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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向省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

  自1979年12月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到1985年底,黑龙江省高级人民 法院曾向省人大常委会作过5次专项工作报告。其中,有3次是省高级人民法院同省人民检察 院联合向省人大常委会作的专题报告。
    一、向省五届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 决定》,规定:1980年内受理的刑事案件,如果因为案件过多、办案人员不足,不能依照《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期限办理的,可以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批准,延长办案期限。据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代拟了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草稿。在同年4月25 日至28日召开的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由省人民检察院检 察长李兴昌代表省法院和省检察院,向会议作了《关于建议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刑事诉讼 法实施问题的决定的说明》的报告。鉴于黑龙江省刑事案件较多,公、检、法三机关办案力 量不足,有少部分案件不能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办案期限办完的情况,两院建议省人大常 委会批准延长部分不能按期审结的案件延长办案期限。经过审议,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 会议同意两院所提建议,并通过《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对延长办案期限的批 准程序及延长时间等作出规定。其中,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二审案件,不能按期终结 的,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批准延长1个月。
    1981年10月,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省五届人大常委会呈送了 《关于对刑事案件延长办案期限意见的请示报告》。在同年10月28日至30日召开省五届人大 常委会第11次会议上,由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纪秉文代表两院就以上请示报告作了说明。 报告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黑龙江省的实际情况,建议在1981年至1983年期间内, 对受理的少数案情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或者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案 件,允许延长办案期限,并对延长的时间及审批权限等,提出了具体意见。经过委员们认真 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同意两院的请示报告,并通过了《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 决定对在1981年到1983年内受理的少数案情重大、复杂或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需要延长办案 期限的案件的审批权限、延长时间等作出具体规定。其中,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二审刑事 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不能审结的,可分别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1个月; 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二审刑事案件,超过法定时间需要延长审限的,经省高级人民 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延长1个月。
    1982年9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就在林区、农垦区建立人民 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问题,向省五届人大常委会作出请示报告。在同年9月27日至29日召开的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上,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赵云鹏代表两院就上述问题作了说 明。会议经过审议,于9月28日通过了《关于在林区、农垦区建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 决定》。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黑龙江省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的迫切需要,省 人大常委会决定,在黑龙江林区、农垦区分别建立3个林区中级人民法院,30个林区基层人 民法院;1个农垦区中级人民法院,8个农垦区基层人民法院。
    二、向省六届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1984年11月1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蒋九辅向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 作《关于全省经济审判工作情况的汇报》。汇报说,4年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主要做了以 下几项工作:(1)1980年至1984年9月,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11 809 件,审结10 498件,解决争议标的额达1.26亿元;(2)通过审判活动,积极与有关部 门密切配合,在全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3)结合审判案件,深入调查 研究,开展司法建议,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工作;(4)积极处理一部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 件,保护“两户一体”(个体户、经营承包户和联合体)的合法权益;(5)全面理解《民事诉讼 法(试行)》关于合同案件地域管辖的规定,注意受理本地原告诉外地被告的合同案件;(6)省 高院和各中院加强了对下监督和指导工作。汇报还指出了目前在实施经济合同法中存在的问 题,提出了下一步工作意见。
    在这次会议上,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张立德受省政府委托作了《关于〈经济合同法〉 执行情况的汇报》。
    出席本次会议的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对蒋九辅和张立德的汇报进行了认真审议,并讨论通 过了《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议》。决议要 求,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要组织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经济合同 法》;并将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的情况,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1985年7月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蒋九辅向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作 《关于民事审判工作的报告》。报告指出,1984年以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完成了繁重的民 事审判任务。主要做法是:(1)把民事审判工作摆到了重要议事日程。1984年至1985年5月, 全省共受理一审民事案件 67 836 件,占法院一审受案总数的70%,其中就地办案的占42. 8%; 调解解决的占87.6%;(2)进一步明确民事审判指导思想,为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服务。据1个中院、9个基层法院报告统计,1984年共审结民事案件3 640件,其中防止 凶杀、自杀和结伙殴斗203件,占5.57%,有效地防止了民转刑案件发生;(3)适应经济体制 改革需要,面向社会与基层,为生产经营服务。1984年下半年以来,全省新增设人民法庭73 个,使法庭总数达到305个,平均5.27个乡设有1个法庭,方便了群众诉讼,提高了工作效 率;(4)整顿队伍,加强纪律,严格依法办事。报告提出,面对民事案件逐年增加,新类型 案件不断出现,案情复杂,积案较多的情况,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当前要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1)进一步端正业务指导思想;(2)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增设人民法庭,实现“三乡一庭 ”;(3)加强民事法制宣传,扩大办案效果;(4)注重调查研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5)加强民事判决和裁定的执行工作,维护法律权威;(6)加强审判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在本次会议上,省司法厅厅长于湘浦作了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报告。
    根据上述两个报告,省六届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民事审判和人民调解工作的决议 》。决议主要内容是:(1)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必须把处理民事案件和民间纠纷, 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任务,切实抓好;(2)各级法院要加强民事审判工作,充实审判人员; (3)要普遍建立和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把大量的民间纠纷解决在基层;(4)各级人民政府要 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5)紧密配合,通力协作,依法处理民事案件和民间纠纷; (6)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自身建设,整顿好队伍,不断提高队伍的政治、业 务素质,依法秉公办案,坚决抵制和纠正不正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