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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向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黑龙江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从1954年8月召开第一次会议起,共召开6次会议。其中, 在一届三次、四次、六次会议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大会做了工作报告。省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并批准了这些报告。
    一、向一届三次会议报告工作
    1955年12月1日至8日,黑龙江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哈尔滨召开。会上,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刘正文代表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大会作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 院工作报告》。报告着重汇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 法》实施一年多以来,全省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刘正文院长在报告指出,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全党必须更加提高警惕性加强同反革命分 子和各种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指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把专政锋芒 指向一切危害国家安全和破坏经济建设的反革命分子及其他各种犯罪分子,有效地保卫了人 民民主制度,维护了公共秩序,保护了公共财产。从1954年到1955年6月底,全省各级人民法 院共审理刑事案件26 688件,其中破坏国家经济建设的案件9 645件,占审理刑事案 件的36.1%;审理贪污、盗窃及重大责任事故案件3 600件;审理破坏生产和互助合作的 犯罪案件450件;审理工商业户违法的案件450余件。惩办了一批偷漏税、偷工减料、破坏市 场管理、抽逃资金等抗拒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法分子。同时,加强对一般工商 业户的守法教育,促进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者的社会主义改造。为保障第一个五年计划的顺 利实施,全省各级法院还及时审理了扰乱社会治安的流氓、骗子、惯盗惯窃等案件4 583 件,严厉打击了他们的嚣张气焰,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报告说,自《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实施以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有了很 大改进。1955年上半年,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先后选举了本级人民法院院 长,市、县人民委员会任命了本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根据法院组织法规定和 实际工作需要,人民法院的组织机构做了适当调整和加强,并积极推行了各项审判制度。凡 应公开审判的案件均进行了公开审判,陪审、合议、辩护、回避等法律规定的制度也都普遍 建立起来。
    报告指出,省高级人民法院重视和加强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一年多来,省法院共处理 人民来信2 094件,来访771件,其中绝大多数是不服下级法院判决或裁定而上访的。对 不服下级法院判决或裁定的信访,省法院有的直接调卷审查,错判的依法改判,正确的维持 原判;对不宜直接处理的责成原审法院重新查处或迅速帮其办理上诉,以便于二审审判。不 满本院的判决或批评省院的信件均由院长直接处理。同时,逐步健全和完善了来信来访工作 的手续制度。
    黑龙江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讨论并批准了刘正文院长所作的《黑龙江省 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二、向一届四次会议报告工作
    1956年5月28日至31日,黑龙江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哈尔滨召开。黑龙 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刘正文代表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大会作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 报告》。报告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任务和我省第一个五年计 划的要求,围绕各个时期中心任务,积极开展审判工作,依照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令严肃 惩处反革命分子和各种危害经济建设及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同时,在保护国营企业、 公私合营企业、合作社、人民团体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团结方面,审判与调解 了一批民事案件。通过各种民事、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大力地进行了法律宣传。
    报告说,1955年7月以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分工负 责,参加了肃清一切反革命分子的斗争,不仅审判了一批过去残留下来有严重罪恶和民愤极 大的反革命分子,而且还审理了不少进行现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和重大的刑事犯罪分子。 在斗争中,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 促使一些反革命分子主动投案自首,彻底坦白自己的罪恶,而且检举其他反革命分子。同时, 大张旗鼓地在城市、农村、工矿、林区,对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进行公开审判与宣判, 震慑了犯罪,教育了群众。仅哈尔滨等5市和双城等6县不完全统计,在肃反运动中召开的宣 判大会共达78次,受教育群众达21万余人。广大群众积极参加肃清一切反革命分子的斗争, 揭发检举了许多反革命分子。
    报告指出,全省各级法院在完成各项审判任务的同时,认真贯彻《宪法》和《人民法院 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加强了人民法院的组织和制度建设。除哈尔滨市和嫩江、合江、黑河 3个地区人民法院已行使中级人民法院职权外,现已决定建立牡丹江、绥化两个地区中级人民 法院。基层法院的巡回法庭均改建为固定的人民法庭。各级法院内部均已建立健全审判委员 会,加强对审判案件的集体领导。依法执行公开审判、陪审、合议、辩护、回避、上诉及二 审终审制等项制度。全省经公民选举出人民陪审员9 617名,已有3 479名陪审员开 始实行轮流制度参与审判活动。全省已有14个市、县建立了法律顾问处。
    报告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实行审判监督,刑、民审判庭全年共审结上诉、复 核、抗诉案件2 099件。省法院人民接待室和各审判庭接待处理人民来信1 767件, 接待来访489人,对各类申诉案件,都由省法院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及时作了处理和答复。 省法院除定期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外,还经常深入基层,通过案件研究,总结审判经验,及时 交流推广,对于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起到了审判监督的重要作用。
    刘正文院长在报告最后提出了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任务:正确运用审判职能,进一步以 法律武器来镇压和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加强对侵犯社会主义财 产,侵害公共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正确调处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 合作社以及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争议和处理其他民事纠纷,以防止与减少犯罪和纷争。
    黑龙江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认真讨论了刘正文院长所作的《黑龙江省高 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对省法院的工作表示满意,并同意报告中提出的今后法院工作的意 见。
    三、向一届六次会议报告工作
    1957年8月9日至16日,黑龙江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在哈尔滨召开。黑龙江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增福代表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大会作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 报告》。
    报告共有5部分,前4部分从4个方面总结了省人大一届四次会议以来的法院工作情况。 报告第一部分指出,在1956年全国社会大变革和1957年2月毛泽东主席发表《关于正确处理人 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新形势下,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 的顺利进行,积极地开展了审判工作。在审判中对反革命分子开展了政治攻势,进一步贯彻 了宽大政策,依法惩处一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同时,从有利于团结和有利于生产 出发,调处了大批民事纠纷,并结合审判进行了法律宣传。
    报告第二部分着重汇报了同反革命分子作斗争的情况。报告指出,遵照中央“有反必肃, 有错必纠”的指示,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一方面对死心塌地与人民为敌的反革 命分子实施专政;另一方面对有改过自新表现的人给予宽大处理。1956年全省投案自首的 1 593名反革命分子都分别做了宽大处理。在政策的感召下,反革命案件大为减少。1956年 下半年比上半年下降71.3%,1957年上半年月均比1956年月均受案减少50.7%。全省各级人 民法院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对查卷发现有错误的案件,本照“有错必纠”的原则,边检查边 纠正,依法认真作了处理。
    报告第三部分着重汇报了同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和民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指出,黑龙 江省依法惩处了大批刑事犯罪分子,其中数量最多的是盗窃犯。在民事审判方面,主要是依 法调整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坚持以“加强团结、有利生产”的原则出发,遵照政策法律,尽 可能用调解的形式解决民事纠纷,这对平息民事纠纷,保证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人 民内部团结,激发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起到良好作用。全省各级法院处结的民事纠纷 有50%~60%是依法调解解决的。
    报告第四部分主要讲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依照“事实是 根据,法律是准绳”的审判原则,对1956年至1957年上半年处理上诉、监督、死刑复核的 1 741件案件,严格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令进行审理,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同时,人 民检察院也通过出庭支持公诉、依法抗诉以及受理申诉等方式,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 了监督。通过审判监督,防止和纠正了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错误偏差。
    报告第五部分强调,人民法院的工作必须紧紧依靠共产党和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必须 认真贯彻毛泽东主席《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报告中的思想,继续同反革命和 一切犯罪现象作斗争,善于区分敌我矛盾的性质和构成犯罪与否的界限,对民事纠纷尽可能 采取调解办法加以解决。
    黑龙江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经过讨论,批准了王增福副院长所作《黑龙江 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依靠全省人民,进一 步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健全各项审判制度,积极开展审判工作;必须继续注意检查工作中的 缺点和错误,防止和克服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总结经验教训,克服右倾情绪,彻底清除反 动的旧法观点,更好地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