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革命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初称黑龙江省红色造反者革命委员会。1967年3月23日,改称黑
龙江省革命委员会。
省革命委员会成立之时,没有正式公布组成人员。1967年2月1日,省红色造反者革命委
员会召开“勤务组”会议,决定省革委会设班长1人,副班长2人,顾问2人。2月8日,省红色
造反者革命委员会发布《第二号通告》,宣布:革命委员会暂由17名委员组成,设班长1人,
副班长2人;在委员中由5人组成“勤务组”,“许多重大问题,革命委员会的全体委员未讨
论决定之前,先由勤务组考虑提出意见。”
1967年3月17日,省红色造反者革命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文化革命小组的建议,决定革
命委员会由51名委员组成,其中常务委员19人;同时,将革命委员会班长改称主任委员,设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人。3月30日,省革命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将省革命委员会委员
增至125人,常务委员仍为19人。同年6月1日,省革命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省革命委
员会委员暂定为185名,其中群众组织代表92名,解放军代表37名,领导干部56名;常务委
员33名(实有29名),其中群众代表12名,解放军代表8名,领导干部13名。6月8日,中共中
央批复同意省革命委员会所设委员及常务委员名额。1968年1月,省革命委员会举行第一次
全体委员(扩大)会议时,省革委会实有委员136名。1970年5月,省革命委员会常务委员
会委员增至40人;1972年7月,再增至45人。此后,常务委员名额陆续减少,到1977年12月
常委会撤销之前,尚有29名常务委员,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6人。
省革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省革命委员会报请中共中央批
准;省革命委员会委员由省革命委员会常委会议讨论任免。
随着“文化大革命”运动的发展,省革命委员会委员及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名额不断
有所调整。1975年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由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罢免,并报上级国家机关审
查批准。”是时,由于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尚未召开,故原有省革命委员会常务委员
会继续存在,委员和常务委员的任免办法依旧。
1977年12月23日至28日,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宪法》有关规
定,选举产生了新的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这是省革命委员会成立近11年后,首次由省人民
代表大会按法律程序选举产生的。本届省革命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0人,委员96人组
成。1978年2月以后,相继增补5名副主任,并免去1名副主任的职务。到1979年12月底改为
省人民政府之前,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共有主任1人,副主任15人。
关于省革命委员会的职权,在1974年以前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1975年颁布的《宪
法》首次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在本地区内,保证法律、法令的执行,领导地方的社
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审查和批准地方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维护革命秩序,
保障公民权利。”1978年3月修订颁布的《宪法》,对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的职权作了如下规
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
管理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工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发布决议和命令。县和县以上革命委员会
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省革命委员会实行委员制,设有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和常委办公会议(常委会
撤销后改为主任办公会议)。
省革命委员会全体会议 一般每年召开1次,由省革命委员会主任主持省。革命委员会自
成立至1974年底,共召8次全体会议或全体扩大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重
要指示和会议精神,讨论决定本省有关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大问题;听取各地
革命委员会工作情况汇报;布置全省一个长时期内的工作;任免重要行政人员;协调、推选
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等。
省革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 一般每1至2周召开1次,由省革命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
不在机关时由主持常务工作的副主任主持。主要任务是:(1)传达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共
黑龙江省委(核心小组)的工作部署和各项方针、政策、决议、指示及国务院各部、委召开的
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执行的具体意见、措施、方案;(2)研究确定省革命委员会工作中
有关重要方针、政策、计划、措施及一定时期内的重要工作;(3)研究起草省革命委员会重
要指示、报告、规定等重要文件;(4)讨论确定省革命委员会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任免省革命委员会机关及地、市革命委员会工作人员;(5)研究处理省革命委员会各部(委)、
办、局提出的有关全局的重要问题;(6)讨论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省革命委员会常委办公会议(主任办公会议) 不定期召开,由省革命委员会主任或副主
任主持,常务委员(副主任)参加,有关委、办负责人列席。主要讨论解决省革命委员会日常
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此外,在中共黑龙江省核心小组成立以后,省革命委员会的一些重大问题,均首先由核
心小组会议讨论决定。会议不定期召开,由核心小组组长(由省革命委员会主任兼任)或副组
长(由省革命委员会副主任兼任)主持,核心小组成员参加。有时,还召开中共黑龙江省核心
小组、省革命委员会常委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有关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中共黑龙江省委
成立以后,原核心小组遂予撤销,省委常委会议即取代了省革委会核心小组会议。
二、工作部门
(一) 1967年2月至1969年10月期间
1967年2月8日,省红色造反者革命委员会发布《第二号通告》,宣布在省革命委员会之
下设立政治、生产、群众工作3个委员会和1个办公室,作为省革命委员会的工作部门。同时,
废除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委员会的一切机构,其工作由各单位“接管委员会”逐步过渡
到革命委员会方面来。这些“接管委员会”,暂隶属于省革命委员会。不久,对各委、办内
部组织机构进行了调整。各委员会和办公室内部机构具体设置情况及职掌如下:
政治委员会 下设组织、宣传、保卫、文教等4组和办公室。其中,组织组负责党员、
干部的审查、教育和调配,以及发展党员工作;宣传组主要负责组织宣传、学习毛泽东思想,
抓好一切宣传工具;保卫组负责保证夺取政权并巩固政权,对敌人实行专政和负责社会治安;
文教组负责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项工作;办公室负责政治委员会内日常事务。在将来
组建中共黑龙江省委以后,政治委员会既是省革命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也是新的中共黑龙江
省委的办事机构。
生产委员会 下设工交、农林、财贸金融、计划统计等4组和办公室,负责全省工农业
生产和整个经济工作。
群众工作委员会 下设社会服务、民政、工会、贫协、红卫兵、妇女、统战、信访等6组
和办公室,负责民政、统战和群众团体等项工作。
办公室 下设秘书、机要、总务、外事、接待等5组,主要负责上述3个委员会以外的省
革命委员会日常工作。
1967年3月11日,省红色造反者革命委员会生产委员会发出通知:从即日起,原省人民
委员会直属各厅(局)、委的一切工作,统由省革命委员会生产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和农林、
工交、财贸金融、计划统计组分别按口承担,行使一切职权。同日,黑龙江省红色造反者革
命委员会致电外交部,报称: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外事组现已成立并开始工作,从即日起停
止原黑龙江省外事处对上对下的一切职能。
同年3月23日,省革命委员会增设人民武装委员会。主要负责军工生产、小三线建设、
民兵建设、人民防空等工作。9月29日,经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在生产委员会内设立政工组
和科技组。11月7日,经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将生产委员会农林组分设为农业组和林业组。
此外,在省革命委员会成立以后,陆续设立了一些临时工作机构,到1967年10月共有14
个,即:接待服务组、劝阻小组、煤炭调拨小组、防病指挥部、防汛指挥部、护林防火指挥
部、毛泽东思想宣传委员会办公室、斗批办公室、对台湾宣传办公室、彻底清查敌伪档案办
公室、大专毕业生分配办公室、节约办公室、生产委员会文革办公室、省革命委员会机关经
济监察委员会办公室。
1968年1月13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公安机关实行军事管制的决定》,对原省公安、
检察、法院3机关实行军事管制,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
同时,撤销原政治委员会保卫组。1月26日,省革命委员会决定,在生产委员会内设立城市知
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2月16日,省革命委员会决定,撤销原东北林业总局和省林业厅,
在省革命委员会内设立林业工作委员会,对全省林业实行集中统一领导。3月5日,经省革命
委员会批准,群众工作委员会所属工会组改称工代会组,贫协组改称贫代会组,妇女组改称
妇代会组;设立共青团组,与红代会组合并,一个班子两个名称,内部分工抓工作。4月29
日,省革命委员会决定,生产委员会内设综合、政工、秘书3个组,编制60名,下设工业、
交通、基建、农业、林业生产指挥部和财政、粮食、贸易、劳动、计划、物资、科技、医疗
卫生办公室,负责抓生产和整个国民经济建设。省革命委员会直接领导各专业公司。9月13
日,经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在生产委员会内增设卫生组、军工组。同时,撤销省革命委员会
直属的人民武装委员会,将防空、战备工作交由省军区统一领导。12月12日,经省革命委员
会批准,正式成立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外事办公室;同时,撤销省革委会办公室外事组。
1969年1月23日,中共黑龙江省核心小组决定,成立省军工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国防工
业办公室,在省军区办公,由省革命委员会和省军区实行双重领导。1月29日,省革命委员
会决定:撤销生产委员会农业组、林业组、科技组和卫生组,成立省农业、林业、科学技术
和卫生4个革命委员会,隶属生产委员会领导。5月11日,经省革命委员会批准,成立省革命
委员会战备办公室。7月23日,经省革命委员会批准,成立省革命委员会大学工作办公室。7
月15日,省革命委员会决定,撤销中国人民解放军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成立
省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负责全省公安、司法、检察工作,从8月1日起正式行使职权。8月
27日,中共黑龙江省核心小组决定,成立省战备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省反侵略斗争、军工
生产、三线建设和支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作战办公室、防空指挥部、国防工业办公室(以
上均设于省军区)、战备办公室(设于省革命委员会生产委员会),分别负责战备日常工作。
同时,撤销省反侵略斗争指挥部、国防工业领导小组。
(二) 1969年11月至1973年5月期间
1969年10月30日,省革命委员会颁布《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机构、编制试行方案》,要
求从11月起开始试行。方案规定:(1)中共黑龙江省核心小组、省革命委员会下设核心小组
办公室、政治部、生产指挥部、群众工作部、人民保卫部、战备领导小组办公室、革委会办
公室,各部、办直接领导所属组、办、局的工作。(2)部、办下设29个组(办)为办事部门,26
个局为职能部门。各局既有本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职权,又负责组织厂矿、企事业单位的“抓
革命,促生产”。各公司一律撤销。(3)临时机构除保留审干、彻查、工宣3个办公室和抗联
调查组以外,其余逐步撤销,其任务并入各有关部门。以后再增设临时机构,人员均由各有
关部门抽调组成。(4)人员编制:4部(政治、生产、群工、保卫)、3办(核心办、战备办、办
公室)设行政编制800人,实配750人,留50名机动编制。33名常委包括在总编制内,各部、办
副主任列各部、办的编制内。26个局暂列事、企业编制,共2 000名。报社、电台、出版
社和代管的中央直属单位未列入总编制内。是时,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的机构、编制具体情
况见图3—1:
1969年11月24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改革邮电管理体制的指示,省革命委员会决定,撤
销黑龙江省邮电管理局,电信部分成立“黑龙江省电信局”,管理全省电信业务,由省军区
和省革命委员会双重领导,以省军区领导为主;邮政部分在铁路体制没有改变以前,与省革
命委员会交通局合并,仍称“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交通局”,在交通局内设邮政处,负责全
省邮政业务管理。12月20日,省革命委员会批准,成立省革命委员会邮政局,由省革会和国
家交通部双重领导,以省革委会领导为主。
1970年2月14日,省革命委员会公布《黑龙江省各级革命委员会机构、编制试行方案》。
方案规定,省党的核心小组、省革命委员会设立3部、3办。部、办设组为办事部门,列行政
编;设局为职能部门,暂列事、企业编制。局成立领导小组,设正副组长。临时机构除保留
审干、清查、毛泽东思想宣传队3个办公室以外,其他均撤销。省革命委员会设行政编制600
名,事、企业编制1 500名。2月20日,经省革命委员会批准,政治部下达《关于省革命
委员会各部门人员编制的通知》,规定:核心小组办公室编制35人;政治部编制262人,其
中组织组40人,宣传组30人,文革组25人,秘书组10人,群工组5人,机关党委办公室12人,
工宣办、工代会30人,贫代会15人,红代会、共青团15人,文教局80人;生产指挥部编制
1 450人,其中综合办53人,计划办57人,政工办25人,林业总局130人,农牧局90人,农
业机械局35人,水电局50人,轻化工业局105人,机械工业局80人,重工业局125人,交通局
80人,建设局60人,财政金融局75人,商业局100人,农副产品局90人,粮食局60人,民政
劳动局75人,物资局75人,科技局35人,卫生局50人;战备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55人,其中
战备办40人,防空办15人;人民保卫部编制150人(包括劳改工作管理局30人);革命委员会
办公室100人。各部、办副主任包括在各部、办的编制之内,国防工办编制列省军区序列,
战备办、防空办编制只算地方干部,不包括解放军代表。
同年5月23日,省革命委员会商业局与农副产品局合并,称“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商业
局”。8月15日,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军区《关于黑龙江省体育系统机构、编制整改意见的
报告》,同意在省革命委员会和省军区领导下,成立省体育领导小组,对全省体育工作实行
统一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隶属于省革命委员会政治部,为省革委会的职能部门。10
月20日,省革命委员会决定:(1)成立省革命委员会第一工业局,编制60人,主管中央下放
工业企业;(2)将战备办公室、防空办公室和战备科研办公室合并,成立省革命委员会战备
办公室,下设秘书、人民防空、战勤和情报通信等4个组,编制60人;(3)撤销省革命委员会
政治部群工组,将其编制、人员并入政治部秘书组。
1971年1月19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召开地方各级党代表大会的通知精神,中共黑龙江
省革命委员会核心小组办公室与省革命委员会办公室正式合并,称省革命委员会办公室,既
是省革命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也是将来中共黑龙江省委的办事机构。原核心小组办公室秘书
组与革委会办公室秘书组合并为一个组;原核心小组办公室第一、第二调查组、理论研究室
合并为省革委会办公室政策研究组。3月15日,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通知精神,成立省革
命委员会气象局;9月20日,改称黑龙江省气象局。6月11日,省储备物资管理局改称省革命
委员会储备局。8月中旬,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成立,中共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核心小组撤
销,省委的办事机构仍设于省革委会内。8月25日,中共黑龙江省常委会议决定,中共黑龙
江省委、省革命委员会设1个办公室,即省革命委员会办公室,内设两个秘书组、1个政策研
究组。第一秘书组主要负责中共黑龙江省委的秘书工作,第二秘书组主要负责省革命委员会
的秘书工作、文件收发、机要交通和日常事务性工作。省革命委员会办公室原设的其他组不
变。
1972年3月7日,中共黑龙江省委颁布《关于省直机构编制的试行方案》。方案确定,省
革命委员会办公室第一、第二秘书组合并为秘书组,承办中共黑龙江省委、省革命委员会的
文秘工作;撤销生产指挥部的综合、政工、计划3个办公室,设立秘书、政工、计统、工交、
农林、财贸6个组;人民保卫部增设政工、预审、经文保3组;战备办公室的战备科研组改为
基地建设组;撤销文教局,设立教育局、文化局;撤销轻化工业局,设立轻工业局、化学工
业局;撤销冶金地质局,设立冶金工业局、地质局;撤销民政劳动局,设立民政局、劳动局;
撤销财政金融局,设立财政局、人民银行;撤销水电局,设立水利局、电业局;撤销第一工
业局,将其任务分别交由机械工业局、冶金工业局等单位承担;商业局分开,设立商业局、
农副产品供销局;将外贸公司改建为对外贸易局;建设局改为基本建设局;增设国营农场管
理局;卫生局划归办公室领导;气象局、电信局由省革命委员会、省军区双重领导,以省军
区领导为主。部、办和各局人员编制总数为3 701人(包括解放军代表和工勤人员),其中
行政编制3 101人,事业编制180人,企业编制420人。各局下设小组,局内设的组数和组
的名称由各部(办)党委确定,报省革命委员会政治部备案。
同年10月4日,省革命委员会批准,成立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在中共黑龙江省
委、省革命委员会直接领导下,动员、组织、领导全省广大人民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运动。下
设办公室,在省卫生局办公。11月9日,省革命委员会批准,成立省文物管理委员会,为省革
命委员会的行政机构,下设办公室,在省博物馆办公。11月24日,黑龙江人民出版社增设“
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出版局”名称。
(三) 1973年6月至1977年11月期间
1973年5月31日,中共黑龙江省委、省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省直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
决定:将中共省委的办事机构与省革委会的办事机构分设。撤销原省革命委员会办公室、政
治部、生产指挥部、人民保卫部、战备办公室。省革命委员会设办公室、视察研究室、计划
委员会、基本建设委员会、工交办公室、农业办公室、财贸办公室、文教办公室、人民防空
办公室、林业总局。国防工业办公室的机构设置和隶属关系,另行确定。省革命委员会另设
40个局级单位。各委、办、局内设处、室(组),下属单位较多的局设立政治部。人事局、外
事办公室、档案局为省革命委员会序列机构。人事局业务归口于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外
事办公室、档案局业务归口于省委办公室。各委、局为职能部门。省革命委员会各办公室同
时也是中共黑龙江省委的办事机构,直接对中共黑龙江省委、省革命委员会负责。各办公室
对局是业务指导关系,主要负责本战线的综合平衡、调查研究、组织协作。具体业务工作要
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机构名称,各委办称: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办公室、黑龙江省
××委员会、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办公室;各局称:黑龙江省××局。6月13日,省革命
委员会各委、办、局公章正式启用。这次调整后的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的工作部门与办事机
构设置情况见图3—2:
省革命委员会的总编制为4 054人,其中行政编制2 938人,事企业编制1 116
人。各委、办、局的具体编制是:省革命委员会办公室175人(含工勤人员91人,下同),视
察研究室10人,计划委员会135人(其中事企业编制15人),基本建设委员会105人(其中事企业
编制25人),工交办公室75人,农业办公室55人,财贸办公室45人,文教办公室40人,人民防
空办公室(由省区领导)35人,林业总局190人(均为事企业编制)、国防工业办公室54人,劳动
局60人,物资局81人,统计局45人,机械工业局145人,轻工业局70人,石油化学工业局75人,
手工业管理局60人(其中事企业编制40人),电子工业局56人,冶金工业局83人,煤炭工业管
理局108人,地质局90人(均为事企业编制),交通局90人(其中事企业编制35人),电业管理
局120人(均为事企业编制),邮电管理局155人(均为事企业编制),农牧局130人(其中事企业
编制30人),农业机械局70人(其中事企业编制20人),水利局70人(其中事企业编制20人),
国营农场管理局70人(均为事企业编制),气象局54人(均为事企业编制),商业局100人,供
销合作社85人,粮食局198人其中事企业编制126人),对外贸易局30人,财政局97人,人民
银行108人,体育运动委员会44人(其中事企业编制10人),科学技术委员会55人,教育局70
人,文化局45人,卫生局70人(其中事企业编制15人),公安局300人,高级人民法院50人,
营林局50人(均为事企业编制),人事局40人,民政局45人(其中事企业编制15人),档案局36
人(均为事企业编制),外事办公室30人,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25人,省革命委员会机关
党委办公室25人。
同年8月17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发出《关于省直各部、委、办内部处、室机构设置的通
知》,对省革命委员会各委、办内部机构设置作出如下规定:省革命委员会办公室,下设秘
书、政治工作、行政、信访、接待等5处;视察研究室,下设办公室;计划委员会,下设办
公室和政治工作、综合、工业、军工交通、农林、财贸、文教卫生、物资、劳动工资、基本
建设、物价等11处,以及节约办公室、对外经济联络办公室(事业);基本建设委员会,下设
办公室和政治工作、综合、计财、设计施工、建材(事业)、城建房产(事业)、环境保护等7
处;工业交通办公室,下设秘书、政治工作、工业生产、交通、支农协作、军工等6处和电
影电视电信办公室;农业办公室,下设秘书、政治工作、一处、二处等4处;财贸办公室,
下设秘书、政治工作、财粮、商业等4处;文教办公室,下设秘书、政治工作、高教、综合
业务等4处;人民防空办公室,下设秘书、组织指导、工程、基本建设等4处;林业总局,下
设办公室和计划、财务、劳动工资、农副业生产、文教、公安、援外等7处,以及省护林防
火指挥部办公室,另设政治部,下设秘书、组织、干部、宣传等4处;省革命委员会机关党
委,下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和共青团委。

同年9月25日,中共黑龙江省委、省革命委员会决定,成立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
省人事局。主要任务是在省委、省革委会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全省的机构编制工作。
1974年1月1日,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省、市、自治区党委对本地区的国防工业实
行统一领导,在革命委员会内设立管理国防工业机构的指示,中共黑龙江省委决定,将省革
命委员会、省军区国防工业办公室改为省革命委员会国防工业办公室。7月26日,省委、省
革委会决定,撤销省革命委员会国防工业办公室,成立省国防工业局,隶属省革命委员会领
导。负责领导三、五、六机部和国防科委系统在黑龙江省的国防企、事业单位和本省“小三
线”常规兵器工业的革命和生产建设;军工动员生产计划、物资申请分配等综合工作。7月30
日,省国防工业局开始办公,内设8个处、室,行政编制为100人。10月11日,经中共黑龙江
省委批准,省手工业管理局改称省第二轻工业局。
1975年3月1日,省航运管理局从省交通局划出,由处级单位变为局级单位,隶属于省革
命委员会领导,为省革命委员会管理全省水运事业的一个职能部门。内部机构设政治部和12
个处、室。12月27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撤销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1968年6月26日成
立,隶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1973年10月交由黑龙江省领导),与省国营农场管理局
合并,成立省国营农场总局。翌年2月25日,省国营农场总局在佳木斯正式成立。
1976年3月20日,省编制委员会通知:经中共黑龙江省委批准,成立省地震局(保留地震
队名义),隶属于省革命委员会,在中共黑龙江省委、省革命委员会防震抗震领导小组领导
下,负责全省防震抗震管理工作。内设3个处、室。
1977年8月8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决定,成立省社队工业管理局,与省第二轻工业局合署
办公,一套机构、两块牌子。11月30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决定,撤销省农牧局,设立省农业
局、省畜牧局。省农业局内部机构设办公室、政治部(下设干部处、直属工作处)、计划财务
处、公社处、农业处、多种经营处、科技处、土地管理局;省畜牧局内部机构设办公室、政
治部(下设干部处、直属工作处)、计划财务处、畜牧处、兽医处、科技援外处。两局的编制
按原农牧局编制统一调整,不另增加。
1977年12月20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决定,在省工交办、农业办分别成立省工业学大庆、
农业学大寨办公室。这两个办公室的任务是,为中共黑龙江省委、省革命委员会抓好工业学
大庆、农业学大寨运动当好参谋,搞好调查研究,总结、提出“两学”运动的情况、经验、
问题和意见。这两个办公室分别与工交办、农业办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不另增加编制。同
时,在省财贸办内成立省财贸学大寨、学大庆办公室,亦不另增加编制。
(四)1977年12月至1979年12月期间
1977年12月28日,省人大五届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新一届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本届
省革委会的工作部门和办事机构仍沿袭上届省革委会所设,计有6办、1室、2委、1总局和45
个直属局(委、室、社、行)。此后,根据工作任务的变化,对省革委会的机构不断进行了调
整,主要是增设了一些机构。
1978年1月9日,经中共黑龙江省委批准,设立省建材工业局,归口省建委。2月12日,
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在省计量管理处的基础上成立省标准计量管理局,为省革命委员会的职
能机构,负责管理全省的标准计量工作。内设6个处、室。归口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省计划
委员会,以省科委为主。2月20日,经中共黑龙江省委批准,原归口省文教办公室的省科学
技术委员会,改由省委、省革委会直接领导,作为省委、省革委会抓科技工作的办事机构,
管理全省科学技术工作。省科委代管省标准计量局和省地震局。3月10日,中共黑龙江省委
决定,成立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归口省建委。负责全省建筑安装施工工作和队伍的管理。内
设8个处、室,企业编制80人,从省建委现有编制中调整解决。3月30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决
定,成立省旅游局,负责管理全省的旅游事业,政治工作由省委领导,机关党的生活归省委
机关党委领导,有关接待的方针政策归外事办公室。
同年4月6日,省革命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决定,对省革委会现有的32个临时机构加以整
顿,其中保留13个,调整关系5个,合并1个,撤销13个。保留的临时机构有:省爱国卫生运
动委员会、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工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省轻工医药领导小组、省复员退伍
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省人民公社及烈士、残废军人资格审批小组、省防汛指挥部、省清仓查
库办公室、省土地划界办公室、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4月8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决
定,省对外经济联络办公室改为局级单位,仍归口省计委。内设4个处,原编35人不变。同
时,省委决定撤销省计委物价处,成立省物价局,归口省计委,内设3个处,编制暂定18人(
其中从省计委划出8人)。
同年6月7日,省革命委员会办公室改为办公厅,其内部机构和编制不变。同时,将省供
销社所属的省水产局改由省革委会直接领导,归口省财贸办;成立省革命委员会参事室。6
月8日,省革命委员会信访办公室改设为省信访局,为省委、省革委会接待和处理人民来信
来访的办事部门,负责接待处理和指导全省各级信访工作。该局归口省革命委员会办公厅,
日常信访工作由省委办公厅、省革委会办公厅双重领导。内设4个处、室,行政编制45人(包
括原信访处编制19人),另外可临时增加15人。7月20日,成立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检查、
督促党的民族政策的贯彻执行,协助有关部门逐步发展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事业,办
理民族团结事宜和其他有关少数民族事务。内设3个处、室,行政编制21人。
同年8月13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决定,省革委会工业交通办公室改设为省经济委员会,
与新设之省委工交政治部合署;省革委会农业办公室、财贸办公室分别与省委农村工作部、
财贸政治部合署。这3个委、办(部),既是省委、省革委会分口战线工作的参谋部,又是归
口部门的工作指挥机构。8月18日,经中共黑龙江省委批准,原合署于省二轻局的社队工业局
单设,改称省社队企业局,归口省计划委员会,内设7个处、室,行政编制60人;另设供销处
和矿业公司两个企业管理单位,列企业编制20人。8月19日,成立省城市建设局,归口省建
委,负责全省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内设5个处、室,事业编制45人。8月21日,省国防工业
局改为省国防工业办公室。9月20日,撤销农业机械局,设立农业机械工业局和农业机械管
理局。省农业机械工业局归口省经委,负责农机工业的计划、生产和农机工业的科学技术工
作,内设8个处、室,行政编制60人;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归口省农业办公室,负责对农村人
民公社实现农业机械化的规划,农业机械的分配、使用、管理、维修和农业机械化的科学技
术工作,组织搞好农机人员培训,内设10个处、室,编制143人,其中行政编制60人,事业
编制83人。
同年10月5日,省文物管理委员会从省博物馆划出,单独办公,归口省文教办公室。统
一管理全省文物考古、图书馆、博物馆等工作。内设3个处、室,编制不变。10月27日,省
革命委员会通知:为了加强对中央下放企业的领导,以及更好地促进地方机械工业的发展,
决定将省机械工业局改为省第一机械工业局,专门管理一机部下放企业,并将这些企业作为
局的直属企业;将省农业机械工业局与省机械工业局所属地方企业合并,成立省第二机械工
业局,负责管理地方机械工业企业。两局均归口省经委。11月17日,省革命委员会决定,将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从商业局划出,单独办公,列省革命委员会序列。12月23日,经中共黑龙
江省委批准,成立省医药管理局,统一管理全省中西药品、医疗器材的生产、供应、使用、
科研及基本建设等工作。归口省计委,局机关行政编制50人。
1979年3月5日,省信访局改为中共黑龙江省委、省革命委员会信访办公室,职能不变。
4月25日,恢复成立宗教事务处,归口中共黑龙江省委统战部领导,对外称省革命委员会宗教
事务处,编制9人。6月11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决定,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从省卫生局划
出单设,为省革命委员会的直属工作部门。7月1日,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分行正式恢复成立,
由省革命委员会领导。7月20日,中共黑龙江省委、省革命委员会决定,整顿省革委会临时
机构,撤销17个,保留16个。11月22日,省环境保护办公室改称省环境保护局,隶属于省建
委。
至1979年底,省革命委员会共设有67个工作部门和办事机构,其中有:办公厅、参事室、
视察研究室、信访办公室、计划委员会、对外经济联络办公室、统计局、物价局、劳动局、
物资局、医药管理局、社队企业局,农业办公室、农业局、国营农场总局、水利局、畜牧局、
农业机械管理局、林业总局、营林局、气象局,经济委员会、第一机械工业局、第二机械工
业局、冶金工业局、电子工业局、石油化学工业局、轻工业局、第二轻工业局、交通局、航
运管理局、煤炭工业管理局、国防工业办公室,基本建设委员会、城市建设局、建筑工程管
理局、建筑材料工业局、环境保护局,财贸办公室、商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供销合作社、
水产局、财政局、粮食局、对外贸易局,文教办公室、教育局、文化局、文物管理委员会、
卫生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体育运动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标准计量局、地震局、
民政局、公安局、人事局、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处、外事办公室、旅游局、档案局、
出版局、广播事业管理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实行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体制的部门有:储备
物资管理局、电力工业局、邮电管理局、地质局、测绘局和人民银行、农业银行等。此外,
还设有省革命委员会机关党委。具体设置情况见图3—3:
三、派出机构
1967年3月至9月,经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原省人民委员会的派出机关黑河、嫩江、

合江、牡丹江、绥化、松花江等6个专员公署,被“造反派”夺权,相继建立了地区革命委员会。
根据1975年《宪法》规定,地区革命委员会同省、市、县革命委员会一样,是一级地方政府,
不再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1978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重新规定:“省革命委员会可以按地区设立
行政公署,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据此,中共黑龙江省委、省革命委员会于1978年11月1
日决定,撤销黑河、绥化、松花江、合江、嫩江等5个地区革命委员会,设立黑河、绥化、
松花江、合江、嫩江等5个行政公署,作为省革命委员会的派出机构;1979年2月,牡丹江
地区革命委员会亦改设为行政公署。至省革命委员会改为省人民政府之前,伊春、大兴安岭
地区(1970年4月分别由伊春市和大兴安岭特区改设)革命委员会尚未改称。
地区革命委员会改为地区行政公署以后,不再是一级地方政权机关,而是省革命委员会
的派出机构,其原辖市、县革命委员会直属于省革命委员会。行政公署与市、县革委会的关
系是监督指导的关系,但实际上仍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黑河地区行政公署驻爱辉县,代表省革命委员会领导爱辉等6县。合江地区行政公署驻
佳木斯市,代表省革命委员会领导佳木斯、富锦等2市、11县。牡丹江地区行政公署驻牡丹
江市,代表省革命委员会领导牡丹江、密山等2市、8县。绥化地区行政公署驻绥化县,代表
省革命委员会领导绥化等10县。嫩江地区行政公署驻齐齐哈尔市,代表省革命委员会领导龙
江等11县(自治县)。松花江地区行政公署驻哈尔滨市,代表省革命委员会领导阿城等11县。
各地区行政公署设立之初,仍沿用原地区革命委员会所设工作机构。1979年1月30日,
根据1978《宪法》关于地区行政公署作为省革命委员会派出机构的规定精神,中共黑龙江省
委决定,按照由实变虚的要求,对地区行署现有机构和编制进行彻底精简。至1979年底,各
行政公署所设工作部门和办事机构一般在40个左右,其中有办公室、档案局、信访办公室、
计划委员会、统计局、物资局、劳动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标准计量局、人事局、民政局、
公安局、农业办公室、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畜牧局、农业机械管理局、社队企业局、
气象局、工业交通办公室、交通局、工业局、第二轻工业局、电业管理局、基本建设委员会、
财贸办公室、财政局、商业局、粮食局、对外贸易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供销合作社、文教
办公室、文化局、教育局、卫生局、体育运动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人民防空办公室等。
黑河行署还设有外事办公室。
四、驻外机构
1967年1月省革命委员会成立之时,原省人民委员会在外省、市设有3个办事处和1个分
处,即原省人民委员会驻北京办事处、驻上海办事处、驻沈阳办事处和驻北京办事处天津分
处。1967年11月,驻北京办事处正式撤销,其余3个办事处(分处)分别改为省革命委员会生
产委员会驻上海办事处、驻天津办事处、驻沈阳办事处,归生产委员会领导。不久,3个办
事处机构均予撤销。
1977年11月和1979年2月,经中共黑龙江省委、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先后恢复成立黑龙
江省驻上海办事处和驻北京办事处,隶属于省革命委员会,由省革命委员会办公室(厅)代管。
驻上海办事处编制为20人,驻北京办事处编制为7人。两个驻外办事处均为副局级单位。
省革命委员会驻外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代表省革命委员会与驻在地区开展经济协作的联
络、信息交流,以及做好省革命委员会到各该地出差工作人员的接待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