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司法行政工作
黑龙江地区建立人民政权之初,司法行政事务,由各省人民法院(高等法院)所设总务科、
狱政科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松江、黑龙江两省人民法院先后设置司法行政科(后
改为司法行政处)作为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专门机构。1954年8月合省后,黑龙江省各级人民
法院撤销了司法行政机构,将司法行政工作移交给本级政府的司法厅(局、科)管理。1958年
3月,全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与各级人民法院合署办公;翌年7月,黑龙江省司法厅正式撤销,
司法行政工作再次划归各级人民法院管理。直至“文化大革命”发生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被“砸烂”。1973年,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恢复成立后,内设司法行政处(科),管理司法
行政事务。1980年,再次设立黑龙江省司法局(翌年改称司法厅);同时,撤销省高级人民法
院所设司法行政处。其时,法院所管司法行政工作的范围大大缩小。1983年8月,全省各级法
院再次恢复设立司法行政处(科)的建制,主要负责人民法庭建设和法院自身的物质保障等项
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