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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刑事案件

  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依法办案,力争不出错案。但由于种种原因,仍然存在有的 案件判处不当问题。对于判处不当的案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一经发现,即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纠正错案主要通过不定期检查案件和处理申诉和信访中发现问题,依据国家的法律进行 改判。1950年10月至12月,松江、黑龙江两省各级人民法院遵照中共中央《关于纠正镇压反 革命活动的右倾偏向的指示》,对已决的反革命案件进行普遍复查,凡应处死而未处死者, 重新改判处死;应判重刑而判轻刑者,重新改判重刑。黑龙江省人民法院组织力量,检查反 革命案件470件,对72名反革命分子的处罚由轻改重,直至改为死刑。反革命分子江海山, 1945年日本投降后参加国民党挺进军,任少校连长,参加攻打已被人民武装解放的白城子。 江于1947年逃往被国民党占领的长春,组织洮安同乡会并任会长,同时担任国民党流亡党部 区分部执行委员,发展国民党员20余人。1948年参加特务组织并接受特务训练4个月后被委 任为中校组长,携电台潜入解放区搜集我军政情报。被我抓获后又脱逃去长春,继续接受特 务训练。1949年解放后被逮捕,并缴获其电台。1950年1月判处有期徒刑3年。1950年11月经 复查改判死刑。
    1953年下半年,黑龙江地区各级人民法院为纠正“错捕、错押、错判案件”,采取查阅 档案、发动原办案人回忆、审阅申诉信等办法,对认定事实、执行法律政策方面可能有问题 的案件进行检查,对错判案件进行再审改判。据34个县、市人民法院统计,共检查案件 14 150件,其中量刑畸轻畸重的306件,占2.16%;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错案150件,占 1.06%,均依法进行了纠正。
    从1961年9月开始,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本着边复查、边学习、边提高的精神,复查了1958 年以来判处的各类刑事案件。复查步骤是先查申诉和劳改单位提出疑义的案件,后查现行反 革命案件,继而全面复查。至1963年11月,全省共复查1958年至1961年判处的刑事案件 55 000件,占这4年间审结案件的81.1%。查出各种错误案件2 439件,占复查案件总 数的4.43%。其中冤案185件,占0.34%;错案818件,占1.49%;判刑畸重的1 235件, 占2.25%;有其他错误的201件,占0.3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纠正2 115件,占 查出各种错误案件的86.7%。通过这项工作,对几年来刑事审判工作“左”的错误作了一些 纠正,收到较好社会效果。有的群众说:“共产党有错就纠,旧社会的衙门是官不悔判”。 被平反和改判的人对政府十分感激,表示今后好好劳动生产。劳改部门反映,被改判纠正处 刑不当的犯罪分子,在生产上表现很积极,更加认罪服法,对促进其他犯人改造起了好的影 响作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全面复查纠正“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 冤假错案的同时,根据1979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善始善终地完 成复查纠正冤假错案问题的请示报告》和1983年1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国家公、检、 法三机关党组关于进一步复查平反政法系统经手办理的冤、假、错案意见的报告精神,复查 纠正了一批“文化大革命”前、后判处的刑事申诉案件。到1983年4月,“文化大革命”前 判处的案件,申诉后进行复查的4 800件,占判处案件的2.3%;改判2 327件,占 复查案件的48.5%。“文化大革命”后判处的案件,申诉后进行复查的20 230件,占判 处案件的41.3%;改判4 002件,占复查案件的19.8%。
    1984年,随着“严打”斗争的不断深入,中共中央于3月17日批转《中央政法委员会关 于巩固发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第一战役的成果和准备第二战役的一些设想》的通知中提 出:“对于申诉案件,要认真调查核实,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错案,都要及时纠正,不能 将错就错;对于无理取闹的应予以批评教育”。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这一指示,要求全省各 级人民法院要十分重视对申诉案件的复查处理,借以总结经验,教育干部。从1984年6月至 1985年末,全省共受理“严打”申诉案件6 564件,经复查结案4 316件,占受案总 数的65 8%。其中驳回申诉维持原判的 2 582 件,占复查结案总数的59. 8%;改判的 1 661 件,占复查结案总数的38.5%。在改判的案件中由重刑改判轻刑、定罪免处和宣告无罪的 1 600件,由轻刑改判重刑的61件。为了保证“严打”申诉案件的办案质量,1985年省高 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检查,没有发现大的偏差,社会各界反映也是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