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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审判民事案件

  审判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之一。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包括婚姻家庭纠 纷、继承纠纷、房屋、债务、损害赔偿、土地、山林、水利、著作权等财产权益纠纷,还包 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名单、宣告失踪人 死亡、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和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
    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始终把审判民事案件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作为及时化解矛盾和 促进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据不完全统计,1950年至1966年和1974 年至1985年的29年间,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民事案件711 350件(1967年至1973年没有统 计数字,见表4—1),审结709 539件,占受案总数的99.7%,占同期审结的刑事、民事、 经济纠纷各类一审案件总数的62. 7%。1974年至1985年的12年间,审理二审民事案件 14 579 件,民事申诉案件3 337件(1973年以前没有完整的统计资料,见表4—2)。通过民事审 判活动,及时调整了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使许多趋于激化的矛盾得到缓解 或消除,防止了一些可能由人民内部矛盾转化为恶性案件的悲剧,增强了人民内部团结,对 于保障和促进不同历史时期革命和建设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机构被“砸烂”后,民事审判工作被取消,原 应由人民法院处理的民事纠纷案件交给群众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解决。
    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社会 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各项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民事审判工作不仅逐步恢 复了正常运行状态,并且由过去主要依靠政策逐步走上依靠法律办理民事案件的轨道,使民 事审判工作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