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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纠正冤假错案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级政法机关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打 击各种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犯罪活动,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 益,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复杂的社会历史原因 和司法人员的主观因素,也曾发生过一些冤假错案。根据党的“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一 贯方针,在各个历史阶段都对所发生的冤假错案作过认真纠正,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为了篡党夺权,把斗争矛头直接指向人民 内部和共产党内,对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进行诬陷和打击迫害,特别是对抵制和反对他们的 人,往往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以莫须有的罪名将其投进监狱,制造了大量冤案、假案、错 案。
    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之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黑龙江省各 级人民法院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复查和平反纠正冤假错案的指示,不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冲破“禁区”,排除干扰,与公安、检察、劳改等部门通力协作,共复查“文化大革命”期 间判处的“反革命”案件6 820件,其中平反纠正6 195件,占复查数的90.8%;复 查普通刑事案件38 551件,其中平反纠正3 728件,占9.67%。同时,复查了解放 以来判处的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案件,以及涉及台属、侨眷等人员的案件,对其中的冤 假错案进行平反纠正,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了党的政策。通过平反纠正冤假错案,使许多遭 受刑罚迫害的公民得到平反昭雪,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