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依靠群众自行解决民间纠纷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特色,也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
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我国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是协助基层法院调解民事纠
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的有力助手。但是,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而是诉讼外的调解,不得
阻止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起诉。因此,调解不具有法律的和行政的强制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松江、黑龙江两省所属各县人民法院会同当地政府,首先在
农村的区、村(屯)两级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接
受县、区、村政府的领导,在本县法院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据人民政
府的政策、法令,坚持说服教育的原则,调解处理民间纠纷。
1951年颁布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把指导所辖区域内的调解工作作为县级人民
法院的职能之一。1954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再次把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作
为基层人民法院的职权之一。因此,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已经成了人民法院的一项重
要法律责任。
1954年3月22日,政务院公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第一次对人民调解工作
的性质、任务、组织、活动原则、纪律、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等作出统一规定。《通则》的
施行,使人民调解工作迅速发展,调解委员会由农村发展到城市,在农村普遍建立和巩固人
民调解组织的基础上,各大中城市也普遍建立调解组织。到1954年8月松江、黑龙江两省合并
时,全省72个市、县已有人民调解委员会5 395个,调解委员27 260名。
为推动全省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入发展,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于1958年和1960年在
拜泉县和哈尔滨市道外区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人民法院对调解工作
的指导,首先是抓好组织落实,包括建立调解委员会机构和配备调解人员。1961年,据全省
78个基层法院统计,全省城乡共设立调解组织15 750个,有调解委员127 704名。
其次,抓好调解业务指导,按照政府的政策、法令和《通则》的规定进行调解,通过批评与
自我批评,化解矛盾,解决冲突,有效地预防矛盾转化;同时,围绕党的各项中心工作,以
案讲法,通过制订爱国公约和乡规民约等形式,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增强人民群众遵纪守法
的自觉性,使大量民间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之中。
“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调解工作被攻击为“搞阶级调和”,调解组织陷于瘫痪,调
解委员会成员受到打击和陷害。
1973年,中共黑龙江省委决定恢复组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年,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批
转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调解委员会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由于调解委员会被取
消,大量民事纠纷因得不到及时调解而激化,杀人案件中属于民转刑的占33%。报告建议,
要尽快建立机构、配强人员、加强指导、开展工作。之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从抓基层组织
建设入手,狠抓人民调解工作落实。到1978年末,全省重新组建了调解委员会 27 049 个。
这些调解组织恢复后,坚持按照法律、政策办事,主动进行法制宣传,为群众排难解纷,深
受群众欢迎。其中哈尔滨市道外区第六居民委员会调解委员会从1956年建立后(1958年改称
调处委员会),在调委会主任杨菊带领下,把调解工作看作是党和政府的重托、群众的信任、
自己应尽的义务,坚持积极为人民群众排难解纷,消除矛盾,受到辖区内群众的普遍称赞,
并多次受到省、市、区党政机关和法院的奖励。“文化大革命”期间,组织散人未散,几名
调解人员始终坚持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委员会组织恢复以后,原调处委员会成员更加勤奋工
作,为264户、1 500多人调解了大量婚姻、抚养、赡养、打架斗殴、赔偿、房产等纠纷,
从不将矛盾上交。1977年8月,该调解委员会被评为全省司法战线学大庆、学大寨模范单位。
同年12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一个朝气蓬勃团结战斗的调解委员会》为题,向全省
调解组织介绍了他们的事迹和经验。
1980年,国家恢复成立司法部,省恢复成立司法局(后改为司法厅),人民调解工作归属
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人民法院负责业务指导。根据这一变化,在当年8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
调解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宋光,要求全国各基层人民法院要在做好民事审判工
作的同时,认真协同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经常到下面去了解情况,
帮助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保证调解工作的质量。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同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结合民事审判工作,分片包干,采取适时整顿、集中培训与个别
指导相结合的方法,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帮助总结经验,建立健
全必要的工作制度;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等,大力加强对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经过不懈努
力,全省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大为加强,人民调解员素质不断提高,已形成了一支具有一定政
策水平和较高群众威信的调解队伍,通过他们的辛勤工作,解决了大量的民间纠纷。仅1984
年统计,全省经调解组织调处的民间纠纷就有25万余件,并在帮助失足青少年方面做了许多
有益的工作。由于他们身在第一线,发现问题及时,调处方法得当,化解矛盾有效,从而促
进了社会安定团结,较好地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