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以下地方建制沿革
1979年12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改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之时,全省共设有145个县级
以上行政建制单位。其中:7个地区,9个地级市,2个县级市,63个县,1个自治县,8个地
区辖区,55个市辖区。此后,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对省以下行政建制逐步进行了调整和
改革。一是新设和恢复设立了一些市、县;二是部分县改设为县级市;三是有的县级市升格
为地级市;四是地级市普遍设立了市辖区;五是撤销部分地区,普遍实行市领导县的体制;
六是原实行政企合一的工矿城市改行政企分开的领导体制。此外,在全省开展了政社分开、
建乡设镇的工作,将县以下所设农村人民公社普遍改设为乡(镇)。1980年至1985年期间,黑
龙江省省以下建制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1980年4月15日,省人民政府批准,双鸭山市设立尖山、岭东、岭西、四方台、宝山等5
个市辖区。至此,全省9个地级市全部设立了市辖区。同年11月15日,国务院批准,设立黑
河市(县级),以爱辉县的部分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市人民政府驻黑河镇,由黑河地区行
政公署领导。
1981年5月14日,国务院批准,设立塔河县、漠河县。以呼玛县的部分行政区域和大兴
安岭地区所属的塔河区为塔河县的行政区域,县人民政府驻塔河镇;以呼玛县的部分行政区
域和大兴安岭地区所属的阿木尔、图强、古莲3个区为漠河县的行政区域,县人民政府驻西
林吉镇。2县均由大兴安岭地区管辖。
1982年12月18日,国务院批准,恢复通北县(实际未恢复),以1956年合并于北安县的原
通北县的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县人民政府驻通北镇,由黑河地区行政公署领导;撤销北
安县,设立北安市(县级),以原北安县的部分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仍由黑河地区行政公
署领导;撤销绥化县,设立绥化市(县级),以原绥化县的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仍由绥化
地区行政公署领导。
1983年4月28日,国务院批准,撤销爱辉县,将其行政区域并入黑河市;撤销通北县,
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北安市。9月3日,国务院批准,撤销牡丹江地区,将其原辖海林、密山、
林口、穆棱、东宁、宁安、虎林7县划归牡丹江市领导,牡丹江市由省直辖;将其原辖鸡东
县划归鸡西市领导;将其原辖绥芬河市改为省辖市,由牡丹江市代管。同时,将松花江地区
所辖呼兰、阿城2县划归哈尔滨市领导。自此开始,黑龙江省再次实行市领导县的行政管理
体制。10月8日,国务院批准,七台河市升为地级市,改由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同时,将
合江地区的勃利县划归七台河市领导。设立五大连池市,以德都县的部分行政区域为其行政
区域,市人民政府驻五大连池镇,由黑河地区行政公署领导。将合江地区所辖佳木斯市改由
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
1984年1月20日,省人民政府批准,七台河市设立新兴、桃山、茄子河等3个市辖区。11
月17日,国务院批准,撤销安达县,设立安达市(县级),以原安达县的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
域,仍由绥化地区行政公署领导。12月5日,国务院批准,恢复友谊县,以1973年合并于集
贤县的原友谊县的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县人民政府驻友谊镇,归合江地区行政公署领导。
12月15日,国务院批准,撤销嫩江地区,将其原辖龙江、讷河、依安、泰来、甘南、富裕、
林甸、拜泉、克山、克东10县和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划归齐齐哈尔市领导;撤销合江地区,
将其原辖富锦、宝清、依兰、汤原、萝北、抚远、桦川、集贤、绥滨、饶河、桦南、同江、
友谊13县划归佳木斯市领导。
1985年,全省县以上行政建制没有变动。其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共辖4个地区、10个
地级市、6个县级市、62个县、1个自治县,另有64个市辖区、4个地区辖区,共151个县级以
上行政建制单位。具体设置情况是:
哈尔滨市(市人民政府驻道里区),辖道里、南岗、太平、香坊、平房、道外、动力7区
和阿城、呼兰2县。
齐齐哈尔市(市人民政府驻龙沙区),辖龙沙、铁峰、建华、富拉尔基、昂昂溪、碾子山、
梅里斯7区和龙江、讷河、依安、泰来、甘南、富裕、林甸、拜泉、克山、克东10县以及杜
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牡丹江市(市人民政府驻爱民区),辖爱民、东安、西安、郊区、阳明5区和密山、林口、
穆棱、东宁、海林、宁安、虎林7县,代管绥芬河市。
佳木斯市(市人民政府驻前进区),辖向阳、永红、前进、东风、郊区5区和富锦、宝清、
依兰、汤原、萝北、抚远、桦川、集贤、绥滨、饶河、桦南、同江、友谊13县。
大庆市(市人民政府驻萨尔图区),辖萨尔图、龙凤、大同、红岗、让胡路5区。
鸡西市(市人民政府驻鸡冠区),辖鸡冠、恒山、滴道、梨树、麻山、城子河6区和鸡东县。
鹤岗市(市人民政府驻向阳区),辖向阳、工农、南山、兴山、兴安、东山6区。
双鸭山市(市人民政府驻尖山区),辖尖山、岭东、岭西、四方台、宝山6区。
伊春市(市人民政府驻伊春区),辖南岔、五营、带岭、翠峦、美溪、新青、金山屯、乌
马河、上甘岭、友好、汤旺河、红星、乌伊岭、伊春、西林15区和嘉荫、铁力2县。
七台河市(市人民政府驻桃山区),辖新兴、桃山、茄子河3区和勃利县。
黑河地区(行政公署驻黑河市),辖黑河、北安、五大连池3市,孙吴、逊克、德都、嫩
江4县。
绥化地区(行政公署驻绥化市),辖绥化、安达2市,海伦、望奎、兰西、庆安、绥棱、
肇州、肇源、肇东、青冈、明水10县。
松花江地区(行政公署驻哈尔滨市),辖宾县、巴彦、木兰、五常、双城、通河、尚志、
方正、延寿9县。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驻加格达奇区),辖松岭、新林、呼中、加格达奇4区和呼玛、
塔河、漠河3县。
二、市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改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以后,全省9个地级市、2个县级市的革命委
员会于1980年相继改为市人民政府(其中鸡西市于1979年12月改设)。其中哈尔滨、齐齐哈尔、
鸡西、鹤岗、双鸭山、大庆、伊春7市由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其余4市由所在地区行政公署
领导。此后历经调整,到1984年,省人民政府共辖10个地级市、6个县级市,其中各地级市人
民政府均由省政府直接领导,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则分别由所在地区行署领导或由地级市政府
代管。
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为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
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它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市人民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市人民政府是国务院统一
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设
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每届任期5年,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每届任期3年。市人民政府的职权与
省人民政府基本相同,但除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哈尔滨市)和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的
较大的市(齐齐哈尔市)的人民政府以外,没有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的职权。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市长、副市长的人选由市人
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副市长
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代理的人选。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
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其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市人民政
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1980年各市革命委员会改为市人民政府以后,原市革委会的工作部门遂改为市人民政府
的工作部门。经过部分调整,到1982年底,各地级市政府的工作部门一般设有55个左右,县
级市政府的工作部门一般设有40个左右。由于机构过于臃肿,与国民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
形势很不适应。在1983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了“市政府的工作部
门设30至40个,小市可少于30个,特大市可多于40个”的原则要求。据此精神,1983年11月
24日,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编委《关于地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安排意见》,
确定了各类城市的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设置的数额:哈、齐、牡、佳4个中心城市各设42至43
个,其中哈尔滨、牡丹江2市最多可设45个;6个省直辖的工矿城市各设35个;县级市设30个
左右。同时,要求减少机构层次,委、办、局是一级,由市长直接领导,中间不设层次,委、
办、局之下不设二级局。1983年12月,经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编制委员会
正式批复10个地级市,确定各市人民政府所设工作部门,其中:哈尔滨市45个,齐齐哈尔市
44个,牡丹江市43个,佳木斯市42个,其余6市均为35个。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
设置情况见图4—4。
1984年,一部分市人民政府增设国家安全局,另一部分市人民政府增设国家安全工作站。
1985年,部分市人民政府增设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侨务办公室和旅
游局等;有的市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改为建设委员会。
各地级市之下均设有区,区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其职权与县人民政府基本
相同。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一般在25至30个之间。此外,大兴安岭行署所辖4区,均没有
区人民政府,其机构设置与各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情况略同。
县级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置一般在30个左右,即:办公室、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
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统计局、物资局、物价局、劳动局、工业局、交通局、城乡建设环境
保护局、农牧渔业局、水利局、林业局、财政局、税务局、粮食局、商业局、工商行政管理
局、审计局、教育局、文化局、广播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科学
技术委员会、民政局、人事监察局、公安局、司法局、档案局、人民防空办公室等。
《地方组织法》还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
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黑龙江省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均设
有街道办事处,但所设街道办事处的数量多少不等。其中大城市的市辖区设立的办事处较多,
基本上都是由原来的城市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改设的,例如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共设有
17个街道办事处。县级市(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所设街道办事处一般在1至3个之间,例如
绥化县政府改设为绥化市政府之后,在原绥化镇设立了两个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代表市
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管理辖区内的行政事务。

三、县人民政府
1980年前后,黑龙江省各县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相继将县革命委员会改为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的性质、地位、组成、任期、职权、工作部门设置等,均与不设区
的市人民政府相同。
1982年,全省65个县(自治县),除塔河、漠河两个实行政企合一领导体制的县以外,其
余各县的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一般都在45至50个之间,机构臃肿的现象比较突出。
1983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县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要求: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置,要根据党政合理分工的精神和精简的原则,大力简化和
紧缩,重叠的一律撤销,业务相近的坚决合并,工作量不大、能够合署办公的就合署办公,
分工不清、互相扯皮的加以调整,条件确已具备改为经济组织和事业单位的就不再作为国家
行政机关。政、企要分开,不搞行政性公司,不搞政、企、事不分的一个单位两块牌子的机
构。规定: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一般设25个左右,小县还应当少设。并且只设委、局(科)、
室一层,撤销一切中间领导机构;这些工作部门内部,一般不要分设机构层次。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于1984年1月9日批转 了省编制委员
会《关于县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安排意见》。《意见》规定,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置,
按大、中、小县分为3类,人口在10万以下的县要少于25个;人口在30万以上60万以下的县
设26个至27个;60万以上的县最多不超过28个。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的名称,原则上要统
一,除称委、室者之外,其余一律称局。要求全省县级党政机关人员编制在1982年实有人数
的基础上精简25%以上。此后,各地区行政公署和省辖市人民政府的编制委员会分别下达了
所属各县党政机关机构改革的方案。
经过这次改革,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一般设有: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与县政府办公
室合署,信访办公室保留名义)、计划委员会、物价局、劳动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人事监察
局(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人事监察局合署)、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农业局(有的县设农牧
渔业局)、水利局、畜牧局(有的县不设)、经济委员会、工业局(部分县设)、交通局、城乡建
设环境保护局、财政局、税务局、商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审计局、粮食局、文化局、教
育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部分县还设有外事办公室、多种经营局、
水产局、农业机械管理局、民族事务委员会等。
1985年,县人民政府一般增设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物资局、标
准计量局、二轻工业局、乡镇企业局、土地管理局、广播电视局、档案局等,有的县设立了
侨务办公室,有的县将计划委员会与经济委员会合并为计划经济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局改为建设委员会等。到1985年底,大部分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达到30个以上。
四、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
(一)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
1979年7月颁布的《地方组织法》规定,人民公社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人
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和地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人民公社管理
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主持公社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民公社管理
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
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发布决议和命令;(2)领导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
选举;(3)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4)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文化建设和民政、公安
等工作;(5)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
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6)保障人民
公社基本核算单位应有的自主权;(7)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8)
保障妇女同男子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同工同酬和其他权利;(9)办理上级人民政
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从1979年下半年开始,全省普遍进行了人民公社的选举工作,并相继召开了公社人民代
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公社管理委员会。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仍实行政社合一的领导体制,工
作机构亦没有大的变化。一般在主任、副主任之下,设秘书和武装、财政、农业、工交、文
教、卫生、民政、司法助理以及公安特派员等职。至1981年底,全省共设有公社管理委员会
1 035个。
(二)乡镇人民政府
省革命委员会改为省人民政府初期,县人民政府之下除设置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以外,
还设置有镇人民政府(由镇革命委员会改设)。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镇人民政府是镇人
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和镇的国家行政机关。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镇长主持镇人民
政府的工作。镇人民政府的任期和职权与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相同。镇人民政府的机构与人
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大体一致。1981年底,全省共有镇人民政府102个。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人民公社原来实行的政社合一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
需要。因此,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和修正颁布的《地方组织法》确定,在农村设立乡(民族乡)人民政府。乡政府建立以
后,把多年来一直由公社行使的行政职权转归乡政府,使公社只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组织
形式。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指出:
“当前的首要任务是把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并提出各地大体要在1984年底完成这一工
作。据此,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于1983年12月下发了《黑龙江省实行政社分开建立
乡政府工作方案》。《方案》规定,彻底改变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实行政社分设,分
别建立乡政府和乡的经济组织;政社分开后,乡政府的人员编制,原则上不增不减。并规定
建乡工作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结合进行。到1984年10月,全省完成了政社分开、
建立乡(镇)政府工作。全省共建立了1 164个乡(镇)人民政府,其中乡人民政府950个(
含31个少数民族乡),镇人民政府214个。
按照1982年修正颁布的《地方组织法》规定,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
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乡长、副乡长,
镇长、副镇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2)
领导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3)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4)管理本行政区域内
经济、文化建设和民政、公安等行政工作;(5)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
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
主权利和其他权利;(6)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7)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
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8)保障妇女同男子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同工同酬和其
他权利;(9)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实行乡长、镇长负责制;乡长、镇长分别主持乡(民族乡)、镇
人民政府的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一般在乡(镇)长、副乡(镇)长之下,设置秘书和民政、司
法、计划统计、文教卫生、村镇建设、财政、计划生育等助理员。由于乡(镇)人口多少不等,
人员编制也有所不同,其中有的增设了其他业务助理员,有的则适当兼职。
1985年,部分地区进行了整乡改镇工作,全省镇政府数量大幅度增加,乡政府数量相对
减少。至是年底,全省共有乡(镇)人民政府1 179个,其中乡政府839个(含37个民族乡),
镇政府340个。乡政府内部工作机构设置基本没有变化。镇政府增设1名副镇长和1名城建助
理员或设置城镇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管理城镇工作和城镇建设;普遍建立了财政所和工商
行政管理所,以及农技、畜牧、广播事业等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