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概 述

  司法审判机关是国家政权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黑龙江地区人民审判机关和人民司法制 度,是在彻底打碎旧的审判机关和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而 逐步完善和发展。
    1945年8月抗日战争胜利以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黑龙江地区逐步建立了各级人民政 权。在省、市、县政府中,开始分别设立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司法科;1948年均改设为人 民法院,院长一般由本级政府领导人兼任。各级审判机关,在摒弃和废除一切旧的法律制度 的基础上,以共产党的政策以及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所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条例、决 议作依据,积极开展各项审判活动,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顺利地进行土地改革,大力支 援全国的解放战争和安定人民的生产生活,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于1949年9月29日通过 的《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 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1950年1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 布《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明确规定:省设省人民法院。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 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为我国人民司法制度的建 立奠定了基础。从此,黑龙江地区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履行《条例》所赋予的职能,全面开展 各项审判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
    在1950年至1951年开展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中,黑龙江地区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解放 前血债累累、民愤极大的恶霸地主、政治土匪、特务分子、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和封建会道门 头子等历史反革命分子2 057人;判处制造反革命谣言、散发反革命传单、张贴反革命标 语、组织反革命集团、翻把倒算等进行现行破坏活动的现行反革命分子1 751人。在1952 年开展的“三反”、“五反”(即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和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 骗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运动中,判处贪污案犯907人。人民法院通 过进行审判活动,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纯洁党的组织和干部队伍,保障国民经济的恢复和 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1952年8月至年底,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和中共省委部署,黑龙江地区各级人民法院开展了 以反对旧法观点和改革整个司法机关的运动,其目的是要求彻底改造和整顿各级人民司法机 关,使其从政治上、组织上和思想作风上纯洁起来,使人民司法制度能够有系统地、正确地 逐步建立和健全起来,以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为了确保司法改革运动的健康发展,松江和 黑龙江两省首先在部分县、市人民法院进行试点,摸索经验,然后全面铺开。各级法院在上 级工作组的帮助指导下,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采取边学习、边查案的方法,以 自我总结检查、互相帮助提高的形式,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深入批判脱离政治、脱离群众、 坐堂问案、孤立办案的旧法观点和衙门作风,进一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持 依靠群众、注重调查研究和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开展审判工作的党性原则。同时,对不适合留 在人民司法机关的个别旧法人员作了清理,较好地解决了思想、作风和组织不纯的问题,从 思想上、组织上加强了人民法院队伍的建设。
    1954年8月,松江省与黑龙江省合并成立新的黑龙江省,设立黑龙江省人民法院。从此, 黑龙江地区有了统一的人民司法审判机关。同年9月,黑龙江省人民法院改为黑龙江省高级 人民法院。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次日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第一次明确 地将各级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机构;《人民法院组织法》则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组织机构、任务、 职权、审判制度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社 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正式确立,使人民法院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认真 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辩护、回避、合议、上诉、复核等各项审判程序,正 确、合法、及时地审理刑事、民事案件,有效地保护了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1956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北京、天津、上海等14个大城市高、 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初步总结》和《关于北京、天津、上海等13个大城市高、 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初步总结》中提出的要求,认真组织试行,不断总结提高, 使全省法院的审判制度建设和诉讼程序日趋完善和统一。
    1957年反右派斗争以后,由于把一定范围内的阶级斗争扩大化和绝对化,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案件受到“左”的思想的影响,致使1958年至1961年10月期间,全省审结的刑事案件约 有5%不同程度地存在错误。在“大跃进”刮“共产风”时期,无偿平调代替了民事主体之间 经济往来等价有偿的原则,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群众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大 为减少。1958年,全省受理一审民事案件19 546件,比1957年下降33.9%。其中财产权 益纠纷下降43.7%。1959年继续下降,直到1960年全省受理一审民事案件10 989件,比 1957年下降62.8%,其中财产权益纠纷下降90.6%。当时,由于把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 判权、公开审判、辩护等司法制度视为资产阶级法律的产物加以批判,致使审理案件质量下 降。
    1963年,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对存在的上述问题进行了检查纠正,使案件数量和审理质量有所上升。当年全省受理一审民 事案件21 681件,比1960年增加10 692件。其中判决结案的21 365件,占受案 总数的98.5%。上诉案件946件,上诉率为4.4%,其中部分和全部变更原判的157件,占上 诉案件的16.6%。此后,案件质量进一步提高,有效地保证了国家法律的正确施行,维护了 公民的合法权益。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国家法律受到严重破坏,在“彻底改造公(公安机关)、 检(检察机关)、法(人民法院)”的口号下,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机构被“砸烂”,法院干警被 集中“审查改造”。直到1973年人民法院机构才得以恢复。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林 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肆意践踏法制,颠倒黑白,残酷镇压干部和群众,在全省判处的刑事案 件中,严重混淆了敌我矛盾和罪与非罪的界限,造成大量冤假错案。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重新确立 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新的历史发 展时期。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的决定精神,全 省各级人民法院集中复查了“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反革命案件6 777件。其中平反 纠正为刘少奇、邓小平鸣不平及对“文化大革命”不满而被判处为反革命的案件6 168 件,占91%。复查普通刑事案件38 268件,其中平反纠正3 726件,占9.74%。根据 中共中央批转的中央统战部、最高人民法院等6部门《关于落实对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 政策的请示报告》(即中发〔1979〕6号文件)精神,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对过去判处的原国 民党党、政、军、警、宪、特起义、投诚人员的案件进行了复查,全省共复查624件,其中平 反纠正570件,占复查总数的913%,圆满完成了审判工作上的拨乱反正任务。
    1979年至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等基本法律相继 颁布实施。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分别举办培训班,对审判人员分 期分批进行轮训。经过培训,审判人员都能自觉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 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使各项审判工作逐步走上正规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做到所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完备。
    进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体现 商品交换的人际关系、经济关系日益增多,新的法律、法规陆续颁布。许多过去靠行政手段 调整的经济关系开始转入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面对新的形势,人民法院承担的审判任务 越来越艰巨。不仅要及时正确处理大量刑事、民事案件,还要依法调整生产、流通领域里的 经济关系,审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1979年至1985年,全省受理一审刑事案件90 390件, 平均每年12 912件,比1978年上升83%;受理一审民事案件25 5342件,平均每年 36 477件,比1978年增加1.46倍。1980年至1985年,全省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24 914 件,年均递增78.3%。各类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不仅反映了新的经济关系和改革发展趋 势的企业承包、技术合同纠纷等新类型案件增多,而且杀人、抢劫、伤害、离婚、债务、赔 偿等老类型案件形成的原因或内容也有了新的变化,这就大大增加了审判工作的难度,并且 信访接待和申诉案件数量也都大幅度增加。
    为了适应新时期审判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组织机构日益完善,司法 行政工作不断加强,干警队伍迅速发展壮大,政治业务文化素质逐步提高。到1985年,全省 共设有中级人民法院19个(其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4个,市中级人民法院10个,林业中级法院 3个,农垦中级法院1个,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个),比“文化大革命”前增加8个;基层人民 法院182个(其中县人民法院63个,区人民法院68个,市人民法院6个,林区基层法院30个, 农垦法院8个、铁路运输法院7个),比“文化大革命”前增加88个。此外,新建审判法庭88 个。全省法院系统干警由“文化大革命”前的1 131人增加到7 913人。其中大专以 上文化程度的由原来占7. 9%,提高到11. 4%;高中文化程度的由原来占27. 7%,提高到57. 3%。 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处级职能部门由“文化大革命”前的4个发展到11个;干警由50人增加到249 人,其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由原来占32%,提高到41%。同时,在全省法院系统实行了经费 统一管理,并建立和完善了诉讼费管理办法。人民法院的建设进入了一个全面发展的新时期, 为审判任务的顺利完成创造了条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干警,在各级党委和人大的领导监督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刚正不阿,秉公执法,全面开展各项审判工作,充分发挥 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节经济关系、促进生产力发 展和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为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做出了重 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