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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成立的,分 为3种情况:一是按地区(专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二是按省辖市(设区的市)设立的中级人 民法院;三是根据本省铁路、林区、农垦区较大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中级法院。各中级人民法 院设立的时间先后不一,有的是由原地方法院或人民法院演变而来;有的是随着行政区划的 变更增设的。
    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刑事审判庭、 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等业务职能机构,同时设有办公室、司法行政处(科)、人事处(科) 等行政机构。每个中级人民法院下辖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均受黑龙江省高级 人民法院监督。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由其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经 济等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人 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 大应由上级法院审理时,可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有 权提审或指令基层法院再审。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分别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和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分别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如果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但由于黑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有行政编制、企业编制、政企合一编 制之别,院长、副院长的任免程序也不尽相同。属于国家行政编制的,即按上述程序任免; 属于企业编制的如农垦、林区中院的院长、副院长,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 免;属于政企合一编制的,按编制的性质归口管理或任免。院长的任期,与市级人民代表大 会每届任期相同。
    截至1985年底,黑龙江省共有中级人民法院19个,其中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1个; 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9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4个;铁路、农垦、林区中级法院(分院)5个。 在这些中级人民法院中,有国家行政编制的11个,行政和企业合一编制的3个,纯企业编制 的5个。
    一、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始称哈尔滨地方法院,成立于1946年8月。1948年1月,改为哈 尔滨特别市法院;1949年3月,改为哈尔滨市人民法院。内部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 外事审判庭、行政科、秘书科,另辖有监狱,编制共149人。是时,哈尔滨市为东北行政委 员会直属市。1949年5月哈尔滨市改由松江省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哈尔滨市的隶属关系未变。1953年8月1日改为中央直辖市,由 东北行政委员会代管,哈尔滨市人民法院随之由松江省人民法院领导和监督改为由最高人民 法院东北分院领导和监督。是时,哈尔滨市人民法院设有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庭 和办公室、人民接待室。
    1954年8月,哈尔滨市复改为省辖市,哈尔滨市人民法院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 和监督。《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布后,哈尔滨市人民法院改为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 机构除保留第一庭至第五庭外,增设了人事科、公证科、司法行政科。初辖区人民法院6个, 后增加到12个,1956年减少为9个,1958年再调整为7个。
    1956年,哈尔滨市人民委员会成立司法局,将原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承担的司法行 政工作(包括公诉)移交市司法局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科遂被撤销。1960年市司法 局撤销后,司法行政工作复交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不久,市中级人民法院增设司法行政 处。
    1958年以后,随着市管县体制的实行,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除管辖区人民法院外,又 增辖县人民法院,初为4个县人民法院,后增加到8个县人民法院,其中有阿城、呼兰、宾县、 五常、双城、巴彦、通河、木兰县人民法院。1965年6月,上述8县人民法院全部划归松花江 专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尚辖道里、南岗、道外、香坊、太平、动力之 乡、平房、滨江等8个区人民法院。
    1967年2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机构被“砸烂”,其业务工作先后由市革命委员会 保卫委员会、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和市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部所接管。
    1973年6月29日,中共哈尔滨市委决定,重建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编委批准定编 152人。内部机构设有:办公室、司法行政处、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不久,增设调查 研究处。到1985年末,经黑龙江省编委批准,哈尔滨市市、区、县法院编制共801人,其中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20人,7个区人民法院455人,2个县(1983年9月由松花江地区划归哈 尔滨市管辖)人民法院126人。哈尔滨市中院内部机构设有:刑事审判一、二、三庭,民事审 判一、二庭,执行庭,经济审判庭,办公室,调研室,司法行政处,政工处等职能机构,以 及业余法律大学分部。至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辖2县、7区人民法院,即阿城县、呼兰 县人民法院和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太平区、动力区、香坊区、平房区人民法院。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法院)历任院长是:张屏(1949.5~1951.4)、于华烽( 1951.4~1958.8)、赵尚朴(1958.8~1967.1,1973.6~1979)、于华烽(1980~1983 12)、董启来(1983.12~)。
    二、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始称齐齐哈尔地方法院,成立于1946年4月。王敏求任院长。 1948年12月,改为齐齐哈尔市人民法院。初隶属于黑嫩省高等法院,后改隶于嫩江省高等( 人民)法院,1949年5月以后再改隶于黑龙江省人民法院。内设院长兼首席检察官、审判员、 检察官、书记员、秘书、法警等专职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齐齐哈尔市人民法院仍隶于黑龙江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组 织法》颁布后,于1956年8月改为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隶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市辖7个行政区,均成立了区人民法院。其中有龙沙、铁东、永定、北关、富拉尔基、昂昂 溪、郊区人民法院。1958年8月,齐齐哈尔市由省直辖划归嫩江专区管辖,因此,齐齐哈尔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59年3月又改为齐齐哈尔市人民法院,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的建制。1960 年5月,嫩江专区撤销,齐齐哈尔市改为省辖市并实行市领导县的管理体制,齐齐哈尔市人 民法院仍改为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龙江、讷河、嫩江、甘南、富裕、林甸、泰来、 依安、拜泉、克山、克东、杜尔伯特等12个县(自治县)人民法院和龙沙、铁东、昂昂溪、富 拉尔基、永定等5个区人民法院。1961年10月,龙江等12县(自治县)仍划归嫩江专区管辖。 之后,又设置华安区和郊区,铁东区改称铁锋区,永定区改称建华区,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 法院尚辖7个区人民法院。
    1967年1月,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机构被“砸烂”,停止工作。
    1973年10月,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重建,内部机构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 判庭、司法行政科、办公室。人员编制为38人。1979年10月,组建经济审判庭。到1985年末,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内部机构设有: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经济审判庭、民事 审判庭、研究室、办公室、政治处、司法行政处,警卫班。下辖7区11县(自治县)基层人民 法院,即有建华、昂昂溪、铁锋、龙沙、碾子山、富拉尔基、梅里斯区人民法院和泰来、龙 江、林甸、依安、富裕、甘南、克山、克东、讷河、拜泉、杜尔伯特县(自治县)人民法院。 两级法院共有干警945人,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200人,县、区法院745人。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法院)历任院长是:刘桂峰(1949.10~1955.3)、鹿 俊林(1955.3~1964.5)、王庆丰(1964.5~1967.1)、崔志林(1973.10~1981.5)、祁 哲(1981.1~1985.8)、王永泰(代院长,1984.6~1985.3,1985.8~)。
    三、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1947年,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指令,设立牡丹江地方法院,内设民事庭、刑事庭、书记 室,编制14人。1948年8月,改为牡丹江市人民法院。1956年3月,牡丹江专区建立后,设立 牡丹江专区中级人民法院。内部机构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司法科,编制24人。 牡丹江市人民法院归其所辖。此外,中院还管辖鸡西市和虎林、密山、鸡东、林口、穆棱、 东宁、海林、宁安等8个县人民法院。1959年4月,牡丹江专区各法院均与公安、检察机关合 并,成立政法部,内设预审、起诉、审判科或司法科;中级人民法院对内称中共牡丹江地委 政法部审判处,对外称牡丹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60年初,撤销政法部,恢复原公、检、 法三机关的建制。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院受到冲击,审判工作无法进行。1967年12月, 牡丹江地区公、检、法机关实行军事管制。1968年2月,牡丹江地、市机构合并,撤销牡丹 江市建制,牡丹江市审判机构并入牡丹江地区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部。
    1973年8月,恢复牡丹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建制,内部机构设有:办公室、刑事审判庭、 民事审判庭,编制21人。1979年,牡丹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内部机构设有:刑事审判一庭、 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政工科、信访接待室、办公室,编制为46人。 1982年,增设研究室。
    1983年9月,牡丹江地区撤销,地、市机构合并,实行市管县的领导体制。翌年4月,正 式撤销牡丹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牡丹江市人民法院,设立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组建 市区5个基层人民法院。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内部机构设有: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 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司法行政处、政治处、办公室、信访接待室,编制87人。下 辖1市、7县、5区人民法院,即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海林、宁安、虎林、密山、东宁、林口、 穆棱县人民法院,爱民、东安、阳明、郊区、西安区人民法院,共有干警414人。
    牡丹江市(牡丹江专区)中级人民法院历任院长是:谭广武(1956.6~1957.6)、黄治平( 1957.7~1961.2)、刘益农(1961.2~1965.9)、谭广武(1965.9~1967)、傅学谦(1979.4 ~1981.6)、谭广武(1981.7~1983.12)、傅学谦(1983.12~)。从1973年8月牡丹江市中 级人民法院恢复至1979年3月期间,未任命院长,由副院长傅志厚主持工作。
    四、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1948年4月,经合江省政府批准,设立佳木斯市地方法院;1949年9月,改称为佳木斯市 人民法院。市长董仙桥、邓垦先后兼任院长。市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有:法庭、教养院(监所)、 总务科,配专职刑事、民事审判员各1人,法警21人,全院共有干警47人。1949年4月,增设 书记室、法警班,将教养院改为监狱。同年7月,撤销桦川县人民法院,划归佳木斯市人民法 院,机构增设秘书科。1951年2月,将监狱划为公安机关管理。1953年9月,成立生产劳动保 护组;翌年改为经济建设保护庭。1955年5月,设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1956年1月,建 立法律顾问处,负责辩护代理业务。同年2月,建立公证处,开展公证工作。1958年至1959 年,先后撤销公证处和法律顾问处。1959年在郊区设立法庭。1961年,成立悦来、大来、新 城人民法庭。1966年初,佳木斯市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 接待室和郊区、新城、悦来、大来4个人民法庭,编制30人。
    1967年,佳木斯市人民法院机构被“砸烂”,停止工作。
    1973年7月,恢复成立佳木斯市人民法院,隶于合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内部机构设有: 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和信访接待室,编制27人。1975年9月,增设前进、向阳、 永红、东风4个人民法庭。1979年3月,人员编制增加到78人(其中律师6人)。1980年1月,市 法院内部机构有: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办公室、信访 接待室。恢复公证处和法律顾问处(市司法局成立后划归司法局管理)。
    1983年11月,佳木斯市由省直接领导,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并经最高人民 法院批准,于1984年3月将佳木斯市人民法院改为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前进区、向阳 区、永红区、东风区、郊区人民法庭改建为区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内部机构也进行 了调整,设有: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研究室、办公室、 信访科、政工科、司法行政科、法律业余大学分部。人员编制为166人。根据国务院的决定, 1985年1月24日,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合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合并为佳木斯市中级人民 法院。是时,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13个县、5个区共18个基层人民法院,即:依兰、 富锦、桦川、桦南、饶河、绥滨、抚远、汤原、萝北、友谊、集贤、同江、宝清县人民法院, 东风、前进、向阳、永红、郊区人民法院。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法院)历任院长是:黄广声(1948.12~1950.1)、韩锡文 (1950.1~1952.10)、王天圣(1953.11~1956.11)、王来信(1956.11~1960.8)、王禹( 1960.8~1963.7)、刘清海(1963.8~1966.5)、隋伟玉(1973.9~1984.4)、赵福昌(1984. 4~1985.10)、刘勇(1985~1985.12代理)。
    五、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1960年初,为了保障大庆油田石油会战的顺利进行,组建萨尔图区人民法院,由绥化地 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年5月26日,国务院决定撤销安达县,设立安达市(地级),隶属于 黑龙江省绥化专区。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遂改为安达市人民法院。1964年6月23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批准,撤销安达市,设立安达特区(对外仍称安达市),实行政企合一体制。同时,设 立安达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安达市人民法院合署办公,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定编14人。内 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安达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机构均被“砸烂”。
    1973年8月,经中共黑龙江省委批准,恢复安达市中级人民法院建制。1974年,先后在 萨尔图、龙凤、让胡路区组建基层人民法院,并于1975年开始正式受案。1978年1月,让胡 路区人民法院撤销。
    1979年12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安达市更名为大庆市,安达市中级人民法院遂改为大 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萨尔图、龙凤、大同3个区人民法院。1980年3月,大庆市增设红岗 区,恢复让胡路区,均设立区人民法院。到1985年末,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内部机构发展到 12个,即设有: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一庭、经济审判二庭、 执行庭、调研室、信访科、法医技术室、办公室、司法行政科、政工科,人员编制125人;所 辖5个区(萨尔图、龙凤、让胡路、大同、红岗)人民法院有干警298人,两级法院共有干警423 人。
    大庆(安达)市中级人民法院历任院长是:刘耀(1965.1~1967.2)、刘祥(1973.9~1974. 4,军代表)、田沛林(1974.5~1985.12)。
    六、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前身是原伊春县人民法院,成立于1952年12月。1957年,经国务 院批准,伊春县改设为伊春市(地级),伊春县人民法院随之改为伊春市人民法院。市法院内 部机构设有: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接待科;并派出两个人民法庭,编制为29 人。1964年4月,经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批准,伊春市人民法院改为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同时,组建伊新镇(1965年改为区)、南岔区、美溪区、双子河区、新青区人民法院。市中级 人民法院编制22人,设有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司法行政科、执行室。同年6 月,经国务院批准,撤销伊春市,设立伊春特区,实行政企合一体制。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随之改为伊春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编制58人,下辖5个区基层人民法院。
    “文化大革命”期间,于1967年3月伊春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机构被“砸烂”,停止工作。 1967年5月,伊春特区改设为伊春市。1970年4月,设立伊春地区,伊春市归其管辖。
    1973年9月,经中共黑龙江省委批准,组建伊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乌伊岭区、 东风区、新青区、红星区等15个区建立人民法庭。伊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编制30人,15个法 庭编制111人。中院内部机构设有: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政 工科。下辖铁力县、嘉荫县人民法院。1978年9月,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将伊春地区中级人民 法院所辖的15个法庭扩编为区人民法院。1979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撤销伊春地区,恢复 伊春市,伊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随之改为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985年末,伊春市中级人民 法院内部机构设有: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办公室、调 研室、法医技术科、信访接待科、干部科,法律业余大学分部。下辖2县、15区和4个林区基 层法院,即:铁力县、嘉荫县人民法院;乌伊岭区、汤旺河区、新青区、红星区、五营区、 上甘岭区、友好区、伊春区、乌马河区、翠峦区、美溪区、金山屯区、南岔区、带岭区、西 林区人民法院;朗乡、铁力、双丰、桃山林区基层法院。两级法院共有干警624人,其中, 中级法院75人,基层法院549人。
    伊春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历任院长是:马凡林(1973~1974)、马现瑞(1975~1977)、 马凡林(1977~1978)、杨长清(1979~1982)、杨国奎(1982~1985)。1964年至1966年期间, 伊春市(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未任命院长。
    七、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是由1948年设立的鸡宁县司法科逐步演变而来的。1949年1月,鸡 宁县政府司法科改为鸡宁县人民法院。同年8月,鸡宁县改为鸡西县,县法院随之改为鸡西 县人民法院。1956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撤销鸡西县,设立鸡西市(地级)。翌年3月,将 鸡西县人民法院正式改设为鸡西市人民法院。1966年4月,经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批准,设 立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鸡西市人民法院合署办公。内设机构有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 二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和法律顾问处。
    1967年1月在“文化大革命”中,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鸡西市人民法院被夺权,机构 被“砸烂”,干警被送“学习班”接受审查。
    1973年1月,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鸡西市人民法院恢复重建,仍合署办公。内部设刑事 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编制39人。1980年1月,省编委批复,鸡西 市人民法院正式撤销,同时在鸡西市所辖的鸡冠、恒山、滴道、梨树、麻山5个区建立基层人 民法院。不久又在新设之城子河区建立基层人民法院。是时,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刑 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执行庭、研究室、办公室、信访科、 司法行政处等,编制69人。1985年4月,增设政治处、法律业余大学鸡西分部等机构。到1985 年底,中级法院编制90人,所辖鸡东县和鸡冠、恒山、滴道、梨树、麻山、城河子6区基层法 院编制174人,两级法院共有干警264人。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法院)历任院长是:刘瑞峰(1957.3~1967.1)、梁玉福(1973. 6~1976.12)、耿子山(1976.12~1985.5)、李永泰(1985.5~)。
    八、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前身是1948年11月15日成立的兴山市人民法院。1949年11月24日, 兴山市改为鹤岗市,兴山市人民法院随之改为鹤岗市人民法院。法院内部机构设有:刑事审 判庭、民事审判庭、秘书室,并管理监狱。1951年8月,将监狱移交公安部门管理。1959年, 市人民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合并为市政法公安部;1960年初,撤销市政法公安部,恢复公、 检、法三机关的建制。同年12月,鹤岗市由县级市升为地级市,并设置9个市辖区。
    1967年在“文化大革命”中,鹤岗市人民法院机构被“砸烂”,审判职能先后由市公安 机关军管会和市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部行使。
    1973年3月20日,经中共黑龙江省委批准,成立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鹤岗市人民法院, 对外是两级法院,对内是一套机构。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中级法院审判庭、办公 室、司法行政科,定编34人。1980年撤销鹤岗市人民法院建制。中级法院机构设有:刑事审 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办公室、接待室、调研室。同年6月, 在市辖之兴安、南山、工农、向阳、兴山、东山6区建立基层人民法院。其时,全市法院系统 编制为81人,其中中级法院27人。1985年末,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内部机构有:刑事审判一 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执行庭、办公室、干部科、调研室、信访科、 法医技术室。全市两级法院编制共178人,其中,中级法院48人。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历任院长是:邢广居(1975.8~1977.8)、孙运才(1977.8~1980. 9)、崔广居(1980.9~)。
    九、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前身是双鸭山矿区人民法院,成立于1954年7月。1956年5月, 作为行政区域的双鸭矿区撤销,以其行政区域设置双鸭山市(县级),双鸭山矿区人民法院遂 改为双鸭山市人民法院。1958年,市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合署办公,组成双鸭山市政法 公安部,法院变为部属的司法科。1960年初,撤销市政法公安部,恢复原公、检、法三机关 的建制。1966年2月,双鸭山市升格为地级市,设立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人民法院 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1967年2月,在“文化大革命”中,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机构被“砸烂”,停止工作。
    1973年7月,重新组建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之后,在市辖尖山区、岭东 区、岭西区、宝山区、四方台区、郊区、林业地区、集贤矿区、七星矿区、双鸭山农场设立 10个人民法庭。市中级人民法院内部机构设有: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 办公室、司法行政科、政工科、信访接待室。1979年10月,增设经济审判庭。1980年5月,双 鸭山市人民法院撤销;同时,组建岭东区、尖山区、岭西区、宝山区、四方台区5个基层人 民法院,除七星、集贤法庭保留外,其余法庭全部撤销。1985年末,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机构设有: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信访接待室、办公室、 政工科、研究室、司法行政科等;下辖尖山、岭东、岭西、宝山、四方台5个区人民法院。两 级法院共有干警150名,其中,中级人民法院干警57名。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历任院长是:刘恺昌(1966.3~1967.2,1973.4~1978.8)、 胡成山(1978.9~1983.3)、刘润东(1983.3~)。
    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1965年5月,以勃利县所辖七台河镇的行政区域设立七台河特区(县级),特区人民委员 会与七台河矿务局实行政企合一体制,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同时,在原七台河矿区人民法 庭的基础上成立七台河特区人民法院。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特区人民法院机构于1967年被“砸烂”。1970年4月,撤销七 台河特区,设立七台河市(县级)。
    1973年5月23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决定,成立七台河市人民法院。内部机构设有:刑事 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秘书科,编制24人。1975年增设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等机构。
    1983年10月,国务院批准,七台河市升为地级市;同时,将勃利县划归其领导。1984年 3月,七台河市人民法院改设为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之初,由于基 础条件较差,不能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因此二审的审判业务暂由合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代 管。同年5月,经七台河市编委批准,增加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职能机构和组建市辖区基层人 民法院。此时,市中级人民法院内部机构设有: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 经济审判庭、信访接待室、办公室等6个庭、室。同时,在市辖新兴区、桃山区、茄子河区 成立基层人民法院。1985年,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增设政治处、司法行政科、调研室和法 律业余大学七台河分部。到是年末,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的1县、3区人民法院编 制共149人,其中,中级法院编制42人。
    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历任院长是:周纯昌(1983.12~1984.4)、王德亨(1984.5~ 1984.8代理)、聂中林(1984.8~1985.7)、孙鹏飞(1985.8~)。
    十一、松花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松花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始设于1958年,驻哈尔滨市。是年8月16日,国务院批准,撤 销绥化专区;设立松花江专区。于是将原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从绥化县迁至哈尔滨市,并 改设为松花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该中院下辖伊春市人民法院及五常、双城、肇州、肇源、 绥化、庆安、巴彦、木兰、通河、望奎、兰西、绥棱、海伦等13个县人民法院。此后,所辖 市、县法院多有变动。1965年5月15日,国务院批准,松花江专员公署迁驻绥化县。6月14日, 国务院批准,松花江专区更名为绥化专区;同时,设立新的松花江专区,专员公署驻哈尔滨 市。同年7月,组建新的松花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但未任命院长。该中院内设刑事审判庭、 民事审判庭和行政科,定编13人。下辖五常、双城、阿城、呼兰、宾县、巴彦、木兰、通河 等8个县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共有干警100人。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不久,松花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机构被“砸烂”。1967 年12月,地区中院实行军事管制;军管撤销后,成立地区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部,审判工作 即由其所设审判组接管。
    1973年6月,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决定,恢复松花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仍驻哈尔滨市。 内部机构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司法行政科、办公室,编制21人。所辖基层人民 法院11个,其中有:阿城、双城、五常、呼兰、宾县、巴彦、木兰、通河、尚志、方正、延 寿县人民法院。11个基层人民法院共有干警163人。1983年末,将阿城县和呼兰县划归哈尔 滨市管辖,松花江地区中院尚辖9个基层法院。到1985年末,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有: 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刑事审判三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 行庭、告诉申诉庭、政治处、监察室、办公室、司法行政科、档案科、法医技术室,法律业 大分部,党总支等;人员编制增加到107人。所辖9个县人民法院,共有干警620人。
    松花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历任院长是:贾海亮(1958.8~1965.5)、耿树森(1975.5~ 1984.4)、赫崇学(1984.5~)。
    十二、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56年3月在绥化县成立。1958年9月,绥化专区撤销后,原绥 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迁至哈尔滨市,并改为松花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65年6月,经国务 院批准,松花江专员公署由哈尔滨市迁至绥化县,并更名为绥化专员公署,原松花江地区中 级人民法院随之迁至绥化县,并改为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定编为 23人,内部机构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秘书科、司法行政科;下辖安达、绥化、 庆安、兰西、望奎、肇东、海伦、青冈、绥棱、肇源、肇州、明水、铁力等13个县人民法院。 “文化大革命”中,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67年被夺权,机构被“砸烂”。
    1973年,经中共黑龙江省委批准,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建制恢复。其机构编制与“文 化大革命”前基本相同,只是将秘书科改为办公室。下辖除铁力县(已改由伊春地区管辖)之 外的12县人民法院。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编制不断扩大,机构设置不 断增加。到1985年末,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内部机构设有: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 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办公室、政治处、研究室、司法行政处、信访室、法医技术室等; 下辖绥化、安达2市人民法院和海伦、望奎、兰西、肇东、肇州、肇源、青冈、明水等10个县 人民法院。全区两级法院共有干警448人,其中,中级法院干警90人。
    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历任院长是:刘桂峰(1956.3~1957.3)、贾海亮(1957.4~1958. 9)、石毅(1966.8~1967.5)、赵永山(1973~1975.12)、刘振中(1976.1~)。
    十三、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前身,是1946年9月设立的黑河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司法处。当时 没有设置办事机构,只指定专人负责具体业务。1948年12月,成立黑河地方人民法院。1949 年6月,瑷珲县人民法院成立后,黑河地方人民法院开始领导全区的司法工作。同年10月, 黑龙江省人民法院决定,将黑河地方人民法院改为省人民法院黑河分庭,共有3人组成,专 员赵天野兼任分庭庭长。黑河分庭内设刑事庭、民事庭,管辖黑河专区所属瑷珲、孙吴、逊 克、佛山、呼玛等5个县人民法院,受理不服各县法院判决的刑、民上诉案件及复核各县法 院判处1至2年内的刑事案犯;复核转呈应处2年以上刑期的重大刑事案件;同时领导各县 的司法狱政工作。
    1949年12月,黑河专区原辖佛山县划归松江省管辖。1951年,黑河分庭设刑事审判庭、 民事审判庭、办公室,编制13人。1952年12月,佛山县复归黑河专区领导。1954年4月,丁 逢水专员兼任分庭庭长,编制14人,机构保留刑庭、民庭,将办公室改为秘书室,增设司法 行政组。
    1955年3月9日,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经黑龙江省人大一届二次会议批准,成 立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驻瑷珲县黑河镇;同时撤销黑河分庭的建制。中院内部设有刑事 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秘书室、人民接待室,编制15人。下辖瑷珲(1956年更名为 爱辉)、孙吴、逊克、呼玛、嘉荫(由佛山改称)等5个县人民法院。1960年、1963年,先后增 辖北安市(1963年改为北安县)、德都县人民法院。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机构被“砸烂”。
    1973年4月,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决定,恢复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建制,仍驻爱辉镇。 定编35人。内部机构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接待室、办公室、司法科。下辖爱辉、 孙吴、逊克、北安、德都、嫩江6县人民法院。1985年末,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内部机构 已发展到9个职能庭、室,其中有: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 庭、办公室、司法行政科、研究室、人事科、接待室;编制57人。下辖黑河、北安、五大连 池3市人民法院和孙吴、逊克、德都、嫩江4县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干警共有296人。
    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历任院长是:吕昌福(1955.3~1962.6)、汉丁(1962.7~1963. 12)、张贵生(1964.1~1966.12,1973.4~1975.12)、梁英贤(1976.1~1978.7)、杨 学志(1978.7~1981.12)、李维章(1982.1~)。
    十四、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初称大兴安岭特区中级人民法院,始建于1965年7月,设于加 格达奇区(属于内蒙古自治区辖境,系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领导下的大兴安岭特区人民委员会 所在地),属政企合一建制。建院之初,特区中院没有任命院长,由副院长孙魁主持工作;内 部机构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司法行政科,有8名干警。到1966年4月特区法院干 警增加到13名。
    “文化大革命”期间,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机构于1967年撤销。
    1973年8月25日,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组建。当时编制为21人,内设刑事审 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司法行政科。到1980年,中院编制增加为72人,内部机构增加 到8个,即: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经济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研究室、信访接待 室、办公室、司法行政处。下辖塔河、呼玛、漠河3个县人民法院,加格达奇、松岭、新林、 呼中4个区人民法院,十八站、图强、阿木尔3个林区基层法院。到1985年末,10个基层法院 干警编制共196人。
    大兴安岭地区(特区)中级人民法院历任院长是:孙魁(1966.4~1967.6,1973.8~1975. 10)、孙宝升(1976~1978.10)、赵春风(1979.4~1980.3)、狄隐秋(19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