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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普通刑事案件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历来是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的重点。1950年至1985年,黑 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杀人、抢劫、强奸、流氓、盗窃、放火、投毒等严重危害社 会治安的普通刑事案件389 490件,占刑事案件收案总数的86.1%,依法判处犯罪分子 41万余人。通过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打击,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秩序,保护了国家、集体利 益,保护了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不仅把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普通 刑事案件作为经常性的重要任务,而且根据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治安形势的状况,对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进行集中打击。1950年至1966年,全省共判处杀人、放火、抢 劫、强奸、盗窃、残害妇女等犯罪分子173 438人。
    1973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恢复后,根据中共中央和中共黑龙江省委的要求,在刑事审 判工作中,把强奸、迫害上山下乡女知识青年的犯罪活动作为打击重点。但是由于极左路线 的干扰破坏,有的地方在审判这类案件中宁“左”勿右,严重混淆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的界限。为解决这个问题,1974年7月,经请示中共黑龙江省委同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 省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出台了《关于处理强奸迫害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案件政策界限问题》 的文件,明确规定:(1)对家住农村(农场、林场),在当地读书毕业后就地参加生产的在乡 女知识青年发生的受害案件;上山下乡女知识青年被国家录用为正式职工或离开农村返城升 学后发生的受害案件;通过“走后门”安排临时工或擅自返城长期不归后发生的受害案件, 不按强奸迫害上山下乡女知识青年案件对待,作为社会一般案件处理。(2)凡以反革命为目 的强奸、迫害上山下乡女知识青年的,应定为反革命强奸、迫害上山下乡女知识青年罪;其 他犯有同类罪行的不冠反革命帽子,只定强奸、迫害上山下乡女知识青年罪。(3)在处理具 体案件时,要把强奸、迫害上山下乡女知识青年与未婚男女在恋爱中发生两性关系的错误行 为区别开来,要把被强奸迫害的上山下乡女知识青年与混在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之中极个别的 女流氓,不接受教育,恶习不改,继续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区别开来。同时,还编发了有关案 例,对于正确审判这类案件,有力地打击犯罪活动,保护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的人身权利起了 重要作用。1974年7月到1975年5月,各地公安机关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这类案件,比上年度同 时期下降35%。
    1979年末,中共中央针对刑事犯罪活动猖獗,政法机关打击不力,群众缺乏安全感的严 重情况,提出对少数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现行犯罪分子依法从重 从快惩处的方针。为了坚决有力地贯彻执行这一方针,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黑龙 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从1980年至1982年召开了4次全省法院院长或庭长会议。1982年8月,在全 省法院院长会议上,认真传达学习了中共中央和省委的指示,澄清了各种模糊认识,统一了 思想,对于正确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方针起了推动作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整顿 社会治安,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现行犯,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定幅度内从 重判处,在法定审限内从速结案,对其中情节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坚决 判处死刑。同时,注意贯彻打击少数,争取教育多数的方针,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认真 执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1980年至1982年,全省共审结 一审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普通刑事案件30 983件,判处犯罪分子37 027人,其中判 处6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8 456人,占228%。一审公诉案件在法定时限 内结案率从1980年的85%,上升到1982年的963%。对一些重大、疑难和有分歧的案件,各 级人民法院主动与公安、检察机关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审核案情,依法分别办案,缩短了 结案时间。为了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选择典型案件召开有声势的宣判大 会,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树立司法机关的权威。1980年仅哈尔滨、 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等大中城市,就召开千人以上的公开审理和宣判大会255次,审 理和宣判400起重大案件。抢劫犯李照侠、栾川道于1980年3月16日在哈尔滨市13路公共汽车 上掏窃时,被同车民警发现,当即将栾用手铐扣住。在抓李犯时,李拒捕,持刀刺伤民警, 并抢去民警手枪和子弹。当民警跳车报案时,李犯夺过方向盘,劫走汽车,途中鸣枪威逼乘 客下车,然后开枪将扣栾的手铐击毁,二犯弃车逃跑,中途又鸣枪抢劫自行车未遂。4月1日,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依照《刑法》第112条、第153条和150条的规定, 判处李照侠抢劫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栾川道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李犯不服,提出上诉。4月13日,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 死刑。
    1983年3月,中共中央作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以下简称“严打”)的重大决策,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在中共黑龙江省委的统一部署下,全省各级人民法 院认真贯彻中央的指示,积极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 的方针,以连续发动战役的形式,集中打击了一大批流氓团伙、流窜作案分子,杀人犯、放 火犯、爆炸犯、投毒犯、强奸犯、抢劫犯和重大盗窃犯,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强迫、 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和制造、复制、贩卖内容反动、淫秽的图书、图片、录音带、 录像带的犯罪分子,劳改逃跑犯、重新犯罪的劳改释放分子和解除劳教人员以及其他通缉在 案的罪犯等。在“严打”中,坚持了发动群众、集中搜捕、分别审理、成批判处。“严打” 的头3个半月,全省判处重点打击的犯罪分子是1982年全年的2倍,其中流氓犯罪集团和流氓 共同犯罪占30%。判处5年以上重刑的在已判刑罪犯中的比例比1982年上升39个百分点;判处 死刑的比“严打”前3年判处死刑的总数还多368%。但是,由于“严打”斗争来势迅猛, 部分审判干部在思想认识上还不适应形势的要求,有的地方对宽严相济的政策和斗争策略一 度重视不够,认为“严打”时期,不宜从宽,或者怕说打击不力,不敢从宽,等等。因而出 现了不顾政策、盲目重判的现象。针对这种倾向,省高级人民法院严把复核关。经省高级人 民法院复核改判,降低刑罚的占复核案犯总数的121%。同时,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提出一些 政策界限,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认真贯彻执行。其中包括:(1)定罪量刑必须坚持实事求是, 坚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两个基本”不合格的案件不能判决。对因事实不 清,证据不足而发生的错案,要逐级追究责任。量刑都必须依照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 关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执行。(2)谨慎地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尤其要注意把与数人通奸嫖宿和流氓犯罪区别开来,把民事纠纷引起的轻伤与伤害罪区别开 来,把违法行为或者不道德行为与犯罪行为区别开来。还要注意区分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 罪,一般共同犯罪与犯罪集团、主犯与从犯、犯罪既遂与未遂、未遂与中止等界限。(3)严 格掌握打击重点。从重从快打击的,只限于中央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不能 不加区别,凡是构成刑事犯罪就一律从重科刑,即使属于重点打击对象,也要具体分析,区 别情况,该从轻的从轻,该减轻的减轻。(4)对于失足的青少年,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 的方针。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已经拘捕起诉的,也可以采取多种手段处理。如判处缓刑、管 制、定罪免处、责令具结悔过,交群众及家属严加管教等,尽力把他们挽救过来。(5)对于“ 严打”之前已经做过处理,“严打”后又重新判刑的要分别处理:凡重新犯罪或者漏掉重大 犯罪或者被包庇放纵的,重新判处是完全正确的,不存在改不改的问题;过去虽然做过处理, 但罪行严重,处理畸轻,这次重新改判适当的,不再变动;罪行较轻,在当时情况下处理正 确或者基本正确,再无犯罪行为,这次又判了轻刑的,可在适当时机改判放出,交治保组织 严加管束;属于违法违纪或者罪行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或不需要刑事处罚,当时处理 正确,这次又升格处刑的,应当改正过来。(6)审判活动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 程序制度进行,不允许变通,更不能取消。要完善联合办公和协同办案,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由于严格坚持依法办事,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执法的情况基本是好的,没有错杀的,真正错判 无辜只是极少数,一经发现即及时纠正。
    1984年9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座谈会,就“严打”中坚持“ 准”的问题进行了讨论。会议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教育办案人员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 感,建立健全审判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岗位责任制,层层把关,尽职尽责,不断提高 办案质量。据调查了解,1984年以后,错定性质、量刑不当、犯罪事实搞得不准的案件,比 1983年以前下降了1%~2%。
    1985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协同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利用犯罪分子动摇分化的有 利时机,大力开展政治攻势。对投案自首和坦白检举的犯罪分子,视其认罪态度和立功表现, 有区别地依法从宽处理,收到了深挖犯罪的效果。
    从1983年8月到1985年底的“严打”三大战役中,全省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 46 988件,其中,审结46 776件;判处各类犯罪分子53 622人,重点打击对象占 56.5%。在判处重点打击的犯罪分子中,被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的3 994人,占 13.2%;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5 877人,占52.4%。
    在“严打”中,适时召开公判大会,有效地震慑了犯罪,教育了群众。仅1983年国庆节 和1984年春节前后,全省各地就分别召开公判大会490次,印发布告59万张,宣传材料34万 份。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加强对判处缓刑、管制和免除处罚的罪犯进行考查帮教,协助有关 部门落实监管和教育改造措施。针对办案中发现有关单位在工作、制度上的漏洞,及时提出 司法建议,预防犯罪。“严打”前的3年,全省人口发案率都在10左右,“严打”后的1984 年、1985年下降为6.3。人民法院审理的重点打击的案件逐年减少,1983年8月至12月、 1984年、1985年,全省重点打击的案件占普通刑事收案总数的比例分别为57.3%、48.9%、 43.5%。特别是流氓犯罪更是受到沉重打击,1983年8月至12月的5个月期间,全省受理流氓 案件2 062件,而1984年全年同类案件的受案数比上年后5个月下降29.1%,1985年又比 上年下降74.9%。通过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促进了全省社会治安的稳定 好转,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