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
1966年5月和8月,中共中央相继发布《五·一六通知》和《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
决定》(即“十六条”),标志着“文化大革命”的全面发动。“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黑
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不断受到“造反派”的冲击,领导人员受到批判斗争,一些机关、部门被
查封、接管,省人民委员会的工作逐步陷入瘫痪状态。1967年1月31日,有10余万群众和驻军
指战员及部分领导干部参加的“黑龙江省红色造反者大联合大夺权誓师大会”在哈尔滨举行。
大会宣布成立“黑龙江省红色造反者革命委员会”,并以省红色造反者革命委员会的名义发
布《第一号通告》,宣称:自即日起,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委员会的一切大权,归省红
色造反者革命委员会。2月2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肯定了黑龙江省“造反派”夺权的
“经验”。从此,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正式取代中共黑龙江省委和省人民委员会,成为党、
政合一的地方最高权力机关。1969年1月,成立中共黑龙江省核心小组;翌年5月,改称中共
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核心小组。核心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省革命委员会内。1971年8月,中共
黑龙江省委重新组建,其办事机构仍设在省革命委员会内。1973年6月,省委办事机构从省革
委会中划出单设,省革命委员会成为地方国家政权机关。
省革命委员会成立以后,夺权风暴很快刮遍全省各地。到1968年5月,全省各专员公署和
各特区、市、县人民委员会均被夺权,分别建立了有领导干部代表、解放军代表和群众组织
代表参加的所谓“三结合”的地区(特区)、市、县革命委员会。
省革命委员会及所属各地市县革命委员会是在国家法律制度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下成立
的,其人员组成及产生办法,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作用及职权范围等,均无法律依据;组
织机构的设置及工作人员的任免也无正常的法定程序。直到1975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才首次正式确立了地方各
级革命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根据《宪法》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除保留了原地方各级
人民委员会所具有的“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地位外,还将原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作为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改为“常设机关”。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重新恢复了与原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所相同
的性质和地位,明确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都对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国务院统一领导。”
省革命委员会成立以后的长时间内,一直把进行“阶级斗争”作为施政的首要任务,而
没有把主要的精力放在组织全省人民进行经济建设方面上来。林彪反革命集团垮台以后,一
批老干部相继参加省革命委员会的领导工作,他们在中央坚持正确路线的领导同志和广大群
众的支持下,为恢复和发展黑龙江省经济建设和文教事业等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1976年10
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省革命委员会逐步摆脱“左”
的思想的束缚,把施政工作的重点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方面转变,开始真正履行作为地方
人民政府应有的职能,为改变黑龙江省在“文化大革命”中遭到严重破坏而濒临崩溃边缘的
国民经济状况,作出了积极努力,并取得显著成效。
1979年12月26日,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根据同年6月颁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
关决议,决定将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改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存续了近13年的黑龙江省革命
委员会遂停止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