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向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自1983年4月召开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起,到1985年底止,本届省
人代会共召开3次会议。在各次会议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均作了法院工作报告。出席会
议的省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报告进行了认真地讨论,先后批准了这3个报告,并通过了关于
省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一、向六届一次会议报告工作
在1983年4月13日至22日召开的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黑龙江省高
级人民法院院长赵云鹏,代表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大会作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赵云鹏在报告中首先总结了一年来的法院工作。他指出,自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以来,
全省各级法院积极贯彻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政法工作要取得决定性进展”
的指示,以整顿社会治安为中心,全面加强各项审制工作,按照国家的政策、法令和法律,
及时准确地审理了各类案件。1982年,全省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2 353件,判处
犯罪分子14 552人,其中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
罪分子被判重刑的占387%。全省各级法院审结上诉案件1 323件,因定性不准、量刑不
当改判的220件,占审结上诉案件的16.6%,有效地提高了办案质量。与此同时,根据全国人
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
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全省各级法院共受理走私贩私、贪污受贿、投机诈骗等经济犯罪
案件1 411件,审结1 261件,其中万元以上的大案要案143件,已审结122件;判处
各种刑罚的罪犯1 416人,其中国家工作人员267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40余万元。
报告说,1982年,全省各级法院共受理民事一审案件42 660件,比1981年增加12%。
已审结一审民事案件40 666件,结案率为95.3%,比上年提高2.9%。对民事纠纷的处理,
坚持教育疏导、着重调解的方针,有75%的案件经调解结案。一年多来,全省各级法院在健全
经济审判机构、充实人员的同时,全面实施《经济合同法》,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2 836
件,结案2 618件,结案率为92.3%。通过此类案件审理,对于保护合法合同、废止无
效合同、制裁违约行为、揭露打击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经济秩序,保障国
民经济计划的实施,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报告说,1982年,全省各级法院受理历史遗留下来的刑事申诉案件6 238件,审结
5 587件。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对其中的冤、假、错案平反纠正,并协助有关
部门做好平反纠正后的各项善后工作,落实了党的政策,调动了积极因素,促进了安定团结
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报告最后提出,今后,全省各级法院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更好地执行人民法院保护人
民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职能,在坚决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的同时,积极做好预防犯罪和教
育挽救失足者的工作,努力实现社会风气特别是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各
项法律、法令,做到执法如山,秉公办案;坚决有秩序地进行机构改革,继续整顿领导班子
和干警队伍;大力加强调查研究,改革工作制度,转变审判作风,把人民法院的建设提高到
新水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新贡献。
二、向六届二次会议报告工作
在1984年3月22日至28日召开的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黑龙江省高
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厘,代表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大会作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报告中说,自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全省各级法院,积极贯彻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
常委会的有关指示和决定,贯彻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
作报告和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精神,以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为中心,统
筹安排,全面加强各项审判工作。1983年,全省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1 820件,
判处各种刑事犯罪分子25 026人;审结一审经济犯罪案件1 874件,判处经济犯罪分
子2 803人;审结民事案件40 275件、经济纠纷案件3 321件,刑事、民事、经
济申诉案件4 637件;接待群众来访187 352人(次),处理群众来信68 727件。
这些工作,都为巩固和发展黑龙江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妇女儿
童的合法权益,争取实现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保卫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
挥了重要作用。
报告着重汇报了1983年全省各级法院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情况。根据中共中央《关
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
子的决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程序的决定》精神,在中共黑龙江
省委和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的领导监督下,全省各级法院,依靠广大群众支持,同公安、
检察、司法行政等部门密切配合,集中地广泛深入地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从
1983年8月至1984年2月,全省各级法院依法判处各类刑事犯罪分子22 212名,相当于上
年同期判处人犯的2.67倍。1983年国庆节和1984年春节前后,各地分别召开声势大、威力
大、震动大的公判大会490次,从严惩处了一批罪行严重、民愤极大的犯罪分子,并印发布
告59万张,宣传材料34万份。经过两次集中打击,全省社会治安明显好转,刑事发案率大幅
度下降,1983年9月至1984年1月期间,全省月平均发生各类刑事案件1 423件,比集中
打击前5个月平均发案数减少43.7%,其中重大特大案件分别下降46.6%和43.3%。全省严打
斗争取得初步胜利。
报告提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面对各项审判任务相当繁重、实现社会治安根本好转至关
重要的形势,要坚持做到:(1)组织审判人员结合审判实践,学习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的各项方针政策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把打击刑事犯罪、经济犯罪同两个文明建设
联系起来,把打击犯罪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增强
干警的整体观念、全局观念和严格执法的自觉性;(2)努力提高审判干部的法制观念,教育
他们做懂法、守法、执法的模范;(3)切实改进各级法院的领导作风与工作方法,坚持做到
把“严”、“细”、“实”三个字贯穿审判工作的全过程;(4)大力加强人民法院工作、内
部制度和人民法庭的建设;(5)各级法院都要主动取得人大常委会的经常监督。
会议经过审议,批准了张厘所作《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并通过相应的决议。
三、向六届三次会议报告工作
1985年5月15日至22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哈尔滨举行。黑龙江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厘代表省高级人民法院,向会议作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
告》。
张厘在报告中首先总结了一年来全省法院工作基本情况。报告指出,在过去的一年多时
间里,全省各级法院以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为中心,全面加强了各项审判工作。在严厉打
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中,各级法院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始终把打击重点指
向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流氓集团、重大盗窃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从1984年1月
到1985年3月,全省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1588件,判处罪犯26 026人,其中严重刑
事犯罪分子14 246人,占判处罪犯总数的54.7%。同时,依法惩处了一批严重破坏经济
的犯罪分子。全省共审结经济领域犯罪案件2 093件,判处经济犯罪分子2281人,
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30余万元。
报告说,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新形势,各级法院大力加强了
民事审判工作。一年多来,全省共受理一审民事案件60 596件,其中审结55 387件,
结案率为91.4%。为解决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1984年全省增设人民法庭55处,使全省人民
法庭达到287处。这些法庭除就地办结大量民事案件外,还积极协同司法行政机关和指导调
解委员会就地调解民事纠纷25万余件,深受群众欢迎。全省受理经济纠纷案件5 954件,
比上年增加65.9%,其中已审结7 201件,解决诉讼标的总金额8 000余万元。全省
复查审结各种申诉案件5 359件,其中刑事申诉案件4 811件,民事申诉案件548件。
报告最后提出全省各级法院今后的总任务是:以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决定为指针,以严
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破坏经济犯罪活动为中心,同时大力加强民事审判和经济审判工
作,更加自觉地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对张厘所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批准了报告,并通过《关于黑龙
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