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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来信来访接待处理 黑龙江地区的各级人民法院成立之初,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只局限于简单的接待处理,

  黑龙江地区的各级人民法院成立之初,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只局限于简单的接待处理, 对久拖未结的信访案件认真催办不够,使不少群众的来信来访得不到及时解决和处理,造成 层层上访、重复上访,信访量不断增加。1951年,政务院颁布《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 民来访工作的决定》,要求指派专人负责,迅速和正确地开展信访工作。据此,黑龙江、松 江两省各级人民法院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配备了专职或兼职信访干部,建立了信访手续 制度,做到群众来信有人阅,人民来访有人接,并负责转办和督办,使信访工作更加有效的 开展。据1953年统计,黑龙江、松江两省人民法院共处理信访案件894件,其中人民群众来 信534件,来访360件。这些信访案件,由人民接待室直接解答、调解的258件,占来信立案 数的48.3%;转市、县人民法院或其他部门处理的276件,占51.7%,基本做到了件件有交待。
    1954年9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后,随着审判工作的发展,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数量日益增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清理积压来信为突破口,集中精力做好信访工作。1954年 共受理人民来信1 629件,其中已办结1 534件,未结95件。在未结的来信中有53件 为积压案件,积压时间最短的2个月,最长的达1年半。为保证信访案件的及时处理,省高院 制定了来信来访登记、送批、转办、催办、审查处理结果、答复、归档等项制度。此后,基 本做了日清月结,及时处理。
    1955年9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法院通报了《五个月来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一些问 题》,要求各级法院院长要加强对信访接待室的领导,检查信访工作;通过实例教育信访干 部,以提高信访干部的责任感;建立健全手续制度,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检查纠正。通报指 出来信来访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1)某些市县法院存在严重拖拉作风,对当事人的多次信 访不予理采,致使到省院上访“告状”;(2)限制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不及时给其办理上诉 手续,也不耐心地对来访人员进行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而是久拖不办;(3)个别审判人员 违法乱纪,贪赃枉法;(4)个别案件当事人无理缠诉,到处上访;(5)还有的当事人不服判决 而申诉和询问法律政策的。为此,省高院要求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信访各项手续制度。 省法院信访接待室,率先制定了月一检查、一月一总结、一季一报告制度;信访案件3天办 结、7天合议(对复杂的合议处理)、15天催报处理结果的制度;审判员轮流值班接访,院长、 庭长接见申诉人和亲自批阅申诉信制度;还进一步完善了登记、统计、分析等制度。当年, 仅省法院就处理信访2 212件,其中来信1 767件,来访445人次,比1954年上升14%, 均按规定及时作了处理。
    1956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迅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愈来 愈多,涉及的范围更加广泛。一年中,全省法院处理信访37 559件,比1955年加5 251 件,增长16. 3%。其中,省法院处理信访 2 732 件,比1955年增长23. 5%;已结 2 726 件, 占接待信访总数的998%。在已办结的信访中,有的属于对法院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转有关 审判庭处理;有的属于越级起诉的移送或转告有关法院立案;有的不属于法院管辖的非诉讼 事件转有关单位处理;有的上诉和越级上诉的按审判程序办理;有的属于催办催执行的登记 立案要结果。对于群众检举密告反革命、刑事犯罪的转公安部门立案侦察。同年9月,最高 人民法院发出《关于改进处理申诉工作和加强人民接待室工作的指示》。结合本省信访工作 实践,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采取了如下措施:(1)进一步划分了审判庭和接待室的处理范 围。对于不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申诉(来信、来访),应当由审判庭处理;申诉 不服的判决和裁定,如果是本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应由院长或受院长委托的 人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如发现该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人 民接待室主要是处理催办、催执行和关于非诉讼问题的人民来信、来访;(2)按照申诉(信访) 不同内容采取不同处理原则。对不服本院终审判决或裁定的按院长监督程序处理;对不服各 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申诉交合议庭以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对 基层法院的判决裁定申诉的交由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按监督程序办理。对越级上诉的按法律 程序办事;(3)建立领导和审判员接待来访制,并且要坚持“谁办谁接”,负责到底;(4)建 立和执行3天内答复办结或转办来信来访结果和15天催办落实情况的制度。
    1958年,在“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由于受“一大二公”等“左”的思想影响 和上年反右派斗争的冲击,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数量骤然减少。全省各级法院全年受理信访 38 445件,比1957年下降39.2%。其中省法院处理信访1 272件(次),下降53%。在 省法院处理的信访案件中,属于检举控告犯罪的有254件,占20%;此外,还有控告干部违纪、 离婚、债务、执行等方面的问题。这些信访案件,均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做了妥善处理,有力 地配合了审判工作的开展。
    1959年,信访工作取得新进展,并摸索出一些新经验。一年中,全省各级法院共处理来 信来访 43 018 件,其中来信 23 777 件,来访 19 241 人次。在省法院处理的 1 165 件( 次)信访中,对刑事犯罪检举、揭发、控告的有640件,占54%;反映民事纠纷的470件,占 40.3%;询问有关政策法令的55件,占5.7%。由于工作人员的时准确的处理,加强了对下 级法院的审判监督,提高了办案速度;于法院转给公安、检察机关来信640件,帮助其侦查破 案63件;帮助调处一些民事纠纷,使16起已离婚的夫妇重归于好,撤回申诉。
    1960年,由于我国国民经济发生严重困难,人们各种利益冲突发生明显变化,各种矛盾 更加突出。因此,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数量不断增加。据统计,省法院1961年上半年处理信 访504件(次),比上年同期增长37%。
    1961年8月,省法院召开有各中院办公室主任和信访干部参加的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座谈 会。针对信访数量增加,内容复杂,匿名信增多;工作拖拉,案件积压;处理信访方法简单, 感情用事;制度手续不健全等问题,提出如下改进意见:(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法 院要由1名院长分工负责信访工作,重点信访要亲自处理;其他领导也要关心和亲自处理一 些信访;(2)要正确区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做好信访工作;(3) 坚决执行“多办少转”的方针,加强催办总结,及时对下指导;(4)建立健全手续制度,坚 持月有统计、季有检查、半年有总结,并报告党委和上级法院;(5)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信 访干部处理信访的能力。
    196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转发黑龙江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来信来访工 作的两个报告的通知中指出,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是联系群众, 为群众排难解纷,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在任何时候都不容忽视。信访工作要切实 做到案案有着落、件件有答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政策。同年10月12日,为了解决上访群众 的食宿困难,省粮食厅、财政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关于解决困难当事人的旅、宿、 食费和粮食的批复》,为到法院上访的困难当事人办了实事。
    1963年至1965年期间,全省法院的信访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1963年8月,省法院信 访室在全国法院信访工作座谈会上作了《我们是如何指导下级法院信访工作的》专题发言, 受到与会者的好评。省法院的信访室本着“重点办案,狠抓催办,总结经验,加强指导”的 工作方针,一手抓催办,一手抓总结推广经验,使全省法院的信访工作质量日趋提高,工作 秩序逐步正规,形成了领导重视、专人承办、制度完备、处理认真的工作局面。
    1973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重建后,法院信访工作也开始恢复。“文化大革命”结束以 后,随着拨乱反正,落实政策,反映群众意愿呼声的渠道逐步开通,人民群众的信访数量逐 年上升。据统计,省法院1973年至1979年的7年间,平均年处理信访10 722件(次),其 中1979年处理35 580件(次),是1973年的12.3倍。信访的内容,主要要求平反因反对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而遭迫害被判处的冤、假、错案,以及因“左”的思想影响而造成的 历史上的冤假错案。广大信访干部在深入批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流毒的同时,以饱满的 政治热情和历史唯物主义态度,密切配合各业务审判庭,积极投入到依法平反纠正冤假错案 的工作之中,伸张了正义,主持了公道。以“反革命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郭维彬,因不服 判决多次向法院申诉。经立案复查,郭原系哈尔滨铁路局图书馆职工,在“文化大革命”中 因观点不同受到对立面群众组织排斥,她给当时省领导潘复生写信又未得到支持,遂去北京 上访串联20余天。1967年8月18日她回哈铁图书馆向当权者索要工资,而当权者则要她首先 交待上访内容并写成书面材料,否则拒发工资。郭在一气之下写了《到底谁错了?》的大字 报,第二天便被造反团扭送到公安处。在3年多的拘留审讯和亲笔供词中,她多次表示坚决 反对林彪、江青、陈伯达。她在供述中称:“林彪不是毛主席的亲密战友,而是修正主义的 黑代表”、“毛主席身边的‘定时炸弹’”;“中央文革是资产阶级司令部”,“打击了一 大片,保护了一小撮”;“彭德怀不是三反分子”,“刘少奇不是反党、反革命的走资派, 而是一个忠于马列主义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是毛主席的亲密战友”等。因此,原判认定郭维 彬思想极端反动,恶毒诬蔑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在押期间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罪 行实属严重,判处无期徒刑。1978年9月,省法院对该案件复查后认为,郭维彬是因为反对 林彪反党集团而被判刑的,是一错案,决定撤销原判,无罪释放,并彻底纠正平反。至此, 一起“文化大革命”中的冤案,经信访人员和审判人员的共同努力,得以平反纠正,并落实 了有关政策。
    1980年,根据全省信访工作会议精神,省法院以解决上访老户问题为突破口,努力开创 信访工作新局面。省法院制订出台了《接待来访工作守则》、《信访工作制度》、《院、庭 (处)领导亲自处理信访的规定》、《人民法院信访室的任务》等,使全省各级法院的信访任 务明确,职责清楚,程序合法,有章可循。同时,对1979年9月至1980年2月期间,应由法院 处理的进京上访户逐个进行排队,落实专人处理,实行一包到底。之后,省法院组成工作组 单独和配合中央信访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检查组,先后到各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部 分县(市、区)人民法院,调查指导解决上访老户问题和疑难案件,通过解剖典型案例,顺利 地处理了一些长期难以解决的老、大、难案件。1980年全省法院共处理信访72 715件(次), 其中刑事申诉案件9 306件,连上年结转的刑事申诉案件2 946件,共12 252件, 查清处理了8 795件,结案率为69.8%,其中平反冤假错案2 553件。此外,还处理 民事纠纷28 760件。各地都查处了一些多年上访申诉老案;说服教育了一些要求过高、 长期纠缠的老上访人;依照政策法律严肃地处理了少数无理取闹、不听劝阻、破坏工作和社 会秩序的上访当事人。通过上下努力工作,使法院系统的信访量比1979年下降了25%。
    1981年3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二次全省法院信访和刑事申诉工作座谈会。会议贯 彻中央关于在经济上实行进一步改革开放,政治上实现进一步安定团结的方针,要求全省法 院进一步加强信访和刑事申诉工作,为实现“两个进一步”的重大方针做出新贡献。针对个 别法院对上级法院决定平反纠正的案件敷衍推拖,造成当事人反复上访、越级上访和冤假错 案纠正后善后工作落实难等问题,要求全省各级法院,提高思想认识,改进工作作风,善始 善终地把“三案”遗留问题处理好,坚决把越级上访人数减下来。同年5月11日,省法院召开 有各庭、处长和信访干部参加的本院机关信访工作会议,强调加强信访处和各审判庭的联系 与协作,共同做好进京上访老户工作,处理好信访的老大难案件,对长期滞留北京不走的上 访人员,要主动派人赴京接待;对适合就地处理的上访老户和重大疑难案件,由信访处提出 处理意见,并抓好落实。省法院院长赵云鹏对信访工作非常重视,不仅亲自部署检查信访工 作,而且亲自批阅来信和接待来访,1980年9月至1981年5月的9个月时间里,他阅批来信174 件,接待来访87人(次),亲自处理了多起老大难案件。在赵院长的带动下,全省各级法院信 访部门转变作风,扎实工作,涌现出一些信访先进单位和模范工作者。省法院信访处审判员 戴玉兰,1981年接待来访6 930人(次),立案处理170件。她视信访当事人胜似亲人,不 辞劳苦地为他们排难解纷;她对信访群众晓之以法,喻之以理,使他们自觉遵守法律,不无 理纠缠;她廉洁自律,一尘不染,秉公办案。《黑龙江法制报》以《秉公执法为人民》为题 登载了她的事迹,并被省委、省政府授予1981年度信访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1982年4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和刑事申诉工作座谈会。会议传 达了第三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和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7省信访申诉工作座谈会精神,总结了1981 年全省法院信访、申诉工作情况,部署了1982年的信访申诉工作。会议要求着重抓好3项工 作:(1)认真做好初访人员的接待工作,防止新上访户变成老上访户,减少越级上访;(2)以 进京来省上访老户为重点,清理上访老户积案,大胆果断地处理疑难和缠诉案件;(3)以交 办要报结果的案件为重点,狠抓催办和检查指导工作。对顶着不办,拖而不结,政策不落实, 相互推诿不管,告不上状的案件,坚持原则,一抓到底,切实发挥审判监督作用。由于措施 得力,上下一致,进京上访人数由1981年的551人(次),下降到1982年的481人(次),下降11%。 1982年省法院信访处处理来信13 718件,比上年下降7.5%;接待来访5 022人(次), 下降32.4%;信访立案448件,经催办已结案342件,占立案数的76.3%,其中维持原判196 件,占57.3%;部分改判71件,占20.8%;平反33件,占9.6%;解决善后和其他问题的42 件,占12.3%。当年7月的一天,兰西县康荣乡荣胜大队韩淑清等6名姑娘到省法院上访称: 经人介绍,她们6人给哈尔滨市动力区黎明乡安乐一队的黄国森培育栽种塑料大棚黄瓜,并 签订了《协议》。《协议》规定:从黄瓜种植到收获结束时为止,每人每日工资3元。在6 名姑娘精心培育下,黄瓜长势良好,但就在收获上市之时,黄国森借口她们偷黄瓜,拒付工 资。无奈之下,姑娘们去当地政府、派出所告状,均未得到解决,反而被黄以“无故旷工” 为由,将6人撵出黄家。在走头无路的情况下,她们到省法院上访,请求法院保护她们的正 当权益。接访者听取她们的陈述后,立即责成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动力区法 院立案后,仅用2天时间即搞清黄国森假造姑娘偷卖黄瓜事实,企图单方毁约,属于侵权行 为。除当庭依法批评被告黄国森之外,并责令他履行合同,如数付给6人的工资912元,使6 位姑娘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保护。
    1983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认真处理信访申诉案件,减少上 访老户》的文件精神,先后派人到松花江、牡丹江、合江、哈尔滨、鸡西、齐齐哈尔、鹤岗 等市地中级法院,了解历史遗留案件的底数并检查信访申诉工作的情况。各中级法院也派员 对所属基层法院的信访申诉情况进行了检查。当年,全省法院突出抓了以下几项工作:(1) 积极处理以上访老户为重点的刑、民申诉积案,仅第一季度就办结3年以上的老案11件;(2) 对新提出的申诉及时立案优先查处。第一季度共办结424件;(3)对中央交办要结果和进京上 访老户问题优先处理。1982年中央交办要结果的149件,到1983年3月末已办结报结果的139 件,占93.3%;(4)对结而不服的申诉案件再次复查复议。1982年底以前已复查结论仍不服的 有433件,1983年第一季度再次复查处理401件,驳回申诉308件;平反40件,改判29件,定罪 免处1件,其他处理23件;正在查处的32件;(5)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三案”平反善后 工作28件。1983年,全省法院共处理信访案件19 212件,其中来信13 238件,来访 5 974件。
    198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来信来访暂行办法(草稿)》后, 全省各级法院的信访工作在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和规章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加强。特别 强调院长亲自接待来信来访和各审判业务庭信访接待的分工等制度,重申对当天的群众信访, 要当日清结,有困难的落实“三定一包”(定任务、定办案人员、定结案日期,一包到底), 及时检查评比。1984年,全省法院共处理信访案件222 093件,其中来信68 003件, 来访154 090件。
    1985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信访工作是走向规范化管理的第一年,也是取得显著成效 的一年。在认真贯彻《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全省各级法院结合信访接待实践,进一步修改 完善了信访接待、登记、请批、立案、交办、催办、转办、回访、统计分析等一整套工作制 度,形成了规范化科学管理信访工作的局面。全省各级法院领导亲自接待和处理人民群众来 信来访,在全省法院系统开展了创“信访之家”和“文明接待员”活动。广大信访人员认真 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周到、热情、认真地做 好来信来访工作,为来访当事人排难解忧,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1985年,全省法院共处 理信访案件245 142件,比上年增长10.4%,其中来信60 243件,来访184 899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