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信访机构设置及职能
一、机构设置
黑龙江地区各级人民法院建立之初,虽然未设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和人员,但案件经办人
都有接待来信来访的义务。1949年,黑龙江省和松江省各级人民法院,先后设立了问事处,
指定1名书记员负责处理来信来访工作。1953年7月两省人民法院,相继在院办公室内配备专
职人员,对外称信访接待室,负责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
1954年8月,黑龙江、松江两省合并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设置有独立的人民群众
来信来访接待室,编制为3人,其中主任1人、工作人员2人。此后,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
民法院,也陆续在院办公室内配备专职人员,对外一律称信访接待室,专门负责来信来访工
作。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法院机构被“砸烂”,信访接待室也不复存在。
1973年,人民法院恢复建制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恢复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室,
配备2名专职干部,负责来信来访工作;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也相继恢复了信访机
构和充实专职人员。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各级法院的信访机构不断得到充实和加强。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拨乱反正、平反纠正冤假错案、落实党的各
项政策工作的深入开展,人民法院的信访数量急剧增加。省高级人民法院除强化本院信访接
待室和充实加强专职人员外,并要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立即设置独立的信访
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加强信访工作。
1980年,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信访处,内设来信组和来访组,配备6名干部,其中,副
处级审判员1人、科级干部(助审员)3人、一般干部2人。并根据信访工作量的增减,随时调
整力量,最多时信访干部曾达到12人。
1983年,因压缩编制、精减机构,省法院撤销信访处,在办公室内设立信访接待室,配
备3名干部;同时在刑事审判三庭和民事审判庭内分别设立信访组,将信访工作按业务分工
分别处理。
198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为规范全国法院的信访工作,制定了《人民法院处理来信来访
暂行办法》。据此《暂行办法》要求,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信访组织机构进行调整。将
原办公室信访组、刑三庭信访组和民庭信访组合并,重新组成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室,共
计10人,隶属于院办公室,对外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室”。其业务分工是:
原办公室信访组负责综合、统计和非诉讼案件的信访处理工作;民庭和刑三庭的信访组分别
处理各自审判业务方面的信访业务,各负其责,有分有合。截至1985年末,全省各中级人民
法院和基层法院均设置了信访科或信访室,共配备有专职信访干部318人,初步形成较完备
畅通的信访组织网络。
二、工作职能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人民法院信访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能是,通过认真处理人
民群众来信和热情接待人民群众来访,负责上级人民法院交办和法律监督机关转办的信访案
件的处理。具体任务是:(1)接待和处理公民的控告、检举、申诉等事宜,立案后并通知控
告人、检举人、申诉人;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2)分转属于人
民法院职责范围内的来信来访。处理和接待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
案件的来信来访,按照归口办理原则,或分转给有管辖权的下级法院,或转交本院有关审判
庭或领导处理,并负责催办处理结果,通知信访人;(3)将不属于人民法院职责范围的来信
来访案件,移交有关单位处理;(4)答复或解释公民对政策、法规、法律方面的询问,向来
信来访的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5)听取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接受
人民群众对法院各项工作的监督;(6)负责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和信访工作的指导、检查和
监督;(7)调解不需要立案侦察的简易纠纷案件;(8)对少数案情重大、复杂和上级转来的重
要来信上访案件,以及涉及多部门的案件,要立案调卷审查,派人下去调查,或配合参与调
查,以便搞清案情,作出正确结论;(9)掌握本级法院辖区内各级法院信访工作情况,定期
分析综合信访动态,总结交流经验,及时向法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报告信访工作中出
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领导决策服务;(10)承办上级法院和本院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来
信来访案件,依法准确及时的处理,并向上级报告处理结果。这些职能、任务,是随着人民
法院审判工作的不断扩展而发展起来的,也是伴随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而相继规范
制度化的。它既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实行审判监督的重要体现,也是各级法院接
受社会群众监督的重要窗口,是人民法院实施审判监督管理的职责范围。
198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来信来访暂行办法(草稿)》,对信访
工作的任务、范围、原则、方法、制度、要求、机构和领导,作了明确规定。据此,全省各
级人民法院进一步修订了信访机构的职责,进一步完善了接待工作制度,使信访接待处理工
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