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设置及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省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行政处(初称科),在市、县人民法院设
立司法行政科,均配有专职人员。其时,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是:负责统一管
理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干部任免、培训、狱政建设、法院基本建设、装备、司法业务费管
理使用、法医鉴定和公证等项工作,为各级审判工作提供组织物质保障和技术条件。
1953年1月,松江、黑龙江两省人民法院均在司法行政处内配备专职法医,负责案件的鉴
定工作。司法鉴定是一种直接为审判工作服务的重要辅助手段,能够为审判人员准确认定案
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提供科学依据。
1954年3月,松江、黑龙江两省人民法院均增加公证工作,配备公证员,由司法行政处管
理。
1954年8月,松江、黑龙江两省合并以后,将原由各级人民法院管理的司法行政事务划归
各级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管理。
1958年3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司法厅合署办公后,法院的组织工作从司法行政
工作中分离出来,设立干部处,专门负责干部任免、培训等工作。翌年7月,各级政府司法行
政机构撤销,司法行政工作遂全部移交各级人民法院管理。
1963年9月1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作出规定:(1)掌握司法
干部的基本情况,按照中央分配的名额抽调司法干部送政法院校培训;(2)管理法院机构设置
和编制工作;(3)负责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法庭、人民陪审员和公证工作的业务指导;(4)
负责政策法律宣传和司法统计工作;(5)对下级法各种报告进行综合,写出情况反映或专题
通报;(6)有计划、有目的地搞好调查研究工作,借此发现每个时期带倾向性或萌芽性的新
问题,提出对策,便于对下帮助指导;(7)草拟全省年度、季度的司法工作计划和总结;(8)
准备有关全院性的会议材料;(9)处理下级法院有关政策法律、程序制度等方面的请示;(10)
当好领导助手,并负责做好院长交办的上报下达的文件起草等事宜。
1964年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发生前的3年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有了
明显加强,并正在逐步走上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机构于1967年先后被“砸烂”,司法行政工作
也随之停止。
1973年6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建后,内部设有司法行政处,司法行政工作开始
进入恢复阶段。其职能与“文化大革命”前基本相同。
1980年1月,全省各级政府相继恢复建立司法行政部门,各级人民法院所设司法行政机
构撤消,把原由法院管理的司法行政工作划归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管理。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国家机关进行了机构和管理体制改革。1983
年8月19日,将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所管的部分司法行政工作重新划归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
并在省法院内设立了司法行政处。为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重新
做了规定:(1)负责全省法院业务费、诉讼费的管理、使用和审计监督;(2)负责全省法院车
辆、器材、枪支、弹药、服装等装备物资的计划、购置、加工、分配和管理;(3)负责法制宣
传工作的组织、指导、培训等工作;(4)负责司法警察的编制、机构设置、教育和训练;(5)
刻制、颁发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印章;(6)负责人民法庭的组建和标准化建设,以及全省
法院基本建设工作的计划、检查、落实等工作。这一规定为法院系统司法行政工作的标准化
和科学化管理奠定了基础。从此,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