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是指司法机关及诉讼参与人为解决案件既分阶段又相连贯地顺次进行的活动。
为使诉讼活动有秩序地进行,我国法律对处理案件活动的过程、方式和手续都加以规定。诉
讼程序是随诉讼制度的演变而来的。
1954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后,
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本着“由上而下,层层带头,点面结合,积极推行”的方针,认真贯
彻法定的诉讼程序。1956年,全省各级法院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14个大城市高、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总结》中提出的有关要求,使全省法院的诉讼程序日趋完备和统一。
1957年以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到“左”的思想影响,特别是在反右斗争和“大跃进”
时期,把人民法院依法办案的审判程序错误地作为资产阶级法律加以批判,使已经建立起来
的诉讼程序受到破坏。1963年,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总结了审判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使法定的诉讼程序得以恢复。但时隔不久,在政治运动的冲
击下,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时期,随着人民法院机构被“砸烂”,各项诉讼程序亦被践踏
殆尽,出现了审判活动无法可依的局面。
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之后,特别是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
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逐步走上依法办案
的轨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各项诉讼程序,已
成为所有审判人员的自觉行为,对于各类案件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结案起到了重要的保
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