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建国初期的两省一市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黑龙江地区设有黑龙江、松江两个省级人民法院。1953年8
月,哈尔滨市由松江省省辖市改为中央直辖市,哈尔滨市人民法院成为相当于省级的人民法
院。两省一市人民法院均为本省(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受本省(市)人民政府委员会的领
导和监督;其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的领导和监督;其司法行政工作由东北人民
政府(东北行政委员会)司法部领导。1954年8月1日,黑龙江、松江两省合并为黑龙江省,同
时将哈尔滨市划归黑龙江省管辖。新的黑龙江省人民法院随之成立;不久改称黑龙江省高级
人民法院。
一、黑龙江省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于1949年5月5日由原黑龙江省人民法
院(始称黑龙江省高等法院,1946年11月成立)与原嫩江省人民法院(始称黑嫩省高等法院,
1947年6月成立)合并成立的,驻齐齐哈尔市,王敏求任院长。1949年12月,经东北人民政府
批准,郑文普任省人民法院副院长。
1950年1月,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和东北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法院内
部机构设有:秘书科、狱政科、刑事庭、民事庭。编制46人,实有42人。1951年6月,狱政
工作移交公安机关管理,省人民法院狱政科遂撤销。
1952年5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政治法律委员会成立,省人民法院工作受其指导。同年9
月17日,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高霄云(女)任省人民法院代理副院长。1953年10月,任
命高霄云为省人民法院第二副院长。1953年11月9日,省人民政府命令,免去王敏求省人民
法院院长职务;由副院长郑文普代理院长。此时,省人民法院内设第一(刑事)庭、第二(民
事)庭、巡回审判庭、司法行政处、秘书科、接待室。
1954年7月合省之前,黑龙江省人民法院内设第一庭、第二庭、经济建设保护庭、司法行
政处、审判业务科、基层法院建设科、秘书科和接待室等机构,编制为63人。黑龙江省人民
法院下辖齐齐哈尔市人民法院,龙江、讷河、嫩江、富裕、甘南、林甸、泰安、景星、泰来、
克山、克东、北安、通北、德都、海伦、绥化、绥棱、庆安、铁骊、青冈、兰西、明水、望
奎、拜泉、肇东、肇州、安达、大赉、镇赉、洮安、开通、瞻榆、安广、瑷珲、呼玛、孙吴、
逊克、佛山等39县人民法院,杜尔伯特旗、郭尔罗斯后旗人民法院。全省法院系统共有干警
309人。
二、松江省人民法院
松江省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于1949年5月11日由原松江省人民法院(
始称松江省高等法院,1948年1月1日成立)与原合江省人民法院(始称合江省高等法院,1947
年10月成立)合并成立的,驻哈尔滨市,马起任院长,董仙桥任副院长。1949年12月8日,东
北人民政府决定,撤销马起省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由李晓白任代理院长。是时,松江省人民
法院内部机构设有:秘书科、民事庭、刑事庭。编制50人,实有43人。
1950年1月,松江省人民法院增设狱政科;翌年6月,因狱政工作移交公安机关管理,撤
销狱政科,同时增设督导研究科。1951年10月4日,松江省人民政府通令,经中央人民政府批
准,免去李晓白代院长职务;任命董仙桥为副院长,主持省法院工作。1952年1月14日,经政
务院批准,郭洪超为省人民法院院长。11月17日,经政务院批准,免去郭洪超院长职务,任
命陈应庭为省人民法院院长。1953年5月5日,董仙桥因工作调动,免去其省人民法院副院长
职务。到同年12月,松江省人民法院机构设有:秘书科、司法行政处、经济建设保护庭、一
般民事审判庭、一般刑事审判庭。编制为61人,实有59人。
1954年7月合省之前,松江省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建设保护庭、
办公室、司法行政科等机构。编制为61人,实有54人。松江省人民法院下辖佳木斯、牡丹江、
兴山(县级)3市人民法院,双城、阿城、呼兰、五常、巴彦、宾县、尚志、延寿、木兰、海
林、宁安、方正、拉林、通河、东宁、穆棱、勃利、桦川、桦南、依兰、富锦、汤原、萝北、
抚远、宝清、林口、饶河、虎林、密山、集贤、鸡西等31县人民法院。
三、哈尔滨市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哈尔滨市为松江省省辖市,哈尔滨市人民法院受松江省人民
法院的领导和监督。1953年8月1日,根据政务院电令,哈尔滨市改为中央直辖市,由东北行
政委员会代管,哈尔滨市人民法院遂改由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领导和监督。是时,哈尔滨
市人民法院院长为于华烽、副院长为姜达生。内部机构设有:第一(审判反革命案件)、第二(
审判经济案件)、第三(审判婚姻案件)、第四(审判普通刑事案件和婚姻外的民事案件)、第五
(审判涉外刑、民案件和非公诉案件)等5个审判庭及办公室、人民接待室等。下辖道里、南岗、
太平、东傅家、西傅家、新阳等6个区人民法院;1953年11月,增设香坊、平房、王岗、松浦、
顾乡、天恒等6个区人民法院,共12个区人民法院。
1954年8月1日,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的决定,将哈尔滨市改为省辖市,并入黑龙江省
建制。从此,哈尔滨市人民法院改由黑龙江省人民法院领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