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在我国是指法人之间,法人同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者、农民等之
间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于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要求修改、变更、解除合同等而引起的诉讼
案件。
1980年,黑龙江省部分法院开始试办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当年一审受案656件。1981年12
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
济合同法》),并于1982年7月1日起施行。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结合办案,采取短期轮训等形
式,认真学习《经济合同法》,并切实贯彻到工作实践中去,使经济纠纷案件审判由依照政
策转入依照法律审理的轨道。呼兰、海林、宁安、依兰、龙江、肇东、北安等县(市)和哈尔
滨市道里区、大庆市萨尔图区、伊春市伊春区、鸡西市滴道区等人民法院,先后进行贯彻执
行《经济合同法》的试点,取得了经验。各地各级人民法院还主动协同有关部门,通过广播、
电视、报刊、报告会等形式,大力宣传《经济合同法》,帮助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正确
理解和严格执行该法。1982年6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呼兰县召开现场会,总结交流学习宣
传《经济合同法》,依法试办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经验。会议根据《经济合同法》和《民事
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两年多来经济审判工作实践,对各级法院经济审判庭受案
范围、审级划分、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程序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为《经济合同法》的正
式实施奠定了基础。
1982年至1985年,全省法院受理一审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等合同纠纷案件
22 751件,年均受案5 687件。有这些案件中,一是无效合同占近20%。主要表现在:
有的经济合同主体不具备法人资格,有的内容违法,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和签订合同未履
行法定审批手续。二是违约合同占80%以上。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拖欠货款、
逾期供货或提货,产品或货物的质量、数量与合同条款约定符等。据此,全省各级法院遵照
《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对合法有效合同,坚决依法保护;对非法无效合同,依法予以废除,
并处理好有关财产问题。对于违约行为,则根据过错原则,在查明当事人违约责任的基础上,
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确定应偿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依法处理各类经济合同纠纷的同时,注意抓了两项工作:(1)认真
追查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1983年,哈尔滨市市、区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638件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有犯罪分子借机订假合同,搞投机诈骗;买空卖空,转包
渔利;贪污受贿,从中作弊;偷工减料,以次顶好;违犯国家法律,破坏国家计划以及其他
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这些违法犯罪案件共118件,占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总数的
18.5%。其中,移送公安机关收审的36人,移送检察机关侦查起诉后判刑的13人,尚未构成
犯罪的均转有关部门作了行政处罚。(2)积极为工厂企业加强和完善生产经营管理提供法律
服务。一是帮助企业加强经济合同的监督和管理。1982年,佳木斯市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
发现造纸厂、电机厂等10大工厂一年要签订2.5万多份合同,价款达3亿多元,占全市经济
合同总额的40%。为确保合同的正确履行,避免不必要的损害,法院主动为这10家工厂培训
了有关业务人员,并指导检查正在执行中的经济合同近2万份,发现因条款不清、责任不明
或无能力完成的合同200多份,帮助各工厂及时同对方协商修订了合同。如佳木斯市电机厂
于1982年春与外贸部门签订向罗马尼亚出口电机600台的合同,合同规定10月末交货,而该厂
却误以为第四季度交货,9月底才完成60%的生产任务。法院发现这一问题后及时提醒该厂,
该厂领导如梦初醒,立即组织全厂加班生产,如期制造出600台电机,并按期付货,维护了国
家信誉,避免了违约罚款100万元的损失。二是开展司法建议活动。各级法院针对在办理经济
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在签订经济合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漏洞,向企事业单位及银行、工
商、计划等管理部门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哈尔滨市两级人民法院在1983年和1984年上半年,
共提出司法建议书300份,口头建议200余次,受到企业事业单位领导的欢迎。哈尔滨市中级
人民法院在审理省农场总局物资局的3起合同案件中,发现产生纠纷的原因是各农场管理局所
需物资统一由总局物资局与供货单位签订合同,供需不见面,盲目进货,有的进货不适应需
要,管理局即拒绝付款,酿成纠纷。为此,市中院给省农场总局提出改革物资管理体制的建
议。省农场总局接受这一建议,理顺了物资管理体制,仅一年时间就节省物资流通周转费300
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