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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审判法庭建设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要进行公开审判,就必须建有能够 进行公审的法庭。为此,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从1980年开始,采取行政法院(即人民法院)由地 方自筹资金和省里给予补助;企业和专门法院(农、林和铁路法院)由企业和本系统自行解决 资金的办法,陆续建立了审判用法庭。截至1985年末,全省各级法院共建设审判法庭88个, 占全省各级法院应建公开审判用的审判法庭总数的45.4%;其中省高级人民法院1个,各中级 人民法院7个,各基层人民法院75个,各专门人民法院(不含铁路运输法院)5个。(见表9—1)
    审判法庭的建设,不仅为各项案件的公开审判提供了审判场所,为人民群众参加审判创 造了客观条件,而且为开展法制宣传提供了重要阵地。通过法庭公开审判,显示了法律的公正 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并为审判工作实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奠定了物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