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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审判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适应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普遍推 行,到1984年底,黑龙江省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生产队已达98.7%。在实行承包 的过程中,社队(乡村)与农民之间普遍签订了承包合同。据省农业经营管理站概算,全省一 年签订农村承包合同不下1 000万份,其中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的占5%左右。
    1982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农村承包合同,一方面是一种责任制,体现了社 队与农民之间的隶属关系;另一方面,这种承包合同一经签订,就产生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 系。因此,对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既要管,又不能大包大揽。在上级没有 统一规定之前,要积极试验性受理不服合同管理部门仲裁的案件,依照《经济合同法》第54 条的规定办理。为了掌握这类案件的情况,以便依法审理,呼兰、绥棱、宁安、木兰、依兰、 五常、穆棱等7个县人民法院领导,深入村屯进行调查研究,探讨审判对策。他们调查发现, 承包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有:合同条款不具体,责任不明确,难以执行;只有口头‘协议’, 没有书面合同,缺乏可靠依据;当事人缺乏法制观念,随意变更、修改或废弃合同;发包方 干涉承包方的生产自主权;合同管理机构不健全,出现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等。在调查研究的 基础上,各法院采取了相应的对策,积极主动地协助县、乡人民政府加强对承包合同签订工 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使大量合同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之中。1983年,宁安县江南 乡签订承包合同4 000份,其中发生纠纷的256件,占6.4%,在江南人民法庭的具体指 导下,都由村、乡两级合同管理委员会作了妥善处理。由于全省各级法院注重调查研究,及 时主动依法服务,到1984年,全省受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只有372件,只占当年受理经济纠 纷案件的6.2%,防止了大量纠纷的发生。如宁安县江东乡东兴村周成会等3户农民与村委会 签订了承包4公顷果园的合同,承包期3年,每年向村交提留费2 000元。由于承包户辛 勤劳动,精心管理,1983年纯收入8 000元。这时,村里有些人“眼红”了,于是村干 部单方撕毁合同,将果树平分给33户农民。承包人向乡、县有关部门反映,经乡、县两级合 同管理组织调处无效,承包人遂告到县人民法院。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判决承包果园合同 有效,将分了的果树退还给原承包的3户农民;由村委会偿付承包合同违约金500元给承包户, 从而依法保护了承包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198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决定,农村社员、专业户 与社队之间的各类承包合同纠纷,列入经济审判庭的收案范围。当年6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 法院发出《关于保护“两户一体”合法权益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 承包合同纠纷中,要注意依法保护专业户、重点户和经济联合体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广 大农民劳动致富,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1985年,全省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农村承包合 同纠纷案件511件。在审理中,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依照《经济合同法》,并根据农林 牧副渔各业时间性、季节性强的特点,从不违农时和有利于发展生产出发,深入村屯,结合 思想疏导,就地审理纠纷,解决了广大农户“告状难”、“跑不起”的问题。在审理农村承 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各级法院坚持对合法合同予以保护;对虽然合法,但有较大缺陷的合同 帮助修订、充实、完善;对非法合同予以废除;凡属非法毁约行为,均依法给予制裁,正确 处理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推动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