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狱政工作
1948年8月31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布命令,各级公安机关将监狱、感化院移交给各级法
院管理。当时,黑龙江省、松江省、嫩江省和合江省人民法院陆续接管了监狱、感化院。嫩江
省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嫩江省第一监狱;松江省人民法院直接领导松江省监狱。监狱长由省人
民法院副院长兼任,副监狱长由省法院刑庭庭长兼任。黑龙江省监狱由地方法院和县司法科
管理;黑河监狱由黑河地方法院管理;克山、绥化、海伦、拜泉、兰西5处监狱移交给该县司
法科管理。
1950年12月,松江、黑龙江两省人民法院根据省政府指示,对看守所人员编制及隶属关
系作了如下规定:(1)看守所看守员名额仍按原编制名额不变,如原规定看守名额不足,必需
增加时,从本县(市)公安队精简的人员中拨给;(2)各县(市)法院看守所,仍归法院领导,不
与公安合并;(3)法院编制包括监所长、管教员、司法警察。
人民法院在管理监狱的过程中,认真贯彻“感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通过探
索和实践,创造出一套新的管教方式和方法,收到良好社会效果。新的管教方式方法是:(1)
利用犯人管教犯人。把生产任务相同的犯人编在一个班内,安排同住一个监房,形成行政、
学习、生产为一体,每班设班长;班之上有区队,区队设区队长,使犯人的行动有组织地进
行,以互相负责,互相监督。(2)面向犯人和接近犯人,深入进行帮教工作。管教人员坚持跟
班劳动,及时了解犯人的真实表现,针对犯人的思想状况,进行教育改造工作。(3)外松内
紧,允许犯人一定范围内的自由。管教干部以犯人中的积极分子为骨干,争取落后分子,孤
立顽固不化分子,强化了改造力度。(4)开展文化娱乐活动,调剂犯人精神生活。在劳动场
所设广播,劳动中给犯人读报,监内设小型图书馆,办壁报和黑板报,开展劳动竞赛和文艺
体育活动,丰富犯人的文化生活,达到教育犯人悔过自新的目的。(5)依法赋予犯人一定民
主权利。犯人可以投票选举自己的班长、区队长及俱乐部委员。每周六晚间分班召开生活检
讨会,都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权利。对在长期生产劳动中表现突出,劳动积极,思想进
步快,需要减刑、假释的,经全体犯人民主鉴定,监狱工作人员提出意见后,上报省法院批
准。(6)实行奖金制。用经济利益启发犯人改过自新。奖金分三等九级,由犯人自己评定。
从每年生产纯利中提出20%给犯人分红,使犯人们既学会了一门手艺,又有了自己劳动收入。
(7)利用点名或自由活动时间进行讲评等形式,随时随地对犯人进行帮助教育。(8)坚持学习
制度。每天早晨组织学习一小时,对犯人进行时事政策教育,使犯人认识到“只有好好改造
自己,才是唯一正确的出路。”
1951年8月,遵照中共中央东北局司法部命令,松江省、黑龙江省人民法院将两省各监
狱、看守所和劳动改造队移交公安部门管理。从此,狱政工作逐步演变、发展成为独立的劳
改劳教体系,彻底与人民法院脱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