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审判反革命案件
审判反革命案件,惩办反革命犯罪,始终在各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中占有较大比
重。从1950年至1985年(不含“文化大革命”10年),黑龙江省共受理一审各种反革命案件
27 691件,占同期刑事收案总数的736%;判处反革命罪犯28 063人。
抗日战争胜利以后,黑龙江地区获得解放。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相继建立了各级人
民民主政权。但是,反革命残余势力还大量存在,一些双手沾满革命志士和人民群众鲜血的
汉奸、特务、反动军警、官吏和倚仗反动势力横行霸道、作恶多端的土匪、恶霸、反动会道
门头子、反动党团骨干分子等历史反革命分子依然逍遥法外,没有受到应有的惩处;一些仇
视共产党和人民政权的现行反革命分子企图复辟,疯狂进行暗杀、反攻倒算、造谣惑众、破
坏生产、组织反革命集团等活动,严重威胁着新生的人民政权和广大人民的安宁。面对这种
严竣形势,黑龙江地区各级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反革命势力进行了坚决镇压。
1946年3月9日,伪满军官、国民党绥靖第二大队突击队长阎钟章,伪满警尉、国民党长春警
备司令部督察处侦察员刘文升,伪满职员、国民党93军督察员刘明晨,伪满军医官、国民党
军统局滨江组别动队队长阎力维,伪满江上军警备队长、国民党长春市保安警察第二大队大
队长孙海镜,伪满赤十字社医院医生、国民党总后勤医院医官高喜元,伪满哈尔滨市满赤医
院医生张立钧以及国民党特务何世英、孙格龄、高庆三、孟庆云、马健胤等人,在国民党特
务机关的指使下,经密谋策划,将著名抗日将领、哈尔滨中苏友好协会会长李兆麟杀害,作
案后潜逃。1949年10月19日,哈尔滨市人民法院组成特别法庭,对缉拿归案的阎钟章等7人进
行了审判。判处阎钟章、刘文升反革命罪死刑;刘明晨反革命罪无期徒刑(1950年10月改判死
刑);孙海镜反革命罪有期徒刑15年(1950年10月改判死刑);阎力维反革命罪有期徒刑15年(
1950年10月改判有期徒刑20年,同年11月再改判死刑);高喜元反革命罪有期徒刑10年(1950
年10月改判有期徒刑20年,同年11月再改判死刑);张立钧反革命罪有期徒刑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国民党反动派残余势力,与封建地主、恶霸、帮会、土匪等
勾结在一起,继续进行破坏活动。朝鲜战争爆发后,国内敌对分子错误地估计形势,以为复
辟的时机已到,与美帝国主义和台湾国民党反动派遥相呼应,更是疯狂地进行各种捣乱破坏
活动。潜伏的美蒋特务四处串联,发展组织,制造谣言,蛊惑人心;一些被打倒的地主恶霸
分子蠢蠢欲动,威胁、恫吓干部和群众;已被取缔的反动会道门死灰复燃,发展道徒,组织
反革命队伍,阴谋暴乱。这些反革命活动严重扰乱人心,破坏生产,危及国家安全。1950年
3月18日,中共中央发出《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同年7月23日,政务院和最高人民
法院发出《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同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纠正镇压
反革命活动的右倾偏向的指示》,要求坚决纠正在前一段时间和一些地方存在的对反革命分
子“宽大无边”的偏向,对罪大恶极怙恶不悛的反革命首要分子,实行坚决镇压,全面贯彻
党的“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即“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据此,
从1950年12月起,黑龙江省、松江省大张旗鼓地开展了镇压反革命运动。各县、市人民法院
与有关部门组成人民法庭进行专项打击,采取群众斗争与审判相结合的方法,惩办各类反革
命分子。反革命分子蒋思普,伪满时期任德都县村协和分会会长;日本投降后,加入国民党,
任德都县党部宣抚委员,亲自发展两名国民党党员,并派他们打入我内部充当奸细;同时收
编土匪300多人,盘据德都,抵抗解放军;被击溃后,逃到国民党光复军尚其悦部任少校营
长;他还勾结政治土匪,抢劫商旅,鱼肉人民。蒋思普被逮捕后,原判其有期徒刑4年,后经
复查于1950年11月改判死刑。
从1951年上半年起,黑龙江省、松江省各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和中共中央批准的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精神,开展审判反革
命案件,坚持对于有血债或其他最严重的罪行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和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
者,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对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虽然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但尚未达到
最严重的程度而又罪该处死者,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对于罪恶尚
不十分严重而又愿意改悔的,实行宽大处理。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两省各级法院共判处反
革命分子3 814人,其中历史反革命分子2 057人,现行反革命分子1 751人。
通过严惩反革命分子,给反革命残余势力以毁灭性打击,为创造安定的社会局面,支援抗美
援朝战争和国民经济恢复工作的顺利进行起了重要作用。
正当社会主义改造逐步进入高潮之时,不满意社会主义改造的人,特别是暗藏的残余反
革命分子乘机进行破坏活动。遵照195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全党必须更加提高警惕性加强
同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指示》,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公安、检察机关分
工负责,密切配合,投入肃清一切反革命分子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的斗争。重点打击坚持反
动立场,进行现行破坏活动的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经过宽大处理后仍然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反
革命分子、逃避了第一次“镇反”打击,伪装隐藏很深的有严重血债和民愤很大的反革命分
子。1955年至1956年,全省共判处反革命分子1 742人,其中历史反革命分子1 610
人,现行反革命分子132人。沉重地打击了反革命分子的嚣张气焰,扼制了反革命破坏活动。
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黑龙江省的工农业生产迅速发展。山东、河北、河南等地一
些更名改姓、逃避“镇反”运动或隐瞒主要罪恶、骗取宽大处理的解放前的恶霸、土匪和还
乡团员、保安队员、国民党游击队的首恶分子和骨干分子,随着人口的自然流入和移民开荒,
混进黑龙江,潜入林区、农场、工矿、农村,甚至个别人混进国家机关。其中有些人窥测方
向,伺机破坏。特别是在国民经济3年困难时期,他们同台湾及国外反动势力遥相呼应,猖狂
进行破坏活动。反革命分子张益增,思想极端反动,经常收听敌台广播,散布反对共产党的
言论。1962年台湾反动当局叫嚣反攻大陆时,张犯认为时机已到,加紧进行反革命活动,拟
定反革命纲领,筹备组建反革命组织“民主党”,妄图推翻共产党的领导。他于同年7至9月
期间,先后向全国13个省、18个县市寄发反革命传单和恐吓信30件。1963年4月1日,张犯被
判处死刑。面对这种情况,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刑事审判活动,重点打击那些策划暴乱,
组织内应,刺探情报,进行爆破、纵火,散发反革命传单,制造反革命谣言,投递反动恐吓
信,煽动群众闹事的首要分子以及罪大恶极、不彻底坦白交待的历史反革命分子。1957年至
1962年,全省共判处反革命分子17 336人,其中历史反革命分子13 677人,现行反
革命分子3 659人。这期间,由于受阶级斗争扩大化的影响,全省审判反革命案件也存
在宁“左”勿右的倾向。据1961年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8个市、县检查刑事审判工作执行政
策情况的报告》反映,牡丹江等8个市、县人民法院重点检查了1958年至1961年10月审结的刑
事案件3 583件,发现处理不当的占5%左右。有的把一般的违法犯罪行为当成反革命破坏
活动,有的把政治历史问题或生产工作中的错误当做反革命罪,甚至有的把嬉戏妄言当成反
革命阴谋犯罪等等。
1963年1月,根据第六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和全省第七次司法工作会议精神,黑龙江省
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前段审判反革命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在适用法律、政策上进一步明确了两
点:(1)认定反革命罪必须具有反革命的目的。对于以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打倒共产党、推
翻人民政府为目的,组织反革命集团,散发反革命传单,制造反革命谣言和进行反革命破坏
的;在备战期间,配合敌军行动,进行各种破坏活动的;组织或者积极参加反革命暴乱的;
里通外国,叛国投敌的;主动和特务机关、特务分子联系,接受指挥,进行各种破坏活动的;
出卖国家机密的,不管他的出身、成分、历史如何,是否有组织联系,均按反革命罪论处。
对于介乎反革命和非反革命之间,一时难以分清性质的案件,可先按人民内部矛盾案件处理,
若发现确系敌我性质,再重新按敌我问题处理。(2)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对于进行
现行破坏,情节严重的反革命分子,依法从重惩处;罪行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
从轻处刑,有的判处管制或作其他处理;对于隐藏的历史反革命分子,海外派遣的特务间谍
分子和经宽大处理过的反革命分子、没有改造好的地、富分子进行破坏的,依法从严处理;
但对其中投案自首的、有立功表现的,视情节从宽处理。对于新滋生的反革命分子的判处,
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罪行严重,态度顽固的,依法从严惩办;劳动人民和青少年因一时误
入歧途,有过一些反革命言论和行为的,从宽处理,如果情节轻微,并确有悔改表现的,不
以反革命罪论处。由于克服了扩大化的思想影响,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基本上
保证了办案质量。1963年至1966年,全省共判处反革命分子1 719人,其中历史反革命分
子395人,现行反革命分子 1 324 人。年均判处各种反革命分子比前6年年均数下降85 2%。
对这些反革命分子的判处,基本上做到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为了篡党夺权,疯狂迫害广大干部和人民
群众,凡对他们的倒行逆施提出质疑和不满的,动辄以“恶毒攻击”而扣上“反革命”帽子,
加以治罪,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
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的政治形
势发生了根本变化。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阶级斗争仍在一定范围内继续存在。全
省各级人民法院深入批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颠倒敌我关系的罪行,认真总结建国以来审
判反革命案件的经验教训。在审判工作中严格区分反革命罪与非罪、反革命罪与其他刑事犯
罪的界限。把给领导机关或领导人写信、在日记中对某些理论问题和方针政策问题有不同见
解,甚至讲过错话的,同反革命宣传严格区别开来;把由于思想落后或因对某人某事不满而
说了或写了一些对党和领袖不满的言词,甚至谩骂的言词,同以反革命为目的的宣传、煽动、
破坏严格区别开来;把开玩笑、打比喻时说了政治影响不好的话或喊错口号、乱写乱划形成
反动词句,同故意进行反革命煽动严格区别开来;把行使民主权利,给某领导人提了错误的
意见或言词过激,同打着民主旗号,利用民主权利,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反革命破坏活动严
格区别开来。对于出身历史不好的人,犯什么罪就定什么罪,不随意戴反革命帽子。1979年
至1985年,全省共判处反革命罪犯176人,其中犯有背叛祖国罪5人,占2.84%;组织、参加
反革命集团罪29人,占16.5%;组织利用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16人,占9.09%;特务、
间谍罪50人,占28.4%;反革命煽动罪23人,占13.1%;组织越狱罪17人,占9.66%;犯有
其他反革命罪36人,占20.5%。通过判处反革命分子,稳、准、狠地打击了反革命破坏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