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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1954年8月,黑龙江省和松江省合并为新的黑龙江省后,设立黑龙江省人民法院,驻哈尔 滨市。同年9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法院改为黑 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全省最高的审判机关,其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 下辖18个中级人民法院,其中有14个地、市中级人民法院,4个专门中级人民法院;全省设 有175个基层人民法院。到1985年底,全省法院系统有干警7 913人。根据《法院组织法》 和有关法律规定,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职权是:(1)审判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 审案件;下级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 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核准死缓案件和最 高人民法院授权其核准死刑案件;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其核准死刑案件。(2)监督辖区内 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如果发现确有 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一、机构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高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 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和审判工作的需 要逐步完善的。1954年8月组建时,内部机构设4个职能庭、室,即: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 庭、经济建设保护庭、办公室,编制为90人。1955年3月,撤销经济建设保护庭,保留民事审 判庭、办公室,将刑事审判庭分设为刑事审判一庭和刑事审判二庭,增设接待室,编制为84 人。1956年9月5日,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省高级人民法院保留民事审判庭,将办公室改为 秘书室,将原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合并为刑事审判庭,增设研究室。1957年1月,撤 销秘书室,恢复办公室。1958年3月22日,经中共黑龙江省委批准,省司法厅和省高级人民法 院合署办公,总编制为70人。内部机构设办公室、研究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干部 处、司法行政处。1959年6月9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决定撤销省司法厅,原司法厅的工作全部 移交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是时,省高级人民法院机构设有办公室、司法行政处、刑事审判 庭、民事审判庭,编制为60人。1965年省编制委员会对法院的编制进行重新核定,确定行政 编制为57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审判工作受到严重冲击。1967年1月31日,黑龙江省红 色造反者革命委员会(后改称省革命委员会)成立。同年3月3日,省革委会决定,省公、检、 法三机关的一切权利由省革命委员会保卫组行使。保卫组下设审判组,承担原省高级人民法 院所承担的部分刑事审判业务;民事审判业务下放。1967年1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决定,对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军事管制。翌年1月13日,成立中 国人民解放军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省军区派军代表进驻省高级人民法院,并 实行全面军管。1968年10月,在“彻底砸烂公、检、法”的口号盅惑下,省高级人民法院的 干警大部分被集中到德都县凤凰山农场,进行“清理阶级队伍”和劳动改造,时间长达1年 零5个月。1969年7月,撤销省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成立省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后 改为人民保卫部。在人民保卫部内设立审判组,负责案件审判工作。
    1973年6月1日,经中共黑龙江省委、省革命委员会批准,恢复成立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 院,隶属于省革命委员会。内部机构与“文化大革命”前基本相同,即设有办公室、司法行 政处、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等4个处级单位,编制确定为50人。1974年11月11日,经省 编委批准,省高级人民法院增设劳改审判庭,核定临时编制15人,由劳改企业开支。1976年 1月,刑事审判庭改为刑事审判一庭,劳改审判庭改为刑事审判二庭。
    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特别是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 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逐步走上正轨,并不断得以发展和完善。人民法院为了适应社 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审判工作不断得到加强,不但物质条件有了改善,组织机构也 有新的变化。1979年6月6日,省编委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常委会的决定,批准省高级人民法 院增设经济审判组,暂定编制10人;并增设干部处。1980年2月29日,经省编委批准,省高级 人民法院撤销司法行政处,将经济审判组改为经济审判庭,将干部处改为人事处,增设研究 室、信访处,其它庭、室予以保留。1982年4月21日,经省编委批准,省高级人民法院增设农 垦森林专门审判庭。同年9月,全省国营农场系统筹建司法机构,经省编委批准,省高级人民 法院增加企业编制12名。
    1983年8月19日,省编制委员会批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内部机构改革的意见,同 意省法院设立办公室、研究室、司法行政处、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刑事审判三庭、 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干部处、机关党委。1984年3月,全省法院系统编制单列,经省编 委核定,省法院编制为217人。截至1985年12月末,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内部机构设置基本理顺, 省委政法委和省编委批准省高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刑事审判三庭、民 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办公室、研究室、司法行政处、干部处、机关党委、法律业大分校 等。编制为290人,实有279人(见图1—1)。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机构相继设立,编制也基本 得到理顺和趋于完善。到1985年末,全省已建立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 市、大庆市、七台河市、双鸭山市、伊春市、鸡西市、鹤岗市、松花江地区、绥化地区、黑 河地区、大兴安岭地区等14个地、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农垦中级法院,松花江地区、牡 丹江市、佳木斯市等3个中级人民法院分院,以及175个基层人民法院。全省法院系统共有干 警7 913人。
    二、主要审判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 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院长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初由省人民委员会(省革命委员会)任免,1979年12月以后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 免。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自1954年建立到1985年末,历任院长共4人,副院长共15人。具 体任免情况如下:
    1954年8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组建后第一任院长为刘正文;副院长先后有陈应庭、 王增福、蔺庭祥。1960年4月经中央批准,王丕年任院长;先后有蔺庭祥、冯荣昌任副院长, 直至“文化大革命”爆发后省法院机构被“砸烂”。
    1973年6月,重新组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共黑龙江省委常委会任命王丕年为院长; 郝景昌(军代表)、王增福、唐兰亭、陈德源为副院长。
    1976年3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决定,免去陈德源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同年4 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任命朱怀英(女)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1977年10月28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同意黑龙江省军区党委决定,将郝景昌调回部队工作, 免去其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同年12月28日,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任命王丕年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1979年1月30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决定,免去朱怀英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同年12 月26日,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赵云鹏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12月 27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任命于湘浦、唐兰亭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1981年4月10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任命刘承业、蒋九辅、谷振寰为省高级 人民法院副院长。
    1983年4月22日,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张厘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同年7月2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任命胡成全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免去于 湘浦、刘承业、谷振寰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
    1984年3月15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任命姚炳珠(女)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 院长。
    1985年9月14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任命祁哲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免去胡成全副院长职务。11月10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免去蒋九辅省高级人民 法院副院长职务。
    1954年8月至1985年12月期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历任院长、副院长具体任期情况 详见表1—1。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 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 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委员会(1979年改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各 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任职情况如下:
    刘正文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先后有12人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即:刘正文、陈应 庭、韩锡文、孟香续、樊庆章、王杰、柴玉树、王增福、关荣珍、车雪轩、蔺庭祥、柳营。
    王丕年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先后有14人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即:王丕年、冯荣 昌、蔺庭祥、樊庆章、韩贵琪、柳营、王增福、唐兰亭、陈德源、朱怀英、谷振寰、刘承业、 张恕、李庆海。
    赵云鹏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先后有12人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即:赵云鹏、冯荣 昌、于湘浦、唐兰亭、刘承业、谷振寰、王春清、蒋九辅、韩贵琪、李冠卿、阎雅琳、邓真。
    张厘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截止1985年底),先后有11人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即: 张厘、唐兰亭、谷振寰、邓真、姚炳珠、祁哲、张英达、蒋九辅、韩贵琪、李冠卿、阎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