。 上述新增设之机构职掌如下:冶金工业厅,掌管冶金和采矿工业生产业务;机械工业厅,掌 管机械工业生产业务;化工轻工业厅,掌管化工、轻工、食品、纺织等生产业务;手工业厅, 除主管原手工业管理局承办的业务外,并负责管理乡、社工业;燃料工业厅,主管全省煤炭、 石油等生产业务;水利工程局,负责全省的水利规划,治理水害,开发水利,发展农田水利 建设和领导水文站、网,测取、分析水文资料等。同月,成立省人民委员会暨哈尔滨市人民 委员会外事办公室,与省、市外事处合署办公。这次调整之后,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机构具体设置情况见图2—3:   
    (三)第二届省人民委员会时期
    1958年9月,第二届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组成之时,其工作部门和办事机构仍为第一届 省人民委员会时所设。此后,由于形势任务的不断变化,省人民委员会的工作部门和办事机 构进行了比较频繁的调整变动。
    1958年11月20日,省冶金工业厅与省机械工业厅合并,成立省重工业厅。12月,省手工 业厅撤销,并入省化工轻工业厅。
    1959年1月10日,省人民委员会决定,成立省基本建设委员会。其任务是组织贯彻中央 和省委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指示,保证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完成。1月24日,省人 民委员会决定,恢复成立省经济委员会,仍承担原有工作任务。2月19日,国务院批准,成 立省物价局(6月4日国务院批准改为省市场物价管理局),为省人民委员会的直属工作部门。 主要负责市场管理工作,维持市场正常秩序;掌管全省物价总水平,制定、调整、管理全省 主要工农业产品的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等。3月4日,省人民委员会根据中央转业建设委员 会电示精神,批准撤销省转业建设委员会,其工作由省民政厅接管。3月16日,省人民委员 会决定,将省航运管理局划归省交通厅领导,其职掌不变。4月4日,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将 省科学工作委员会改称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其隶属关系及职掌不变。6月17日,国务院批准, 将黑龙江省电业局改称黑龙江省电业管理局。仍实行以地方为主的电力工业部和省人民委员 会双重领导体制。6月19日,省人民委员会决定,成立省测绘管理处,设在省地质局内,并 由该局代管。负责省内有关测绘、规划、技术、管理、协作,以及测绘资料的收集、分析、 鉴定、编纂、管理、供应等工作。
    同年7月2日,国务院批准,成立省档案管理局。负责全省档案管理工作,并指导各级机 关文书处理工作。7月11日,国务院批准,撤销省司法厅和监察厅。原司法厅主管的司法行 政业务交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理;原监察厅主管的各项专业监察业务交由各业务厅(局)负责, 惩戒工作交省人事局办理。9月,省人民委员会决定,省暨哈尔滨市外事处与外事办公室合 并,成立省人民委员会外事办公室,对外仍保留省暨哈尔滨市外事处名义(1961年1月12日, 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省人民委员会外事办公室)。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撤销省计量管理 处,成立省标准计量局,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直接领导。负责组织实施计量法令,统一计量 制度,监督量具计器,建立地方基准和标准,检定仪器等工作。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成 立省农业机械厅。负责制定全省农业机械化和农业机械工业发展规划,组织农机制造业的基 本建设,改革、创造农机具,督导农机管理部门工作,培养农机技术人员等。11月9日,国 务院批准,成立省石油工业管理局。负责领导石油会战和石油工业管理工作。
    1960年1月1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煤矿企业实行以中央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的 决定和煤炭工业部的公函,省燃料工业厅改为煤炭工业部黑龙江省煤炭工业管理局,下设地 方煤矿局。对中央煤炭企业的管理,实行以煤炭工业部领导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对地方煤 炭企业的管理,实行以省人民委员会领导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4月14日,省人民委员会决 定,将省重工业厅分设为冶金、机械两个工业厅。省冶金工业厅负责全省冶金企业(包括中央 下放企业)的生产与管理工作;省机械工业厅为省人民委员会管理机械工业企业的职能部门。 7月27日,国务院批准,设立省畜牧厅,为省人民委员会的直属机构。负责全省畜牧业生产 发展及畜牧产品销售管理等工作。8月25日,国务院批准,将省物资局改为省物资厅。
    1961年1月召开的中共八届九中全会,根据1958年“大跃进”以来所造成的国民经济比 例严重失调的状况,决定从1961年开始,在两三年内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 针,对国民经济进行全面调整。会议强调加强中央的集中统一,改变由于权力下放过多而出 现的过于分散的现象。据此,从当年开始,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进行了较大调整, 主要是精简了前几年为加强对中央下放企业的管理而增设的机构;重新分设了少数由中央和 地方实行双重领导的机构;有的下放给黑龙江省管理的中央直属机构复归中央领导。同时, 对部分其他工作部门也作了必要调整。
    同年1月,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将省水利工程局并入省水利厅,改为二级局。3月21日,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将省物资厅所属的省机电设备成套公司由事 业单位改为行政单位,并更名为黑龙江省机电设备成套局,隶属省机械工业厅,实行以国家 第一机械工业部成套总局为主的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体制。5月3日,国务院批准,撤销省基 本建设委员会。原建委承担的业务工作并入省经济委员会。5月29日,国务院批准,设立省 农村工作委员会。负责全省农业战线生产建设和技术改造规划,部署和掌握农、林、水系统 的生产,协助省领导处理农村各项经济政策问题。8月21日,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将省化工 轻工业厅所属手工业管理局划出,成立省手工业管理厅(后增加省公社工业管理厅名义),同 时恢复省手工业合作社联合社,与省手工业管理厅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个牌子。主要负 责城乡手工业和人民公社工业的管理工作。9月22日,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将省商业厅所属 水产局改为省人民委员会的直属局,称省水产事业管理局,负责全省渔业企业的管理、生产, 水产品的收购、供销等事宜。9月28日,国务院批准,将国家物资储备管理工作从省物资厅分 出,设立省物资储备局,仍实行双重领导体制。11月29日,国务院批准,设立省财政贸易工 作委员会。该委受省人民委员会直接领导,负责原办公厅财粮贸办公室所主管的事项。
    1962年1月,黑龙江省邮电管理局改为邮电部直属企业,实行以邮电部领导为主的双重 领导体制。7月21日,国务院批准,将省人事局改为省人事监察厅。负责行政干部的任免、 调配、录用,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高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干部工资、福利,国家行政 机关及事、企业部门干部统计;国家行政机关及事、企业单位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情况的监察、 奖惩;全省编制工作等。8月1日,国务院批准,设立省民航管理局,实行中央与地方双重领 导体制。8月14日,国务院批准,撤销省畜牧厅,将原来业务并入省农业厅;撤销省石油工 业管理局,将原来业务并入省化工轻工业厅;撤销省公社工业管理厅,保留省手工业管理厅 和手工业合作社联合社,合署办公;省冶金工业厅与省机械工业厅合并为省机械冶金工业厅; 将省农业厅所属国营农场管理局划出,设立省农垦厅。9月22日,根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 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将原省机械工业厅所属省机电设备成套局改为黑龙江省机电设备成套局, 并为厅(局)级机构,受第一机械工业部机电设备成套总局和省计划委员会共同领导,以成套 总局领导为主。12月12日,成立省物价委员会,以省市场物价管理局为其办事机构,负责全 省物价水平的综合平衡,管理工农业产品的价格及非商品收费标准,协调各经济部门在物价 工作方面的关系和意见。
    1963年1月17日,国务院批准,将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所属标准计量局改为省标准计量局, 由省人民委员会直接领导,其职掌不变。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将省市场物价管理局改为 省物价局,同时成立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两局均为省人民委员会的直属机构。原省市场物价 管理局所掌管的市场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交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的具体任务是:对城乡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进行登记、发照管理;管理城乡市场;打击 投机倒把活动;核转商标等。12月9日,国务院批准,设立省气象局。12月24日,省人民委 员会办公厅通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省、市机构改为垂直领导的通 知,原黑龙江省物资储备局改由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国家物资储备局垂直领导,并改称“国家 物资储备局黑龙江储备物资管理局”。
    1964年4月30日,国务院批准,将省机械冶金工业厅改为省机械工业厅。同时,另设省 冶金工业公司。原省机械冶金工业厅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分别由省机械工业厅和省冶金工业 公司承担。5月16日,国务院批准,设立省水产局。负责原省水产事业管理局所主管工作。
    同年9月,第二届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是时,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共设有43 个直属工作部门和办事机构,另有储备物资、电业、地质、煤炭管理、邮电管理、人民银行 分行等中央有关部门与省人民委员会双重领导的机构。省人民委员会直属工作部门与办事机 构具体设置情况见图2—4。
    (四)第三届省人民委员会时期
    1964年9月,第三届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成立,其工作部门与办事机构仍沿袭第二届省 人民委员会所设。第三届省人民委员会自成立至1967年1月停止工作的两年多期间,其工作 部门及办事机构只作了个别调整。
    1964年11月16日,国务院批准,成立省人民委员会视察室。其主要任务是组织老干部协 助省人民委员会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1965年3月26日,国务院批准,设立省人民委员会文教办公室,为省人民委员会的直属 机构。主要任务是承担原办公厅文教办公室主管的全省高等教育工作。5月7日,根据中央关 于加强战备工作的指示,省人民委员会决定重新恢复人民防空机构,在省公安厅设防空处, 对外称省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成立国防工业办公室,为省人民委员会的直属机构, 主管全省军工生产和省内“小三线”建设。9月14日,根据中央对外文委的指示精神,成立省 人民委员会对外文化联络处,作为省人民委员会的直属机构,与中国人民对外文化友好协会 黑龙江省分会合署办公,一套编制,两块牌子。主管全省有关政府部门和文化团体的外事工 作,协助这些部门完成对外文委布置的各项任务。至此,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的直属工作部 门及办事机构共有46个。
    1967年1月,省人民委员会各工作部门相继被“造反派”夺权,原有机构及人员均由黑龙 江省红色造反者革命委员会所接管。   
    三、派出机关
    《地方组织法》规定,省人民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专员 公署,作为它的派出机关。专员公署代表省人民委员会督导检查所属各县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进行调查研究,并及时向省人民委员会提出报告和建议;完成省人民委员会临时交办的其他 事项。
    1954年8月松、黑两省合省之前,只有黑龙江省设有黑河专员公署。合省前夕,东北行政 委员会于7月21日批准,合省后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增设嫩江专员公署与合江专员公署。这样, 合省后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实际设有黑河、嫩江、合江3个专员公署。1955年1月,3个专署均 改为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的派出机关。其中,黑河专员公署驻瑷珲县黑河镇,领导瑷珲等5县; 嫩江专员公署驻齐齐哈尔市,领导龙江等9县1旗;合江专员公署驻佳木斯市,领导富锦等11 县。
    1956年3月6日,国务院批准,设立绥化、牡丹江两个专员公署。其中,绥化专员公署驻 绥化县,领导海伦等13县;牡丹江专员公署驻牡丹江市,领导尚志等9县。
    1958年8月16日,国务院批准,撤销绥化专员公署,设立松花江专员公署,驻哈尔滨市, 领导伊春市和海伦等13县。
    1960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撤销嫩江专员公署。翌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恢复嫩 江专员公署,仍驻齐齐哈尔市,领导齐齐哈尔市(1963年改为省直辖)和龙江等10县及杜尔伯 特蒙古族自治县。
    1965年5月15日,国务院批准,松花江专员公署由哈尔滨市迁驻绥化县。6月14日,国务 院批准,将松花江专员公署更名为绥化专员公署,仍驻绥化县;同时,新设松花江专员公署, 驻哈尔滨市,领导阿城等8县。至此,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共设有黑河、嫩江、合江、牡丹江、 绥化、松花江等6个专员公署,作为自己的派出机关。
    各专员公署内部所设工作机构,在1954年8月合省之初,一般有18个左右,其中有:办公 室(秘书室)、计划委员会、民政科、公安处、监察处、财政科、税务局、粮食局、工商科、 交通科、农业科、林业科、文教科、卫生科、人事科、机要交通分局以及省人民检察署分署、 省人民法院分庭等。不久,检察分署和法院分庭(改设为中级人民法院)划出,不再由专员公 署领导。
    1956年1月31日,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第11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3月27日下发了《关于 各级地方国家机关整编精简工作的计划》。《计划》指出:“专署工作任务均为督导性质( 黑河专署因处地偏僻,担负省委托的具体事项较多),其主要任务为协助省了解情况,研究 反映问题,传达上级指示,进行督导检查,总结交流经验。按此任务,现有之合江、嫩江两 专署可以大大紧缩和精简,紧缩之编制员额用以增设牡丹江、绥化两个新的专署。黑河专署 亦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精简整编。专署编制除黑河专署外共651人。合江、嫩江、牡丹江、 绥化等4个专署可分设为5个办公室,即:一办(政法)、二办(文教、卫生、体育)、三办(财 经企业、交通、劳动)、四办(农、林、水利)、五办(综合性办公室)。”黑河专员公署机构 设立办公室、公安处、监察处、税务局、计统科、财政科、商业科、交通科、农业科、林业 科、劳动科、工业科、粮食局等。
    1958年至1959年,随着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和省人民委员会有关部门的业务下放,加之 将省辖市(除哈尔滨外)分别划归各专署管辖,使专署权限扩大,工作量增加。适应形势任务 的需要,各专署相继成立了若干新机构。新增设的机构一般有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科 学工作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物资局、物价局、外贸局、农机局、畜牧局、冶金机械局、 建设局、水利局、卫生局等。至1961年底,各专署机构均增至30个以上,其中大专区(松花 江、嫩江)专署的工作部门达36个,其余3个专署设33个工作部门。其中各专署都设立的机构 有:办公室、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统计局、物资局、劳动局、公安局、民政局、宗教 局、人事监察局、建设局、工业局、轻化工业局、手工业局、交通局、商业局、财政局、税 务局、外贸局、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局、农机局、畜牧局、水利局、教育局、卫生局、文 化局、体育运动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个别专署设立的工作部门有:行政处、劳改局、 冶金机械局、财贸办公室、林管局等。
    1962年8月,根据国民经济调整的需要,下放给各专员公署的企业管理权限全部上收,专 署机关工作部门亦作了相应调整和精简。其中松花江、牡丹江两个专署除设粮食局、公安局 等专业机构外,还设有专署办公室、工业办公室、农业办公室、财贸办公室、文教办公室、 政法办公室等机构;嫩江专署设16个专业局;黑河专署除设工业、农业、财贸、文教等综合 办公室外,还设有计划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财政局、税务局、商业局、粮食局、公安 局。
    1963年5月24日,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委员会下达《黑龙江省各级国家机关、党派、 人民团体机构编制方案》,确定专员公署一般设办公室、民政局、公安局、人事监察局、财 政局(包括税务工作)、粮食局、商业局、工业局、交通局、物资局、农业局、水利局、农机 局、文教局、卫生局、经济计划委员会、劳动局等工作部门。在民族宗教事务较多的地区设 民族宗教局(处)。
    1964年,各专署增设视察室。
    1965年,各专署一般均增设了行政处、综合办公办室、统计局、税务局、林业局、农电 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等。此后,各专署机构又作了部分调整,到1966年各专署的工作部门一 般设25~30个。以绥化专署为例,所设机构具体情况见图2—5。
    四、驻外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成立之初,没有设立驻外工作机构。随着建设事业的发展,为了加 强与外省、市的经济协作,省人民委员会于1959年4月16日决定,在北京、上海、河北、辽 宁等4省、市设立协作办事处,分别称为黑龙江省驻北京协作办事处、黑龙江省驻上海协作 办事处、黑龙江省驻天津(当时为河北省省会)协作办事处、黑龙江省驻沈阳协作办事处。均 为处级机构,由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厅代管。5月1日,上述4个办事处开始办公。6月1日,黑 龙江省驻北京协作办事处更名为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驻北京办事处。
    省人民委员会各驻外办事处的主要任务是:代表省人民委员会同所在省、市及附近地区 进行经济联系,搜集、整理、提供信息,为加强本省同各地的经济协作服务;做好本省赴各 该地办理公务人员的接待服务工作;省人民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1960年4月9日,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我省驻外地办事处的领导关系、经费开支及名 称等问题的通知》。决定,各办事处的编制、人事、财务以及行政事务由省人民委员会办公 厅领导;经济业务由省经委、省计委共同领导。同时,将黑龙江省驻上海协作办事处改为黑 龙江省人民委员会驻上海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