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依据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简称《地方组织法》)和同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1979年设立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将革命委员会改为人民政府的决议》,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
次会议于1979年12月26日决定,将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改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并选举出省
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同日,举行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揭牌仪式。翌日,国务院颁发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章开始启用。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1977年12月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黑
龙江省革命委员会,连同本次会议改称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统称为第五届黑龙江省人民政
府。但本章的内容是从1979年12月改称以后开始记述的。1983年4月,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第六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至1985年底,本届省人民政府任
期尚未届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成立,标志着黑龙江省地方政权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自1979
年12月至1985年12月的6年中,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认真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
方针、政策和中共黑龙江省委的各项决议、决定,努力履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所赋
予的职能,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积极组织全省人民进行国民经济的全面调整和大规模的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开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实行对外开放,坚持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
设一起抓,认真搞好政府机关自身建设,促进了黑龙江省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的迅速发展,
人民民主专政进一步巩固,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人民物质文化生活逐步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