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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特赦与宽大释放

  195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发布特赦令,决定在庆祝国庆10周年的时 候,对于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其中规定:反 革命罪犯,判处徒刑5年以下(包括判处徒刑5年)、服刑时间已经达到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确 实改恶从善的;判处徒刑5年以上、服刑时间已达到刑期三分之二以上、确实改恶从善的, 予以释放。普通刑事罪犯,判处5年以下(包括判处徒刑5年)、服刑时间已经达到刑期三分之 一以上、确实改恶从善的;判处徒刑5年以上,服刑时间已经达到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确实 改恶从善的,予以释放。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缓刑时间已满一年,确实有改恶从 善表现的,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或15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时间已满7 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据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从 当年9月至12月间,经审查在押罪犯,陆续特赦4 407人,其中反革命罪犯1 495人, 普通刑事罪犯2 912人,占当时全省各类在押罪犯的411%。根据“内地调往边疆的犯 人释放后,尽量争取多数留场就业”的精神,特赦释放人员中留场就业的3 107人,占 特赦释放人员的72.6%。这次特赦,有效地调动了罪犯接受改造的自觉性。据36个劳改单位 统计,表现积极的犯人比特赦前增加38%,顽固落后的减少30%。
    1975年12月和1976年8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将在押的原国民党 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一律宽大释放的指示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中央统战部《关于宽 大释放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的实施方案》、《关于继续清理在押的原国民 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的通知》精神,召开宽大释放大会,将全省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 上党政军特人员183人全部宽大释放,并给予政治权利,进行适当安置。对于丧失劳动能力、 家庭赡养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根据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给予补助。
    1982年上半年,根据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于当年3月8日通过的《关于宽大 释放全部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宽大释放和转业安置工作中几个有关政策性问题的通知》的要求,黑龙江省宽 大释放了全部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共246人,并给予政治权利。是年5月, 嫩江地区三棵树劳改支队、绥化地区革志监狱集中举行了宽释大会。会上,当地市、县人大 常委会领导宣读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释放全部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的 决定》,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向被宽释人员逐人宣布、送达《宽大释放裁定书》。根据安置原 则,被宽释人员有家的回家,有条件投靠亲友的,允许投靠亲友。当地政府对有劳动能力的, 酌情安排适当的工作或劳动,也可自谋职业。无劳动能力的,原则上由家庭或亲友赡养,生 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给予社会救济。无家可归、无亲可投的,由劳改单位分别情况予 以安置;有劳动能力的,由国家拨给劳动指标,转为正式工人或农工;丧失劳动能力的,由 劳改单位养起来。
    上述两次对在押的原国民党党政军特人员的宽大释放工作,由于准备工作做得充分,取 得了很好的政治社会效果。原国民党少校营长陈焕章说:“我当年误走歧途,犯下了严重罪 行,经过人民政府30多年的改造教育,这次宽大处理,使我全家团圆。我回家之后一定为四 化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以报党恩。”原国民党保长袁登贵说:“我当国民党保长有12条血 债,政府没有杀我,现在又宽大释放,说明共产党宽宏大量,是伟大、光荣、正确的。我决 不忘共产党再造之恩,一定为台湾回归祖国,实现祖国统一大业做出贡献。” 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