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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人民法院机构

  黑龙江地区人民法院机构,自1946年第一个省高等法院建立至1985年底,共经历5个阶 段。第一阶段即解放战争时期,为人民法院初创时期;第二阶段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4 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为人民法院 完善时期;第三阶段自1954年9月至“文化大革命”爆发,为人民法院曲折发展时期;第四 阶段自1973年人民法院重建至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为人民法院恢复时期;第五 阶段自1979年到1985年底,为人民法院健康发展的新时期。
    1945年8月15日日本侵略者投降,黑龙江地区获得解放。此后,随着各级人民政权的建 立,相继在各省、市、县政府中分别设立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司法科,代表人民意志行使 审判权。1948年9月以后,各省、市、县审判机构一律改称为人民法院。是时,黑龙江地区共 设有黑龙江、嫩江、松江、合江4个省级人民法院,共辖81个市、县(旗)人民法院。1949年5 月,嫩江、合江两省建制撤销,尚有黑龙江、松江两个省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央人民政府于1951年9月4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对各级人民法院的设立、职权、领导关系及审判制度等作出了明确规 定。《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县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人 民法院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新民主主义的社会秩序,保卫人民的革命成果和一切合法 权益,执行下列职务:(1)审判刑事案件,惩罚危害国家、破坏社会秩序、侵害国家、团体和 个人合法权益的罪犯;(2)审判民事案件,解决机关、企业、团体、个人等相互间的权益纠 纷。人民法院以审判及其他方法,对诉讼人及一般群众,进行关于遵守国家法纪的宣传教育。 人民法院基本上实行三级两审制,以县级人民法院为基本的第一审法院,省级人民法院为基 本的第二审法院;一般的以二审为终审,但在特殊情况下,得以三审或一审为终审。各级人 民法院为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受同级人民政府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条例》还对各 级人民法院管辖事件作了具体规定。新中国成立之初,黑龙江地区仍设立黑龙江、松江两个 省人民法院,另设有中央直辖市哈尔滨市人民法院,至1954年8月合省前,两省共设有75个 市、县(旗)人民法院。
    1954年8月1日,黑龙江、松江两省人民法院合并为新的黑龙江省人民法院;哈尔滨市人 民法院改由黑龙江省人民法院管辖。同年9月2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专 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由司法部报国务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设置,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机关报请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或自治区自治机关批准。人民法 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 以保卫人民民主制度,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保障国 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 人民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根据《法院组织法》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法院改为黑龙江省高级 人民法院,各专区的专区级市人民法院改为中级人民法院,各县(市、旗)人民法院为基层人 民法院;同时,根据黑龙江省的特点,设立了铁路专门法院。至1965年底,黑龙江省高级人 民法院共管辖13个中级人民法院和112个基层人民法院。
    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到“造反派”的严重冲击,逐 步陷于瘫痪状态,最终被“彻底砸烂”。1967年1月以后,省、地(市)、县各级革命委员会相 继成立,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被革命委员会保卫组所接管。1968年11月,黑龙江省公、检、 法机关由人民解放军实行军事管制,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 审判职能遂被军管会所接管。1969年7月,军管会撤销,审判职能则改由各级革命委员会人民 保卫组(后改称保卫部)履行。
    1973年6月1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恢复重建。此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也陆续建立。 但是,由于当时国家法律已遭到严重被坏,法院的组织机构不够健全,审判职能也未能得到 有效地履行。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机构逐步健全, 但由于“左”的思想尚未彻底清理,审判工作仍处于徘徊之中。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 和组织路线。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从此,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到 1985年底,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共管辖18个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和175个基层人民法院。 另外,还设有1个铁路运输中级法院、7个铁路运输法院,受设于北京的铁路运输高级人民法 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