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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判刑事案件

  审判刑事案件,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成立后,依据 国家法律、法令,全力做好刑事案件审判工作,运用刑罚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犯罪行为进行 坚决斗争。据不完全统计,1950年至1985年的36年间,全省(含建国初期的松江省,下同)受 理一审各类刑事案件452 535件(见表3—1),审结452 328件,判决有罪人犯456 374人(不含1969年至1971年3年,因这3年未对宣告无罪与免于刑事处分进行分别统计)(见 表3—2)。1956年至1964年和1974年至1985年的21年间,全省审理二审刑事案件16 317件 (其余各年无统计资料)(见表3—3)。还审理了大量复核案件和申诉案件。人民法院通过刑事 审判活动,有效地发挥了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保障国家社会主义革命和现代化建设事业 顺利进行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