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向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1次。
1964年9月23日至30日,黑龙江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哈尔滨召开。黑龙江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蔺廷祥代表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大会作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
报告》。
报告首先对1958年8月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后5年来的工作,进行了回顾和总结。报告说,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共黑龙江省委的领导下,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支持,
与公安、检察等机关密切协作,充分发挥专政机关作用,狠狠打击了反革命破坏活动,进一
步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对加强人民内部团结,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起到了积极推动
作用。1959年至1963年的5年间,全省各级法院共审理反革命案件近1万起,其他刑事案件
4.4万多起。在审判工作中,坚决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和少捕人、少杀人的政策,
实现了逮捕法办的只是少数罪恶严重、群众要求非捕非办不可的分子;对于有一般破坏活动
的地富反坏分子和轻微犯罪分子,多是经过广大群众的批判斗争,依靠群众就地监督改造。
5年期间,全省各级法院处理民事案件89 791起,其中婚姻案件近7万起,其余是债务、
产权等案件。此外,还依法特赦了4 000余名罪犯,处理了大量人民来信来访,并进行
了整顿法院队伍、建立人民法庭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项工作。
报告在分析了当时阶级斗争形势后,提出了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任务:
(1)及时惩办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特别是对于那些现行的反革命分子和杀人、放火、
放毒、流氓强奸、抢劫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更要抓紧时机及时予以打
击。在同犯罪分子的斗争中,要正确地执行党的政策,区别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认真
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以及“现行从严、历史从宽,抗拒从严、坦白从宽”等各项
具体政策,有力地打击和分化瓦解敌人。(2)及时妥善处理城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揭露出来
的案件。对运动中揭发出来的有破坏活动的“四类分子”(即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
子、坏分子),除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外,基本上实行“一个不杀,大部(95%)不捉”的方针,
以利于分化、瓦解、消灭敌人。(3)加强民事审判工作,正确及时地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要
依法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好婚姻家庭纠纷,防止矛盾转化,以利团结和
发展生产。(4)依靠群众做好法院工作。除了及时严厉地打击现行破坏案件以外,对一般的
轻微案件主要采取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监督改造教育。司法干部要走出法庭,
深入基层,依靠群众,核对证据,改造罪犯。(5)依靠党的领导,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各级人
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干部学习毛泽东著作,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抵制资产阶级思想侵
蚀,切实建立一支党和人民群众可以信赖的又红又专的司法队伍。
黑龙江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
作报告的决议》,对法院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会议认为,几年来,法院认真贯彻执行了党
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取得了很大成绩。会议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
依靠人民群众,及时依法惩办现行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加强对地富反坏分子的
监督改造;及时地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调解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