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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组织机构及职掌

  一、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自1979年12月26日成立,到1985年底,共历第五、第六两届(连同省人 民委员会和省革命委员会一并计算届次)。第五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是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的。但本次省人代会只决定了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的人选, 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则是此后由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陆续任命的。1983年 4月22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第六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至 1985年底,本届省人民政府任期尚未届满。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 执行机关,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 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 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由省长、副省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 主任等组成。省人民政府每届任期5年。
    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省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1)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 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国务院的决议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并可以根 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2)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3)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 命令;(4)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和奖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执行经济计划和预算,管理本 行政区域内经济、文化建设和民政、公安等工作;(6)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和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 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7)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8)保障少数民族的 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省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 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9)保障妇女同男子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劳动权 利、同工同酬和其他权利;(10)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为了加强集体领导,省人民政府建立了各种会议制度。主 要例行会议有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
    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 由省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省人民政府全体组成人 员即省长、副省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参加,省人民政府所属其他部门负 责人列席。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 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讨论决定一个时期省人民政府的工作安 排;研究制定发展全省经济、文化等事业的方针、政策、措施;讨论通过省人民政府拟向省 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发展计划草案;通报全省经济形势等。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月召开1次, 在特殊情况下可由省长决定随时召开。省长、副省长和秘书长参加。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 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定的事项;讨论通过由省人民 政府发布的规章;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地区请示省政府解决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有关人事 任免、奖惩等事项;讨论省长、副省长、秘书长提交会议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省长办公会议 不定期召开。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或受省长委托的其他副省长召集并主 持,有关副省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是,讨论涉及两位以 上副省长分管的工作、经分管副省长协商后需请省人民政府决定的重要事项;听取国务院部 委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的传达和贯彻意见的汇报;深入现场研究解决需要省政府解决的重要 问题;因常务会议成员不足半数不能召开常务会议,又急需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等。
    自1979年12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成立,到1985年底,两届省人民政府共召开全体会议9 次,常务会议221次,省长办公会议131次。
    二、工作部门
    《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 部门。省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省人民政 府报请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受国务院主管部门 的领导或者业务指导。省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工作,并且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法律、法令和政策。
    (一)第五届省人民政府时期
    1979年12月,省革命委员会改为省人民政府以后,原省革委会的各工作部门遂改为省人 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时,省人民政府设有以下工作部门(含中央有关部委与省政府双重领 导的部门):
    办公厅、参事室、视察研究室、信访办公室;
    计划委员会、对外经济联络办公室、统计局、物价局、劳动局、物资局、储备物资管理 局、医药管理局、社队企业局;
    经济委员会、第一机械工业局、第二机械工业局、冶金工业局、电子工业局、石油化学 工业局、轻工业局、第二轻工业局、交通局、航运管理局、煤炭工业管理局、地质局、国防 工业办公室、电力工业局、邮电管理局;
    基本建设委员会、城市建设管理局、建筑工程管理局、建筑材料工业局、环境保护局、 测绘局;
    农业办公室、农业局、国营农场总局、水利局、畜牧局、农业机械管理局、林业总局、 营林局、气象局;
    财贸办公室、商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供销合作社、水产局、财政局、粮食局、对外 贸易局、人民银行、农业银行;
    文教办公室、教育局、文化局、文物管理委员会、卫生局、计划生育办公室、体育运动 委员会;
    科学技术委员会、标准计量管理局、地震局;
    民政局、公安局、人事局、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管理处、外事办公室、旅行游览 事业管理局、档案局、出版局、广播事业管理局、人民防空办公室,以及省人民政府机关党 委等。
    1980年1月5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迅速建立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通知》精神, 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黑龙江省司法局。内设6个处、室,行政编制70名。 主要任务是法制宣传、公证管理、律师事务、人民调解及其他司法行政工作。3月24日,根据 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将黑龙江省建设银行列为省人民 政府的直属机构,由省财政局代管。3月31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常委会议决定,将省知识青年 上山下乡工作办公室列入省人民政府序列,与省劳动局合署办公,一套机构,两块牌子。11 月24日,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将省第一机械工业局、第二机械工业局合并为 省机械工业局。内设11个处、室,行政编制150名。11月28日,根据公安部《关于全国公安 机关名称的通知》精神,经中共黑龙江省委常委会议讨论同意,将省公安局改称为省公安厅。
    1981年1月15日,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将省侨务办公室升格为局级机构, 与省民政局合署办公,省民政局的侨务处也是侨务办公室的办事机构,不再另设内部机构和 增加编制。3月23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分局,与中国银行哈 尔滨分行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5月13日,省人民政府决定,将省民政局、司法 局、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局,分别改称为省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教育厅、卫生厅。 7月2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进出口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局级单位管理,下设3个处,编制 16名,仍归省计划委员会代管。9月12日,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文件精神,省工农教育委员 会办公室改为厅级单位,与省教育厅合署办公,下设3个处,列行政编制29名。11月3日, 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省军区联合通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 于调整全国各级人民防空组织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决定省人民防空领导机构称为 省防空委员会,其办事机构称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为省人民政府主管人民防空战备的常设 职能机构,受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双重领导。
    1981年11月22日,为进一步加强本省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的统一领导,实行归口管理, 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撤销省进出口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立省进出口管 理委员会。内设5个处,核定编制45名。该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归口管理全省对外经济贸易 工作的综合部门,主要任务是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的各项部署,组 织和督促各有关单位认真做好各项对外经济贸易工作。负责管理省外贸局、外经办、国家外 汇管理局黑龙江分局、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哈尔滨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哈尔滨进出口商 品检验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黑龙江省分会的工作;同时归口管理和协调省直各单位 和各市、县有关对外经济贸易方面的工作。
    1982年3月2日,经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将省税务局升格为副局级机构, 仍隶属于省财政厅领导。内设3个处(室)、5个科(室)。9月2日,经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 批准,撤销省地震局,组建省人民政府地震办公室,为处级单位,由省科委代管。定编40名。 主要职责范围是,管理专业地震台和重点地区群测点,通报监测资料,搞好地震异常情况的 检查,办理省委、省政府、国家地震局交办的有关事宜。12月13日,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 民政府决定,成立省对外经济贸易厅;撤销省进出口管理委员会、省对外贸易局、省对外经 济联络办公室。哈尔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厅代管;哈尔滨海关、绥芬河海 关暂由省政府财贸办公室代管。   
    到1982年底,省人民政府共设有70个工作部门(不含与劳动局合为一套机构的知青办公 室),另有10个部门(不含与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合为一套机构的外汇管理分局)为中央有关部 门与省政府实行双重领导的机构。是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具体设置情况见图4—1。
    1983年1月14日,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撤销省地方煤矿局,成立省煤炭 工业公司,同时挂“黑龙江省煤炭工业局”的牌子,为企业管理机构,按厅局级单位管理, 由省经济委员会领导。2月21日,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省人民政府机械设备进出口审查办 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省经济委员会。4月4日,省人民政府确定,委托省烟草公司行使烟草专 卖行政管理权,并增挂“黑龙江省烟草专卖局”的牌子。
    根据“文化大革命”以后省级党政机关机构不断膨胀、编制不断扩大的情况,1982年12 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省、市、自治区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要求在1983年上半年进行省、市自治区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其中包括精简机构、紧缩编制、 改革干部制度等。据此,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进行了省直机关机构改革的各项准备 工作。省政府机关的机构改革是在换届以后,即第六届省人民政府时期进行的。
    (二)第六届省人民政府时期
    1983年4月22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第六届黑龙江省 人民政府领导成员,第六届省人民政府正式成立。原第五届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遂成为第 六届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在第六届省人民政府成立之前,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省、市、自治区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拟定了黑龙江省省级党政机 关机构改革方案,并于1983年1月26日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呈报了《关于黑龙江省省级党政 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请示》。3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批复黑 龙江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通知》称:中央、国务院原则同意黑龙江省 所报机构改革方案,批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设: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保留国 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名义)、科学技术委员会、统计局、物价局、审计局、工商行政管理 局、财政厅、物资局、劳动局、机械工业厅、石油化学工业厅、冶金工业厅、轻工业厅、第 二轻工业厅、交通厅、商业厅、粮食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外经济 贸易厅、农牧渔业厅、水利厅、林业厅、高等教育局、教育厅(保留工农教育委员会名义)、 文化厅、卫生厅、广播电视厅、体育运动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保留侨务办公 室、参事室名义)、公安厅、司法厅、民政厅、人事监察局(保留编制委员会名义)、外事办公 室、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处与民族事务委员会合署办公)、森林工业总局、国营农场总 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1983年4月18日,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 政府发出《关于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几个问题的通知》。指出,厅、局一级机构的精简和 改革,要坚决按照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方案执行。该撤销的撤销,该合并的合并,该改为企 事业机构的就改为经济组织和事业单位,该保留的就进行内部机构改革。这次机构改革在领 导体制上的一个重大变化是精简了委、办一级领导层次,加强了各厅、局的职责权限,由省 政府直接领导厅、局、委。农业办公室、财贸办公室、文教办公室撤销以后,在省政府办公 厅内设农业、财贸、文教、科技等精干的办事机构,配备少数必要的工作人员,由副秘书长 分管,协助省长、副省长,综合情况,检查催办,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和办理交办事宜,为 领导指挥工作服务。省人民政府以下原则上只设厅(局、委)、处两级。厅(局、委)以下原则 上不设二级局,处以下原则上不设科。通知要求,省政府部门的编制要精简33%(不包括公安、 司法行政机关)。机构编制精简以后,要明确职责范围,建立健全部门责任制度。《通知》 附发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关机构改革方案见表4—1:
    第六届省人民政府成立之后,即按上述方案对省政府机构进行了改革。到当年6月,这 一改革基本结束。1983年7月1日,副省长侯捷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 次会议作《关于省政府直属机关 机构改革情况》的汇报。指出,省政府机构改革,经过一 年多的酝酿、讨论,现在各部门机构的组建工作已基本完成,委、厅、局的领导人已经遴选 出来,提请会议批准。经过改革,省政府由原来的69个部门减少到41个;人员纯减少2 088 名,占原有编制总数的30%。11月24日,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编制委员会提 出的《关于核定省级党政群机关人员编制方案》。该方案规定省人民政府机关(不含公安和司 法行政机关)总编制为3 318名,其中各部门的具体编制情况见表4—2:               
    这次机构改革之后,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又陆续进行了部分调整。1983年11月1日,根 据中共中央有关通知精神,经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家安全厅正式成立, 实行国家安全部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国家安全部领导为主(1985年1月7日,根 据中共中央和中央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将省国家安全厅列入省人民政府 序列)。省国家安全厅内设1部、19个处、室。12月28日,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省经济技术 协作办公室(简称经协办),为独立对外的办事机构,设在省政府办公厅。其主要任务是,组 织开展同外省市的经济技术协作工作;研究拟定有关协作工作的具体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统一管理和审查同外省市的重大经济技术协作项目;负责国内国外经济技术协作工作的协调 工作。
    1984年2月20日,国务院批准,将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改为省建设委员会。4月11 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将省社 队企业局改称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列事业编制。8月6日,根据中共中央有关文件精神, 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将省侨务办公室从省政府办公厅划出,列省政府序列, 称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1985年1月14日,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改革省政府综合部门机构的 通知》,决定:(1)省计划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和省政府办公厅的第二(农业)办公室、第 三(财贸)办公室合并组建省计划经济委员会(2月27日核定行政编制220名,内设29个处、室); (2)设立省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2月27日核定行政编制50名,内设9个处、室);(3)设立省经 济体制改革委员会(2月27日核定行政编制40名,内设6个处、室);(4)撤销省政府办公厅第 一、第二、第三、第四办公室、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设立省政府办 公厅调查研究室(副局级),省长、副省长办公室(3月1日重新核定办公厅行政编制329名;8 月22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将省长、副省长办公室改为省政府办公厅一、二、三、四、五、 六处);(5)撤销省政府对外经济合作办公室,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作为经济实体,其行政 职能分别交给省对外经济贸易厅和省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省政府口岸办公室划归省对外经 济贸易厅代管。
    同年1月24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常委会议决定,建立省科技干部局,隶属省人民政府领 导,由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和省科委代管,以省科委为主。其主要任务是,制定各类科技 专业干部的需求、使用、培训和人才开发规划;参与组织科技干部奖进;促进科技专业干部 的合理使用和合理流动;主管全省的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和科技干部继续教育工作;对贯彻落 实中共中央和省委关于知识分子工作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综合情况, 督促检查;承担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宜。核定行政编制20名,内设4个处、室。
    同年10月12日,劳动人事部通知:经国务院批准,黑龙江设立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教育 委员会;撤销省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高等教育局、教育厅和对外保留名义的工农教育 委员会办公室。暂不设立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仍保留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建制(实际 上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已正式设立)。1985年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序列内工作部门设置 情况见图4—2。   
    除图4—2中所列序列内工作部门外,省人民政府还设有序列外机构、咨询机构、派出机 关和驻外机构(另设专题记述)、厅局级经济组织、事业单位、行政性公司以及与国家有关部 门实行双重领导的机构等。1985年省政府设有的其他机构具体有:
    序列外机构:标准计量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咨询机构:经济研究中心、科技经济顾问委员会、农村发展研究中心。
    厅局级经济组织、事业单位、行政性公司:乡镇企业局、供销合作社、文物管理委员会( 由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领导)、出版总社(由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领导)、旅游局、电子工 业总公司、医药总公司、纺织总公司、煤炭工业总公司、建材工业总公司、水产总公司、国 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实行国务院有关部门与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国务院有关部门领导为主的机构:人民 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邮电管理局、电力工业局、地质矿产局、 储备物资管理局、机械设备成套公司、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哈尔滨海关、气象局、航运管理 局。
    关于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职掌,在机构改革过程中曾进行了酝酿,然后由省政府办 公厅、省编制委员会汇编,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原则通过后,省政府办公厅于1984年4月 印发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任务和职能》(试行稿)。此后随着机构的调整和工作 任务的变化,又作了一些修正。到1985年,各部门的主要职掌如下:
    省政府办公厅 参与政务,管理事务,围绕省政府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综合情况, 提出建议,协助省政府领导做好各项工作。具体负责省政府文秘、会务、政务接待、草拟行 政法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出国团组人员审批、小汽车定编、机关事务以及省 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代管省政府参事室、信访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政府各驻 外办事处的工作。
    计划经济委员会 研究全省经济发展战略,编制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和年 度计划草案,负责综合平衡,收集信息并做好预测工作,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 织协调全省基本建设工作、工业生产和商品流通,推动经济体制改革;调查研究和处理生产 技术进步、科学管理和流通活动中的有关政策问题;对省内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计划提 出意见和建议。
    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经济体制改革规划,协调解决各部门在落实 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审议各部门的有关改革措施,拟定企业改革的方案和有关政策;综 合研究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文化教育科技体制改革的关系,研究和协调城市改革与农村改 革的关系,并提出有关对策;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综合性规章。
    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 组织全省工交、农林、财贸、科技、文教等部门同外省、市、自 治区开展经济、技术、物资、人才的联合与协作;研究拟定有关横向联合与协作的规划及具 体方针、政策、办法;统一管理和审查同兄弟省、市、自治区的重大经济技术协作项目。
    科学技术委员会 研究拟定全省科技方面的政策、条例、规定、制度;编制全省科技规 划并组织实施;统一管理全省专利工作;负责全省科技干部的管理工作及专业技术职称的评 聘工作;代管省科技干部局。
    统计局 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预测,提供统计资料, 为国家和本省制定政策、编制计划提供依据,为人民群众管理和监督国民经济、社会事业以 及进行科学研究提供方便;领导和协调全省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工作;管理全省性的基本 统计数字和统计表报。
    物价局 贯彻执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及定价、调价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省物 价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掌握全省物价综合平衡,管理和监督全省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 标准。
    审计局 根据党和国家关于财经方面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全省各级政府、 财政金融机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财务、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 局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审计机关负责。
    物资局 编制全省物资需要和分配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全省物资的平衡分配,组织 物资流通;指导和监督各地区、各部门的物资工作。
    劳动局 综合管理全省劳动工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等工作;制定全省劳动力的招收、 调配计划和办法,管理全省劳动就业和技术培训工作。
    机械工业厅 领导和归口管理全省机械工业行业的各项工作,指导协调行业外机械制造 企业的工作;对行业归口企业和产品,实行统筹规划并全面管理生产、技术、经营、销售服 务以及企业技术改造等事宜。
    冶金工业厅 领导和归口管理全省冶金工业行业的各项工作,对行业归口企业和产品实 行统筹规划,做好生产、技术、经营、销售的指导与服务工作;加强冶金科学技术开发,对 外科技合作交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冶金产品的进出口贸易。
    石油化学工业厅 统一领导和归口管理全省石油化学工业生产建设和企业管理工作;组 织发展全省石油化工科学技术;组织协调行业内外的配套协作,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
    轻工业厅 统一管理全省轻工业的生产建设、经济计划、企业布局、产品方向、技术开 发和引进工作;组织产品销售和出口贸易,搞好工商、工贸衔接和协调服务工作。
    第二轻工业厅 统一管理全省二轻工业、区街工业的发展规划、生产建设,组织二轻产 品的生产调度、质量管理和经济技术合作。
    交通厅 统一领导和归口管理全省公路交通的行政、运输生产和建设工作;制定全省公 路交通事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规章制度,进行宏观管理、综合平衡和监督服务工作。
    商业厅 统一领导和管理全省各类商业企业,安排城乡市场,组织商品流通,检查、指 导和协调多种经济成份的商业活动,改善商业企业经营管理,通过商品购销活动,促进工农 业生产发展,保障市场供应。
    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令,草拟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规章;管 理全省各类工商企业的开业、废业,管理全省商标和广告工作;对全省工商企业的城乡市场 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交易,打击投机倒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 秩序。
    财政厅 实施国家制定的财政、预算、税收、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 编制全省财政预算,经批准后实施,并编制全省财政决算;管理全省财政收支,并对全省各 地区、各部门的财政、财务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协助各部门训练、管理财会人员。
    粮食局 统一组织全省粮油盐商品流通,安排城乡粮油盐市场,指导和协调各种经济成 份的粮油交易活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管理好粮油商品的渠道运销,活跃粮油市场。
    对外经济贸易厅 统一领导并归口管理全省对外经济贸易工作,落实、完成国家下达的 对外经济贸易计划;全面负责对外经济技术援助、经济技术合作、引进和出口技术、利用外 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等工作。
    建设委员会 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拟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建筑业、建材 工业和测绘事业的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省城市、县镇、乡村规划、建设和管理; 防止和治理环境污染。
    人民防空办公室 统一组织全省人防工程、后防基地建设和管理、利用;负责战备的组 织指挥、警报通信和城市防卫工作。
    农牧渔业厅 组织全省农业、牧业、渔业的生产建设和农业机械的管理使用;管理和指 导农牧渔业企、事业单位的建设,开展农牧渔业科学研究,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统筹规划和 组织实施全省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产商品基地建设。
    水利厅 统一组织全省水利工程的勘测设计、建设施工和管理;负责全省水利资源的综 合开发、利用、保护和调配,开展水土保持和防病改水等工作。
    林业厅 动员和组织全省人民植树造林、绿化大地;负责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全省森 林资源;统一规划和管理全省自然保护区,保护野生动物。
    森林工业总局 统一领导和管理全省森林工业生产,保证完成国家计划;负责林业及森 工企、事业单位的建设、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国有林区的森林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
    国营农场总局 统一领导和管理全省国营农场和垦区的生产建设;负责垦区内土地等各 种自然资源及各类社会事务的管理。
    教育委员会 主管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工农业余教育和扫除文盲工作;培养师资, 总结交流经验,提高教育质量,为四化建设培养各类人才。
    文化厅 统一管理和指导全省文化、艺术、电影等事业,搞好文艺队伍建设,组织开展 各种文化艺术活动和对外文化交流。
    卫生厅 统一管理全省医疗卫生事业,规划和组织实施医疗卫生机构、设施建设,公费 医疗和干部保健工作;负责医疗卫生人员的培养、训练和医学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开展爱国 卫生运动和防病治病工作。
    计划生育委员会 统一负责全省人口计划管理,组织实施国家下达的人口计划,开展计 划生育宣传,对全省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总结推广经验,控制人口增长, 提高人口素质;管理全省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及其事、企业单位。
    广播电视厅 统一管理全省广播、电视事业,宣传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在各 个时期的中心工作,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体育运动委员会 统一领导、组织发展全省体育运动,管理全省专业体育队伍建设,开 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发现培养优秀体育人才,不断提高运动水平,增强人民体质。
    民政厅 主管全省行政区划、基层政权建设、拥军优属、退伍军人安置、救灾救济、社 会福利、婚姻登记、殡葬改革、社团登记等工作;管理、监督、指导各级民政工作机构及所 属事、企业单位。
    公安厅 统一管理全省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防范和打击反革命分子、敌视社会主 义分子的破坏活动和各种刑事、经济严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 利,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负责全省边防、消防 和交通管理工作。
    司法厅 统一组织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 预防犯罪,改造罪犯,领导和管理劳改、劳教工作;管理全省公证、律师等事务,组织开展 人民调解工作。
    国家安全厅 领导和管理对外情况调查和反间谍工作,开展隐蔽战线的斗争,保卫和促 进四化建设、祖国统一,保障国家安全。
    人事监察局 统一组织和管理干部的吸收录用、调配、考核、任免、奖惩、教育培训、 工资福利、退职、退休、离休等工作,搞好干部队伍的建设;监督、检查干部遵守法纪情况, 保证干部的清正廉洁;管理全省机构、编制工作。
    外事办公室 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督促、检查和协调全省外事工作和涉外 活动,处理全省性的政治涉外事项。
    侨务办公室 贯彻执行党的侨务工作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地方性侨务政策和规定,保 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调动和发扬侨胞的爱国、爱乡热情,鼓励他们为实现祖国社会主 义现代化和祖国统一做出积极贡献。
    档案局 集中统一管理全省党、政档案工作事务,对各类档案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 督,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组织做好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 明服务。
    民族事务委员会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保护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区域 自治权利,发展省内各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帮助少数民族加速 发展经济和文化,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加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贯彻落实党和国 家的宗教政策,统一管理全省宗教事务工作。
    三、派出机关
    《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 行政公署,作为它的派出机关。1979年12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改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以后,原省革委会的派出机关遂改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是时,省人民政府辖有松花江( 行政公署驻哈尔滨市)、绥化(行政公署驻绥化县)、合江(行政公署驻佳木斯市)、嫩江(行政 公署驻齐齐哈尔市)、黑河(行政公署驻爱辉县黑河镇)、牡丹江(行政公署驻牡丹江市)等6个 地区行政公署和大兴安岭地区革命委员会(驻加格达奇区)。1980年9月4日,大兴安岭地区革 命委员会改为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行政公署代表省人民政府分别指导、督促本地区各 县、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各地区行政公署的工作部门基本上均与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对口设置。1981年,各行 署一般设有40~50个工作部门,即:办公室、计划委员会、统计局、物价局、物资局、劳动 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标准计量局、人事局、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农业办公室、农业 局、林业局、畜牧局、水利局、农业机械管理局、社队企业局、气象局、工业交通办公室、 机械冶金工业局、轻化工业局、电子工业局、第二轻工业局、交通局、基本建设委员会、环 境保护局、财贸办公室、财政局、税务局、粮食局、商业局、对外贸易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供销合作社、水产管理处、文教办公室、教育局、文化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办公室、体育 运动委员会、广播事业局、外事办公室、民族事务委员会、档案局、人民防空办公室、信访 办公室以及行署机关党委等。
    1983年9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牡丹江地区行政公署撤销。
    同年11月24日,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黑龙江省地、市党政机 关机构改革方案,批转省编制委员会《关于地、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安排意见》,要求各地 贯彻执行,并提出机构设置不要强求上下对口,只要求业务归口有人管。《意见》规定,地 区行政公署设置25个工作部门,专员直接领导委、办、局,中间不设层次,委、办、局之下 也不设二级局。12月18日和27日,省编制委员会先后批复嫩江、松花江、合江、绥化、黑河 和大兴安岭地委和行署,同意各行政公署拟设立的工作部门,除黑河行署设立26个工作部门 外,其余5个行署均设立25个工作部门。这次机构改革以后,各行政公署所设工作部门有: 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行署办公室合署)、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统计局、劳动局、 科学技术委员会、交通局、人事监察局(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人事监察局合署)、民政局、公 安局、司法局、林业局(大兴安岭行署设营林局)、水利局(黑河行署设水电局)、农牧渔业局 (嫩江、绥化行署设农业局,大兴安岭行署与水利局合并设立农牧渔业水利局)、城乡建设环 境保护局(大兴安岭行署设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商业局、粮食局、工商行政 管理局、教育局(工农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与教育局合署)、文化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委员会 (合江、嫩江、绥化行署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卫生局合署)、体育运动委员会(黑河行署体育运动 委员会与教育局合署)、外事办公室(只有黑河行署设,合江行署设外事旅游局)、税务局(黑 河、大兴安岭行署设,其余均改为省税务局行署分局)。各行署标准计量局划归经济委员会领 导,社队企业局划归计划委员会领导,广播电视局划归中共地委宣传部领导,民族事务委员 会与中共地委统战部合署;物价局改为物价检查所,对外保留物价局名义;供销社改为经济 组织,二轻局改为省手工业联社地区办事处,物资局改为地区物资公司(同时冠以省物资局 地区管理处名义),外贸局改为外贸公司(同时冠以省对外经济贸易厅地区办事处名义)。省 手工业联社地区办事处、地区物资公司、外贸公司均为经济组织。
    1984年12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嫩江、合江两个地区行政公署撤销。至此,黑龙江省 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尚设有黑河、绥化、松花江和大兴安岭等4个地区行政公署。
    1985年,各行政公署相继设立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绥化、松花 江地区行政公署设立税务局。到是年底,各行政公署工作部门达28个左右,具体设置情况见 图4—3:
    除上述依照《地方组织法》设立的行政公署以外,省人民政府还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了两 个专门派出机构。1985年3月1日,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在佳木斯市成立黑龙 江省三江平原经济区规划协作办公室,在齐齐哈尔市成立黑龙江省西北部经济区规划协作办 公室。这两个办公室都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为省厅局级,业务工作与省计划经济委员 会直接联系。两个办公室不是一层行政机构,不行使行政指挥职能,主要任务是:在省的统 一计划指导下,进行区域性调查研究,规划协调,组织协作,在经济区域开发方面给省政府 当好参谋。
    四、驻外机构
    为了发展同外省、市、自治区的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工作,为了给省人民政府决策提供 有关信息,以及做好本省党政机关因公到外地出差人员的接待服务工作,省人民政府先后在 外省、市设立了一些办事处。各办事处均由省政府办公厅代管。
    1979年12月省革命委员会改为省人民政府时,原省革委会的驻外机构遂改为省人民政府 的驻外机构。其时,设有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和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均为副局级 机构。
    1981年9月25日,省人民政府决定,将省商业、供销系统驻天津办事处,改为省人民政 府驻天津办事处,为处级机构,行政编制15名,事业编制5名。
    1982年2月13日,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省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为副局级机构。统 一管理黑龙江省在广州的外贸工作,并开展内贸业务和承担各项接待任务。内设3个处、室, 行政编制15名。4月21日,经省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下设3个处,行政编制18 名。
    1983年3月14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驻天津办事处升为副局级机构,下设4 个处、室,核定行政编制15名,事业编制5名。
    1984年9月18日,省人民政府决定,撤销省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成立省人民政府驻 深圳办事处,为副局级机构,内设4个处,行政编制15名。10月31日,省人民政府决定,成 立省人民政府驻大连办事处,为副局级机构,暂定行政编制5名;翌年4月,省人民政府批准, 驻大连办事处内设3个处,核定行政编制15名。同年,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内部机构经过 调整,共设4个处、室,行政编制15名。
    至1985年底,省人民政府共设有5个驻外机构。各驻外机构的联络范围是:省政府驻北 京办事处主要负责联系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北京市;省政府驻天津办事处主要负责联系天津、 山东和华北、西北地区;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主要负责联系上海、浙江、江苏、安徽、江西、 四川、云南、贵州;省政府驻大连办事处主要负责联系辽宁、吉林;省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主 要负责联系广东、广西、湖南、湖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