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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审判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案件

  黑龙江地区各级人民法院自建立起,就依法同严重经济犯罪活动进行坚决的斗争,并取 得显著成效。1950年至1985年,全省判处贪污分子24 885人,还判处了大量投机倒把、 行贿受贿、偷税抗税、走私贩私、盗窃、诈骗公共财产等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保 障了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在1952年开展的“三反”、“五反”运动中,以及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 》的过程中,黑龙江地区各级人民法院与有关机关、单位组成人民法庭,依据《惩治贪污条 例》和其他有关规定,严惩了一批贪污和盗窃国家资财的经济犯罪分子。1953年至1955年的 3年间,黑龙江省共判处贪污罪犯6 491人,比1950年至1952年的3年间判处的贪污犯增 加2 247人,增长52.9%,有力地打击了经济犯罪活动,从而保护了公共财产不受侵犯, 进一步纯洁了干部职工队伍。
    1956年至1966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根据社会主义改造和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运用审 判职能,有力地打击贪污、投机倒把、盗窃公共财物等破坏经济建设的犯罪分子,其中判处 贪污犯9 810人。为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障经济建设的顺 利进行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极“左”思潮的干扰破坏,严重削弱了同经济犯罪行为的斗 争,受理的经济犯罪案件大幅度下降,其中贪污案件1967年至1976年仅受理3 112件, 比“文革”前10年下降653%。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的工作着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 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获得显著成效,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迅速发展。但是,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流毒的影响,一些人无政府主义、极端个人 主义恶性膨胀;干部队伍中的一些意志薄弱者经不起改革开放的考验,贪图享乐,利令智昏; 加之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措施没有及时跟上,致使贪污受贿、投机诈骗、 走私贩私、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等严重经济犯罪活动明显增加,在某些地区、某些行业和部 门这类问题相当突出。面对这种情况,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大力开展经济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 重点处理了一些大要案,以法律武器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贪污犯王守信,原系宾县燃料 公司党支部书记兼经理,利用职权,大量侵吞国家财物。从1971年11月到1978年6月,将市 场用煤非法加价出售57 550吨,加价金额达707 180元。她采取单开凭证、不入帐、 不上缴的手段,分别存放在私设的三处黑金库中。然后以给单位购买拖拉机、汽车为名,先 后数十次从黑金库中提出现款487 595元;还利用职权,侵吞木材42立方米和其他建筑 材料,折价13 17502元。王守信贪污上述财物后,除将41万多元赃款分别窝藏在其儿 子和亲属家中外,还用非法所得为自已亲属购、建房子4处,购买大量高档消费品,并到北 京、广州、上海等地游山玩水,大吃大喝,肆意挥霍。此外,她还用公款到处请客送礼,拉 拢腐蚀干部。上述罪行败露后,王守信多次与同伙订立攻守同盟,并策划指使他人毁灭证据, 转移匿藏赃款、赃物。1980年2月1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贪污犯王守信死刑,立 即执行。
    1982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紧急通知》;3月8日,全国人 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罪犯的决定》;4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 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坚决贯彻上述通知和决定, 立即投入到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中去。鉴于经济犯罪案件情况复杂、涉及面 广、政策性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及时掌握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 新问题。同年8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法院院长会议上,对审判工作中遇到的诸如企业单 位在购销活动中的“提成”、“回扣”问题;倒买倒卖、高价卖房和盗卖公房的问题;利用 职务之便占用公款、公物的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索贿问题;为犯罪分子提供犯罪条件 的问题;单位违法犯罪的问题等,提出了罪与非罪、从轻从重的处理意见。同年9月,省高 级人民法院又就做好追缴赃款赃物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并由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转发全 省各地贯彻执行。为了加强经济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哈尔滨市、齐齐哈 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松花江地区、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先后成立了刑事审判二庭,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经济审判二庭,专门负责审判经济犯罪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和各基层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置专门审判经济犯罪案件的合议庭。
    在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中,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基本政策。对于大案要案,即现行的、数额巨大的、情节严重的案件, 特别是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内部的干部犯罪案件,对他们与社会上不法分子共谋进行的案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都派员提前介入,了解案情,审核证据,一经起诉及时审理,从速从严打 击,大张旗鼓地公开处理。1983年至1985年,全省共受理一审经济犯罪案件5 542件(不 含旧存125件),其中贪污案件1 781件,占32.1%;受贿案件216件,占3.9%;投机倒 把案件147件,占2. 7%;行贿案件15件,占0. 3%;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案件60件,占1. 1%; 伪造、倒卖票证案件20件,占0.4%;盗伐滥伐林木案件628件,占11.3%;盗窃公共财产案 件 2 174 件,占39. 2%;诈骗公共财产案件454件,占8. 2%;其他犯罪案件47件,占0. 8%。 审结5 628件,惩处犯罪分子6 136人,其中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55人,有期 徒刑4 045人,拘役、管制、免予刑事处分1 966人。追缴赃款赃物和没收财产折合 人民币999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