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以下地方建制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省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自治州、县、自治县、
市的划分由国务院批准。
第一部《宪法》正式颁布前夕,1954年8月11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就东北区新的建制划
设问题发出通知,确定黑龙江省设立5市,3专区,64县,2旗,1矿区,共75个县级以上行政
建制单位。其中,省直辖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鹤岗(县级)5市,海伦、绥
化、肇东、望奎、安达、青冈、兰西、肇州、庆安、明水、绥棱、铁骊、拜泉、克山、克东、
北安、德都、通北、五常、巴彦、双城、宾县、呼兰、阿城、木兰、通河、拉林、尚志、延
寿、方正、宁安、密山、林口、穆棱、东宁、海林、虎林、鸡西、伊春39县,郭尔罗斯后旗
和双鸭山矿区。黑河专区管辖瑷珲、孙吴、逊克、呼玛、佛山5县;嫩江专区管辖龙江、讷
河、依安、泰来、甘南、富裕、林甸、嫩江、景星9县和杜尔伯特旗;合江专区管辖富锦、
宝清、依兰、汤原、集贤、勃利、萝北、抚远、桦川、桦南、饶河11县。全省面积469万平
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二十分之一;人口1 180万人。
1955年11月9日,国务院批准,佛山县更名为嘉荫县。
1956年3月6日,国务院批准,撤销景星县,将该县所属行政区域划归龙江县;撤销拉林
县,将该县所属行政区域划归五常县;撤销通北县,将该县所属行政区域划归北安县;撤销
桦南县,将该县所属行政区域划归桦川县;撤销海林县,将该县所属行政区域分别划归宁安
县、林口县和牡丹江市。成立绥化、牡丹江两个专区,将原由省直辖的绥化、北安、海伦、
望奎、德都、铁骊、绥棱、庆安、呼兰、巴彦、兰西、通河、木兰等13个县划归绥化专区管
辖;将原由省直辖的宁安、林口、鸡西、密山、方正、虎林、延寿、穆棱、东宁、尚志等10
县划归牡丹江专区管辖。同时,将原由省直辖的青冈、安达、克山、克东、拜泉、明水等6
县划归嫩江专区管辖。4月11日,国务院批准,郭尔罗斯后旗改称肇源县。此时,省直辖的
只有6市(其中县级市2个)、8县。
同年5月25日,国务院批准,成立双鸭山市(县级),撤销双鸭山矿区,以双鸭山矿区的行
政区域作为双鸭山市的行政区域。双鸭山市由省直辖。10月10日,国务院批准,撤销杜尔伯
特旗,设置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以原杜尔伯特旗的行政区域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的
行政区域。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受省人民委员会领导。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将铁骊
县改为铁力县、瑷珲县改为爱辉县。12月18日,国务院批准,撤销鸡西县,设置鸡西市(专
区级)。以原鸡西县的大部行政区域和穆棱县、林口县的部分行政区域为鸡西市的行政区域。
市人民委员会驻鸡西镇,受省人民委员会直接领导。
1957年7月26日,国务院批准,撤销伊春县,设置伊春市(专区级),以伊春县的行政区域
为伊春市的行政区域。翌年2月,伊春市人民委员会在伊春镇正式成立,由省人民委员会直接
领导。
1958年8月16日,国务院批准,撤销绥化专区,设置松花江专区,专员公署驻哈尔滨市。
同月27日,省人民委员会正式决定,将原由省直辖的伊春市和肇州、五常、双城、肇源4县,
原绥化专区所属的绥化、庆安、巴彦、木兰、通河、望奎、兰西、绥棱、海伦等9县一并划归
松花江专区管辖。同时,将原由省直辖的肇东、宾县、阿城3县和原隶属绥化专区的呼兰县划
归哈尔滨市领导;将原由省直辖的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鸡西、鹤岗、双鸭山6市,分
别划归所在专区管辖。至此,省人民委员会不再直接领导市(除哈尔滨市外)、县,各市、县
均由省人民委员会的派出机关专员公署领导。同时,哈尔滨市开始实行市管县体制。同年9
月5日,国务院批准,撤销德都县,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北安县;撤销铁力县,将其行政区域
并入庆安县。
从1960年开始,我国进入国民经济调整时期。为了适应经济调整和生产发展的需要,黑
龙江省省以下地方行政建制亦不断作了相应调整。
1960年1月7日,国务院批准,将北安县改设为北安市(县级),由黑河专区管辖。同时,
撤销虎林、饶河两县,将两县的行政区域合并设立虎饶县,由牡丹江专区管辖(1962年改属
合江专区)。4月1日,国务院批准,将宁安县划归牡丹江市领导(1962年改属牡丹江专区)。
4月29日,国务院批准,设立友谊县,撤销集贤县,以原集贤县的东部地区(友谊农场地区)
为友谊县的行政区域。县人民委员会驻友谊镇,实行县、场合一体制,由合江专区管辖。原
集贤县的西部地区划归双鸭山市。
同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撤销嫩江专区并调整松花江专区及哈尔滨市的管辖范围。
将原由嫩江专区所辖的拜泉、克山、克东、依安、泰来、龙江、讷河、林甸、甘南、嫩江、
富裕等11县和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划归齐齐哈尔市领导,齐齐哈尔市由省直辖;将原由嫩
江专区所辖的明水、青冈、安达3县划归松花江专区领导;将松花江专区所属的五常、双城、
巴彦、木兰、通河等5县划归哈尔滨市领导;将哈尔滨市所辖的肇东县划归松花江专区领导。
5月26日,国务院决定,撤销安达县,设立安达市(专区级),以原安达县的行政区域和肇州
县的部分行政区域为安达市的行政区域。安达市人民委员会驻安达镇,由松花江专区管辖。
12月10日,省人民委员会决定,鹤岗市升为专区级市。至此,全省设有哈尔滨、齐齐哈尔、
牡丹江、佳木斯、伊春、安达、鸡西、鹤岗等8个专区级市,其中哈尔滨、齐齐哈尔两市由
省直辖。
1961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恢复嫩江专区,将齐齐哈尔市,嫩江、克东、克山、拜
泉、讷河、林甸、依安、富裕、泰来、龙江、甘南11县和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划归其管辖。
1962年10月22日,国务院批准,恢复海林县,以合并于宁安县的原海林县的行政区域和
合并于林口县的原海林县的部分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恢复铁力县,以合并于庆安县的原
铁力县的行政区为其行政区域;撤销友谊县,恢复集贤县,以合并于双鸭山市的原集贤县的
行政区域和友谊县的行政区域为集贤县的行政区域。3县分别由牡丹江、松花江、合江专区
管辖。
1963年6月29日,国务院批准,撤销北安市,恢复北安县、德都县。两县仍分别管辖原
有之行政区域,均由黑河专区领导。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设立绥滨县,以富锦县松花江
以北的绥滨地区为其行政区域。绥滨县由合江专区管辖。
1964年1月15日,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将原由嫩江专区和松花江专区
分别管辖的齐齐哈尔市和伊春市均改由省直接领导。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设
立大兴安岭特区,由林业部直接领导,同时接受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领导。7月2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大兴安岭特区人民委员会,实行政企合一体制,由大兴安岭会
战指挥部和所在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双重领导,地方行政工作受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领导。
8月10日,国务院批准,以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和黑龙江省呼玛县的各一部分行政区
域为大兴安岭特区的行政区域。特区人民委员会驻加格达奇,由省人民委员会直辖。
同年6月5日,国务院批准,撤销虎饶县,恢复虎林县、饶河县;恢复桦南县。饶河、虎
林、桦南3县分别管辖原有之行政区域,均受合江专区领导。设立鸡东县,以鸡西市和密山
县的各一部分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鸡东县由牡丹江专区管辖。6月23日,中共中央、国
务院批准,撤销伊春市,设立伊春特区,以原伊春市的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特区人民委
员会驻伊新区,由省人民委员会直接领导。特区实行政企合一体制,政府工作中有关林业企
业的工作以林业部领导为主,有关地方工作以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领导为主。撤销安达市,
设立安达特区(对外仍称安达市),实行政企合一体制。特区人民委员会驻萨尔图镇。政府工
作中有关企业工作以石油部领导为主,有关地方工作以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领导为主。同日,
国务院批准,恢复友谊县,仍管辖合并于集贤县之前的原友谊县的行政区域,实行政企合一
体制,由合江专区领导。
1965年2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在勃利县七台河煤矿进行政企合一试点工作,
建立七台河特区(县级),以勃利县七台河镇所辖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特区人民委员会驻
七台河镇,由合江专区领导。3月27日,国务院批准,恢复安达县,以安达市(特区)的部分行
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县人民委员会驻安达镇,由松花江专区领导。6月14日,国务院批准,
松花江专区更名为绥化专区,专署驻绥化县。同时,新设松花江专区,专署驻哈尔滨市,管
辖原由哈尔滨市所属的宾县、阿城、呼兰、通河、五常、木兰、双城、巴彦等8县。8月23日,
国务院批准,设立同江县,以抚远县西部地区为其行政区域,由合江专区领导。12月28日,
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将松花江专区管辖的安达市(特区)改由省直辖。
1966年2月8日,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将原由各有关专区管辖的牡丹江、
佳木斯、鸡西、鹤岗、双鸭山(同时升为专区级市),改由省直接领导。至此,全省共设6个专
区,3个特区,7个专区级市,64个县,1个自治县,1个县级特区;另有36个市辖区、18个特
区辖区、4个特区辖镇,计140个县级以上行政建制单位。
二、市(特区)人民委员会
1954年8月合省之初,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直辖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4个专
区级市和鹤岗1个县级市。各市的行政机关为市人民政府。各市人民政府的组织机构仍沿袭合
省前之所设,其职权不变。
1955年1月至2月期间,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各市相继召开人民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市人民委员会。市人民委员会即市人民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
行机关,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市人民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市长1人,副市长若干
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名额为9人至25人,人口特多的市不超过45人。市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
两年。市人民委员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使的职权与省人民委员会相同。
关于市人民委员会工作部门的设置,《地方组织法》第32条规定: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
人民委员会按照需要可以设立民政、公安、司法、监察、计划、财政、粮食、税务、工业、
商业、劳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运动、各项市政建设和公用事业等局、处或者委员会,
并可以设立办公厅。民族事务较多的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按照需要可以设立民族事务委员会。
华侨事务较多的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按照需要可以设立管理华侨事务的机构。直辖市、设区的
市的市人民委员会按照需要可以设立若干办公机构,协助市长分别掌管人民委员会所属各部
门的工作。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按照需要可以设立民政、公安、财政、粮食、税务、工
商、建设、劳动、文化教育、卫生等科或者局,并且可以设立办公室。市人民委员会的各工
作部门受市人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并且受上级人民委员会主管部门的领导。《地方组织法》
还规定,市人民委员会的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市人民委员会报请上一
级人民委员会批准。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成立之初,所辖有的4个专区级市中,哈尔滨、齐
齐哈尔两市为设区的市;牡丹江和佳木斯两市为不设区的市。各市人民委员会成立伊始,其
工作部门基本上沿袭原市人民政府之所设。此后,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原则和工作需
要,对机构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到1956年底(设置较晚的市,以市人民委员会成立之时为准),
各市人民委员会所设工作部门和办事机构情况如下:
哈尔滨市人民委员会 设有办公厅、国家资本主义办公室、计划委员会、城市建设委员
会、民族事务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民政局、公安局、监察局、司法局、劳动局、统计
局、农业局、第一工业局、第二工业局、手工业管理局、建设局、建筑工程管理局、房地产
管理局、公用事业管理局、财政局、税务局、商业局、工商管理局、粮食局、教育局、文化
局、卫生局、人事处、交际处、外事处(与省外事处合署)、外国专家工作处(与省专家工作
处合署)、宗教事务处、物资供应处等34个机构。
齐齐哈尔市人民委员会 设有办公厅、经济计划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体育运动委
员会、民政局、公安局、监察局、劳动局、农林局、地方工业局、建设局、财政局、税务局、
商业局、粮食局、教育局、文化局、卫生局、统计处、手工业管理处、公用事业管理处、房
地产管理处、人事处、民族宗教事务处等24个机构。
佳木斯市人民委员会 设有办公室、计划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民政科、人事科、
公安局、监察处、劳动局、统计科、农林科、地方工业局、城市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处、财
政科、税务局、商业局、粮食局、教育局、文化科、卫生局、民族宗教事务科等21个机构。
牡丹江市人民委员会 设有办公室、计划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民政科、人事科、
公安局、劳动科、农业局、地方工业局、手工业管理科、城市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处、财政
科、税务局、商业局、粮食局、教育局、卫生局等18个机构。
鸡西市人民委员会 1957年3月正式成立时,设有办公室、经济计划委员会、体育运动
委员会、民政科、人事科、公安局、劳动局、农林水利局、地方工业局、城市规划管理局、
公用事业科、财政科、税务局、商业局、服务局、粮食局、市场物价管理局、文教局、卫生
科等19个工作机构。
伊春市人民委员会 1958年2月正式成立时,设有办公室、计划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
会、民政局、人事处、公安局、劳动局、农林局、第一工业局、第二工业局、冶金工业局、
建设科、房地产管理处、财政局、商业局、粮食局、文教局、卫生局等18个工作机构。
安达市人民委员会 1960年6月正式成立时,设有办公室、行政处、计划委员会、经济
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畜牧局、农业机械
局、第一工业局、第二工业局、手工业管理局、石油工业管理局、交通局、建设局、统计局、
物资局、劳动局、民政局、人事局、政法工作部、公安局、财贸办公室、财政局、商业局、
粮食局、市场物价管理局、服务局、教育局、文化局、卫生局等33个工作机构。
鹤岗市人民委员会 1961年1月正式升格为专区级市,其时,工作部门和办事机构设有
办公室、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统计局、劳动局、
物资局、农业局、林业局、农机局、工业局、手工业管理局、交通局、城市建设局、房地产
管理局、民政局、人事局、公安局、财政局、税务局、服务局、粮食局、市场物价管理局、
教育局、文化局、卫生局、广播事业管理处等28个。
从1958年以后,随着经济体制的变化,各市人民委员会工作机构不断膨胀,到1960年大
部分已达到45至55个。在国民经济调整期间,对市人民委员会机关进行了精简整编。1961年,
大城市(哈尔滨、齐齐哈尔)人民委员会调整为43个工作部门,中等城市(牡丹江、佳木斯等)
人民委员会调整为36个工作部门,小城市(鹤岗、鸡西等)人民委员会调整为34个工作部门。
1962年,又进一步精简了机构,主要合并了一些工业局和城建局。
1964年,伊春市、安达市相继改设为特区,并新设大兴安岭特区。特区人民委员会与林
业(石油)管理局的大部分部门为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其中:
伊春特区人民委员会 设有办公室、计划委员会、人事监察局、民政局、公安局、统计
局、劳动局、物资局、财政局、税务局、工商物价管理局、林政局、农业机械局、地方工业
局、交通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文教局、卫生局、体育运动委员会、广播事业管理局等。
安达特区人民委员会 设有办公室、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劳动局、民政局、公安
局、财政局、税务局、商业局、粮食局等。
大兴安岭特区人民委员会 设有办公室、计划委员会、财贸经济委员会、民政局、公安
局、劳动局、农牧局、林业局、建设局、交通局、财政局、商业局、粮食局、税务局、物资
局、文教卫生局等。
1966年2月,双鸭山市升为专区级市。双鸭山市人民委员会的工作部门和办公机构设有
办公室、经济计划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人事监察局、劳动局、民政
局、公安局、统计局、物资局、标准计量局、农业局、林业局、工业局、手工业管理局、交
通局、建设局、财政局、税务局、商业局、粮食局、工商物价管理局、服务局、教育局、文
化局、卫生局、广播事业管理局、档案管理处、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人民防空委员会办
公室、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等31个。
到1966年底,黑龙江省共设7个专区级省辖市,各市人民委员会工作部门和办公机构的设
置分别在26个到43个之间,其中哈尔滨市设43个,齐齐哈尔市设38个,牡丹江市设33个,佳
木斯市设32个,双鸭山市设31个,鸡西市设29个,鹤岗市设26个。4个中心城市和3个工矿城
市市人民委员会机构设置的具体情况分别见图2—6、图2—7、图2—8:

各市人民委员会之下设区人民委员会。合省之初,只有哈尔滨、齐齐哈尔两市设区,随
着城市规模的不断发展,到1966年,除双鸭山市之外其余6市都设有市辖区,其中,哈尔滨
市设有8个区,齐齐哈尔市设有7个区,牡丹江市和佳木斯市各设4个区,鸡西市设有5个区,
鹤岗市设有8个区,全省共有36个市辖区。按照《地方组织法》规定,区人民委员会由区人
民代表大会选举区长1人,副区长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名额为9人到21人。每届任期两
年。区长主持区人民委员会会议和区人民委员会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区人民委员
会受市人民委员会直接领导,其职权相当于县人民委员会。1958年至1961年期间,大部分市
辖区成立了城市人民公社,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与区人民委员会为一套机构。原区长改称公
社社长或主任。
关于市辖区人民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地方组织法》第34条规定:按照需要可以设立民
政、生产合作、工商管理、建设、劳动、文化教育、卫生等科或者股,并且可以设立办公室。
市人民委员会的公安、税务等局可以在市辖区设立分局。市辖区人民委员会的各工作部门受
人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并县受上级人民委员会主管部门的领导。《地方组织法》第36条规
定,市辖区人民委员会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区人民委员会报请市人民
委员会批准。
各市辖区人民委员会依据管辖区域大小、人口多少、经济发展程度以及政务繁简的不同,
所设工作部门亦不相同,而且在各个不同的时期均有调整变化,总的趋势是逐渐增加。20世
纪50年代中期,区人民委员会一般设10余个工作部门,到60年代初期,一般增至20个左右。
例如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委员会,1960年设有办公室、人事监察科、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经
济计划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民政科、劳动科、公安分局、农业局、畜牧局、工业局、
建设局、财政局、商业局、粮食局、服务局、工商物价管理科、文教科、卫生科等机构。
《地方组织法》还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经上一级人
民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黑龙江省各市辖区和不设区
的市的人民委员会均设有街道办事处。
专区级市的市人民委员会除直接管辖区人民委员会外,在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期间,还
有部分市曾实行过市管县体制,直接领导县人民委员会。从1958年开始,哈尔滨市最先实行
了这一体制,初辖4个县。1959年9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直辖市
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从法律上确定了市领导县的体制。之后,齐齐哈
尔、牡丹江两市又于1960年开始实行这一体制,其中齐齐哈尔市领导12个县(自治县),牡丹
江市领导1个县。同年,哈尔滨市所辖县增加到8个。但是经过一段时间实践证明,由于当时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还不高,市管县后没有达到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迅速发展的预期目
的。因此,从1961年以后,陆续将市辖县仍改由专员公署领导。
各专区级特区人民委员会之下设区或镇人民委员会。到1966年,伊春、安达、大兴安岭
等3个专区级特区共设有18个区和4个镇,其中伊春特区辖14个区、1个镇,安达特区辖3个镇,
大兴安岭特区辖4个区。上述区、镇均为县级行政建制,设人民委员会为其行政机关,但直
到“文化大革命”爆发,大兴安岭特区所辖区的人民委员会尚未正式建立起来。伊春特区所
辖区人民委员会均与所在地区林业局合并,实行政企合一体制,区人民委员会的工作部门亦
为林业局的工作机构,受特区人民委员会和伊春林业管理局双重领导。
县级市人民委员会的机构设置按《地方组织法》中关于不设区的市人民委员会机构设置
的规定办理,与县人民委员会大体一致。
县级七台河特区人民委员会的机构设置亦与县人民委员会相当,但与七台河矿务局的大
部分机构合二为一。
三、县(旗)人民委员会
1954年8月,松江、黑龙江两省合并后,新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共辖有66个县人民政府
和2个旗人民政府。1955年3月前后,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各县(旗)相继
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本县(旗)第一届人民委员会。各县(旗)人 民委员会均隶属
于省人民委员会,其中部分县(旗)人民委员会分别由省人民委员会的派出机关——各专员公
署直接领导。1956年,两个旗人民委员会分别改设为县人民委员会和民族自治县人民委员会。
此后几经变更,到1966年底,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共辖有65个县(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均分
别由各专员公署直接领导。
依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人民委员会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长1人,副县长若
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名额为9人至21人,人口和乡、镇特多的县至多不超过31人。每届任
期两年。县长主持县人民委员会会议和县人民委员会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县人民
委员会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所行使之职权,与市人民委员会相同。
《地方组织法》第33条规定,县人民委员会的工作部门和办事机构,按照需要可以设立
民政、公安、财政、粮食、税务、工商、农林、交通、文化教育、卫生等科或局,并且可以
设立办公室。县人民委员会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县人民委员会报请上
一级人民委员会批准。县人民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
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根据上述原则规定,1955年各县人民委员会成立以后,对所属工
作部门作了相应调整。到是年底,一般设有办公室、计划委员会、民政科、财政科、税务局、
粮食局、统计科(2万人口以下的县不设)、劳动科(固定产业工人15万人口以上的县设立)、
文教科(有的县分设为文化、教育2科)、卫生科(2万人口以下的非疫区与文教科合并)、人事
科(与县委组织部合署,只保留人事科名义)、农林局(耕地15万公顷以下的县称科,林区或造
林千公顷以上的县分设林业科)、交通科(公路汽车运输较发达的县设立)等机构。
1956年,全省农业、手工业合作化和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取得决定性胜利,城乡
生产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县人民委员会的工作任务日益繁重。为了改善领导,改进工作,
提高工作效率,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精简机构、紧缩编
制、调整干部”的方针,经省人民委员会第78次省长集体办公会议讨论确定,从1956年7月
起,对县人民委员会的工作部门与办事机构作了一次较大的调整。调整以后,县人民委员会
一般设有办公室、计划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民政科、人事科、公安局、统计科(少数
县与计划委员会合并设立计统科)、财政科、税务科、粮食局(科)、商业局(科)、农业局(科)、
林业科、水利科、工业科、手工业科、交通科、房产管理处、教育局(科)、文化科、卫生科,
部分县设立劳动科、建设科、移民科、农产品采购科等机构。各县人民委员会机构设置具体
情况见图2—9:
从1957年开始,根据形势和工作任务的变化,各县人民委员会的机构又不断作了调整。
到1961年,较大的县一般设27个机构,中等县和小县一般设25至26个机构。此后,又几经变
更,到1963年各县人民委员会的工作部门与办公机构一般设有办公室、经济委员会、市场物
价委员会(7万人口以下的县不设)、体育运动委员会(与教育科合署)、民政科、公安局、人
事监察局、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人事监察局合署)、统计科、计量所、劳动科、物资科(与
物资综合公司合署)、工业科、手工业科(与手工业联合社合署)、交通科、建设科(与房产管
理处合署)、财政科、税务科、商业科、粮食科、水产科(与水产公司合署)、农业科、林业
科(与林业经营局合署)、水利科(7万人口以下的县不设)、农机科(与农机站合署)、农村电气
化科(与电业所或发电厂合署)、文化科、教育科(有21个县与文化科合设文教科)、卫生科等。
其中,有些县的部分科改称为局。此外,爱辉、呼玛、逊克3县设有民族事务委员会。
1964年以后,县人民委员会的机构只作了个别调整,主要是:计量所改为计量科,增设
安置办公室、水电办公室、广播事业管理科等。
旗人民委员会(初称旗人民政府)是在蒙古族聚居地区设置的县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由旗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旗长、副旗长和委员组成,其职权范围及工作部门和办事机构的设置均与
县人民委员会基本相同。1956年,两旗人民委员会分别改设为县人民委员会和自治县人民委
员会。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是该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长、副县长
和委员组成,其职权范围及工作部门和办事机构的设置亦与县人民委员会基本相同。
四、乡(镇)人民委员会和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
(一)乡(镇)人民委员会
1954年8月合省之初,县(旗)人民政府之下仍设区、村两级人民政府。1955年初,各区、
村人民政府先后改设为区、村人民委员会。
1956年春,为了适应农业合作化发展和农村各项事业全面规划的需要,并与全国行政建
制划一,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省人民委员会颁布《关于并村划乡工作方案》,
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并村划乡。一般是将原三四个行政村合并为一个乡。全省将原有7 483
个村(镇)和新建的434个移民新村合并为1 713个乡(镇)。并村划乡后,各地普遍召开
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了乡(镇)人民委员会。依据《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民
委员会由乡(镇)长1人,副乡(镇)长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名额为3人至13人。每届任期
两年。乡(镇)长主持乡(镇)人民委员会会议和乡(镇)人民委员会的工作,副乡(镇)长协助乡(
镇)长工作。乡(镇)人民委员会作为基层政权机关,隶属于县(市)人民委员会。
乡(镇)人民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1)根据法律、法令、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发布决议和命令;(2)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的选举;(3)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4)管理财政;
(5)领导农业、手工业生产,领导互助合作事业和其它经济工作;(6)保护公共事业;(7)管理
文化、教育、卫生、优抚和救济工作;(8)管理兵役工作;(9)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
保障公民权利;(10)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11)办理上级人民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民委员会按照需要设民政、治安、武装、生产合作、
财粮、文化教育、调解等工作委员会,吸收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其他适当的人员参加。
在需要的时候,可以设文书1人。人口和工商业较多的镇人民委员会,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
可以设立有关工作部门。
1956年8月,省人民委员会颁布关于撤销农村区的决定,到1957年,全省的农村区全部撤
销,由县人民委员会直接领导乡(镇)人民委员会。到1958年6月,全省共设1186个乡(镇)人民
委员会。各乡(镇)人民委员会一般设乡(镇)长1人,副乡(镇)长1人至3人,文书1人至2人。
(二)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
1958年秋,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各市、县普遍进行了“并社撤乡”工作,全省共建立
了718个人民公社。原有乡人民委员会逐步撤销,相继成立了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
农村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体制,公社管理委员会既是基层政权组织(代行乡人民委员会
的职权),又是集体经济的领导机构。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由公社社员代表大会(乡人民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公社管理委员会一般由主任(社长)1人,副主任(副社长)若
干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名额为20人至40人,比原来的乡(镇)人民委员会人数明显增加。公
社管理委员会内设民政、公安、司法、生产、财粮、文教、卫生助理员和秘书等。
人民公社化以后,不少地方由于受“越大越好”思想的影响,人民公社规模不断扩大,
一般将原来的2~3个乡合并为1个公社,每县所辖人民公社在8至13个之间。到1960年6月,
全省的人民公社又合并为598个,60多个县辖镇人民委员会也都换上了镇人民公社管理委员
会的牌子。国民经济调整期间,调整了农村人民公社的规模,人民公社数量增加,行政区域
缩小。到1965年底,全省共有农村人民公社867个,镇人民公社91个,国营农牧渔场乡(镇)91
个。农村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除主任(社长)、副主任(副社长)外,一般设有秘书和民政、
公安、武装、统计、劳动、农业、畜牧、财粮、会计、工商、建设、文教卫生等助理员。编
制在13人至25人之间。国营农牧渔场乡(镇)人民委员会,也即是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是在
国营农牧渔场辖区内建立的基层政权组织,与农牧渔场场部为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受所在
地区的县(市)人民委员会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