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人民法庭建设
1954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1979年重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都对人民
法庭的设立及其职能作了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
个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
决和裁定。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不仅承担了大量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经
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的审判任务,而且还在调处民间纠纷、处理人民来信、接待群众
来访、提供法律咨询、进行法制宣传、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
方面担负着重要责任。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文化大革命”爆发之前,黑龙江省许多市县人民法院(包
括铁路法院)都设有人民法庭。这些人民法庭多设在居民较集中的市镇、矿区、林区或较大的
乡,代表所派出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文化大革命”爆发以后,随着人民法院机构被
“砸烂”而撤销。1973年各级人民法院重建以后,人民法庭逐步得以恢复,特别是随着农村、
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加强,人民法庭的设置得到很大发展。到1983
年,全省共恢复和新建人民法庭232处。1984年增设人民法庭55处,使全省人民法庭达到287
处。
遵照中共中央〔1984〕5号文件中关于人民法院“要进一步重视基层组织的建设”和中
共黑龙江省委关于“法院要加快基层法庭建设”的指示,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于1985年6月,派人赴绥化、甘南等6个地(市)、县法院,对人民
法庭建设情况进行考察,并将调查报告转发全省各级法院。省法院指出,只要全省各级法院
象绥化等6个地市县法院那样,紧紧依靠各级党委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1985年大体实
现我省“三乡一庭”的目标是可能的。为了推动人民法庭建设,省法院于1985年9月召开了
全省第一次法庭工作会议,张厘院长在会上讲话指出,加强人民法庭建设,是法院自身改革
的需要,是基层政权建设的需要,也是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群众法制观念的需要。人民法庭建
设的指导思想是:坚定不移,统筹规划,保证质量,稳步前进。法庭的布局,要尽量合理,
便于群众诉讼。各县院要拿出总编制的30%派驻法庭。人民法庭的基本任务,要严格按法律
规定执行。工作中遵守的原则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便民诉讼;依法办事,“以
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疏导,着重调解的方针;遵守纪律,廉洁自律,秉
公执法;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持请示报告,搞好协同配合;加强党委对法庭工作的领导。
在各级党政领导的关怀和有关部门支持下,到1985年底,全省已设立人民法庭401个(包括农
垦、林区法庭140个)。这些人民法庭承担了第一审民事案件50%以上的审判任务,对于及时化
解矛盾、防止民转刑案件发生、参与民间纠纷调解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起到了前沿阵地的重
要作用。