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审判经济纠纷案件
经济纠纷案件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义务的纠纷所发生的案件。依法审
判经济纠纷案件是人民法院的任务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
纠纷案件主要包括:经济合同纠纷、涉外经济纠纷、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经济损害赔偿纠纷
和经济行政案件,以及专利纠纷等。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所发生的经济纠纷一般由行政主管部门解决。之后,随着改
革开放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生产流通领域里的法律关系日益扩大和复杂,经济纠纷案件剧增。
依法审判经济纠纷案件,已成为人民法院的一项迫切任务。
为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
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相继设立了经济审判庭,从组织上保证了经济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开
展;同时,审判人员加强了经济法规的学习,为正确进行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创造良好的法
律基础。1980年至1985年,全省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24 914件,其中审结
23 462件,占受案总数的94.2%(见表5—1),解决争议标的金额3.28亿元。1983年至
1985年,审理二审经济纠纷案件390件,经济纠纷申诉案件141件,分别占同时期结案总数的
1.7%和0.6%(1980年至1982年没有统计数据,见表5—2)。通过审判经济纠纷案件,依法维
护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