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纠正“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
“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中共中央于1976年12月5日发出通知(即〔1976〕23号文件),
要求对纯属于反对“四人帮”(即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案件进行平反纠正。根据这一指示精神,
1977年1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调查摸底,制定了《认真贯彻中央〔1976〕23号文件
的几点意见》:(1)各级法院要把贯彻中央23号文件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严肃的政治任务,
切实抓好。把那些因反对“四人帮”而被打成反革命并判了刑的好人释放出来;对纯属反对
“四人帮”的案件,要坚决纠正,不准留尾巴、抓“辫子”。对正在审理和服刑的要予以释
放,对已刑满释放的也要按此精神,予以正确处理。要主动进行复查,不能不诉不管。(2)
掌握好“纯属”和“不纯属”的政策界限。对于矛头指向“四人帮”,但也有某些错误言论
的,只要他们的错误言论不属于敌我矛盾,仍按纯属反对“四人帮”件对待;对于既反对“
四人帮”,又有刑事犯罪,过去定为反革命的,要把反对“四人帮”部分拿掉,改变案件性
质,按刑事犯罪定罪量刑;对于不是纯属反对“四人帮”,而有反对毛主席、反对党中央等
罪行的,绝不允许翻案;因反对林彪、陈伯达而定为现行反革命而没有纠正的,可参照中央
23号文件精神予以纠正。(3)认真做好改判和善后工作。凡是平反的案件,都要由法院下达
判决书,撤销原判,无罪释放。案卷材料不得销毁,要把改判的判决书装入卷内。对于为他
们子女亲属出具的证明材料,要通知有关单位从档案中清理出来销毁。有关党籍、团籍、工
资、工作安排等问题,会同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和原单位负责处理,因判刑而致生活困
难的,建议社队和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和救济。(4)各级法院要在党委一元化领导下,同公
安、组织、人事、劳动、民政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领导亲自挂帅,组织专门力量,搞好调
查摸底,一件一件抓好落实。
根据中共中央通知精神,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逐步展开了平反纠正纯属反对江青反革
命集团的案件工作。原哈尔滨兽医研究所副主任徐达,在林彪反革命集团被粉碎后,于1971
年10月至12月,用化名先后向党中央和毛泽东主席发出3封信,揭露和批判林彪、江青的反革
命罪行。1974年1月16日,法院以现行反革命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中共中央〔1976〕23号
文件下发后,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公安局联合对徐达案件进行了认真复查,一致认为,徐达
的3封匿名信的内容主要是向毛主席、党中央揭发江青的罪行且基本是事实,因此不构成犯
罪,应遵照党的“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撤销原判,无罪释放。1977年1月27日,经
中共黑龙江省委批准,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徐达现行反革命案判决予以平反纠正,撤销原判,
对徐达作无罪释放。1月2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各地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会议,着重
部署了对纯属反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案件的复查平反工作,要求把这项工作当作严肃
的政治任务,一件不漏的查清,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
1978年7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人民法院院长会议,传达贯彻同年4月至5月召开
的第八次全国人民司法工作会议精神。会议要求全省各级法院的广大审判干部进一步解放思
想,根据“全错的全平,部分错的部分平,不错的不平”的原则,以及对“文化大革命以来
判处的刑事案件,不论申诉与否,都要进行复查”的精神,大力加强刑事案件的复查纠正工
作。会后,大多数地、市、县法院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从有关部门抽调干部,组成专门班
子,开展复查工作。截止1978年9月上旬,全省共平反因反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和为邓小
平遭诬陷迫害鸣不平而被判处的案件(简称三类案件)35件,涉及37人。其中,平反昭雪1人,
取消刑期予以释放25人,取消管制、取消加刑、摘掉反坏分子帽子7人,免予判处立即释放4
人。对应平反的,都召开适当会议,公开平反、恢复名誉。
但是,由于当时“禁区”还较多,有些政策界限拿不准,对一定数量的涉及党和领袖的
所谓“恶毒攻击”的案件,因当事人出身成分不好或者有一般政治历史问题而不敢触及;已
经平反的案件,有的仍以种种借口,抓“辫子”,留“尾巴”,平反不彻底。有些审判干部
怕将来反右倾,整到自己头上,对复查工作疑虑重重,犹豫观望。鉴于上述情况,黑龙江省
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向中共黑龙江省委作了《关于贯彻中共中央〔1976〕23号文件情况的报告
》,省委即向全省转发了这一报告。《报告》对彻底做好“三类案件”的平反和其他各类冤
假错案的复查纠正工作提出的意见是:(1)对反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和为邓小平遭诬陷
迫害鸣不平的案件,必须彻底复查,认真处理,落实政策。正在复查的要加快办案速度,尽
快结案;(2)对已改判的案件,要进行一次核对,属于抓“辫子”、留“尾巴”的判决书,
要重新制作;(3)对案件要做历史的具体的分析,分清主流和支流,罪与非罪、人民内部矛
盾和敌我矛盾界限。对于主流是揭发批判反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但说了错话、做了错
事的,不能以攻击社会主义制度和攻击领袖的反革命罪论处;(4)对其他各类冤假错案都要
抓紧做好复查工作。《报告》建议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由公、检、法机关及有关部门抽调人
员组成专门班子,对“文化大革命”以来判处的反革命和刑事案件,进行一次普遍复查,发
现冤假错案,不管本人是否申诉,都要认真予以平反。同年10月26日至11月1日,省高级人
民法院召开全省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会议,传达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7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人
信访工作座谈会精神,深入学习中央和省委有关复查纠正冤假错案的文件,对典型案例进行
讨论,统一思想认识,较系统地解决了怕说“否定文化大革命”、“搞一风吹”、“包庇坏
人”,怕犯“右倾错误”,怕“再来运动找后帐”等思想顾虑,进一步解放了思想,坚定了
彻底复查纠正平反冤假错案的决心。同年11月23日,省委在批转省法院关于这次会议情况的
报告中强调指出,凡是错了的,不管是什么案件,不管是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搞的,也
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定的,什么人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改正过来。到当年末,全省各级人民
法院复查各类刑事案件18 230件,占“文化大革命”中判处刑事案件的34.5%。其中,
复查反革命案件5 666件,平反纠正2 320件,占复查案件数的40.9%;复查普通刑
事案件12 564件,平反纠正1 109件,占复查案件数的8.83%。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关于“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
的决定,为人民法院复查纠正冤假错案,从审判工作方面拨乱反正,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
指明了方向。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抓紧复
查纠正冤假错案认真落实党的政策的请示报告》和中共中央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善
始善终地完成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精神,广泛深入地复查纠正了“文
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冤假错案。到1980年8月,全省在“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6 777
件反革命案件,全部进行了逐件复查,其中平反纠正5 892件,占86.9%。“文化大革
命”期间判处的普通刑事案件46 071件,按政策要求应予复查的有39 292件,实际
复查了38 268件,占应复查案件数的97.4%。其中,依法平反纠正由于逼供信、不调查
研究又不听取申诉就草率定案,以致造成事实完全搞错或基本搞错的案件3 582件,占
已复查案件数的9.36%。
1981年3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信访和刑事申诉工作座谈会,提出要认清形
势,克服松劲情绪,善始善终地把冤假错案处理好。198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党
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进一步复查平反政法系统经手办理的冤、
假、错案的意见的报告》(即中办发〔1983〕9号文件)下达后,进一步推动了“三案”复查工
作的深入开展。截至1984年6月底,全省法院又平反纠正了“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反革命案
件276件,平反纠正普通刑事案件144件。至此,纠正“文化大革命”中冤假错案工作全部结
束。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复查纠正平反“三案”工作中,还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与有关
部门紧密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努力,克服困难,对被平反纠正的当事人认真负责地落实了
有关复职、补发工资、生活安排等大量善后工作,为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起了重
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